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行政執法論文

專利行政執法在專利制度中具有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接下來小編蒐集了專利行政執法論文,僅供大家參考,希望幫助到大家。

專利行政執法論文

篇一:專利權行政執法問題與建議

摘要

我國專利法正在進行第四次修改,其中專利權行政執法是這一次修改中爭議比較大的一個問題。專利權行政執法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不僅僅是法律體系相協調的必然要求,更重要的是能彌補司法保護的不足,當然,專利權行政執法也存在着執法範圍不當擴大、執法主體不適格以及專利權行政執法的非終局性會導致行政執法整體低效的問題,因此,應當從限制執法範圍、規範執法主體、堅持司法終局與依法行政三個方面來完善專利權行政執法,以實現法律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關鍵詞

專利法修改;專利侵權;行政執法權

我國專利法自1985年4月1日正式頒佈實施以來經歷了三次大的修改,目前正在進行的是第四次修改。此次專利法修改則屬於自主創新,是中國特色知識產權的新篇章,從201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修訂草案(送審稿)》看,專利法第四次修改是全面性的修改,涉及實質性修改的條文共33條,其中專利權行政執法問題是此次專利法修改中爭議最大的一個問題。本文對專利權行政執法存在的必要性、可能存在的問題以及如何解決做簡要的分析。

一、專利權行政執法存在的必要性

(一)從法律條文分析專利權行政執法存在的必要性修訂草案中第三條第一款新增規定賦予了專利行政部門的主動查處權,改變了以往專利行政部門對於專利侵權等行爲監管的被動地位,這也和我國著作權法、商標法中規定的行政部門享有的主動查處權一致。第二款和第三款對專利行政執法主體進行了規定,即省級、社區的市級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縣級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工作,依法開展專利行政執法,提供專利公共服務。這一規定擴大了專利行政執法主體的範圍,有助於解決現在日漸增多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件,另一方面也和著作權法、商標權法中規定的行政執法主體相一致,符合知識產權系統內部的協調一致性。草案中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專利行政部門對有證據證明是擾亂市場秩序的故意侵犯專利權的產品或者假冒專利的產品,可以查封或扣押,就確認了專利行政部門的行政強制權。符合《行政強制法》第10條第1款的規定,這也規定了專利行政部門的調查取證權和行政強制權,由於專利侵權的證據難以取得,如果規定只能有法院纔能有調查取證權則會形成法院調查取證難的局面,會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增加專利行政執法部門的調查取證權和行政強制權有助於解決這個困頓的局面,有助於提高司法效率。

(二)專利權行政保護能彌補司法保護的不足司法保護和行政保護相比,不告不理,對專利權的保護處於一種被動的地位,它不會主動參加到對專利權的保護當中來,它實現的只是對個案的保護,而專利權行政執法具有主動性,不僅僅只對個人起到保護作用,更重要的是它所依據的是國家公權力,依靠國家公權力來維護整個國家的專利管理秩序,和司法保護相比,它保護的範圍更廣也更有效。我國目前的專利權保護仍然存在許多問題,需要多元化的解決糾紛的途徑,而且,專利侵權糾紛案件日益增多,這無疑增加了司法機關的壓力,專利權行政執法的加入爲侵權糾紛的解決提供了一種更加強有力的解紛途徑,能夠解決日漸增多的案件,減輕司法機關的負擔,若對專利權行政執法棄之不用很可惜。

二、專利權行政執法存在的問題

(一)執法範圍不當擴大專利權的本質其實是私權而非公權,TRIPS協議(《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中開篇就寫到承認知識產權是私有權利,專利權屬於知識產權的範疇,當然也是私有權利。此外,專利權作爲一種私權,當然遵循的是意思自治原則,權利人對自己所擁有的專利權享有自由處分的權利,不受他人的干涉,即使是國家公權力也不能隨意干涉。專利權行政執法雖然是對專利權提供了一種行政方面的保護,但是也不可避免的體現出了公權力向私權利方面的滲透,這體現出了行政權的擴大,這也不符合我國實現依法治國,保障私權,限制公權的基本理念。

(二)執法主體不適格我國現行《專利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專利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全國的專利工作,統一受理和審查專利申請,依法授予專利權。這表明國家專利行政部門享有的僅僅是審查、登記等權利,而草案中增加的專利行政處罰權、強制權也都由本該負責受理、審查、授予專利權的專利行政管理部門來實施,這是不恰當的。首先,作爲專利行政管理機關,法律並沒有授予其行政執法權,它具有的僅僅是履行專利權的註冊的相關職責,專利行政管理機關行使專利行政執法權於法無據。其次,如果賦予專利行政管理部門行政執法權,就會導致“自己是自己的法官”,很容易造成執法不當、執法不公,造成當事人利益的損害,進而危害到公共安全、社會安全,這在我國以維持社會穩定爲大政方針的現實情況下是不相符合的。

