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效力認定

篇一:本案發包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能否成立?

合同解除效力認定

本案發包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能否成立?

【典型判例60】

1997年6月1日,源豐公司與鑫城建設簽訂《裝飾工程合同》,約定由鑫城建設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源豐餐飲娛樂城的室內裝飾工程及相關設備採購,總造價爲786.6萬元。

合同簽訂後,鑫城建設按約定進入現場施工,並開始爲源豐公司訂購設備。源豐公司自1997年10月17日到12月6日累計向鑫城建設支付410萬元工程款。1997年10月28日,鑫城建設【在施工過程中向外地電匯資金200萬元,源豐公司得知後對鑫城建設裝飾該工程失去信任,未再支付工程款,導致工程於1997年底停工】。

後雙方就繼續施工和工程款支付問題進行多次磋商,但均未達成統一意見。【源豐公司以鑫城建設的資質等級爲三級,只能承包600萬元以下的建築和裝飾工程,及擅自挪用工程款,不能勝任施工爲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解除雙方簽訂的裝飾工程合同,並由鑫城建設承擔違約責任。鑫城建設提起反訴,請求判令源豐公司賠償因違約造成的經濟損失。

訴訟過程中,省建築管理站作出《關於承攬工程項目情況說明》,證明:“雙方所定係爭工程合同價款爲768.6萬元,其中包含設備款286萬元,該部分不應計入建築業產值內,該裝飾工程項目未超越鑫城建設資質承包範圍。”

【律師解答】

按照現行法律的規定,【解除合同的理由】有兩個: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

【解除合同有三種類型】一是發包方解除,二是承包人解除,三是不可抗力解除。《工程合同司法解釋》第8、9條。

【解除合同的一般程序】:

1、首先要找到解除合同的理由,包括【法定理由】或者【約定理由】;法定理由在《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12條有規定。

2、必須履行通知義務。《合同法》第96條有規定。具體通知的形式沒有規定。實務中,最好用書面通知,必要時要把通知書公證,取得對方簽收的證據;或者用錄音公證,到公證處,用公證處的座機給項目經理或者駐工地代表打電話,說明解除合同的意願及理由。

3、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限發出通知,否則,權利喪失;一般合同會約定解除時限。

4、被通知一方接到解除通知後,如果有異議,應該在雙方約定的異議期內,向法院或者仲裁提起訴訟或仲裁,要求否定解除的效力;如果沒有約定異議期的,應在三個月內向法院或者仲裁提起訴訟或仲裁,要求否定解除的效力。在期限內,不提異議的,視爲對權利的放棄。異議在《最高院合同法解釋二》第24條】有規定。

【評析】這個案件,業主的訴訟思路是錯誤的。如果資質不夠的話,合同就是無效的,無需解除。如果資質夠的話,即便真的存在挪用行爲也是解除不了合同的,因爲雙方沒有約定爲解除合同的條件。如果雙方約定:指定一個賬號,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否則,解除合同。

按照《合同法》的規定,解除合同的理由有兩種:一是法定理由,二是約定理由。這個合同兩個都不具備。撥款行爲屬於企業正常的經營行爲,財務往來行爲,不是挪用。

【解除程序】的法律規定:

《合同法》第96條: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對解除通知的異議時限】

《最高院合同法解釋二》第24條 當事人對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的合同解除雖有異議,但在約定的異議期限屆滿後才提出異議並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沒有約定異議期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以後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發包人請求解除的法定理由】《最高院工程合同司法解釋》第8條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發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

(一)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爲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二)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

(三)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並拒絕修復的;

(四)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

篇二:《合同法》第十一章 第五節 買賣合同的解除

《合同法》第十一章

第五節 買賣合同的解除

[09司考真題卷三第11題]:關於合同解除的表述,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贈與合同的贈與人享有任意解除權

B.承攬合同的承攬人享有任意解除權

C.沒有約定保管期間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享有任意解除權

D.居間合同的居間人享有任意解除權

答案:C

(14) 張某、方某共同出資,分別設立甲公司和丙公司。2013年3月1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開發某房地產項目的《合作協議一》,約定如下:“甲公司將丙公司10%的股權轉讓給乙公司,乙公司在協議簽訂之日起三日內向甲公司支付首付款4000萬元,尾款1000萬元在次年3月1日之前付清。首付款用於支付丙公司從某國土部門購買A地塊土地使用權。如協議簽訂之日起三個月內丙公司未能獲得A地塊土地使用權致雙方合作失敗,乙公司有權終止協議。”

《合作協議一》簽訂後,乙公司經甲公司指示向張某、方某支付了4000萬元首付款。張某、方某配合甲公司將丙公司的10%的股權過戶給了乙公司。

2013年5月1日,因張某、方某未將前述4000萬元支付給丙公司致其未能向某國土部門及時付款,A地塊土地使用權被收回掛牌賣掉。

2013年6月4日,乙公司向甲公司發函:“鑑於土地使用權已被國土部門收回,故我公司終止協議,請貴公司返還4000萬元。”甲公司當即回函:“我公司已把股權過戶到貴公司名下,貴公司無權終止協議,請貴公司依約支付1000萬元尾款。”

2013年6月8日,張某、方某與乙公司簽訂了《合作協議二》,對繼續合作開發房地產項目做了新的安排,並約定:“本協議簽訂之日,《合作協議一》自動作廢。”丁公司經甲公司指示,向乙公司送達了《承諾函》:“本公司代替甲公司承擔4000萬元的返還義務。”乙公司對此未置可否。

