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大學生權利維護存在的問題及對策論文

論文摘要:現今大學生狀告高校的訴訟糾紛案件日益增多,引起世人的廣泛關注及社會的強烈反響。如何有效解決此類糾紛,正確看待學生權利,切實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已是當務之急。

關於大學生權利維護存在的問題及對策論文

一、大學生權利維護存在的問題

(一)高教法規不完善

一是高教法規數量偏少,內容相對滯後。我國1980年誕生第一部教育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以下簡稱《學位條例》),到目前,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訂頒佈的教育法律只有8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以下簡稱《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以下簡稱《高教法》)等頒佈已超十年,有些內容顯得陳舊、滯後,跟不上高教發展的形勢。二是有些法規比較原則和抽象。《教育法》、《高教法》等法律規定了大學生應該享有的權利,但在現實生活中,這些權利因缺乏相應的配套法規和規定而難以落到實處,使得大學生的權利停留在應然狀態,難以收到實效。三是一些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主觀性詞語過多。如《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授權高校有開除學生學籍的權利,共涉及七種情形,類似“性質惡劣”、“行爲嚴重”、“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後果”等多個主觀性詞語,缺乏具體的實施細則,容易導致高校行使處分權的任意性,引發大學生侵權案。

(二)高校校規不規範

一是校規中權利性規範與義務性規範明顯失衡。目前校規中過分強調管理,絕大多數爲義務性條款,注重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的各項義務,在“特別權力關係”理論的影響下,學生有時處於明顯的劣勢地位,往往出現重學校權力而輕學生權利的現象。二是部分高校出臺的校規與國家的法律法規相比,不同程度存在“上位法”的“超位”或衝突。三是部分高校的規章制度有明顯不合時宜的內容。如罰款,將畢業生獎學金改爲就業補助金,畢業生欠費不發畢業證導致出現訴訟案等。

(三)救濟途徑不暢通

我國的高等教育法律賦予了大學生廣泛的權利,救濟途徑是有的,但經常不暢,當高校侵犯學生的合法權益時,學生往往無法獲得全面、及時、便捷、可預期的救濟。當前,申訴是解決大學生與高校之間法律糾紛的一種重要的權利救濟方式。可是由於相關法律規定的不完善,學生申訴制度存在的一些問題,如學生申訴受理機構的範圍、學生申訴機構及人員的設置、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處理權限問題等,導致這項法定的非訴訟救濟形式,在現實生活中陷入隨意和經常無效的狀態,故大學生求助於司法救濟。大學生狀告高校的事件一而再,再而三地發生,學生有時是不得已才與母校對簿公堂。

(四)高校管理缺乏正當程序

從大學生狀告高校侵權案來看,缺乏正當程序,存在程序瑕疵,是高校在行使管理自主權時較爲突出的問題。例如,“大學生狀告母校重獲受教育權”案中,學校敗訴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學校對兩名學生作出的開除學籍處分書並未送達兩原告,屬於程序違法。典型案例“田永案”中,學校敗訴的另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對原告作出的退學處理決定並未得到實際執行。總的來講,這些事實的發生,反映了學校內部管理秩序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亂狀態,且類似的事例在高校中也不是個別現象。原因主要是教育中權威主義在高校仍然存在,“一日爲師,終身爲父”的觀念還是被高校管理者和部分教師認同,師道尊嚴神聖不可侵犯,學生權利有時被漠視,甚至被抹殺。

(五)學生維權意識不強

近年頻頻出現大學生狀告母校侵權的案例,從某個角度來看,反映了大學生民主法制意識正在日益提高,對自身維權意識正在不斷增強,但同時我們也應該清醒地認識到,這和大學生權利受到侵害和漠視的實際狀況相比仍然有差距。當大學生的一些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能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己權利的學生,畢竟是少數,還有更多的大學生並不知道自己有哪些合法的權利。在傳統的教育體制下,他們已經習慣了循規蹈矩,在學習、生活等遇到矛盾、發生衝突時,一般會採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方式解決,有些大學生對合法權利受到侵害的時候是否享有救濟的權利及如何進行救濟等問題仍然感到困惑或者說一無所知。"

