法院執行局實習報告優秀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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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大學生法院執行局實習報告

在**省**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綜合處實習的日子,雖然僅有短短四個星期的時光,但在這二十餘天的時間裏,接觸了到大量的執行案件,涉及信訪、督導、執行、監管等一系列系統操作。從第一天起,我就意識到今後二十餘天的實習鍛鍊將使我學到在學校無法遇到的一些新東西,對於它們的把握與研究將會對本人今後在法學領域中進一步的發展有着極大且重要的促進作用。作爲一名大學生,有些東西不論書本上還是從別人的描繪訴說中,無論多麼生動、形象,如果你從未親身體會過,那麼你將永遠無法獲得第一手的資訊,在當今這個信息時代尤爲如此,換句話講,即便對於書本理論頭頭是道,但遠離了實踐,充其量僅僅是個門外漢,只能紙上談兵。事實證明確實如此,在這段時間裏,我不敢妄論自己從中到底學到了多少東西,但這期間我第一次真正體會到了所謂法院系統的“執行難”問題的現狀,看清了其廬山學真習面網目。從對執行一無所知開始,到接觸到第一個執行案件,看到第一份卷宗,寫出第一份案件報告、第一份督促執行令、第一份指令函,再到最後的訂卷以及歸檔,所有的這一切,讓我的實習生活緊張而忙碌,充實而有條理。看到了很多,聽到了很多,遇到了很多,同時也想到了很多、學到了很多。自始至終我是以一名初學者的姿態和心情對待這一切,有些事情從頭到尾都需要老師手把手地教,甚至在遇到的有些案子上,根本無法將所學理論知識與具體實踐做一聯結。有時候一份案件的審理報告,從一開始寫初稿到最後的成稿出爐,期間要經歷多達六次的返工處理,認真分析每一個字每一個詞的運用是否妥帖得當,對於法律條文的選取以及語言句式的構造,從中可以切身體會到老法官的嚴謹以及其對於法院工作的紮實的態度。

當然和絕大多數參與法院實習的學生一樣,我也面臨着整理卷宗的枯燥、熬人、同時又富含極大樂趣的工作。對於卷宗內文件的順序的排列以及其間所包含的嚴謹的邏輯連結性,都是對初學者的一種歷練和考驗,而作爲法院審理判案的靈魂的載體,每一份卷宗中所包含的更是對於每一個案件的審理過程的記錄和判決執行結果的展示和追索。在這二十餘天的工作中,前後累計整理訂卷達90餘份,不僅使我對於法院正常審理執行案件的程序過程有了切實的體

認,同時更使我在相當短的時間內大量的閱讀和知曉了種類各異的諸多案件在執行中所遇到的問題,促使我對於導致案件執行難這一法院系統的老大難問題有了更爲深刻的認知和思索。

當然還需要在這裏感謝實習期間給予我巨大的幫助和引導的執行局的各位領導和老師們,他們無微不至的關懷和指導,使我在整個過程中有更多的學習空間和領悟內容。還有他們在自我本職工作中所展現的認真、誠懇、紮實的工作作風,使我對將來參加工作之後的模式有了正確的建構方向。在日常閒暇時分的閒聊暢敘中,他們言辭中所透露出的意蘊和對我的期待更使我感覺自己須付出百倍之努力和拿出更好的將來來對待他們給予我的那份希冀。

短暫的實習期一瞬即逝,看似漫長的二十餘天的工作也在白駒過隙間走到了終點,看着自己在這些天來所經歷的諸多案件,看着自己在這些天來所整理的卷宗,所做出的每一份文件報告,可以說這段過程不可謂不充實,期間經過的每一天,結交的每一位老師朋友,都是我難以忘懷,衷心的祝福他們在今後的工作中有更佳的表現,我也會懷抱着這段充實美好的經歷在今後的學習工作的道路上越走越遠,走向自己的未來。

