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卷一法理學衝刺試題

依是否以人們的意志爲轉移作標準,可以將法律事實大體上分爲兩類,即法律事件和法律行爲。

司考卷一法理學衝刺試題

1.法律事件。法律事件是法律規範規定的、不以當事人的意志爲轉移而引起法律關係形成、變更或消滅的客觀事實。法律事件又分成社會事件和自然事件兩種。前者如社會革命、戰爭等,後者如人的生老病死、自然災害等,這兩種事件對於特定的法律關係主體(當事人)而言,都是不可避免的,是不以其意志爲轉移的。但由於這些事件的出現,法律關係主體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係就有可能產生,也有可能發生變更,甚至完全歸於消滅。例如,由於人的出生便產生了父母與子女間的撫養關係和監護關係;而人的'死亡卻又導致撫養關係、夫妻關係或贍養關係的消滅和繼承關係的產生,等等。

2.法律行爲。法律行爲可以作爲法律事實而存在,能夠引起法律關係形成、變更和消滅。因爲人們的意志有善意與惡意、合法與違法之分,故其行爲也可以分爲善意行爲、合法行爲與惡意行爲、違法行爲。善意行爲、合法行爲能夠引起法律關係的形成、變更和消滅。例如,依法登記結婚的行爲,導致婚姻關係的成立。同樣,惡意行爲、違法行爲也能夠引起法律關係的形成、變更和消滅。如犯罪行爲產生刑事法律關係,也可能引起某些民事法律關係(損害賠償、婚姻、繼承等)的產生或變更。

在研究法律事實問題時,我們還應當看到這樣兩種複雜的現象:

(1)同一個法律事實(事件或者行爲)可以引起多種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和消滅。例如,工傷致死,不僅可以導致勞動關係、婚姻關係的消滅,而且也導致勞動保險合同關係、繼承關係的產生。

(2)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律事實引起同一個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或消滅。例如,房屋的買賣,除了雙方當事人簽訂買賣協議外,還須向房管部門辦理登記過戶手續方有效力,相互之間的關係也才能夠成立。在法學上,人們常常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律事實所構成的一個相關的整體,稱爲“事實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