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建議書
行政建議書 | ||
工商 | ||
| 發現當事人 ×××工商行政管理局 (本文書一式三份,一份送達,一份歸檔,一份承辦機構留存。) |
附:行政建議書
行政建議書,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查處行政違法行爲過程中,發現當事人還存在其他行政違法行爲或刑事犯罪行爲而向有管轄權的機關發送的書面建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我國的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的主管機關,其執法職權都由國家法規明確授予,超出執法職權範圍的違法犯罪行爲,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就無權查處,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但是根據有關法規規定和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總體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責任和義務就發現的違法犯罪向有關機關提出行政建議,由相應的部門進行查處。
行政建議書的適用範圍如上述概念所示。它與案件移送函的適用範圍有明顯的不同。後者的.適用範圍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查處違法行爲過程中,發現該違法行爲不屬於本機關管轄,自已不作處罰而完全移送給有管轄權的機關管轄和處理的情況。
製作行政建議書應注意正確區分和把握本文書的適用範圍,正確選擇使用本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