篇二:法院執行局實習報告

“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無可否認將理論與實踐很好的貫徹結合,方能將所學的理論知識發揮實處,爲了很好貫徹此,我們在學校、學院的安排下於20XX年8月31日到寧鄉縣人民法院報到實習,我被分到了執行警務庭。在執行局實習的半個多月裏,工作雖然繁雜但是卻必不可少,讓我收到了不少啓迪。 從實習的第一天起,我就意識到今後三個星期的實習鍛鍊將使我學到在學校無法遇到的一些新東西,對於它們的把握與研究將會對本人今後在法學領域中進一步的發展有着極大且重要的促進作用。作爲一名大學生,有些東西不論書本上還是從別人的描繪訴說中,無論多麼生動、形象,如果你從未親身體會過,那麼你將永遠無法獲得第一手的資訊,在當今這個信息時代尤爲如此,換句話講,即便對於書本理論頭頭是道,但遠離了實踐,充其量僅僅是個門外漢,只能紙上談兵。

在此,我要向湖南省寧鄉縣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各位領導、法官以及各位幫助過我的人特別是彭法官表達我最誠摯的謝意,是您們給了我一個鍛鍊自我,提高自我的機會,雖然只有短短的三個星期的時間,但在您們的指導和幫助下我學到了許多在課本上學不到的指示,得到了寶貴的人生歷練,這些知識和歷練將對我以後的學習和工作產生深遠的影響。下面就此談談自己在實習中學習到的內容以及感受。

一、 整理卷宗

整理案卷基本是每個法學專業的實習生都要做的事情。因爲執行局的案子是比較多的,所以需要整理的卷宗的工作也必不可少。在這段實習期間,我接到的最多任務就是整理卷宗,這個看似簡單的工作也需要大量的時間去熟悉——要準確分辨資料的適用性,同時還要按照一定的次序進行排列,如立案審批表、執行申請書、執行依據、執行通知書、送達回證等,都不能混亂,這些步驟則與法院

的程序緊密相關,每一個次序的排位都有相應的司法程序對應。所以,每一次整理卷宗都是對司法程序的掌握和熟悉。通過自己的認真學習,再加上彭法官的細心教導,經過多次的整理,我才慢慢把握到整理卷宗的要領,最後自己能獨立的完成一份完整案卷的整理。

二、關於法律文書的製作

因爲在學校還沒有學習法律文書,所以實習剛開始的時候是參照着書記員的模板寫一些簡單的法律文書,例如:執行通知書、傳票、送達回證等,這些相對簡單,而且格式固定,所以學習起來就比較快。但是對民事裁定書和合議筆錄的製作就相對困難。這類法律文書需要製作人對案情有着詳細地瞭解,能對法院的判決有着準確的理解,並且在過程中,措辭必須嚴謹細緻,不能產生錯漏。打完裁定書後還要進行排版,調整格式。在書記員的耐心指導之下,我對自己寫的每一份裁定書都進行了反覆的修改,直至滿意爲止。

法律文書是當事人重要的資料,並且代表法院工作人員的水平和法律的尊嚴,一旦馬虎應付,必然會產生十分不良的影響。

三、 外出執行案件

在執行局工作,執行案件、查封財產是不可缺少的工作,有些案子我是跟隨彭法官去執行的,所以親自體會了執行案件的送達和查詢。其中有一起關於交通道路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的案件,我便體會到了執行案件的困難度。這個案件的案情大致是申請執行人是李某,被執行人是個騎摩托車的,因被執行人開摩托車不小心撞到了申請執行人的腳部,而使申請執行人花去部分醫療費,而被執行人因生活來源不高,所以拖了很久都沒有足夠的金錢賠償申請執行人,只好協議每月賠償申請人幾百元,直到賠償完爲止。有些執行案件法院發出執行令後被告抵抗不予配合,給案件的執行帶來非常大的麻煩。因此執行庭決定強制執行,使用查封、拍賣、凍結、扣押等手段,保障當事人的權益,體現法律的強制性!對此,執行難的問題可見一斑。

“執行難”一直是困擾法院工作的一個問題,而執行法官有時出去執行工作卻要冒着很大的危險,甚至會危及到自己的生命安全。彭法官曾和我說過:2008年6月的一天,執行局長鬍勇紅帶領8名執行法官前往長沙執行湖南錦新混凝土土有限公司債務擔保糾紛一案,查明該公司有償債的能力卻拒絕履行法院生效判決,所以他們決定對該公司的董事長進行司法拘留。然而就在實施拘留措施過程中,突然30多名來歷不明的人將法官包圍並進行毆打,企圖接走被拘留人。法官們儘管身負重傷,但仍圓滿地完成了執行任務。後來院黨組對這次執行進行了表彰。

