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科技市場 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論文

促進科技成果轉化需要高效和權威的科技服務市場。經過多年的發展,我國科技服務業已初步形成由科技市場政策法規體系、監督管理體系和技術交易服務體系組成的基本運行架構。目前,我國科技市場管理體系和交易服務體系穩步發展,全國現有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800多家,技術交易和服務機構近2萬家,技術產權交易所近40家,國家技術轉移示範機構274家,中國創新驛站站點83家。爲了進一步推動科技服務市場的發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新《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重點從建設科技中介、公共研究開發和科技企業孵化等三類服務機構的角度,對科技服務市場進行了規範和促進。

發展科技市場 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論文

首先,新《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從法律上對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的發展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該法第三十條規定:“國家培育和發展技術市場,鼓勵創辦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爲技術交易提供交易場所、信息平臺以及信息檢索、加工與分析、評估、經紀等服務。科技中介服務機構提供服務,應當遵循公正、客觀的原則,不得提供虛假的信息和證明,對其在服務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祕密和當事人的商業祕密負有保密義務”。根據該條規定,科技中介服務主要分爲三類:一是爲技術及其知識產權的交易提供交易場所或信息平臺的行爲,如有形的技術市場:二是爲促進技術和知識產權交易而對技術及知識產權進行分析或評估的行爲;三是技術和知識產權的買賣雙方提供代理服務等的經紀行爲。科技中介服務機構可能同時提供上述三種服務,也可能只提供上述一種或兩種服務。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1996年《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18條規定:“在技術交易中從事代理或者居間等有償服務的中介機構,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領取營業執照:在該機構中從事經紀業務的人員,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資格證書。”原國家科委於1997年印發了《技術經紀資格認定暫行辦法》,該辦法對技術經紀人資格的取得作出了明確規定,“從事技術經紀業務的經紀人事務所、經紀人公司、個體技術經紀人員及兼營技術經紀的其他經紀組織,其技術經紀資格的認定和具有技術經紀資格的從業人員數量,必須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但經過多年的實踐,技術經紀人資格管理制度的運行並不理想,阻礙了有能力有經驗的人士進行科技經紀服務,加之考慮到目前我國各種從業資格過多過濫的問題,科技部於2011年宣佈《技術經紀資格認定暫行辦法》失效。本次《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修改則刪除了原第18條,從法律上徹底廢止了技術經紀業務資格證書制度。

其次,新《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明確強調了面向科技成果轉化的公共研究開發服務。完整的科技成果轉化是一個複雜的系統工程,包括研究開發、市場分析、小試中試、工業性生產和產業化發展等多個環節和步驟。在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小試中試和工業性生產試驗是關鍵環節,也是非常容易失敗的環節,同時還需要投入大量的資源,因此,很多科技成果轉化活動就折戟在這個環節。考慮到中間性試驗和工業性試驗在產業內具有一定的共性特徵,如果由服務機構提供標準的服務,科技成果轉化活動可以通過規模效應,有效降低單個市場主體的中間試驗成本和工業性試驗成本,因此,國家有必要在此環節給予一定支持。所以,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支持根據產業和區域發展需要建設公共研究開發平臺,爲科技成果轉化提供技術集成、共性技術研究開發、中間試驗和工業性試驗、科技成果系統化和工程化開發、技術推廣與示範等服務。”

爲加強科技創新基礎能力建設,推動我國科技資源的整合共享與高效利用,改變我國科技基礎條件建設多頭管理、分散投入的狀況,減少科技資源低水平重複和浪費,打破科技資源條塊分割、部門封閉、信息滯留和數據壟斷的格局,2006年科技部成立了國家科技基礎條件平臺中心。該中心的主要職責是:承擔國家科技基礎條件平臺建設專項中有關大型科學儀器設備、自然科技資源、科學數據、科技文獻、成果轉化公共服務和網絡科技環境等六大平臺建設項目的過程管理和基礎性工作:參與在建平臺建設項目的綜合配置、中期評估與考覈監督等工作:參與對已建國家科技基礎條件平臺項目的運行服務情況開展的評估和監督工作,承擔相關的考評、開放共享補貼費測算等工作:承擔科技基礎條件門戶系統的建設與運行管理工作。經過多年努力,我國科技平臺建設取得很大的進展,初步建成了以研究實驗基地和大型科學儀器設備、自然科技資源、科學數據、科技文獻等六大領域爲基本框架的國家科技基礎條件平臺建設體系;同時,各地方結合本地科技經濟發展的具體需求和自身優勢,因地制宜地建成了一批各具特色的地方科技平臺。基於信息網絡技術的科技資源共享體系初步形成,科技資源開放共享的理念得到廣泛認同,科技資源得到有效配置和系統優化,資源利用率大大提高。

