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創業投資發展對策建議綜述論文

一、缺乏切實可行的稅收優惠政策

基於創業投資發展對策建議綜述論文

爲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各級政府陸續出臺了一些稅收優惠政策,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創業投資行業的發展,但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現行政策優惠力度小、針對性差,對創業投資發展的促進作用並未充分發揮。以英國爲例,在基金環節,由於創業投資基金會普遍採取合夥制形式,因此,無需繳稅,而對於公司型創投基金而言,只要符合一定條件也可享受所得稅免繳政策;在投資者環節,對投資於小企業的創投企業,給予投資抵免、免徵資本利得稅、免徵個人所得稅等優惠政策。但在我國,公司型創業投資企業不僅在基金環節繳納所得稅,當投資收益分配給投資者時,還需在投資者環節繳納個人所得稅,而且各地對所繳個人所得稅適用稅率存在差別。此外,當前國家層面只對投資於中小高新技術的企業給予投資額70%的抵扣,標準過於嚴格,導致現行優惠政策大打折扣。

二、對策建議

1、政府應制定綜合措施,尤以政策性引導政策爲重

創業投資屬於市場性投資,政府在創業投資中的作用應該是通過創造法律制度、體制環境、運作機制,提供政策性創業資本,引導扶持商業性創業投資發展來糾正市場失靈,彌補市場缺陷和市場發育不足,以期達到宏觀調控目標。一是制定法律法規和發展規劃、規範創業發展。二是提供相關基礎設施,創造創業發展環境。三是制定創業投資發展政策,促進創業資本市場發育。四是設立政策性創業投資基金,彌補商業性創業投資缺陷。進一步發展政策性創業資本。在創業投資業發展初期或低迷時期,爲了形成良好的示範效應,需要發揮政策性資本的引導帶動作用。這方面,我國臺灣的經驗值得借鑑。臺灣地區是國際公認的創投產業發展最成功的地區。其成功的因素固然很多,但重要的是創業投資種子基金的設立。從1985年~2002年,其設立四期。種子基金起到了種子,生根、發芽、結果的功效。最終起到了“示範效應”。總之,政府制定政策的總體原則,一是政策性創業資本應突出投資對象、階段、產業和區域等方向的專業性,主要包括專注於支持處於種子期和成長期中小企業的專業性種子基金、投資於專業創業投資基金的“基金的基金”和支持特定地區和產業中創業企業的政策性創業投資基金。二是隨着創業投資產業的成熟,政策性創業資本應逐漸淡出。三是政府要在成熟期後,工作重點轉移到財政、金融等激勵上,防止市場失靈。

2、向創投企業提供債權擔保等融資支持

這方面,應借鑑美國經驗,美國從1958年~2000年,以低息貸款、融資擔保基金、優先股、收益債券、新興創業市場等等多渠道支持創投企業。與注入資本金不同,融資渠道並不直接向創投企業提供資本金,而是爲之提供融資支持,以增加其可用資金規模,提高其投資能力,對創投企業的發展壯大有所裨益。當前,世界經濟發展趨勢,最主要的就是“創新”,今後各國經濟實力的較量,就是國家創新優勢比較。我國大型創新企業固然重要,但爲數甚少;而數量衆多的中小型創新企業則爲其大觀者。政府應加大對創投企業的`支持力度,具體做法,一是政府提供股權擔保。爲減輕創投企業投資風險,技術信貸保證基金應向創業投資提供70%~100%的股權擔保。二是稅收激勵政策。爲了刺激創投企業的發展,應制定力度較大的稅收優惠政策。三是政府採購制度。爲此,應成立政府採購辦公機構,統一負責對外和對內的採購。保證其購商品質量優良,價格低廉,流通費用較少。四是科技支持。儘可能地將最新科技成果提供創投企業使用。

3、設立風險補償基金

風險補償機制是指財政出資建立風險補償機構或基金,或者允許企業在稅前按照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補償金,用於彌補可能發生的損失。爲了有效地降低投資者的風險,保證投資者進行創業投資的積極性,有必要通過設立政策性創造投資風險補償基金,對創業投資公司股權投資的一定比例損失進行補償。這樣,既可減少創投企業的投資損失,又不至於影響創業企業發展的積極性,更不會影響一個國家創業投資發展的大計。我國政府應設立風險補償基金制度,應遵從以下原則:一是以法律法規形式規定,創投企業應繳納一定的風險準備金,原則上不超過資本的10%,主要是爲了讓創投企業有風險意識。二是確定各級政府幫扶措施、化解風險的思路;資金匹配按1∶1進行,即幫扶資金與風險資金之比例。這樣,可激勵創投企業有人願幹、敢幹、能幹。三是中央政府拿出一些省份進行試點,探索出一條成功之路,積累出一些成功經驗,以便在全國推而廣之。可從東部地區推出浙江,中部地區推出河南,西部地區推出甘肅,少數民族地區推出新疆作爲代表,分別進行試點。這方面,荷蘭經驗尚可借鑑。1981年,荷蘭政府制定了《鼓勵民間資金參與創業投資補償計劃(PPM計劃)》,規定創投企業的50%損失由政府補償,有力地促進了荷蘭創投企業的發展。

4、制定更具針對性的稅收優惠政策

我國政府制定稅收優惠政策應遵從以下原則:借鑑國際經驗,合理的稅收優惠是促進創業資本形成的有效方式,它主要通過降低成本,改變投資者的投資意願和行爲。一是國家層面上講,資本利得稅的下調,是影響一個國家投資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二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稅收激勵政策,應比中央政策的稅收激勵政策力度更大,可操作性更強。三是對不發達的邊、山、老、少、窮等地區的政策,要有更具特點的優惠政策。這方面,澳大利亞的經濟可資借鑑。爲支持創投企業發展,避免雙重乃至多重對此類企業徵稅,澳大利亞政府1992年通過了《組合發展基金(PDF)法案》規定,組合發展基金對中小企業股權投資的所得按15%的稅率繳納所得稅,其他均不徵稅。總之,政府制定稅收優惠的稅種應集中在資本利得和所得稅,不應採用間稅性優惠。具體來說,國家稅方面,所得稅3年內減免40%~50%;法人稅3年內減免40%~50%。地方稅方面,所得稅3年全免;註冊稅3年全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