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至到期投資覈算中的錯弊查證的論文

一、持有至到期投資的界定及特徵

持有至到期投資覈算中的錯弊查證的論文

(一)界定持有至到期投資

企業從二級市場上購人的固定利率國債、浮動利率公司債券等,都屬於持有至到期投資。持有至到期投資通常具有長期性質,但期限較短(一年以內)的債券投資,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資條件的,也可以劃分爲持有至到期投資。

企業不能將下列非衍生金融資產劃分爲持有至到期投資:(1)初始確認時即被指定爲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人當期損益的非衍生金融資產;(2)初始確認時被指定爲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3)符合貸款和應收款項定義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如果企業管理層決定將某項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則在該金融資產未到期前,不能隨意地改變其“最初意圖”。也就是說,投資者在取得投資時意圖就應當是明確的,除非遇到一些企業所不能控制、預期不會重複發而且難以合理預計的獨立事件,否則將持有至到期。

(二)持有至到期投資的特徵

1.期日固定、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

購人的股權投資因其沒有固定的到期日,不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條件,不能劃分爲持有至到期投資。持有至到期投資通常具有長期性質,但期限較短(1年以內)的債券投資,如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條件,也可將其劃分爲持有至到期投資。例如,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資條件的債券投資,其到期日固定、利息和本金金額固定或可確定。而購入的股權投資因其沒有固定的到期日,不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條件,不能劃分爲持有至到期投資。

2.有明確意圖持有至到期

有明確意圖持有至到期投資是指投資者在取得投資時意圖明確,準備將投資持有至到期,除非遇到一些企業所不能控制、預期不會重複發生且難以合理預計的獨立事件,否則將持有至到期。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表明企業沒有明確意圖將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

(1)持有該金融資產的期限不確定;

(2)發生市場利率變化、流動性需要變化、替代投資機會及其投資收益率變化、融資來源和條件變化、外匯風險變化等情況時,將出售該金融資產,但是,無法控制、預期不會重複發生且難以合理預計的獨立事項引起的金融資產除外;

(3)該金融資產的發行方可以按照明顯低於其攤餘成本的金額清償;

(4)其他表明企業沒有明確意圖將該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的情況。

據此,對於發行方可以贖回的債務工具,如發行方行使贖回權,投資者仍可收回其幾乎所有初始淨投資(含支付的溢價和交易費用),那麼投資者可以將此類投資劃分爲持有至到期。但是,對於投資者有權要求發行方贖回的債務工具投資,投資者不能將其劃分爲持有至到期投資。

3.有能力持有至到期

有能力持有至到期是指企業有足夠的財務資源,並不受外部因素影響將投資持有至到期。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表明企業投有能力將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資產投資持有至到期:

(1)投有可利用的財務資源持續地爲該金融資產投資提供資金支持,以使該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

(2)受法律、行政法規的限制,使企業難以將該金融資產投資持有至到期;

(3)其他表明企業沒有能力將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資產投資持有至到期的情況。

4.屬於非衍生金融資產

初始確認時被指定爲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人當期損益的非衍生金融資產、初始確認時被指定爲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貸款和應收款項等非衍生金融資產不應當劃分爲持有至到期投資。

金融資產的分類一旦確定,不得隨意改變。

企業在初始確認時將某金融資產或某金融負債劃分爲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人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後,不能重分類爲其他類金融資產或其他類金融負債;其他類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也不能重分類爲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人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等三類金融資產之間,也不得隨意重分類。

企業將尚未到期的某項持有至到期投資在本會計年度內出售或重分類爲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金額,相對於該類投資在出售或重分類前的總額較大時,應當將該類投資的剩餘部分重分類爲可供出售金融資產,9在本會I年度及以後兩個完整的會計年度內不得再將該金融資產劃分爲持有至到期投資。

但是,下列情況除外:

(1)出售日或重分類日距離該項投資到期日或贖回日較近(如到期前三個月內),市場利率變化對該項投資的公允價值沒有顯著影響。

(2)根據合同約定的定期償付或提前還款方式收回該投資幾乎所有(通常指該投資收回部分達到或超過初始本金總額95%的情形)初始本金後,將剩餘部分予以出售或重分類。比如,購入的是有贖回權的債券,發行方不斷贖回後,將剩餘部分出售,不屬於“違約”,不懲罰。

(3)出售或重分類是由於企業無法控制、預期不會重複發生且難以合理預計的獨立事項所引起。此種情況主要包括:因被投資單位信用狀況嚴重惡化,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因相關稅收法規取消了持有至到期投資的利息稅前可抵扣政策,或顯著減少了稅前可抵扣金額,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因發生重大企業合併或重大處置,爲保持現行利率風險頭寸或維持現行信用風險政策,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因法律、行政法規對允許投資的範圍或特定投資品種的投資限額作出重大調整,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監管部門要求大幅度提高資產流動性,或大幅度提高持有至到期投資在計算資本充足率時的風險權重,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由此可見,持有至到期投資作爲一種承諾,表示一種信用與能力,對資產結構產生影響,從而對信息使用者作決策產生影響;如果改變,則可能意味着違背承諾,必須作出合理的解釋才能免除懲罰。

二、持有至到期投資的計量

(一)持有至到期投資的初始計量

持有至到期投資初始確認時,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和相關交易費用之和作爲初始入賬金額。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括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應單獨確認爲應收項目

持有至到期投資初始確認時,應當計算確定其實際利率,並在該持有至到期投資預期存續期間或適用的更短期間內保持不變。實際利率,是指將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在預期存續期間或適用的更短期間內的未來現金流量,折現爲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當前賬面價值所使用的利率。企業在確定實際利率時,應當在考慮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所有合同條款(包括提前還款權、看漲期權、類似期權等)的基礎上預計未來現金流量,但不應考慮未來信用損失。

金融資產合同各方之間支付或收取的、屬於實際利率組成部分的各項收費、交易費用及溢價或折價等,應當在確定實際利率時予以考慮。金融資產的未來準備。該科目應當按照持有至到期投資類別和品種進行明細覈算。持有至到期投資發生減值的,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準備”科目。

已計提減值準備的持有至到期投資價值以後又得以恢復,應在原已計提的減值準備金額內,按恢復增加的金額,借記“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準備”科目,貸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期末貸方餘額,反映企業已計提但尚未轉銷的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準備。

補充說明:

(1)減值準備轉回後的賬面價值,不應當超過假定不計提減值準備情況下該金融資產在轉回日的攤餘成本;

(2)計提減值準備後,仍應當採用初始人賬時的採用的實際利率,即在持有至到期投資覈算過程中,該利率始終保持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