雖然國家科技基礎條件平臺中心所管理或聯繫的各類科技基礎條件平臺並非僅是針對科技成果轉化而建設的,但是市場主體如果需要進行小試、中試或工業性試驗等服務,仍然應該積極尋求相關領域的科技基礎條件平臺的幫助,因爲這些科技基礎條件平臺不僅有義務提供相關服務,同時由於國家的資助和規模效應,這些科技基礎條件平臺服務的價格通常要遠低於市場主體親自進行小試中試或工業性試驗的成本。同時,科技部或地方政府的各類科技基礎條件平臺亦在加強面向科技成果轉化的服務力度。例如:上海研發公共服務平臺爲了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在2015年4月專門推出了“科技券”制度。“科技券”的功能是由政府免費向中小微企業或創業團隊發放專門用於購買科研機構創新服務的權益憑證,每個企業和團隊可獲得的額度上限爲10萬元。在短短兩個多月的'時間內共有488家企業和創業團隊,申領了2400萬元科創新技券使用額度。在已經申請科技券的企業中,信息技術企業佔比達35%,企業人數不超過20人的小微型企業佔57%,科技券的補貼功能對小微企業非常具有吸引力。通過儀器共享服務和用戶補貼,大量的中小企業可以節省動輒幾百萬元的儀器採購、保養費用,顯著降低研發成本。爲盤活資源存量,上海研發公共服務平臺通過獎勵評估,推動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提高使用效率。截至2015年5月底,上海已有502家儀器管理單位完成了8161(臺/套),總價值105.21億元的儀器信息報送。其中,409家管理單位價值74 28億元的儀器加盟研發平臺,提供共享服務。

再次,新《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明確規定國家應支持科技企業孵化服務機構的發展。科技企業是科技成果轉化的重要載體,很多科技成果轉化就與科技企業的成立相伴,所以,孵化科技企業的成立和發展是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一種重要市場形式。相應地,國家支持和幫助科技企業孵化服務的發展,提升科技企業孵化服務機構孵化科技企業的能力和水平,對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具有重要意義。因此,新《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在1996年《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特別增加了一條作爲第三十二條,該條規定:“國家支持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等科技企業孵化機構發展,爲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孵化場地、創業輔導、研究開發與管理諮詢等服務。”

我國曆來重視科技企業孵化機構的發展。2010年,科技部印發了《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辦法》(國科發高[2010]680號)。根據該辦法,科技企業孵化器,是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養高新技術企業和企業家爲宗旨的科技創業服務載體。科技企業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創業企業爲服務對象,通過開展創業培訓、輔導、諮詢,提供研發、試製、經營的場地和共享設施,以及政策、法律、財務、投融資、企業管理、人力資源、市場推廣和加速成長等方面的服務,以降低創業風險和創業成本,提高企業的成活率和成長性,培養成功的科技企業和企業家。該辦法將科技企業孵化器分爲國家級孵化器、地方孵化器和專業孵化器三類。國家級孵化器是指由科技部負責、並由各省級科技部門依據該辦法所確定的標準具體認定的大型孵化器:地方孵化器是地方政府根據本地的孵化器管理辦法所確定的標準認定的孵化器:專業孵化器是大型企業、科研機構等建立的圍繞特定技術領域或特殊人羣,在孵化對象、服務內容、運行模式和技術平臺上實現專業化服務的孵化器。

經過多年發展,我國科技企業孵化機構已經取得了長足發展。據統計,目前全國科技企業孵化器總數已經達到1600餘家,大學科技園115家,其中國家級孵化器504家;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孵化面積5400萬平方米,在孵企業8萬多家,已經從孵化器畢業的企業5.2萬家,畢業的上市200餘家,提供創業崗位170多萬。新《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爲科技企業孵化機構提供了明確法律基礎,對於進一步提高孵化器服務能力和水平,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知識產權運用,培育創新創業人才和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科技型企業,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