(三)專利權行政執法的非終局性會導致行政執法整體低效我國《專利法》第六十條規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爲侵權行爲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爲,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這一規定體現的就是專利權行政執法的非終局性,而草案第六十條只是將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替換成了專利行政部門,並沒有改變行政執法的非終局性這一特點。行政執法的非終局性會導致許多案件最終會進入到司法程序,法院仍要承受不小的判案壓力。而且,案件只要進入了司法程序,行政執法所具有的高效、簡便、成本低的特點就都蕩然無存,訴訟週期再加上行政執法所用的時間就會很長,反而會降低行政執法的效率,造成司法資源和行政資源的雙重浪費。

三、完善專利權行政執法的建議

(一)限制執法範圍專利侵權糾紛可以分爲一般的專利侵權糾紛和特別的專利侵權糾紛,特別的專利侵權糾紛就是指侵犯社會公共利益、擾亂市場秩序的專利侵權糾紛。對於一般的專利侵權糾紛,應該充分遵循意思自治原則,尊重公民對他的私有權利在不損害公共利益、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自由處分的權利,而不應當是專利行政執法權的主動干涉。對於特別的專利侵權糾紛則可以規定專利行政執法權的干預,因爲這已經不僅僅是侵犯了專利權人的利益,它還侵犯了更加重要的公共利益、社會利益,僅僅依靠權利人通過民事訴訟程序來解決糾紛,並不能有效的制止侵權行爲也不能有效的維護自身權益。因此,專利權的介入應當堅持當事人的主動申請爲主,嚴格限制行政機關依職權介入的原則,並且專利法中應當明確專利權的分類,規定只有當專利侵權行爲侵犯到公共利益、社會利益時,專利行政部門纔可以行使行政執法權,對於一般專利侵權糾紛則應規定行政執法權不能干涉,糾紛的解決要充分考慮到意思自治,比如加入協商制度,協商不成可以提起民事訴訟等解決途徑。

(二)規範執法主體草案中第三條新增規定把專利權的執法主體擴大到了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的專利行政部門,這個條款並不能很好的解決“自己是自己的法官”這一現象,因爲各個地方的執法水平並不一樣,驟然的將行政執法權下放並不見得是好事,反而會導致更多的侵權糾紛。除此之外,專利行政部門它本身又是專利權的審查、登記等機關,它行使的主要是監管職責,它不是專利行政執法的適格主體,專利行政執法主體必須經由法律法規的專門授權,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都無權適用。因此,專利權的行政執法主體應當是專門的執法機構,和專利權的行政管理機關分離,不能直接規定縣級以上本來行使管理職責的行政部門來充當專利權的行政執法主體。另外,應當組建專門的專利權行政執法機構,賦予其執法職權和職責,這樣可以使專利行政管理機關受到監督,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不公正的發生,也給了專利權行政部門一次自我糾錯機會,有利於提高專利行政部門的公信力,從源頭上解決專利侵權糾紛。

(三)堅持司法終局與依法行政我國專利法解決糾紛的途徑實行的是“雙軌制”,即既有行政保護又有司法保護,兩者是並行的,公民可以自由選擇,同時堅持司法終局的原則,把司法監督作爲防止專利權行政執法權力濫用的最後一道防線。雖然加入司法保護會導致解決侵權糾紛的效率降低,但是,如果沒有司法終局,則會導致專利行政執法權的無限制的擴張。所以說,司法保護的加入與否實際上就是公正與效率的博弈問題,這需要我們來權衡。本人認爲要以公正爲先,不管是司法救濟還是行政救濟,它們兩者存在的目的就是爲了解決糾紛,以實現公平公正,實現對權利人的保護,如果結果都是不公正的,有了效率又有何用,所以一定要以公正爲前提,兼顧效率。堅持司法終局爲原則並不一定會導致解決糾紛效率的降低,它解紛時間長的問題主要是針對個案來說,對於解決專利侵權糾紛這個整體來說,它反而會提高整體的效率,因爲它實現了對專利行政部門的有效監督,專利行政部門就會更加註重自己的行爲,能有效減少濫用職權導致的不公正問題。最後,專利行政部門也應加強自身的監管,依法行政,行政權介入時一定要嚴格遵循法定的原則和程序,堅持當事人主動申請爲原則,行政部門的介入要限定在特定的情形,防止行政權的濫用,造成對私權的損害,這也是從源頭上減少專利侵權糾紛的一種有效途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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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芬蓮.中國知識產權行政執法的困境及出路[J].廣東社會科學,2014(3).