在這段時間裏,我不敢妄論自己從中到底學到了多少東西,但這期間我第一次真正體會到了所謂法院系統的“執行難、難執行”問題的.現狀,看清了其廬山真面目。

四、關於案件的審理

在執行案中,大多案件的案情都清晰明瞭,而且證據充分,所以有些簡單的開庭顯得不必要。法官們經驗豐富,法律知識紮實,他們對每一起案件都認真細緻深入瞭解,對案情清晰明瞭的案件,法官們都會爲當事人從法律上分析利弊,進行調解,大多數當事人都能理智的接受法官們的意見,節省了許多法律資源。

法庭審理是我最感興趣的一件事,因爲在學校學的都是些理論知識,自己也很想了解法庭審理的真實情況。由於執行局的案件相對簡單,所以開庭比較少,雖然每天都有案件開庭,但是基本都不是執行局的庭審。相對而言,民庭和刑庭的案件開庭比較頻繁,而且有些民事案件具有一定的爭議性,法官會告知我要有針對性地去聽一些案子,對自己會比較有幫助。

於是我選擇了幾起比較大的案件進行了旁聽。通過旁聽案件,我對庭審的基本程序有了更深入地瞭解。現在法院相對過去比較重視程序,但是卻不失人性化,對欠缺法律知識的當事人法官都會進行耐心的解釋,並告知當事人在進行具體程序的時候所享有的權利和所承擔的義務。而調解是民事案件的精髓!

五、實習後的思考

經過了這半個多月的實習,我不但收穫了經驗也收穫了思考。關於經驗的收穫,上面訴說的種種都是一種豐收,必然會成爲我日後工作的寶貴經驗,並且對我的未來產生了深遠的影響。除此以外,這次實習更是激勵起我學好專業知識的信念,儘快彌補自己的不足,健全自己的知識體系和操作技巧。

而關於這次實習,主要闡述一下我的實習思考:

第一、理論與實踐脫節。現在的大學本科的法學教育大多是重理論,輕實踐;重知識,輕技巧的培養。無可否認,當代大學的學生理論知識掌握的確很紮實,可是一到實習單位或工作單位的時候,卻顯得束手無策了,對於很多的事情都缺乏相關經驗,不知道從何處着手,這一點我在實習中是深有體會的,從整理案卷到送達回證到製作法律文書,幾乎所有的工作都是從頭開始學,而平時的理論素養在此時顯得幾乎沒有用武之地,除了在製作法律文書的時候。現在社會的就業傾向越來越偏向於掌握實際操作技巧的人才,而不是理論人才,大學生作爲日後就業的後備隊伍,如果不能掌握實際的操作,缺乏相關的實踐經驗,便很難勝任面向我們的工作。如果說大學的教育是爲社會培養人才,那麼現在我們的教育走向不得不引起我們的深思和警醒。

第二、部門單位之間的不配合。執行案件要經常跑房產局、車管所、銀行等,甚至要去到外地的兄弟法院要求幫助執行。要是遠的話不但浪費時間,也浪費資源。解決好“執行難”問題並不僅是法院的責任,還需要社會各相關單位和人士的配合和幫助。需要知道,法律是維繫社會的命脈,如果不能及時調整,法律將會失信於衆。

第三、執行難問題。比如申請人着急要錢,總是覺得法官不主動跑案件,不出去執行,其實,執行法官和法警沒有一天是空閒,在查詢被執行人的財產的時候,申請人並不親眼看見,所以申請人總是誤解法官和工作人員,到法院吵鬧。我在法院實習期間都會遇到當事人吵鬧甚至出現當事人拿着刀來法院找法官,嚴

重干擾了法院工作;被執行人或者賴着不給錢,東躲西藏,或者認爲判決書判決不公平而堅決不履行義務,或者向法官哭訴家庭困難沒有錢等等。這些情況經常發生,甚者則是暴力抗拒執行,暴力抗法,非法處置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違法犯罪行爲。