關於甲公司的回函,下列表述正確的是:()

A.甲公司對乙公司解除合同提出了異議

B.甲公司對乙公司提出的異議理由成立

C.乙公司不向甲公司支付尾款構成違約

D.乙公司可向甲公司主張不安抗辯權拒不向甲公司支付尾款

【正確答案】 A

【答案解析】選項A正確,選項B錯誤。乙公司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向甲公司行使約定解除權,甲公司回函拒絕,是對乙公司解除合同提出的異議,但該異議理由不成立。

選項C.D錯誤。本案中,在乙公司解除合同的通知達到甲公司時合同已解除。因此,乙公司拒絕支付尾款不構成違約。《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據此可知,主張不安抗辯權的主體是履行順序在先的`一方當事人,在本案中,乙公司支付尾款履行順序在後,不能主張不安抗辯權。

2014年司法考試真題卷三第98-100題:

B市的京發公司與T市的薊門公司簽訂了一份海鮮買賣合同,約定交貨地在T市,並同時約定"涉及本合同的爭議,提交S仲裁委員會仲裁。"京發公司收貨後,認爲海鮮等級未達到合同約定,遂向S仲裁委員會提起解除合同的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受理了該案。在仲裁規則確定的期限內,京發公司選定仲裁員李某作爲本案仲裁庭的仲裁員,薊門公司未選定仲裁員,雙方當事人也未共同選定第三名仲裁員,S仲裁委主任指定張某爲本案仲裁庭仲裁員、劉某爲本案首席仲裁員,李某、張某、劉某共同組成本案的仲裁庭,仲裁委向雙方當事人送達了開庭通知。

開庭當日,薊門公司未到庭,也未向仲裁庭說明未到庭的理由。仲裁庭對案件進行了審理並作出缺席裁決。在評議裁決結果時,李某和張某均認爲薊門公司存在嚴重違約行爲,合同應解除,而劉某認爲合同不應解除,拒絕在裁決書上簽名。最終,裁決書上只有李某和張某的簽名。

S仲裁委員會將裁決書向雙方當事人進行送達時,薊門公司拒絕簽收,後薊門公司向法院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

請回答第98-100題。

98.關於本案中仲裁庭組成,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京發公司有權選定李某爲本案仲裁員

B.仲裁委主任有權指定張某爲本案仲裁員

C.仲裁委主任有權指定劉某爲首席仲裁員

D.本案仲裁庭的組成合法

【答案】ABCD

【考點】仲裁庭的組成

【解析】《仲裁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約定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該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沒有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據此可知,本案仲裁庭的組成是合法的。

99.關於本案的裁決書,下列表述正確的是()。

A.裁決書應根據仲裁庭中的多數意見,支持京發公司的請求

B.裁決書應根據首席仲裁員的意見,駁回京發公司的請求

C.裁決書可支持京發公司的請求,但必須有首席仲裁員的簽名

D.無論薊門公司是否簽收,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答案】AD

【考點】仲裁裁決書

【解析】選項A正確,選項B錯誤。《仲裁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本案中,三名仲裁員中有兩名仲裁員認爲合同應解除,因此,應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支持京發公司的請求。

選項C錯誤。《仲裁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裁決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仲裁費用的負擔和裁決日期。當事人協議不願寫明爭議事實和裁決理由的,可以不寫。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據此可知,首席仲裁員持不同意見時,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 選項D正確。《仲裁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100.關於薊門公司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下列表述正確的是()。

A.薊門公司應向S仲裁委所在地中院提出申請

B.法院應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該撤銷申請

C.法院可以適用法律錯誤爲由撤銷S仲裁委的裁決

D.法院應以缺席裁決違反法定程序爲由撤銷S仲裁委的裁決

【答案】A

【考點】仲裁裁決的撤銷

【解析】選項A正確。根據《仲裁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選項B錯誤。《仲裁法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並詢問當事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合意將應當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約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據此可知,當事人可以約定此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選項C錯誤。《仲裁法》第五十八條第一、二款規定,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僞造的;(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爲的。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覈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據此可知,"適用法律錯誤"不是撤銷仲裁裁決的法定事由,法院不能以此爲由撤銷S仲裁委的裁決。

選項D錯誤。《仲裁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本案中,仲裁委向雙方當事人送達了開庭通知,薊門公司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仲裁委可以缺席裁決。因此,法院不能以缺席裁決違反法定程序爲由撤銷S仲裁委的裁決。

篇三:解除合同通知函

解除合同通知函

北京xxxxxxxxxxxx設備有限公司:

我方與貴公司於2014年9月5日簽訂《噴、烤漆房設備採購合同》(合同編號:DFQY0001)後,截止到2015年3月31日仍有部分設備未送達指定地點,致使設備的交付與驗收不能正常進行。貴公司的行爲已對xxxxxxxxx有限公司的生產和運營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

基於上述原因,現向貴公司函告如下:根據雙方簽約的《設備採購合同》第四條的相關條款,貴公司已嚴重違約。我公司正式通知貴公司解除2014年9月5日雙方簽訂的《噴、烤漆房設備採購合同》(合同編號:DFQY0001),同時保留進一步追究貴公司設備採購合同違約責任的權利。

特此函告。

天津xxxxxxxxxxxx製造有限公司

201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