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傳播豁免權反思論文

摘要:隨着時代和科技的進步,網絡直播或轉播的行爲越來越普遍,而與此同時帶來的就是一系列侵權行爲的產生。“新浪狀告虎牙直播侵權”一案,集中反映了網絡實時轉播的著作權保護問題和“避風港規則”的適用問題,並引發對網絡傳播豁免權的思考。

網絡傳播豁免權反思論文

關鍵詞:網絡傳播豁免權;著作權;“避風港規則”

近兩年來,網絡直播逐漸走進大衆的視野,越來越多的人開始瞭解並使用網絡直播。網絡上比較出名的直播平臺,如“一直播”“虎牙直播”“花椒直播”等,都在運用各種類型的直播形式參與人們的生活,現有的直播形式主要包括遊戲直播、體育賽事直播、個人直播等。但網絡直播的侵權問題以及其中涉及的網絡傳播豁免權,就是當下的熱點課題之一。

一、“新浪告虎牙直播侵權案”原委

2015年,第52屆金馬獎頒獎典禮暨星光大道舉行。經過和主辦方的商量,新浪公司獲得了第52屆金馬獎頒獎典禮暨星光大道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地區信息網絡傳播的授權。然而,在2015年11月21日,新浪公司發現虎牙主播在沒有經過新浪公司授權的情況下,以賺取錢財爲目的,在虎牙直播網站中對第52屆金馬獎頒獎典禮進行實時轉播。發現之後,新浪公司向虎牙網站發送了兩次預警函,但是虎牙網站卻堅持對涉案作品進行直播。於是,新浪公司將廣州華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虎牙直播網)訴至法院,要求該網站賠償經濟損失費以及制止侵權所支出的費用等,共計10萬元。然而,被告公司仍然在法庭上聲稱:第一,新浪公司所簽訂的協議是非獨家普通轉播權的許可,而不包括維權權利。虎牙表示,其網站並不是專門提供視頻直播的平臺,所以不應要求本網站對侵權直播做到一定要審查的義務。第二,虎牙認爲本公司的官方平臺有投訴渠道,但是新浪公司卻在金馬獎頒獎當天將預警函發送到了虎牙對外合作的商務郵箱,所以,才導致公司沒有充足的時間來對此做出迴應,而且發來的郵件是不合法的、無效的侵權通知。第三,涉及侵權行爲的是主播的個人行爲,與虎牙直播平臺沒有直接的關係。最爲重要的是,虎牙公司並沒有從該主播中獲有任何的收益分成。虎牙公司所提供的服務是系統緩存的服務,所以,根據“避風港規則”,不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同時,虎牙也表示新浪公司索要的維權費用也過高。上面的案例涉及的關於著作權方面的內容,根據相關理論進行一下簡單的概括和梳理:著作權是屬於知識產權中的一部分,著作權的客體是作品,主體是法律調整的關係人。上述新浪公司訴虎牙直播侵權一案涉及“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問題,同時,對現存的網絡直播平臺屢次發生的侵犯著作權的現象提出了挑戰,引起了人們關於網絡直播著作權的反思。“避風港規則”的適用範圍到底是什麼?是否真的能保護著作權人的權利和利益?網絡直播平臺對主播的轉播行爲是否需要承擔相應的監督責任以及如果發生了侵權行爲,直播平臺到底應該承擔什麼樣的責任?這是案件引起廣泛關注的焦點。

二、“虎牙侵權案”的理論闡釋

在分析案件之前,首先要知道何謂“網絡直播”。目前,關於網絡直播還沒有一個明確的界定。百度百科對於網絡直播有這樣一個簡單的定義:在現場隨着事件的發生、發展進程同步製作和發佈信息,具有雙向流通過程的信息網絡發佈方式。[1]根據這一定義,可以看出網絡直播涉及“信息網絡傳播”等諸多問題。網絡直播的內容廣泛,如可以在線收看各項重大活動、體育賽事等,可以觀看個人的直播,使更多的人在娛樂生活方面有了更爲廣闊的選擇空間。同時,網絡直播採用一種交互的方式,比傳統網絡增添了互動的機會,大衆從與直播者的`互動中獲得樂趣,直播者也能夠及時獲得直播內容的反饋。對於直播者而言,這是一項具有多種盈利方式的直播形式。網絡直播中可能會出現侵權問題,對於侵權問題,在一定程度上適用“避風港原則”。1998年,美國頒佈了《數字千年版權法案》,簡稱DMCA,法案的第512條對“避風港原則”進行了較爲全面的規定,即“當網絡服務商實際上不知道也沒有意識到能明顯推出侵權行爲的事實或情況時,在接到權利人的合格通知後,及時移除侵權內容的,不承擔責任”。[2]國外對於“避風港原則”的研究一直在持續,相比較而言,國內學者在這一方面的研究較爲缺乏,不成體系。有關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法律保護,我國有相關的法律,即《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這一法律的制定,其目的在於對著作權人、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保護,鼓勵大量創作有利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優秀作品,實現廣泛有效傳播的目的,以滿足廣大人民羣衆對於美好精神生活的需求。《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中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是指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衆提供作品、表演或者錄音錄像製品,使公衆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表演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權利。在新浪公司訴虎牙直播侵權一案中,新浪公司取得的直播權利,是對金馬獎頒獎典禮過程的直播權利,是屬於信息網絡傳播,而虎牙直播也符合條件,所以適用《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這一法律。根據此條例的第十四條:“對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或者提供搜索、連接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權利人認爲其服務所涉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可以向該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交書面通知,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刪除該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斷開與該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鏈接。”[3]根據上述條例,第一,在意識到被侵權後,新浪公司及時向虎牙直播發出了警示函,認爲虎牙直播侵犯了其直播著作權,應該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和義務。第二,新浪公司的失當行爲。由於新浪公司的過失,將警示函發到了雅虎對外合作的商務郵箱,致使虎牙直播未能及時收到並做出迴應,所以造成的這一損失新浪公司應自己承擔。也即是說,該案雙方都存在的不同層次的過錯,都應負相應的責任。我們瞭解到,法庭上做辯護時,被告廣州華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虎牙直播網)提到了“避風港規則”問題。“避風港規則”是解決網絡時代著作侵權案的一個普遍法則。其本質是法律對網絡服務商提供的一種特殊的保護,目的是爲了促進網絡經濟的快速發展,有利於網絡傳播的繁榮。“避風港規則”已經逐漸爲世界上大部分國家所接納,其中就包括中國。“避風港規則”的具體內容是:網絡服務商對網民上傳的網絡信息不需要有事先審查的義務。原則上,網站不爲網民的版權侵權行爲負責。但是,如果版權人向網絡服務商提示了存在的侵權行爲之後,服務商需要採取一定的措施來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利。如果網絡服務商接到版權人的申請後,如果不積極採取一定的措施,對網絡傳播者的侵權行爲加以警示或制止,那麼網絡服務商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針對該案,虎牙網絡平臺對於該網絡主播的直播行爲未加以警示或制止,則應該負相應的侵權責任;如已經做出警示或制止的措施,則需要負擔侵權責任。