六、結語

短暫的實習期一瞬即逝,看似漫長的三個星期的工作也在白駒過隙間走到了終點,看着自己在這些天來所經歷的諸多案件,看着自己在這些天來所整理的卷宗,所做出的每一份文件報告,可以說這段過程不可謂不充實,期間經過的每一天,結交的每一位老師朋友,都是我難以忘懷,衷心的祝福他們在今後的工作中有更佳的表現。

通過這一個月的短暫而充實的實習,對我以後的學習起到了一個承上啓下的作用,對我走向社會起到了一橋樑的作用,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經歷,對將來走上工作崗位也有着重要的影響。同時也有不少感想,我們法律專業的學生需要面對的法律現狀還是嚴峻的,面對的問題也是困難和艱鉅的,在實習之後,需要太多的思考和沉澱,期望能沉澱出法律學習堅定的信念和對法律正義追求的執著。至此,再次感謝幫助我的寧鄉縣人民法院和各位法官與工作人員。

篇三:法院執行局實習報告

本人於20XX年7月在山東律師事務所完成了6個月的實習工作。在實習期間,我親身接觸到了律師實務,實際參與了一些案件的訴訟過程,獨立完成了幾篇律師日常法律文書的寫作。現將實習期間的工作經歷總結爲本報告。本實習報告正文部分將分三個部分完成。第一部分爲實踐經驗,主要討論一些律師在辦案過程中的工作方法。第二部分爲訴訟技巧,主要論述在訴訟過程中的一些技巧性工作方法。第三部分爲法律文書,主要討論初規範性格式外,在律師文書應該注意的問題。

一、實踐經驗

1. 以事實爲依據

事實勝於雄辯,律師實務不同於學術研究,律師在訴訟中的難點並不是解決法律如何使用,而是理清案件的客觀事實。以法律爲標準將生活事實整理爲法律事實。因此律師在開庭前最主要的工作除了研究法律適用外,就是認真的蒐集證據,掌握與案件有關的客觀事實以及證據基礎。並且應該注意證據的證明力問題。盡最大努力使我方主張的事實得到證據的支持。在分析證據的時候應該對全案證據作出綜合判斷,仔細分析每一個證據的證明事項,以及各證據之間的關係。主要工作在於檢查證據之間是否相矛盾;證據對待證事實的證明力的強弱;所提供的證據與訴訟請求之間有無矛盾;以及不同的待證事實之間的證據與訴訟請求的關係、從整體上把握證據與訴訟請求之間的關係,不可割裂開各各證據之間的聯繫,孤立的審查證據。

例如,在一起發生在上海的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原告方的訴訟請求之一就是要求被告承擔其交通費,而在其主張的交通費中主要的證據是兩張價值400元的從郯城到上海的汽車票。而其起訴書中確表明在事故發生後原告的丈夫就趕到了醫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解釋》中規定,對於必要的交通費用,原告的主張可以支持。由於原告的丈夫已經在原告身旁,這400元的車票不屬於必要的費用。顯然,原告的起訴書中所承認的事實與其訴訟請求以及提供的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直接影響了訴訟請求的成立。

2. 注重交易習慣

法律只是對社會生活的一種法律抽象,其並不是窮盡所有社會生活。對一些對社會發展沒有直接影響的習慣,法律並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尤其是一些商事交易習

慣,在與法律沒有衝突的情形下,可能直接決定了交易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此在應該注意案件所涉及的交易習慣。在很多時候,交易習慣可能直接影響案件的結果。

例如,在一起房屋買賣糾紛中,雙方當事人簽訂了《房屋定購協議》,後房屋一直沒有開工。我方當事人主張對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對方當事人主張其並沒有房屋預售許可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若干問題解釋》規定,合同應該無效。我方當事人無權要求違約責任。我方主張:根據交易習慣,“訂購”不同於“定購”其只反應了一種交易意向,而不是交易本身。合同的標的不是房屋所有權的轉讓,而是以協議中約定的條款來訂立買賣合同。因此《房屋定購協議》並不違反《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若干問題解釋》。合同有效,對方應承擔責任。由此可見交易習慣在訴訟中的重要意義。