[3]陳越.我國知識產權行政執法模式新探[J].當代經濟,2015(16).

篇二:我國專利行政執法問題研究

[摘要]

2011年2月1日,修訂後的《專利行政執法辦法》正式施行。由於專利行政執法在知識產權行政執法中的特殊地位,能否更好地適應國際、國內知識產權保護形勢的需要,保護專利權利人與社會利益將成爲專利行政執法的首要任務。在專利法第三次修改稿以及《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起草的過程中,有關方面曾經就是否改革知識產權行政執法機構進行過討論。儘管最後出臺的《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沒有改變知識產權行政執法現狀,專利法第三次修正案也沒有對專利行政執法進行大的改革,但是,《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明確提出了完善知識產權行政執法體制。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說是對專利行政執法的進一步加強。文章針對專利行政執法中制度的缺陷及不足做出歸納,結合國外專利行政執法的先進經驗,總結出一套適合我國國情的專利行政執法改革的理論體系。

[關鍵詞]

專利;行政執法;保護

一、我國專利行政執法現狀

(一)現狀概述

我國目前對專利權的保護實行行政執法和司法兩種形式,也稱爲“雙軌制”,即人民法院審理和專利管理機關調處相結合的執法保護體系。在我國,專利管理機關是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中具有管理和執法雙重職能的實施專利法的行政主管機關。除採取行政解決方式外,我國知識產權法律還規定可以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從目前來看,我國專利行政執法部門比司法部門擔負起了更多的執法任務。

在我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全國的專利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專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實際處理能力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設立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工作。對專利權的行政保護,主要包括以下兩方面:

第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有三種救濟方法,即當事人協商解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其中,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便屬於行政保護。

第二,查處假冒他人專利行爲:假冒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並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專利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

1 專利行政執法缺乏制止侵權行爲的有效手段。

目前專利管理部門認定侵權行爲成立的,只能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爲,沒有其他諸如暫扣、查封、沒收侵權產品等執法手段。在專利行政執法過程中,由於專利管理機關缺乏查證、保全等有力有效的專利執法手段,沒有吊銷營業執照、沒收侵權產品等能夠迫使違法分子就範的其它懲戒措施,“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爲”,很大程度上需要行爲人的主動配合,甚至處處受到被請求人的抵制和刁難,往往不能有效制止侵權行爲。由於沒有有力有效的專利行政執法手段,已嚴重影響了專利行政執法的效率和效果,直接導致了專利羣體侵權、反覆侵權等惡意侵權行爲的頻頻發生。

2 專利管理機關缺乏對嚴重專利侵權行爲的主動查處職能

嚴重侵權行爲包括目前較多的羣體侵權、反覆侵權現象。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對此往往很無奈,如果向法院一一提起訴訟,需要到各地去取證,維權的成本太高,而且耗時耗力,對於多數企業和權利人來說根本沒有這個能力。在良好的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誠信制度還未完全建立的情況下,此類案件更加容易發生。面對這種情況,就需要增加地方專利管理機關主動查處的職能,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維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

3 跨區域專利行政執法有待完善

各區域知識產權局爲了加強專利行政管理部門的配合協作,發揮行政執法的整體優勢,在實踐中形成了若干個專利行政執法協作圈,這些專利執法協作圈在程序上提高了執法效率,進一步完善了專利權的保護。但是,也存在着一系列的問題:(1)忽略了行政相對人在專利執法協作法律關係中的地位;(2)訂立的專利行政執法協議未向社會公開;(3)執法人員素質有待提高,執法過程缺乏監督。

二、國外專利行政執法狀況與啓示

(一)國外專利行政執法狀況

鑑於很多國家都是專利、商標、版權合署執法,或者至少是專利、商標合爲工業產權與版權並行執法,幾乎沒有像我國這樣專利、商標、版權執法各自爲陣,且相互差異很大的狀況,所以以下的介紹是從知識產權行政執法的層面,而非單純專利行政執法。

美國知識產權行政執法主要是有警察機構和海關部門負責,之外還有聯邦貿易委員會(FTC)、國際貿易委員會(ITC)和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USTR),後三個機構的行政保護構成了美國知識產權行政保護的特色。USTR主要負責處理美國以外的國家和地區對美國知識產權主體的侵犯事宜;ITC主要負責處理外來產品對美國本土知識產權的侵犯,阻止外來知識產權侵權產品進入美國;海關則負責具體採取措施制止侵犯知識產權的貨物進入美國。

