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投資管理制度革新的建議論文

國家將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由撥款制改爲有償使用貸款制,是我國建國30多年來在基本建設投資管理體制上的一次重大改革。這項改革對於充分發揮投資效益,刺激企業增強時間觀念、資金週轉觀念、利息觀念、投入產出觀念,促進企業通過內涵擴大再生產,努力提高經濟效益,起到了推動作用。但是,林業企業有其自己的特點和內在的規律。因此,林業投資管理體制的改革應從我國林業特點出發,應從我國林業現狀出發,應從林業企業現有生產力發展水平出發,制定出切實可行的、適應於林業發展的改革方案。而完全套用一般性工業企業投資管理體制的改革辦法,顯然是不相適應的。現就林業實行“撥改貸”投資管理制度談幾點意見和建議,供參考。

林業投資管理制度革新的建議論文

一、“撥改貸,制度和我國林業的特點是不相適應的

林業企業同其它一般性工業企業一樣生產着有形的、可用貨幣形式表現的、用來進行商品交換的工業產品,同時還創造着人們賴以生存的生態環境。因此,林業生產的最終目的不完全是商品生產。創造有形產品的投入,可通過商品交換收回,而林業企業所創造的生態效益、社會效益卻不能作爲商品進行交換,從而不能得以實現。林業企業是一個綜合性的企業,與工、農業企業既有聯繫又有區別。作爲林業生產的主要勞動對象森林資源是可以再生的,這是林業的突出特點。但是,森林資源的再生產要經過一個較長的時間才能完成,在這漫長的生長週期中,林木不可能隨時參加商品交換,取得補償,而又必須不斷地投入。還由於我國沒有建立林價制度,因此形成了森林資源再生產週期長、投入多、效益低的特點。由於我國森林資源分佈狀況及林業生產的特點,決定了建設一個林業企業不僅僅是單純的企業自身建設,而是伴隨林業企業的建設還要相應地建設一個完整的林區社會。據測算,建設一個大中型林業森工企業,其社會性建設項目就佔林業企業總體投資的10%左右。建成投產後企業每年還要拿出實現利潤的30%來支付這些社會性項目所需的一切費用。這是林業企業社會負擔重的特性。企業經濟效益提高的最主要途徑是靠擴大再生產,增加產品產量來實現的。而林業企業卻不能通過此途徑來提高經濟效益。因爲《森林法》明確規定了用材林的消耗量要低於生長量,實行限量採伐,以確保我國森林資源再生產實行良性循環。這就規定了林業企業只能在一定木材生產量的前提下去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從而也就相對地固定了企業的經濟效益,也就形成了林業企業經濟效益相對固定性的特點。

二、“撥改貸”制度同我國林業現狀不相適應

我國是一個森林資源比較貧乏的國家,在一個較長的時期內,大力培育和保護森林資源是我國林業生產的首要任務和主要生產目的。從我國整個林業企業現狀來看,70%是老林業企業。雖然這些企業上交國家的利稅早已超過了國家給企業的投資,爲國家的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做出了巨大的貢獻。但由於歷史和客觀的原因,造成了目前森林過伐嚴重,生產、生活項目大量欠帳,部分企業已到了連簡單再生產都難以維持的資源危機和經濟危困的局面。這些企業正是急需補還建設欠帳,休養生息。增強發展後勁的時候,而實行了“撥改貸”制度後,一方面按國家現行的貸款政策對無經濟效益企業不給予貸款,企業生產力得不到恢復;另一方面,國家即使給予貸款,企業也是無法償還的。新開發的林業企業從表面上看是有一定的經濟效益的,但是,這是由於在木材銷售成本中不包含原料費用,也就是說林業企業所創造的利潤很大部分是靠無償使用國家的森林資源而獲得的。而且,就是這部分收入也都被企業的社會負擔、上級管理、補貼該林區其它老企業虧損等項目吃掉,所剩無幾。按現行國家對林業的經濟政策和還款辦法,對一個大中型企業的建設資金獨立測算,一般要在20年左右的時間才能還清本息。而國家規定貸款的還款期不得超過15年,企業勢必會將自有資金的大部分用於還款。這樣15年後,企業將重新走到經濟危機的老路上。

三、實行“撥改款”制度將加劇林業生產的短期行爲

林業企業作爲木材生產經營者,由於受林業特點的影響和經濟體制上的'缺陷,缺期行爲一直存在於企業的生產和經營中。實行“撥改貸”制度將進一步刺激企業輕視營林生產,把精力和資金轉向木材或經濟效益較高的生產中去,大大地影響森林資源的生產。林業企業的建設工期由於受客觀條件以及國家財力的限制是比較長的;還由於我國目前的林業生產經營比較粗放,生產能力的形成彈性是比較大的,以及各項經濟制度的不健全。因此,實行“撥改貸”制度後,將造成企業建設上的短期行爲,如盲目貸款,注重生活項目的建設,輕視生產項目的建設,建設佈局不合理,損失浪費嚴重等。’實行“撥改貸”也將加劇林業企業木材生產上的短期行爲。企業爲了獲得更高的經濟效益,只顧眼前利益,不顧長遠利益,只顧本企業利益,不顧國家和消費者利益,打亂合理的佈局,甚至想方設法超採超伐,造成森林資源消長比例失調。綜上所述,“撥改貸”投資管理制度既不適應林業的特點也不符合林業的現狀,都是不相適應的。這項制度的實施給企業在經濟上套上了一道枷鎖,影響了林業生產的發展。

四、幾點建議

1。我國是一個貧林國家,發展林業應作爲我國的基本國策。就我國林業現狀來看,靠林業自身的努力是遠遠不夠的,更重要的是靠國家對林業的扶植,給予一系列的優惠政策,世界上許多林業發達國家都是在財政上對林業給予支持的,我國爲扶植林業的發展,也給予了一系列優惠政策。但是,目前我國還是一個林業落後的國家,需要國家繼續扶植。因此,建議國家對林業的基本建設投資仍然實行撥款制,採取指令性計劃管理。

2。任何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都需要有一個良好的生態環境,因此,建議國家建立徵收林業稅制度,以保證林業發展所需的建設資金。

3。鑑於國家財力較爲困難,建議國家還可採取撥貸結合的辦法,將林業建設的經營性和非經營性項目分開,對有經濟效益的項目實行有償使用,採取貸款制度,對非經營性的項目實行撥款制度。

4。價格和價值的背離,一直影響着林業企業的經濟效益。林業是一個特殊行業,如果實行貸款制度,建議國家在木材產品的價格上採取特殊的政策,即放開價格的政策。這樣一方面遵循了價值規律,使企業增強生產發展的活力,提高企業的還款能力,另一方面可抑制木材市場供大於求的矛盾,叢而達到控制森林資源消耗,進而擴大森林資源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