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法制史的學術價值研究論文

隨着中國社會法制化的進程逐漸加快,法制問題越來越受到全社會人民的廣泛重視。如何處理好多民族地區的社會問題,建立和健全多民族地區的民族、宗教立法和司法,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是政府當前面臨的重要問題。清朝時期的法律制度內容豐富,涉及民族、宗教立法,深入探討清政府統治多民族法制方面的成敗得失,對於我們進一步加強民族地區法制建設,推動民族地區法制現代化具有重要的借鑑意義。

清朝法制史的學術價值研究論文

一、清朝法制史的時期特點

(一)法律關係處於社會急劇變革時期,具有過渡性

滿族生活在關外期間,還在原始社會末期生活的他們直接過渡到了封建社會的初期,由於社會急劇變革,從而便推動了立法的發展,因此決定了法律關係的繁雜多樣。在當時,一方面奴隸僕役是主人的私有財產,可以隨意倒賣,並且和馬、牛、羊、驢等一樣進行收稅。另一方面,奴隸僕役還有告主的權利,一旦告準,就會恢復自由身份,或者脫離舊主、更換新主。而根據唐明法律,奴婢控告主人,就犯了“幹名犯義”罪,至少仗一百、徒三年。由此便可以看出處於社會急劇變革時期其法律關係具有過渡性的特點。

(二)把法制建設當做立國的根本

無論是努爾哈赤還是皇太極,他們都是通過採取軍事行動的方式統一女真各部和蒙古地區,進而強攻大明朝。儘管如此,他們仍然注重用非常嚴明的法律來管理和約束軍隊,以此來穩定後方,從而調整不斷變動中的經濟關係和社會關係。特別的是採取向蒙古等外藩地區宣佈盛京定製的方式,從而維持了國家內部法制的統一,爲之後的進軍全國提供了十分重要且必不可少的條件。努爾哈赤在建立後金政權的不斷努力之中,逐漸認識到了法制是立國之道,他教導國人、牢記法令。直到逝世前夕,仍然殷切教導其八旗子孫:“繼我之後,亦如是嚴法度,以效信賞必罰。”直至皇太極即位,仍“宣佈法紀,修明典章”,尤其是在統一立法權和劃一執法上做足了文章。關外時期的法制時期,歷時雖不長,但內容十分豐富、特色也十分鮮明,給以後的法制建設提供了成功的經驗,積極的促進了滿漢法律文化上的大融合、大發展。1644年入關之後,便把其法制推廣至全國。

(三)與漢民族的法律意識和法律原則相結合

努爾哈赤建國之初,對漢民族文化的認同感還不是很強烈,正如《清太宗實錄》中所記載的:“初,我國未深諳典故,諸事皆以意創行……因心肇造。”到皇太極的時候,就已經從實踐中認識到應該吸收前朝的法律建設的經驗,因此形成了“參漢酌金”的方式,“漸就中國之制”的立法路線。其中,“參漢”就是根據前朝的封建法律制度,並以此爲基礎創立滿清自己的法制,“酌金”就是適當考慮女真族的原有的習慣的法律規定,兩者相得益彰。在二者交相輝映之下,翻譯了前朝法律,比如《會典》之類的,從而將以唐明法律爲代表的漢民族法律意識與原則吸收到滿族相關的法律之中。可以說當時的法制建設爲以後各民族文化、法律的融合提供了非常系統的資料、非常清楚的演變過程、以及瑰美炫麗的畫面。

(四)可汗的意志與國家法制直接結合

在努爾哈赤時期,家族的血緣關係依然有着很強的紐帶作用,努爾哈赤既是後金的可汗又是女真族的族長,他擁有着最最崇高的王權,他既擁有政權又擁有族權,兩種權利互相支持,以至於可汗的意志與國家的法令界限毫不分明,其實當時可汗的意志是國法的基礎和最重要的組成部分。到了皇太極時期,封建法制進一步加強,國家立法也日益增多,但是滿族的家法與國法依然保持一致性,調整着國法所不及的行爲。

(五)滿清通過法制來促進經濟的發展

關外時期形成正式文獻的法律是社會上層建築與之前截然不同的嶄新的法制,它對中國社會經濟變革中的發展產生了巨大的影響。早在努爾哈赤時期,便十分注意用法律來保護新的經濟關係和經濟秩序。到了皇太極時期,社會經濟的發展日益法制化,保護農業的法令迅速增多。比如:農耕時節,不能因爲天氣原因的而耽誤播種,也不能因爲農忙而濫用農夫、勞動力。“有濫役民夫,致妨農務者,該管牛錄章京,小撥什庫等俱治罪”。與此同時,允許糧食自由買賣,並且實行納粟贖罪之制,從而鼓勵農業發展。這就是社會大變革的產物,它展示了封建經濟關係的具體要求,體現了法制對封建經濟的`巨大促進作用。

(六)頒佈盛京定製,用法律來調整滿清和蒙古的關係

自天聰三年到崇德三年,皇太極多次遣人到外藩蒙古宣佈諭旨和敕令,從而強制外藩蒙古接受自己的統治,以便更好的鞏固與蒙古的政治和經濟上的同盟關係。頒佈盛京定製是滿清法制重要的舉措之一,無疑起到了推動歷史發展的重要作用,它在貫徹執行滿洲法制的同時,充分考慮到了蒙古的傳統與習俗,致力於創造滿蒙法制爲一爐的蒙古法。這條成功的經驗,在以後大清對待少數民族的法律制度上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七)綜合前朝法制建設經驗,建立多種形式的法制

清朝是中國封建社會上的最後一個統治的王朝,歷朝歷代從未間斷的法制建設爲清朝提供了全面的法律建制經驗。清朝統治者在關外時期時,就非常注重以前朝爲鑑。入關以來,爲了適應滿清統治的需要和滿足重新立法建制的迫切性,在漢官的積極建議下,迅速把“參漢酌金”的立法路線迅速推廣至全國。隨着歷史條件的不斷變化,“參漢”已由參考明代法制,發展爲以明爲主,溯及歷代法制。清朝入關以後的立法活動,以《大清律例》爲代表,而清會典是中國封建時期上的行政立法總彙,還是清代法制史建設的重要成果之一。在清朝法律體系當中,宗族法也有着一定的作用。宗族法雖然不是國家制定的,並且有一定的適用範圍,但是它卻對維護法制的社會秩序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清政府利用宗族法,推行並且貫徹封建統治的道德規範和法律規範,使得政權與族權、宗法與國法緊密結合,以此來維護滿清的統治。

(八)維護封建家族主義制度

封建家長主義制度是清朝專制重要的基礎和支柱,許多的政策法令都是靠着千千萬萬個家族系統來維繫和貫徹實施的。清朝爲了強化專制主義,進一步用法律強制維護封建家族主義的統治。由於清朝族權與政權界限也不是十分分明,所以國治也等於家治,家治亦是國治,家國不分也是清朝的致命之失。爲了更好的加強清朝的專制統治,清朝採取了一系列的方法和手段。維護至高無上的王權;加重了對反叛謀逆之罪的處罰;屢興文字獄,推行文化高壓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