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價值論文

一、爲什麼用商法價值爲題

商法價值論文

覺得商法價值也好,商法理念也好,商法精神也好,都沒有多大差距。查了一下最基本的意思,精神一般指生物體腦組織所釋放的一種暗能量,哲學意思是過去事和物的記錄及記錄的重演。理念是一種思想,說的是表象或客觀事物在人腦裏面留下概括的印象。價值除去其他非相關含義主要指的是有作用,包括積極的或是消極的。在這裏運用商法價值並不是否定了其他的用詞,純屬是想從能動的角度談論商法功能層面的意義所在,在這裏應該是有一些面向未來的暗含。商法精神和理念是在過去或是現實表象總結的基礎上形成的對現在商法領域的架構的一種內化支撐,過去的已經過去了,有他的存在理由,無需多言。在這裏要說的是商法在未來是否需要價值更新,這種更新的緊迫性何在?

二、直面問題——效率優先的商法價值的隱憂

(一)輕易地誤讀

當提到效率的時候就會輕易地想起以最小的成本換來最大的產出,但是這種效率追求並不會使得社會狀況變好,因爲強調成本產出的時候,人們更加傾向於把目光放到產出與成本之 間的差值上,那麼效率的高低並不一定就產生了交易所想要的收益結果,可能只會說明商主體以怎樣兇殘的方式對社會大衆進行着剝削,因爲差值的大小與產出與投入的絕對值並無關係。

(二)潛在的憂慮

在商法上其實強調的效率更多的是商事交易活動簡便迅捷,商法爲商事交易活動提供定型化設計,爲的是商事交易活動簡單快速,然後就是節省成本,實現商主體的營利性本質特徵,效率的歸屬也在於保證營利這一商法本質特徵,這樣看起來沒有問題的。但是就是基於這種理解也不得不產生種憂患,商法追求的效率並不會產生一種善意,也不能保證商主體的營利性產生一種延續性營利。保證商事交換活動的快捷立意前提就是有交換活動可以進行,那麼要是商法不能催生一種讓商事主體提供新興產能的能力,那麼簡便交易也是形同虛設,或者說要是一種交換活動本來就是劣等淘汰產業,那麼使得產業交換活動得以更高效率的促成也就是助紂爲虐了,這樣的效率只會侵佔掉優勢產業可以利用的資源。

那麼要把效率概念引向效益的角度是不是會好很多,也就是說,商法堅持的效率價值要體現人們在交易的迅捷的同時也就是產出上升時候不會有人因此而狀況變遭。那麼狀況變遭的標準要怎麼評價呢?要是變遭的評價也視爲一種成本的話,那麼也就是說,我們所考慮的效率不僅僅要考慮因爲一種產出而投入的成本,而還要考慮爲了這種產出所要付出的其他的代價,那也就是潛在的成本,這個潛在成本的意思是其他人狀況變遭所要預防的潛在危險。那麼首先要考慮的是這種潛在成本是不是可預見的,意思是潛在成本是事先可以認識的還是事後突發的,事後突發的諸如自然災害和意外事件不需要考慮了,因爲有風險風散規則比如保險制度來預防,同時要商家承擔這種完全意料之外的事件導致的損失確實強人所難。那麼要是實現可以認識的潛在風險成本呢?比如要開一家餐館,在一家可商業用的居民樓內,而事實上該餐館有衛生上的問題,同時也導致了周圍一定程度的污染,那麼商家的衛生問題就是潛在的風險成本,就像一顆隨時會爆炸的炸彈,一旦出問題商家和消費者都會承擔毀滅性責任。但是要是以營利性爲前提,一種對效率的癡迷爲前提來保障商法的運行,在風險沒有爆發的時候,這種潛在危險就轉嫁到消費者身上,消費者爲得到商家的產品已經支付了讓其可以爲繼甚至讓其可以膨脹的對價,然而卻讓其承擔額外的風險,這是喪盡天良的選擇。但是一旦東窗事發,兩者都要承擔責任,商家以商譽和經濟利益爲代價,消費者以生命爲代價,所以這種代價之間差距未免太大。但是有一點前提還是要質疑的,那就是商家真的會爲其交易對象承擔毀滅性責任麼?這些姑且就算不重要了,現在重點是每個人不能因爲所謂的發展而使得狀況變壞,那麼現在的問題就是這種風險就不應該存在,那麼怎麼預防就會擺在我們的眼前了。

(三)延伸的毀滅性

在這裏要說的是,一味地強調效率以及其追求的營利性不能激發優勢產能,也不能造就一種持續性營利,要是商法主要的參與者因爲商法的理念而得到不經意的悲慘的削弱,那麼商法的價值就完全失去了。針對上面提到的情況,一般來講,政府難辭其咎,政府需要爲此設立預防,那就來強調下政府的作用吧。一般來說,善良的人們要是遇到上面所說的潛在危險爆發事件,一般來說就要開始反思政府管控是否嚴格,政府是否有所作爲,所以在此就會建立許多風險防範機制,也就是安全機制,其實從某種程度來說,安全本來也是對營利性的良好保證。但是這種善意的出發點是否就會收到善良的回饋呢?也就是說政府參與是否就會是的狀況變好?政府一般來說要參與監管籠統的說可以概括爲三個階段,事前准入管控,事中過程監督以及事後結果評價,這也使得商法明顯出現公私合一性質的原由。

