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完善檢察人員管理制度提出的幾條建議論文

一、建立層級分明、職責對應的管理機制

對完善檢察人員管理制度提出的幾條建議論文

(一)明確人員類別、職責和比例

按照《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分類管理制度改革意見》的要求,以是否行使檢察權爲客觀標準,將檢察機關所有職位劃分爲:檢察官、檢察輔助人員和司法行政人員三個大類。檢察官是依法行使國家檢察權的檢察人員,包括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和助理檢察員。檢察輔助人員是協助檢察官履行檢察職責的工作人員,包括檢察官助理、書記員、司法警察、檢察技術人員等。司法行政人員是從事行政管理事務的工作人員,主要負責人民檢察院政工黨務、行政事務、後勤管理等工作。針對基層檢察院輔助人員和行政人員不足的情況,檢察官職位、檢察輔助職位和司法行政職位需要通盤考慮,檢察官和檢察輔助人員兩類人員在人民檢察院的所佔員額比例應爲85%左右,司法行政人員所佔員額比例應爲15%左右。

(二)建立以檢察官爲主導的管理體系,保證檢察權職能的實現

第一,要建立檢察官管理機制。在任職上,嚴格准入機制,筆者認爲必須從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並且具有兩年以上法律工作經歷的人員中擇優選用,可以由上級機關組織的統一的測試,經過專業的培訓,考覈合格後,才能取得任職資格。在層級上,試行遴選制。所謂遴選制,即上級人民檢察院從下級人民檢察院擇優選拔檢察官的制度。“檢察官的逐級遴選,是各國選拔司法官員的普遍做法,也符合司法官員的成長規律。”在晉升上,突破年齡限制。筆者認爲可以根據檢察官在一定年限內辦理的案件數量、質量進行競爭,實行評定的辦法晉升。在調配上,完善交流機制。符合任命檢察官條件的檢察輔助人員、司法行政人員,可以採取競爭性選拔或組織調整等方式轉任檢察官。第二,建立檢察輔助人員管理機制。檢察輔助職務由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依照有關規定任免。擔任檢察輔助職務,筆者認爲除應當具備國籍條件、政治條件和身體條件外,應當具備履行所任職務必需的專業知識和相關技能,其中擔任檢察官助理和書記員職務的,應當具備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條件。司法警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條例》進行管理。對檢察技術人員按專業技術類公務員進行管理。第三,要建立司法行政人員管理機制。我國《檢察官法》規定“對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行政人員,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在國家尚沒有出臺相關的管理之前,筆者認爲應對這類人員依據《公務員f》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務設置的規定和其他有關規定設置,免去檢察官職務,套入公務員序列的中的巡視員、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的相應級別待遇進行管理。

二、建立相對獨立、互相制約的工作機制

(一)實行1+X辦案機制,確保檢察官依法相對獨立行使檢察權

首先,要明確檢察官行使檢察權的相對獨立性筆者認爲可以對《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修改完善,在檢察機關內部必須確立檢察官相對獨立行使檢察權的工作機制,協調好檢察官與檢察機關之間的關係。然後創新1+X辦案機制,是指以檢察官爲中心、配備若干名檢察官助理的辦案組合形式,檢察官履行檢察權只對分管檢察長或檢察長負責,除了執行檢察委員會的決定和上級的.指令之外,檢察官對自己所承辦的案件享有獨立自主地作出決定的權力並負全責,業務部門負責人只承擔案件流程管理及業務工作管理職責。當然,對工作量大的檢察院,檢察官助理缺乏時也可用司法行政人員或僱傭臨時人員協助工作。

(二)強化對檢察官行使檢察權的監督,確保檢察權公正行使

分類管理突出了檢察官的核心地位和主導作用,與此同時必須建立和完善對檢察官履行檢察權的有效監督約束機制,強化內部監督,防止檢察權的濫用。筆者認爲可把1+X辦案機制納入量化考覈,對其主辦案件實行“一案一表”、“逐級打分”的考覈辦法,並將評審計分結果製表張榜,實績公開,以督促檢察官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嚴格依法辦案。同時,有關主管領導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抽查案件質量,以便發現問題,加強監督。此外,在檢察官和檢察輔助人員、司法行政人員之間也要形成相互監督、制約有效的工作機制,保證各項檢察工作能夠依法進行。

三、建立績效掛鉤、上限放寬的工資機制

(一)建立與檢察官業務掛鉤的工資晉升機制

現在檢察官的工資和普通公務員一樣跟行政職務和行政職級掛鉤,行政職務和行政職級決定了檢察官的工資。行政職級晉升緩慢,甚至有一些檢察官對檢察事業貢獻特別巨大,一輩子仍舊在科員級別的工資上,檢察官的職業意識和職業榮譽感難以建立。筆者認爲可以以檢察隊伍職業化建設爲導向,根據檢察官的辦案數量和貢獻來晉升工資,經過考覈,檢察官辦案數量達到一定的程度和做出一定的貢獻時,給予其相當的非領導性的職級工資待遇,讓檢察官與行政上的正副科級幹部待遇相同,打破工資與行政職務和行政職級完全掛鉤的傳統做法。

(二)建立相應的績效考覈機制

在檢察人員素質、能力和實際貢獻參差不齊的情況下,績效考覈結果是最能反映檢察人員工作能力和貢獻的依據。筆者認爲應儘快建立完善科學的績效考覈機制,可以建立單獨的檢察官績效考覈機制,根據檢察官辦理案件的數量、質量、效率給予年終考覈:檢察輔助人員,根據輔助檢察官辦理的案件給予年終考覈:司法行政人員可以建立一套單獨的績效考覈機制,如撰寫、調研、信息、宣傳文章的考覈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