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風險成因的論文

伴隨着證券市場的不斷髮展和上市企業的不斷增加,擬上市的企業越來越多,證監會也開始不斷加強IPO企業的財務專項工作。以下是小編整理好的審計風險成因的論文,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審計風險成因的論文

【摘 要】同時,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師事務所的IPO審計業務也不斷增加,在IPO審計業務執行過程中,如何控制瞭解國內IPO審計的環境,並對IPO審計的風險進行分析,進而制定相應的措施成爲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需要重點關注的問題。文章對我國IPO審計現狀進行闡述,並對我國IPO審計中的風險成因進行着重分析,並簡要提出相應的防範措施。

【關鍵詞】IPO;審計;內部控制

一、我國IPO審計的現狀分析

從我國目前的IPO審計情況來看,股權集中情況會對IPO審計質量產生重大影響,集中有大量股權的大股東利用控股權賦予其的股東大會、董事會職權集決策權與管理權於一身,集中壓榨小股東,而小股東由於得到了大股東給予的既得利益,缺乏參與股東大會的熱情,這些都使得股東會流於形式,經營者也由被審計人變成了審計委託人,並決定着審計人的聘用、費用支付等,使得註冊會計師處處受其掣肘,使得IPO審計質量受到嚴重影響。

二、IPO審計風險的成因分析

1. IPO審計的特點導致審計風險

擬上市公司資產負債的結構是否合理、盈利能力的強弱以及企業上市前後現金流量是否正常,內部控制是否有效是IPO審計重點關注的對象。IPO審計要求企業根據實際的交易或事項編制符合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公允反映企業經營狀況,財務狀況的財務報表。IPO項目審覈與一般的企業項目相比,具有更復雜的委託關係,也有更多需要調解的地方,除了會計師事務所,還需要有相關的證券經營機構、保薦人、律師事務所、稅務及法律諮詢和資產評估公司參與。因此,IPO審計項目的特殊性及複雜性決定了它比一般審計要耗時,註冊會計師操作起來難度也相對比較大,無形之中也會增加IPO審計的風險。

2.會計師事務所的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

內部控制要求會計師事務所更多關注預防和控制,防止錯誤和舞弊,而實際情況卻是註冊會計師等到出現問題才採取措施,彌合錯誤,從而使內部控制制度流於形式。會計師事務所IPO審計質量控制的項目包括職業道德,項目執行等方面的調節作用。但是,目前我國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往往會忽略道德追求個人利益,更注重IPO項目的經濟利益,卻只關注表面現象,導致項目控制薄弱。

3.信息系統提高了審計風險

信息系統存在着很難找到歷史數據的可能性,一方面,針對擬上市企業的主要實質性測試往往是從交易的歷史數據,但審計軟件升級可能會導致難以讀取的歷史數據,這些使得審計人員不得不通過文件手動收集,整理以往保存的數據並嚴格進行篩選,這在降低審計效率的同時,也給IPO審計帶來了巨大風險。;另一方面,信息系統難以控制技術風險,這些都會無形中增加審計風險。

4.被審計單位的舞弊行爲

公司的高層管理人員往往也是擬上市公司的股東,基於利益的誘惑,有些人會主宰甚至利用各種資源來設計整個鏈條進行詐騙。註冊會計師通過內部控制測試等一般審計程序很難識別善於運用專業技術進行欺詐的.管理層,正如幫助擬上市公司管理層的註冊金融分析師,非常熟悉註冊會計師的審計方法和審計程序,各種比率和選擇樣品經過他們的設計後看起來非常正常,當然如果有差異,他們也已經準備好了充分的理由,這些因素都直接導致了IPO審計風險增大。

5.委託關係導致審計獨立性受損

我國目前的審計關係,公司治理層,管理層和會計師事務所三者之間的關係被扭曲爲擬上市公司的管理層和註冊會計師之間的委託代理關係,固定的三角形的委託代理關係轉變爲直線型的審計委託關係。在競爭激烈的IPO審計市場,會計師事務所都希望通過增加IPO審計業務提高事務所收入水平,因而,管理層利用自己擁有聘請會計師事務所以及決定審計費用高低的優勢對會計師事務所施加影響。

6.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

我國IPO制度目前處在從覈准制向註冊制轉變的過程,2013年證監會制定並頒佈了《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方法》、《關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公司招股說明書財務報告審計截止日後主要財務信息及經營狀況信息披露指引》等證券法律法規以適應註冊制改革的發展,然而相關的審計處理與處罰依據的行政法律法規卻沒有出臺,股票發行制度交替之間審計規範的缺位造成很大的IPO審計風險。

7.監管環境不健全

在我國,參與IPO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不僅受到證監會的監管,還受到審計署、工商管理部門以及註冊會計師協會等自律組織的指導或監督。這些監管機構有着自己部門的不同的法律法規和規定,監管的範圍也有相當一部分重合,這些重合的直接結果就是對相關的問題存在着執法說法不一致的情況,進而在實際處理這些問題的時候存在監管的交叉和重複甚至導致混亂。

三、結語

由於中國特殊的市場機制和環境,IPO審計時,註冊會計師除了受到證監會的監督之外,難以避免地會受到諸如審計署、工商管理部門以及注協的影響或監督造成交叉監管影響到IPO審計的效率和質量,甚至造成混亂。因此,這些監管部門需要釐清自己的監管職責,各司其職,形成有序的監管環境,避免交叉監管,重複監管,影響IPO審計的質量和效率。地方政府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嚴格地方擬上市企業的監管,爲地方擬上市企業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而不是爲這些企業的財務舞弊造假充當保護傘。因此,完善IPO審計監管環境,需要加強對擬上市企業財務舞弊造假的懲罰力度,兼併多部門重疊監管職能,建立政府監管資料共享機制,避免地方政府的保護傘行爲。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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