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的類型有哪些

效力待定合同的類型有哪些

效力待定合同的類型有哪些

摘要:效力待定合同所謂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關生效要件的規定,因此其效力能否發生,尚未確定,一般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才能生效。

合同效力待定,是指合同成立以後,因存在不足以認定合同無效的瑕疵,致使合同不能產生法律效力,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內合同效力暫不確定,由有追認權的當事人進行補正或有撤銷權的當事人進行撤銷,再視具體情況確定合同是否有效。那麼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有哪些呢?

依據《合同法》,效力待定合同主要包括四種類型:

(一)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簽訂的合同

1.效力待定的原因

《民法通則》規定,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包括兩種:10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爲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所以,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簽訂的其依法不能獨立簽訂的合同效力待定。

2.此類合同是否有效的決定因素

《合同法》第47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爲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

1.效力待定的原因

《民法通則》第63條規定:“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爲。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爲。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爲,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合同法》第48條,無權代理包括如下三種:

(1)行爲人沒有代理權。

(2)行爲人超越代理權。

(3)代理權終止後仍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

由於無權代理人不能合法有效代理被代理人,所以其簽訂的合同效力待定。

2.此類合同是否有效的決定因素

《合同法》第48條規定:“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爲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爲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時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同時《合同法》第49條規定:“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爲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權有效。”這個條款中的代理就是表見代理,參見1Z301033。

(三)越權訂立的合同

1.效力待定的原因

任何一個單位都有自己的組織結構,組織設計裏面都包含組織權限分工。每個崗位都有自己的責任和權力。如果超越了自己的權力範圍而爲民事行爲,其行爲就不是必然有效的行爲了。這種行爲是否有效,需要結合其他因素確定。

2.此類合同是否有效的決定因素

《合同法》第50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爲有效。”

可見,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是否有效取決於相對人是否知道行爲人超越權限。如果明知其超越權限還依然與之簽訂合同.合同就是無效的;如果不知道其越權而與之簽訂合同,則合同就是有效的。

(四)無處分權人訂立的合同

1.效力待定的原因

有處分權人處分自己的財產是有效的行爲,但是沒有處分權人處分了他人的財產已經侵犯了有處分權人的財產權了,就不能視爲當然有效的行爲。

2.此類合同是否有效的決定因索

《合同法》笫5 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民法通則已經規定了效力待定的行爲(如無權代理)。合同法對此予以了繼承和發展,形成了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制度。根據合同法第47條、第48條,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無權代理訂立的合同、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均屬效力待定,其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權利人可依法追認,善意的相對人也可依法撤銷。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案件的情況較爲複雜,每個人遇到的情況都不一樣。如果您存在“起訴離婚多長時間”、“去哪裏起訴離婚”等問題,小編建議諮詢最好的專業資深律師,他們都精通專業的法律知識,擁有豐富的辦案經驗,能爲你排憂解難,爲您提供最好的資深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