三、關於網絡傳播豁免權的反思

關於“新浪公司訴虎牙直播侵權案”爭執的焦點主要集中在以下幾點:第一,這一原則中的通知程序的要求是應該嚴格還是應該寬鬆。在此案中,虎牙直播辯稱新浪公司的警示函沒有發到指定的郵箱,從而使得其沒能及時通知網絡主播。這一抗辯理由關係到對於通知程序的認定。第二,關於網絡服務商告知義務的界定。網絡服務商必須在不知道某種侵權行爲的存在或者是在沒有意識到侵權行爲時,有沒有侵權責任?如果是不知或沒有意識到侵權,那麼可以豁免其責。如果網絡服務商“明知”或“應知”侵權行爲而沒有告知,則視爲侵權責任的存在,應承擔侵權責任。如果把“明知”或是“應知”作爲“避風港規則”的例外,對於著作權人的保護權利是非常不利的。所以,關於“避風港規則”的適用範圍,還需要具體討論。針對上述案例,關於“避風港原則”的適用範圍引起了諸多的爭議。尤其是對網絡服務運營商的法律豁免權,也是見仁見智。目前,關於網絡傳播的侵權案例,多出於對該法則的不同解釋。另外,不同學者從不同的關注視角,就網絡的社會功能、社會影響以及網絡的經濟效益等方面,對於“避風港原則”所做的有利於自己的詮釋。肯定者認爲:網絡平臺的法律侵權豁免有利於網絡信息的自由傳播,滿足了受衆的信息知情權,更加有利於網絡傳播業的繁榮和發展。這是新聞傳播事業的巨大進步。反對者則認爲:豁免了網絡平臺的責任義務會導致多種問題的出現。其一,網絡傳播的信息內容會失去控制。本來網絡媒體的門檻就已經很低了,如果在法律層面再“網開一面”,則“把關人”將進一步缺失,網絡的傳播內容將更加不可控。其二,侵權案例會大量滋生。網絡平臺侵權責任的豁免,會導致網絡服務商疏於管理,自媒體用戶會利用這一窗口,遊走在法律的邊緣、不斷侵害著作權,網絡傳播的侵權案件會更加猖獗。新浪公司訴虎牙直播侵權一案是對當下著作權侵權行爲的一大拷問,網絡直播權的爭論還在繼續,由於網絡直播侵權事件頻發,引起了社會的極大關注。比如“北京新浪互聯信息服務有限公司訴北京天盈九州網絡技術有限公司案”,被告在其經營的鳳凰網上未經原告許可對體育賽事進行轉播;還有很多網絡直播對於網絡遊戲的轉播,也存在類似的侵權行爲。同時,不僅是網絡上存在侵權的問題,還有一些小說或者電視劇也存在類似於這種案件的侵權行爲。以“新浪公司訴虎牙直播侵權案”爲代表的網絡直播侵權案件爲我國新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敲響了警鐘,這不是網絡直播侵權的最新案件,但其對於“避風港規則”的應用及法院判決有着比案件本身更深遠的意義。這些案件的頻繁發生表明我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還不夠,對於侵權行爲的處罰措施還很不適當,不足以引起公衆的警覺。還應該先從完善《著作權法》的解釋細則出發,與時俱進,運用諸多典型案例,解讀相關法律法規,以期發揮法律法規的最佳效益。

四、結語

從“新浪公司訴虎牙直播侵權案”一案中,我們可以把此類的案件歸於自媒體案件,也由此引發我們現在對於自媒體侵權的思考。想要避免類似情況再發生,需要國家補充法律方面的空白,完善法律並嚴格執行,避免引起爭議;對媒體平臺的把關要加強,雖然現在網絡削弱了媒體的把關權,但在涉及法律方面的問題上,不能喪失媒體自己的把關權;對媒體和上傳視頻的個人來說,要加強自律,自覺維護網絡環境,維護法律的公平正義。這樣才能使類似的案件減少,慢慢解決網絡著作權的問題。

參考文獻:

[]網絡直播[DB/OL].

[2]曹靜,桂瑩.避風港原則適用條件的再認識[J].羣文天地,2011(10):229-230.

[3]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DB/OL].法制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