二、大學生權利維護的對策

(一)建立健全教育法規,爲學生維權提供法律保障

隨着我國民主法制建設的推進和高等教育改革的深入,大學生價值取向日益多元化,大衆教育層次日益複雜化,形勢要求我們必須與時俱進,加快教育法規建設的步伐。全國人大應縮短審查現有教育法律的年限,對那些不合時宜的基於精英化教育的背景下制訂的教育法律,如《教育法》、《高教法》、《教師法》等,要在結合法學研究成果和司法實踐的.基礎上儘早修正。另外,加快對《考試法》、《學校法》、《學位法》和《終身教育法》等法律的起草進程,建議出臺《學生法》、《校園法》等一些法律,以法律的形式規定教育行政部門及高校對大學生管理的要求,明確政府與學校,學校與學生,教師與學生、學生與學生之間的關係,爲學生權利的維護和保障提供完善的法律依據。隨着舊法的修正及新法的出臺和高等大衆化教育的深入,我國目前的高等教育法律的配套性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還存在較多的暫行條例、暫行規定、暫行辦法,國務院及教育行政等部門應要及時審查現有教育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年限,及時修正那些與法律不配套的或廢止一些主要內容被新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所代替的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如《關於加強教育學院建設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關於自費出國留學的暫行規定》等,儘早將帶有“暫行”、“試行”的一些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轉正”,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等,多出臺一些操作性強、程序正當的,在學校管理和司法實踐上能用的上的法規和部門規章,如《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申訴辦法》等,這樣既能達到依法治教的目的,也能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

(二)建立健全救濟制度,爲學生維權提供可訴渠道

目前,在我國教育領域中涉及到大學生救濟的制度有教育申訴制度、行政複議制度及行政、民事、刑事三大訴訟制度。對於學生來講,教育申訴是解決自身權利被侵犯的主要救濟途徑,在申訴無效的基礎上,學生才迫不得已走行政複議甚至訴訟的道路。在這些救濟制度中,主要是教育申訴制度還不完善,筆者建議兩點:第一,應積極拓寬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學申委”)受理的範圍,不能僅限於《規定》第六十條規定的“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違規、違紀處分的申訴”,應拓寬到受理學生對其在校內學習、財產、人身等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提出的各種申訴;第二,合理設置“學申委”機構設置及人員組成。高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成立的“學申委”的組成人員不僅僅來自教育行政職能部門,應該多吸收一些社會知名的教育家、法學家、律師、學者和青聯、學聯代表參加,且佔的比例應不少於二分之一。鑑於我國目前教育申訴、複議制度本身的缺陷與不足,法院對高校教育糾紛的司法審查的侷限性,我國現有的仲裁機構無法受理教育糾紛的相關案件等,可以借鑑國外有益經驗,設立獨立的教育仲裁庭,仲裁庭主要由專家、學者及律師、學聯、青聯的人員組成,獨立開展工作,不從屬於任何機構領導、不受同級或教育行政的干涉,教育仲裁庭的裁決結果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執行效力。另外,目前發生的學生與學生、學生與教師、學生與校的各類糾紛,雖然通過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四種調解形式是比較有效的,但都在校外,學生必須付出較多“成本”才能見效,因此,我國高校內部應該建立一種調解制度,即在高校內設立一個獨立的糾紛調解委員會,成員主要由校領導和職能部門、教師、學生、學生家長代表組成,主任由委員選舉產生,任期爲一學年,調解的範圍主要是大學生認爲學校、教師或同學侵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爲。

