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說不用貼印花稅的合同有哪些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徵稅的其他憑證徵稅。因此印花稅的徵收範圍採用列舉的方式,沒有列舉的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不需要貼花。

細說不用貼印花稅的合同有哪些

1.既有訂單又有購銷合同的,訂單不貼花。

在購銷活動中,有時供需雙方只填制訂單,不再簽訂購銷合同,此時訂單作爲當事人之間建立供需關係、明確供需雙方責任的業務憑證,根據國稅函(XXXX)505號文規定,該訂單具有合同性質,需按照規定貼花。但在既有訂單,又有購銷合同情況下,只需就購銷合同貼花,訂單對外不再發生權利義務關係,僅用於企業內部備份存查,根據[1988]國稅地字第025號文規定,無需貼花。

2.非金融機構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銀行與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所簽訂的借款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稅,和非金融性質的企業或個人簽訂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企業向股東貸款是企業進行融資的常見方式,和股東所簽訂的借款合同,如果雙方都不屬於金融機構,無需貼花。

3.股權投資協議。

股權投資協議是投資各方在投資前簽訂的協議,只是一種投資的約定,不屬於印花稅徵稅範圍,無需貼花。

4.繼續使用已到期合同無需貼花

企業所簽訂的已貼花合同到期,但因合同所載權利義務關係尚未履行完畢,需繼續執行合同所載內容,即繼續使用已到期合同,只要該合同所載內容和金額沒有增加,無需再重新貼花。但如果合同所載內容和金額增加,或者就尚未履行完畢事項另籤合同的,需要按照《印花稅暫行條例》另行貼花。

5.委託代理合同。

代理單位和委託方簽訂的委託代理合同,凡僅明確代理事項、權限和責任的,根據國稅發[XXXX]第155號文規定,不屬於應稅憑證,無需貼花。

6.貨運代理企業和委託方簽訂的合同和開出的貨物運輸代理業專用發票。

在貨運代理業務中,委託方和貨運代理企業簽訂的委託代理合同,以及貨運代理企業開給委託方的貨物運輸代理業專用發票,根據國稅發[XXXX]第155號、國稅發[XXXX]173號文規定,不屬於印花稅應稅憑證,無需貼花。

7.承運快件行李、包裹開具的託運單據。

在貨物託運業務中,根據國稅發[XXXX]173號文規定,承、託運雙方需以運費結算憑證作爲應稅憑證,按照規定貼花。但對於託運快件行李、包裹業務,根據(88)國稅地字第025號文規定,開具的託運單據暫免貼花。

8.電網與用戶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

根據財稅[XXXX]162號文規定,電網與用戶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不屬於印花稅列舉徵稅的憑證,不徵收印花稅。

9.會計、審計合同。

根據(89)國稅地字第034號文規定,一般的法律、法規、會計、審計等方面的諮詢不屬於技術諮詢,其所立合同不貼。

10.工程監理合同。

建設工程監理,是指具有相關資質的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項目法人)的委託,依據國家批准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等相關規定,代替建設單位對承建單位的工程建設實施監控的一種專業化服務活動。技術諮詢合同,是當事人就有關項目的分析、論證、評價、預測和調查訂立的技術合同。因此,工程監理合同並不屬於“技術合同”稅目中的技術諮詢合同,無需貼花。

11.三方合同中的擔保人、鑑定人等非合同當事人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作爲購銷合同、借款合同等的擔保人、鑑定人、見證人而簽訂的三方合同,雖然購銷合同、借款合同屬於印花稅應稅憑證,但參與簽訂合同的擔保人、鑑定人、見證人不是印花稅納稅義務人,無需就所參與簽訂的合同貼花。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並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所說的當事人,是指對憑證有直接權利義務關係的單位和個人,不包括保人、證人、鑑定人。

12.沒有書面憑證的購銷業務不需繳納印花稅。

印花稅的`徵稅對象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在商品購銷活動中,直接通過電話、計算機聯網訂貨,不使用書面憑證的,根據國稅函(XXXX)505號文規定,不需繳納印花稅。例如通過網絡訂書、購物等。

13.商業票據貼現。

企業向銀行辦理商業承兌匯票等商業票據貼現,從銀行取得資金,但貼現業務並非是向銀行借款,在貼現過程中不涉及印花稅。票據貼現業務是指持票人在票據尚未到期的情況下,爲提前獲得現金,將票據所有權轉移給銀行,銀行將票據到期值扣除貼現利息後的餘額支付給持票人的業務。

14.企業集團內部使用的憑證。

集團內部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各公司之間,總、分公司之間,以及內部物資、外貿等部門之間使用的調撥單(或卡、書、表等),若只是內部執行計劃使用,不用於明確雙方供需關係,據以供貨和結算的,根據國稅函〔20XX〕9號、國稅發[XXXX]155號、國稅函[XXXX]505號文規定,不屬於印花稅應稅憑證,無需貼花。

15.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合同金額不需補貼花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印花稅的徵稅對象是合同,徵稅依據是合同所載金額,而不是根據實際業務的交易金額。如果已按規定貼花的合同在履行後,實際結算金額和合同所載金額不一致,根據(88)國稅地字第025號文規定,不再補貼花,也不退稅。

16.培訓合同。

企業簽訂的各類培訓合同,只有屬於技術培訓合同的,才需要按照“技術合同”貼花,其他的培訓合同,不屬於印花稅徵稅範圍,不需貼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