美國知識產權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限於行政管理、行政處理和行政服務,而行政處理的具體內容也與我國的行政處理有很大差別,它集中處理的主要是在商標或專利申請過程中的行政糾紛,不處理知識產權侵權等純民事糾紛。

此外,法國、德國、日本,這三個國家都規定了針對專利侵權的刑事救濟,專利權人可以請求警察這一行政部門調查專利侵權的刑事責任問題,而且,其刑事救濟沒有設置門檻,實際上包括了我國的行政查處。

(二)專利行政執法的國外經驗

1 注重執法隊伍的專業化,以及各專門力量之間的聯動

處理知識產權嚴重侵權行爲和查處知識產權違法行爲要有專門的隊伍和力量,多部門聯動,各種措施和手段環環相扣,編織知識產權行政保護的密網,而且不僅要在國內,也要探索在海外或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保護機制,維護本國利益。   2 在專利行政執法方面,尊重傳統的解決問題的路徑併兼顧現實需要

知識產權侵權等純民事糾紛的行政處理與調解各國依各自歷史傳統、法治進程及現實需要的不同而不同,在這方面,我們應該充分考慮我國社會大衆在相當長一段時間內對行政權威和專業性的認可,以及我國司法資源嚴重不足的實際,研究行政處理、調解與司法對接的合理辦法,以更好地發揮行政的效率。

3 知識產權行政服務在知識產權行政保護中具有重要地位

提供優質的行政服務可以有力地促進知識產權的應用和保護,這是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當前我國正在倡導並積極推進服務性政府建設,知識產權行政服務不能缺少,而這一職能是應當由目前承接了大量繁重行政執法任務的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來承擔的,所以行政執法與行政管理的分離是大勢所趨。

三、完善和加強我國專利行政執法的建議

基於上文對於我國專利行政執法現狀的分析和國外經驗的介紹,爲了完善和加強我國專利行政執法,我們提出如下建議:

(一)逐步削弱專利行政執法地位,提高司法部門地位

依法治國的重點是依法治權,而治權的重點又在於治行政權力,確保依法行政。社會的複雜性爲行政權力創造了自由裁量的廣闊空間,行政權力是國家權力中最爲活躍的權力。行政權最需要自由又最容易自由無度,對它必須有所制約,司法權是法治的有效保障。今天,發展並完善市場經濟已成爲基本國策,減少行政部門對經濟生活的干預,這爲我國司法部門帶來較之以往對社會關係更強有力的調整權力的可能性。隨着我國知識產權法律的不斷完善和發展,以及司法力量的增強和審計經驗的積累,從發展趨勢上看,行政解決知識產權糾紛的權限與範圍應逐步縮小,司法審理的範圍與權力應逐漸擴大,因爲這符合法治的要求。同時從法律效力來看,運用司法手段解決知識產權糾紛無疑會更具有權威性,因爲司法具有最終解決問題的法律效力。

(二)就現階段我國的國情來看,專利行政執法在保護專利權方面的作用是必不可少的,但在許多方面還有待完善

1 現階段實現完全司法保護是不現實的

雖然從總的、國際上的趨勢來看,逐步提高專利權的司法保護,削弱行政執法是主流,但在現階段實現完全司法保護是不現實的,還有很長的路要走,主要原因在於:

(1)從地理因素上來看,我國是一個幅員遼闊的大國,人口衆多且分佈不均勻,特別是經濟發展水平的不同,造成了各個地區的巨大差異,同時由於法律在許多問題上的剛性規定,導致了許多地區在保護專利權時,只能更多的'採取因地制宜的行政辦法來解決當地的具體問題;

(2)從法治的角度來看,法律文化並未在我國這樣有着幾千年封建歷史的國家根深蒂固,這也導致了整個司法運行的環境過多的受到了行政力量的干預,同時,司法隊伍的專業化水平不高,又進一步限制了審判水平的提高。這一系列因素導致了專利權的司法保護得不到大家的認可,這使得人們往往習慣性的服從了行政力量的管理。

(3)從國家政策來看,所以,正如《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提出的,要“加強行政執法體系建設”,“提高執法效率和水平,強化公共服務”。由此可見,知識產權的行政保護在相當長時間內仍將是司法保護的有益補充,並將予以加強。

2 在現階段應該加強並完善專利行政執法制度,具體有如下建議:

(1)加強專業化的專利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合理配置執法資源,提高執法效率和水平。鑑於現有法律規定和行政體制的限制,可以嘗試先成立專門的執法處或執法大隊,同時推動國家一級的知識產權行政部門的整合,統一負責專利、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商標、版權等的審查、註冊和登記工作,並承擔相應的行政管理職能,垂直領導各地方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管理和社會服務工作;或者如果一統知識產權各部門有困難,至少要剝離其各自原有的直接行政執法職能,爲下一步組建統一的知識產權專業行政執法隊伍作鋪墊。待條件成熟時,以現有的工商行政管理隊伍爲基礎,集中現有的工商、專利、版權執法隊伍、知識產權投訴舉報中心和文化執法大隊等執法隊伍,組建知識產權專業行政執法隊伍,作爲實行全國垂直管理的知識產權專業行政執法隊伍。

(2)加大對嚴重專利侵權行爲的懲治力度。

第一,將侵犯專利權的行爲列爲專項行動中的重點打擊對象,多部門聯動合力查處。國家知識產權局每年都開展“雷雨”“天網”知識產權執法專項行動,其中“雷雨行動”的主要任務是打擊知識產權侵權假冒行爲,特別是以打擊惡意、羣體及反覆專利侵權、假冒他人專利和嚴重的冒充專利行爲。在目前沒有立法授權,可以對嚴重專利侵權行爲進行行政處罰的情況下,宜將這類行爲列入專項行動的打擊重點,通過專項的聯動,藉助公安、質檢、工商、海關、新聞媒體等多部門的力量,從生產源頭、市場監管、進出口環節等多渠道開展聯合整治行動,擴大影響,獎懲並舉,強化對嚴重專利侵權的威懾和打擊,淨化市場環境,保障專利權人利益。

第二,推動地方立法,對嚴重專利侵權行爲設定行政處罰

2008年《專利法》修改加大了地方知識產權局查出假冒專利行爲的處罰力度,同時賦予相應的執法手段,但是對故意侵權、重複侵權、羣體性侵權等嚴重專利侵權的調查取證和行政查處手段仍然不足,或者說至少沒有跟商標執法看齊。當下權宜之計是通過地方性法規、規章來加強相應的執法。

(3)強化對專利侵權行爲進行制止的措施

第一,完善行政處理的程序性規定,細化行政處理決定的內容:

現行《專利法》第60條和《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第二章專利侵權糾紛的處理都沒有具體規定行政處理的程序,即沒有行政處理決定如何作出,實體上依據何種標準,程序上遵循何種規範以及如何限制的規定,極易導致暗箱操作和當事人的合理懷疑,且“責令停止侵權”畢竟是一種行政強制措施,處理不當,也會給當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損害。所以在當前沒有統一的行政程序法和行政強制法指導的情況下,有必要在專利行政執法系統內製定出臺比較完善的行政執法程序辦法,設定違反執法程序的責任種類和救濟措施,以期規範具體的行政執法行爲,提高行政處理的權威性和公正性。

第二,加大對違反責令停止侵權決定的懲罰力度。

目前,對違反責令停止侵權決定的懲罰力度小,侵權人對決定不以爲然,導致責令停止侵權決定的形式化和當然化。雖然《專利法》第60條規定,“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爲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是這一規定也暴露出了專利行政執法的弱點,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處理專利侵權案件時,沒有強制執行的權限,責令停止侵權決定做出以後,需要依靠侵權人的自覺履行才能得以實現。如果侵權人一直拒不履行,此責任的實現必將陷入困境,因爲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勢必又會面臨重重的審查,即使法院配合,按照目前民事判決、裁定執行率嚴重低迷的狀況,以行爲爲執行標的案件,其執行難度是可想而知的,所以有必要在現有制度框架內尋求更有效的執行方式。

(4)完善跨區域專利行政執法

第一,在協議中具體規定專利執法協作的事項條件

協議中雖然約定了網上信息交流、案件移送,協助調查取證及辦理重大案件等方面的協作,在這些方面,各區域專利執法部門是必須協作的事項,應儘自己最大義務去幫助完成這些行政任務。從各區域的協作的本意來看,都是爲了提高行政效率,保護專利權。但協作機制絕對不能成爲主管部門之間逃避職責的理由,只有符合應當提供協作的條件,能達到協作目標時,各主管部門才必須協作。

第二,公開各區域簽訂的專利行政執法協作協議

專利行政執法協作協議表面上看是行政主體之間締結的內部行政合同,實質上會產生對外的法律效果,屬於外部行政協議。凡是涉及到行政相對人利益的一切有關事務,都應當公開其信息,讓公衆瞭解行政部門的執法意圖。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15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政府信息,通過政府公報、新聞發佈會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衆知曉的方式公開。這是政府保障公衆的知情權,也是公民對政府的行政事務的一種有力的監督方式,是公民最基本的權利,因此,協作協議應當主動向公衆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