(三)高校應按教育部要求,積極做好依法治校工作

2003年7月,教育部下發了《教育部關於加強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見》(教政法[2003]3號)文件,明確提出:依法治校是推進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是教育事業深化改革、加快發展,推進教育法制建設的重要內容。高校一方面要組織全校管理者及教師深入學習教育部等相關文件精神,明確依法治校在高校的特定內涵和實質,把教育法律法規作爲管理學校的根本依據和最高權威,並努力創建“教育部或省級依法治校示範學校”;另一方面應組織全校師生進行法律知識的培訓和學習,培養法律素養,提高法律意識,不但保證高校管理者和教師在嚴格依法的前提下合理用法,在管理教育學生中,尊重學生權利,而且教育學生自覺遵守黨紀國法和校紀校規,規範自身的言行。因此,高校在制訂校紀校規時,首先必須符合國際公約、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遵循法律優先原則和法治統一的原則,即下位法的制定必須有上位法的依據,必須與上位法的精神一致,不得與之矛盾,更不能出現“下位法”違反“上位法”,否則就會出現更多的“學生狀告高校勝訴”的事件。其次,在實施新校規前,高校最好邀請師生代表及有關法律職業人士開展聽證和審查工作,確保校規不違法、確保校規保護最廣大師生的利益。同時,在一些涉及學生重大事件的處理上,一定有相關的制度來保證,如學生的退學有預警制度,學生的處分有申辨、聽證和申訴制度,學生獎懲有獎懲制度等。另外,高等學校應嚴格執行《規定》第六十八條的相關規定,將學校制定或修改的有關學生管理規定,及時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中央部委屬校同時抄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並及時向學生公佈。第三,依法依章規範管理,避免相同情形不同對待,不同情形相同對待等問題,減少管理中的隨意性,特別是在處分學生時,應嚴格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適當。最好是能借鑑美國的一些學校的做法:“在處分學生時有一套嚴格的程序,律師、法官一應俱全,違紀學生交給學校紀律委員會處理,如學生不服可以上訴到法庭去依法裁決。”

(四)加強監督,減少侵權現象的發生

在現階段,應積極發揮人大、行政、政協、社會等監督的作用,切實維護學生的權利。目前現實生活中出現“不少高校與學生間的訴訟案件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判決駁回起訴”等情況,“這就更使得被侵害的權利處於司法保護的‘盲區’,此種狀態的存在不僅極大地損害了憲法的權威與尊嚴,其本身也是違反憲法的”。因此,司法部門有責任也有義務通過有限審查,監督高校做到依法治校,除維護高校合理合法行使教育管理外,對涉及高校大學生的受教育權、人身權、財產權等侵害案件,應積極開展司法介入,抑制個別高校行政權力的濫用,規範管理行爲,依法辦事,這種做法在歐美國家早已使用,如英國的司法審查制度,法國的行政法院審判制度等。"

(五)增強法律意識,提高學生維權能力

學法懂法是大學生切實維護自身權利的基礎,大學生一定要自覺接受法制教育,認真學習《大學法律概論》、《法學概論》等課程,增強自身的法律意識和法律評價能力,真正以法律規範來規範自己的思想、指導自己的行爲,達到預防違法犯罪、減少違法犯罪、甚至杜絕違法犯罪的效果。同時,大學生也要樹立一種正確的維權觀,不能以自己的好惡來判斷維權的範圍,以自己的情緒爲依據決定是否維權,解決問題、糾紛和爭議。遵紀守法,這是每個公民的義務,也是每個大學生神聖的職責。大學生在努力學習專業知識的同時,應自覺遵守法律法規,樹立自尊、自律、自強意識,增強辯別是非和自我保護的能力,自覺抵制各種不良行爲及違法犯罪行爲的引誘和侵害,努力做遵紀守法的模範。權利和義務,是一對矛盾的統一體。大學生在享有權利的同時必須依法履行法律、法規、校紀校規規定的義務。否則,權利就成爲無本之源。在現實生活中,大學生中比較重視權利的實現,容易忽視義務的履行。調查也表明,相當一部分大學生對自我權益意識存在一定的偏差,還沒有形成應有的法律認識,還處於一種“惑”然狀態,存在權利義務認識上的“缺位”,或者說認識上“不到位”。憲法明確規定:“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因此,作爲當代大學生要明確自己與高校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在維護自身權利要立足於國情,立足於高等教育的實情,不能有過高的要求和不切實際的想法,同時也必須依賴於相應義務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