事後結果評價在這裏先不談,事前准入控制是可以很容易實現的,但是要做出事前准入的標準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准入控制立意就在先前提到的風險的防範,最終實現一種效益。准入控制就算能夠指定一種可以明晰的標準,那麼還是能夠輕易的知道進入者與未進入者之間並沒有競爭可能性,而要是以效率為前提的話就要避免資源浪費,那麼重複性設立行爲就最好抑制,這種抑制使得在這裏進入者是一個有限的維度,而未進入者是一個無限的維度,而要是因爲進入就可以獲得一種優勢的話,那麼可以爲之進入的標準本身就是一種獲得優勢的資源,而要是標準足夠明晰的話,那麼把控標準的人就是一個可以努力的對象了。而要是法制的努力最終是把重點放在執行標準的那個人是否是善良上面的話,法制本身就是一層面紗而已。對於過程監督也好不到哪裏去,要是把重點都放在政府作爲上,無疑是希望政府官員們都拿個小板凳坐到企業中去更加細緻的監督,但是當監督主體而且是可以決定生死的監督主體爲少數的時候,那麼這種監督是否有效就值得質疑了,因爲監督對象傾向於認爲搞定少數監督主體是件迫在眉睫的事情。加之監督主體的威懾力因爲居於高位而可以有所震懾,但是要是朝夕相處結果就會把監督轉化爲一種博弈式的運作。這樣對於政府來說問題又何在呢?那就是政府事實上爲企業作了一個擔保,那就是既然政府在先前行爲和過程行爲中施加了較強的作用力,那麼這種商主體的行爲就是政府的一種默認,那可不可以由此說商主體的惡性行爲也是政府默認的,人們總是認識侷限的,兩件事情要是先後發生總會習慣性的認爲他們之間存在因果聯繫,就算是政府盡到了最大努力也會因爲商主體不當行爲以及政府事中和事前參與行爲而吃啞巴虧。要是以這樣的惡性循環走下去的話,嚴格的管制只會導致管制者自己累累傷痕。

三、解決思路

(一)迴歸基本面

在上面講到了商事交易活動以效率爲導向追求營利本質的隱憂以及針對隱憂所做出的努力所帶來的惡性循環式的損害。所以在這裏要講的.是商事交易活動的最初形態所要達成目的。人類最初的交易活動產生於行業分工,而這種行業分工事實上是一個很自然的過程,這個意思是把最初行業分爲農業、畜牧業和手工業是一件很粗枝大葉的事情,其實農業內部本身就可以分出很多門類,但不管怎樣理解重要的要點在於運用行業分工的思想引出了一個關於交換的目的,那就是運用交換得到我們所缺少的。那麼在最初的部落交換中,人們並沒有營利性動機,因爲此時的交易對象並不是以交易爲目的的商品,只能稱爲一種物品,那麼得到我們所缺少的並不是賺取投入與產出之間的差價,而是得到我們所缺少的由此可以使得我們可以達到一種自足的狀態,最初的自足是一種生存的自足,這裏的要義就在於要是把商家和購買者放到如最初交易狀態下交易的雙方的時候,那麼交易傾向於使得自己可以維持,而營利性特徵只是持續維持的種手段,那麼古代時候對商道的崇尚,也是期望建立一種商譽的前提下對自己交易的可信度和交易物上一層保險。那麼現在的問題就是這層保險由商家轉移到了政府身上,而原因就在於商事交易活動違背了其最初追求的單純性,因爲市場化偏向將商事活動與民事活動區分開來,企圖尋找屬於自己可以獨立的特色,但是要是這種追尋本身違背了最初的優秀傾向追求,那麼無疑這種生硬的獨立思維無疑就成爲了背叛。

(二)最初的追尋

在一個自由交易的環境中,人們更加容易獲得自由,因爲要是可以自由交易,那麼就可以以一種出賣購買行爲逃避一種依賴,但是這種自由交易本身也是以自由交易爲前提的。最初的交易行爲以獲得一種自足爲前提,自足就是讓自己可以獲得一種超越依附的獨立,這種獨立運作就在於對於生活共同體能力的確認,也就是說這個共同體可以以一種交易行爲獲得獨立運作,以期獲得一種可以自我滿足的安全感,對延續性生活獲得一種預期,而當這種能力達到足以使得個人維持自足的時候,那麼個人自由就提上了日程。在市場經濟時代這種自由的追尋不應該成爲幕後過時的產品,而自由在市場經濟時代所具有的價值就在於競爭的自由,競爭的自由無疑是對無限制重複行爲的容忍,讓他們自生自滅,因爲比較之中自會有優劣的區別,自會達到優勝劣汰的效果。而意義並不止於此,真正的自由競爭的要義在於,通過相互競爭,能夠發現人們追尋的善意。商主體的生命力在於他的服務對象買不買賬,那麼企業要想生存就要特定化自己的服務,尋找人們缺乏的空白點提供人們所需的服務,那麼也就是說通過自由競爭才能把商家的注意力引向他們所要服務的對象,那就是他的產品接受者。但是自由競爭本身不可以擺脫惡性競爭行爲,但是要是政府插手並不會使狀況變好。其實重點不在於是不是要插手,而是在於要在哪裏施加力,把重點放在哪裏。先前並沒有講到事後結果評價,因爲這種方式可以保證過程和進入的自由,而且對於管控的不分階段是致命的,一管就死就在於進入和過程控制太過嚴重,一放就亂就在於結果評價鬆懈。在這裏強調的自由競爭就在於准入和過程評價上有更加合適的角色,這樣也才能擺脫政府爲企業作擔保的不合理現象。而結果評價的自由競爭要義在於要把競爭引向一個善良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