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責任的反思論文

在社會經濟飛速發展的今天,經濟法在人們的生活中越發顯得重要。面對日益複雜的社會經濟關係,合理的經濟法責任研究路徑應當建立在承認和肯定經濟法責任對傳統法律責任形式借鑑的基礎上。在經濟法責任的理論研究上首先是要注重理論研究的深度,其次要從現實經濟生活中具體的案例出發對經濟法責任進行總結。

經濟法責任的反思論文

1 經濟法責任的理論核心

1.1 社會經濟責任的法定義務學說

法定義務是從法定學對法律責任的定義,法律責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實引起的對損害予以賠償、補償或接受懲罰的特殊義務。這種把法定義務作爲經濟法責任的基礎、本質特徵、邏輯起點的學說,從法律規範的層面對經濟責任進行了規範性的要求,維護了經濟體系的規章制度使其能夠更好的運行。但是研究者對經濟法責任的研究往往過於注重從一般的法理上進行演繹,忽略了經濟法責任的自身特點。

這種研究將使研究者難以把經濟法責任和其他法律責任作出明確的區別。其次就是這種法定義務說對經濟法的責任界定過於淺顯,難以從經濟法責任的角度把握經濟法的深層次內涵。這種法定義務分析經濟法的形式過於注重實然狀況從而導致忽略了應然的責任形式,由於法律特別是經濟法相對於現實生活的滯後性,難免會對一些實質違法行爲缺乏相應的形式規定,法定義務學說很難解決這一問題。

1.2 經濟責任的社會公共利益學說

社會公共利益學說是從社會學和政治學中的社會利益出發,使社會公共利益作爲經濟法的基本範疇、基本價值、基本原則等理論的基點。表達的主要思想就是社會公共利益是從社會公衆生活的角度出發,爲了維護社會的正常秩序、正常活動提出的願望和需求。經濟的發展離不開公共秩序的發展,經濟的秩序、自然資源的嚴格保護和合理利用、對社會弱者利益的保障,這些都是人類經濟社會發展所必須要經歷的。

現代經濟社會的產生源於對社會經濟發展的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劃,社會公共利益的確體現了現代經濟的本質層面的屬性。但是社會公共利益學說並不能直接作爲經濟法固有的、內在的範疇,在當代社會法治背景下,民事法律責任以及行政法律責任都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對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但是真實的經濟法責任要通過分析社會公共利益在經濟法中存在的形態,提煉出經濟法責任的中心思想爲人們所用。

2 經濟法責任與傳統的法律責任

在生活中衆多的法律責任中,對人們貢獻最大的要數民法。法律責任通常可分爲三大責任,即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這種責任的劃分通常是以部門法爲基礎的,與各部門的法則都是一一對應的關係。但是經濟法作爲新興的法律部門,在司法實踐中經濟法往往都是在借鑑各種傳統法律責任形式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

違反經濟法應承擔的責任形式往往表現爲非單一的特徵也就是“綜合責任”,即經濟法主體所承擔的責任表現爲多種責任(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形勢責任、違憲責任)的結合。這種責任形式打破了傳統責任意義對應的思維定式,形成了具有經濟法責任的特色責任制。由此可見通過傳統的法律責任來劃分經濟法責任是很難進行研究的,因此爲了探尋經濟法責任的獨特性,經濟學者們提出了很多的劃分標準。

2.1 經濟法責任的劃分

經濟法責任包括了功法責任以及司法責任,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根據追究責任的目的可分爲賠償性責任和懲罰性責任;依照承擔責任的主體,可分爲調控主體責任和調控受體責任。還可以細分爲國家責任、企業責任、社團責任、個人責任等等。我國經濟法責任力圖突破傳統的“三大責任”“四大責任”分類方式,在有助於我們認知經濟法責任的特殊性和程序性的同時,也存在法理學支撐不足的缺點,很難融入到傳統的法律責任中去。

2.2 經濟法責任得到創新

在對於經濟法責任的認識中,一個重要的問題就是對傳統的法律進行補充、超越以及創新。經濟法責任對傳統的法律責任有模仿的形式,經濟法責任自身也有其獨特的責任形式。這就意味着違反經濟法承擔責任的.形式並不是對傳統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等的簡單相加,而是對三者的綜合化系統化進一步的改進,提取出經濟法責任所需。

經濟法責任是在新時期社會經濟飛速發展下,爲人們生產生活經濟利益提供保障的。經濟法責任的具體形態有多少,至今無法準確的定論。總結以往的研究結果可以初步確定如下的典型責任,即政府經濟失誤賠償、懲罰性賠償、實際履行、信用降低、資格減免、頒發禁令等。在宏觀的調控中,應以規定的經濟管理和調節主體的義務爲主,更好地保證經營主體的合法權利,確保經濟法律、法規能夠達到有效的實施。

3 對經濟法責任的反思

很多學者試圖在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之外尋找專屬於經濟法的經濟責任,但是目前認知到的經濟法責任都是在這三大法律責任體系內。事實上各種違法之間都是有聯繫的,因此各種法律責任之間也是有一定聯繫的。

3.1 經濟法運行的研究

經濟法律程序並非“法的可訴性”原理的當然適用,在相應的理論學說構建中,經濟法律程序是下位於經濟法運行的概念。具體的研究將經濟法的運行置於整個社會體系中來考察,指出影響經濟法運行的因素很多。從經濟運行的角度來看,司法只是影響經濟法運行的一個因素,執法纔是經濟法在現代的主要方式。

司法因素對於經濟法運行的影響必然會越來越大,隨着經濟立法日益完備,其中的法律責任的規定也日益完備,解決了經濟法的可訴性從而就可以爲司法因素影響的擴大提高條件。同時法治的進步、體制的完善更有利於調製主體的責任,就可以依靠司法程序進行追究。對於當前的經濟法某些領域如宏觀調控領域特別是對於宏觀調控主體的抽象行爲可訴性缺失,並非應然狀態。也就是說,只要解決了經濟法可訴性這個前提,經濟法運行最終還是要走上依賴司法的程序之路。

3.2 經濟法存在的矛盾

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但是現階段由於經濟法概念和價值研究的薄弱,在經濟調整對象不明的情況下,要識別經濟法實踐本身就是個困難的任務。對於經濟法研究而言,公益訴訟的存在是爲了解決社會問題並非是個人的糾紛,否則傳統的法律責任就足夠了。還有就是公益訴訟真的就能保證公共的利益嗎?事實上對公共利益認識本身也許和經濟法所要實現的整體經濟利益是有衝突的。

4 結語

經濟法責任是社會上的焦點問題,要想明確的建立經濟法責任制度,就要對現有經濟法責任理論研究中已經提煉、歸納、總結出來的經濟法部門特有的責任形式開展類型化分析,使得經濟法責任的獨特性問題在邏輯上顯得更加周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