3. 注重法律以外的規範性法律文件

根據我國的憲政結構,地方政府、人大有權力指定行政法規以及地方規章。這些規章雖然效力低於法律,但是確具有規範性效力,可以在訴訟中直接作爲判決的法律依據,因此其在現

實中的訴訟糾紛中確十分重要。而且法律的抽象性與法律的確定性之間存在矛盾。爲了保證規則的涵蓋面,法律不得不使用抽象語言表述規則,這樣確又與客觀事實之間產生一定距離。在大多數訴訟中,雖然都有法律對相關問題作出規定,但是確沒有明確給出解決糾紛的方,把相關問題交給法律以外的規範性法律文件解決。因此在訴訟中一定要注意行政法規,地方規章。首先,應注意對案件行使管轄權的法院所在地的政府,人大對案件涉及的問題有無規定。其次,應該注意案件爭議的所涉及到的行業主管部門對此是否由規定。最後,分析各規定,法規之間有無矛盾,以及它們彼此之間的效力層次。

例如,在上文中涉及到的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涉及到的法律主要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涉及到的法律解釋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解釋》;涉及到的行政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以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涉及到的地方規定有:《上海市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條例》;《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上海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外出補助標準》。在這樣一起糾紛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外的規範性文件的數量大於法律文件。

4. 注意會計技能在案件中的適用

在民事糾紛中大多數都涉及到損害賠償的計算,計算方法將會直接影響到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而這個時候引入一些基本的會計方法即簡化了計算步驟,又比較容易被法院接受。

例如,在一起侵害承包經營權的侵權案件中。在計算損害賠償數額時律師採用了以下方式計算:

(1)預期損失,根據2011年同期營業額爲計算標準計算合同解除後原告應該獲得的受益。以營業額的35%爲利潤計算標準。

(2) 支付給員工的工資、由於被告的違約,使原告的營業額下降,但是確必須按照原營業額給付員工工資,對於多給付的工資,應該由被告承擔。

(3) 機器折舊費用,以其可使用年限比照實際使用年限,計算折舊額。

(4) 房屋裝修的費用,裝修的花費,減去使用年度的費用。

如果用會計方法來檢驗,這種計算方式顯然不合理,根據會計基本公式,利潤等於受益減費用。既然以受益的35%計算利潤,那麼在主張多支付的工資這一費用,顯然屬於重複計算。而且在計算折舊費用的時候沒有考慮到淨殘值,以及當事人所在行業所適用的會計準則的規定。這樣的訴訟請求很難得到法院支持。

5. 多種方式分析問題

法律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作爲律師工作的根本目的是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因此應從多個角度去分析問題。訴訟並不是解決問題的唯一手段,在現代法治國家中,法院並不是展示律師法律技能的唯一舞臺。行政手段也是解決爭議的一種高效方式。在遇到糾紛時,可以在司法手段和行政手段之間靈活靈活的選擇。而不僅僅拘泥與訴訟或是仲裁這些成本高昂,耗費時間較長,且存在着訴訟風險的手段。比如在土地權屬糾紛中,即可以選擇民事訴訟中的確認之訴,又可以提起行政裁決或者行政確認。而且還可以在不同手段之間可以靈活切換,避免對自己不利的結果發生,減少解決問題的成本。比如,當遇到地方保護主義嚴重;如果政府的公證性受到外來因素不正當干涉,可以從行政手段跳躍到訴訟手段,將爭議問題的管轄權由政府轉移到法院。同時爲了防止不利於己的終局性行政結果,也可以在行政確認和行政裁決之間靈活切換適用,利用不具有行政強制力,確能夠對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義務產生影響的行政措施去解決問題。

二、訴訟技巧

訴訟是一個腦力勞動而不是體力勞動,在律師的工作中,除了認真,敬業的工作精神之外,還應該注意一些技巧性的東西,靈活的運用訴訟技巧不但可以減輕工作負擔,還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在實習期間,我所接觸到的工作技巧主要有一下幾個方面:

1. 把握好訴狀與代理詞之間的關係

在訴訟中,代理詞與訴狀之間起到的作用不同,適用的訴訟階段不同,因此應該注意好二者的區別。起訴書的目的是提起訴訟程序,因此重點在於陳述案件涉及的事實以及訴訟請求。而代理詞是在法庭辯論中使用的,目的是讓法庭接受自己的觀點。其重點是表述清楚訴訟主張的法律依據,以及案件事實之間的關係。由此可見,二者不可混淆。如果在起訴書中過多的涉及到了代理詞中的內容,不但沒有任何意義,反而泄漏了我方辯論觀點,使對方可以提前準備,不利於我方訴訟理由的有效展開。同樣,如果代理詞與起訴書在內容上大同小異的話,等於放棄了法庭辯論的權利,失去了一次陳述我方訴訟主張的機會。

2. 靈活運用證據規則

律師的主要工作是蒐集案件相關證據,理順案件事實。將客觀的社會生活梳理成抽象的法律事實。而證據規則就是將客觀事實抽象爲法律事實的工具。因此,律師在工作中應該十分注重證據規則的運用。根據證據規則中的規定,選擇案件的且入點,以便規避自己的舉證責任,增加對方的舉證義務。比如在依據《民事訴訟規則》侵權案件和違約案件適用不同的舉證責任分配。因此在遇到請求權竟合的案件中,應選擇舉證最有效的一種請求權方式主張權利,減少工作量,降低訴訟風險。

3. 爭議問題後置

在訴訟中,經常會涉及到一些法律衝突或是法律規定不明確的地方,在法律適用上會產生爭議。在這種時候,對各種爭議解決的方法的選擇適用往往根據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而定。因此如何處理案件的爭議問題成爲律師在訴訟中面臨的一個工作難點。在我接觸的訴訟中,律師曾經使用將爭議問題後置的方法來解決法律爭議的問題。在庭審中,如果將爭議問題作爲辯論的重點,會遭到對方的集中

反駁,稍有差池就會前功盡棄。而且從客觀上講,即便對方沒有充分的駁倒我方主張,對爭議問題的過多論述也會加深了審判法官對我方主張的懷疑。因此在訴訟中應該儘量迴避爭議而不是激化矛盾。因此在辯論過程中,在順位安排上儘量將爭議問題後置,將其作爲一個法律結果處理而不是法律適用前提。這樣即使爭議問題不被法院支持也不會影響其他的訴訟主張。

4. 分散爭議問題

將爭議問題後置的方式雖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緩解矛盾,但是並不是徹底的迴避矛盾,因此在法律爭議問題出現的時候,還可以將爭議問題分撒在各各訴訟利用之間。利用這種方式來回避爭議問題。當採用這種方式時,將爭議問題化整爲零,分解成數個獨立的問題。在闡述我方觀點的時候將其分撒與各各觀點之中,不但迴避了主要問題,在客觀上也加強了訴訟理由對法官的心裏影響。同時也能分散對方的注意力,使其顧此失彼,難以集中力量解決問題。而且即使單個問題出現錯誤時,也不會從根本上影響我方對爭議問題的觀點的說服力。

5. 有效利用拒絕調節程序加強我方訴訟請求的力度

由於我國特殊的法律文化傳統,法院在審判民事案件中傾向於調節的方式解決問題。在法院內部工作統計中,調節也是作爲對法官職稱評比的一個標準。因此在訴訟中,法官往往會激勵促成調節,即便一方當事人在法庭上明確表示拒絕調節,法官也會在法庭外積極促成調節。甚至在沒有法官參與下,原本拒絕調節的一方當事人提出調節請求時,法院也會違背程序法規定聯繫調節。因此在訴訟中調節的機會有很多。並不僅僅是開庭審判過程的那次調節。所以我們可以靈活的運用調節來加強我方訴訟請求的力度。一般來說,很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中,當事人總是希望使用調節來解決問題。因此法官門大多會得出這樣的經驗:如果一方當事人積極主張調節,是一種心虛的體現。從心理上否定一方的訴訟主張,即使最後支持了主張調節放的請求,支持的內容也會大打折扣。所以在訴訟過程中,即便證據不全,事實不清,也要主動迴避調節。法官由於工作需要會積極促成調解,如果在庭審後我方接受了法官的調節工作,不但不會影響訴訟請求的力度,還會使法官在感情上偏向於我方當事人。由此可見,調節程序對訴訟請求使大有裨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