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規章制度範本3篇

工廠員工規章制度制定的目的爲增強工廠員工的責任感,提高員工的積極性,避免發生安全事故,保證各項工作順利開展,特制定本制度。下面是小編爲您整理了“工廠規章制度範本”,希望能幫助到您。

工廠規章制度範本3篇

工廠規章制度範本1

一、木材經營加工實行許可證管理制度,經營、加工木材的應當向縣級林業主管部門申辦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並於每年的1月30日前到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年檢;

二、凡是從事木材經營、加工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嚴格遵守林業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合法經營、加工,嚴禁違法收購加工木材,嚴禁經營、加工國家和省級保護的樹種;

三、木材加工廠加工所需的木材,必須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

四、木材加工廠收購加工所需木材的,出售方必須提供林木採伐許可、供貨合同及數、縣內木材運輸證等木材的合法來源憑證;

五、加工農民自用材的,必須持有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發放的林木採伐許可證;

六、各加工廠用木材來源合法憑證建立管理臺帳,按自己採伐、收購加工和加工農民自用材分類進行管理。同時持合法憑證到鄉鎮林業站登記並在林業站建立臺帳,實行雙臺帳管理。鄉鎮林業站應加強對轄區內木材加工廠的管理;

七、木材加工經營許可證年檢時必須提供管理臺帳,無管理臺帳或管理混亂的,縣級林業主管理部門根據情況將吊銷加工經營許可證,取締木材加工廠;

八、各加工廠之間的木材指標不得相互衝抵、借用,各採伐點之間的採伐指標不得相互衝抵、借用;

九、各木材加工廠要運輸木材的,向鄉鎮林業站申請。林業站根據所建臺帳對所申請運輸的木材進行檢尺,並出具檢尺單同時發放縣內木材運輸證。加工廠憑林業站檢尺單和縣內木材運輸證到縣林業局辦理木材運輸證;

十、縣內運輸木材必須到鄉鎮林業站辦理縣內運輸證,出縣運輸必須到縣林業局辦理木材運輸證。運輸期限:縣內運輸證有效期爲1天,出縣運輸從當天算起,最多不超過10天。州內不超過2天,省內不超過3天,四川、貴州、廣西、廣東、重慶不超過4天,黑龍江、哈爾濱、新疆、遼寧、內蒙古、西藏吉8至10天,其餘各地5至7天。如有特殊情況要求延長期限的,必須持有相關證明覆印件;

十一、各加工廠要加強管理,建立各種管理制度,做好安全生產工作。對管理混亂不予整改、發現兩次以上違法收購木材的將給予取締。

工廠規章制度範本2

第一章用工制度

由各部門負責人根據本部門實際需要,呈報《招聘需求表》,經批准後,方可進行招聘。應聘者須部門主管考覈、經廠長及人事審覈合格後方可錄用。辦公室人員需經副總經審批。

一、應聘人員試用期爲三個月,工作表現突出者經副總經理批准後可考慮提前調整薪金。試用期間,經考覈,不合格的不予僱用。試用期間,如因志趣不合或無法勝任工作的可按本廠有關規定辭職。試用期未滿5天,且自願離職的,不發放工資。

應聘人員接到錄用通知後,親自到指定時間、地點辦理相關手續,並提交資料:A:填寫好的個人資料表,B:學歷證件,C:居民身份證複印件,D:一寸彩照兩張。

二、員工錄用後,須辦理進廠手續即領取廠牌。廠牌遺失補辦收工本費10元/人;需領飯卡者於當月工資中扣取20元押金,退還飯卡時退還押金於當月工資中;鑰匙遺失自配。

三、廠裏提供中餐、晚餐,員工就餐3、5元/餐,於當月工資中扣除。

四、離職時,所領辦公用品應及時歸還給公司,不能交還的照價賠償。

第二章工作時間

車間工作時間:

上午:8:00至12:00下午:13:30至17:30加班:18:30開始

辦公室工作時間:

上午:8:30至12:00下午:13:30至17:30

全廠所有員工上、下班每天必須打卡四次,車間員工加班打卡兩次。如不打卡者按遲到或早退處理。

請假:

1、員工無論因何種原因要求請假,均要向本部門管理人員提交書面請假條,車間員工需報廠長簽字批准後方可離廠。凡電話,口頭,他人代請一律無效,視曠工處理。

2、工廠每月在出貨時間允許的情況下員工可以請假一次(每天只限一名),請假超過一天還須上報廠長同意,請病假者超過一天以上須提供權威醫院診斷書。凡未按此要求做的視爲曠工處理。工資隨請假期順延領取。

3、未請假或假至未辦理續假手續擅自不到工的,視爲曠工。曠工一日,扣除三日工資。超出三日的視爲自動離職。

4、若要辭職的員工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向廠長提出辭職要求,口頭無效。獲准後,辦理離職手續,工資隨糧期領取。離廠將要把工作移交清楚。

第三章工資制度

生產人員本着多勞多得,按勞分配的原則,按件計酬。每月20號發上個月工資。特殊情況下,廠方可提前或順延5日發放員工工資。

(一)車位人員計件工資+加班費。

(二)計件加班費:加班一小時每人補助一元錢。

(三)計時加班費:加班一小時四元+補助一小時一元。

(四)未依規定申辦離職手續,一律不予全部結算工資。

(五)自動離職者,不予結算工資。

第四章工作制度

一、工作要認真負責,要愛護公物、勤儉節約、減少損耗、提高質量。對外應保守業務上的機密。

二、反應情況應逐級而上,不得越級上訪。緊急或特別情況除外。

三、未經本廠授權同意,不得在外兼任與本廠業務有關的職位,不得經營與本廠相同的.項目,不得利用職權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不能收受回扣及其它不法收入。

四、上班期間嚴禁員工私下會客,非工廠公事來訪者請員工自行逐客出廠。

五、未經廠方批准,不得私自攜帶公共財物出廠。私有物品攜帶出廠應履行檢查手續,經有關領導同意後方可攜帶出廠。

六、上班時必須佩帶廠牌進入車間,不準在車間內抽菸。

七、設施設備要按要求擺放整齊,不準擅自搬動固定的設備設施,不得亂竄車位。

八、不得操作使用或練習不屬於自己使用的機器設備,一經發現罰款50元。造成設備損壞或其它後果的,自行承擔責任。

九、機械設備必須每天保養,車臺要保持整潔。開工前必須先擦車臺、試車後才能正式生產。離開工作崗位時要關機,晚上下班時要蓋好機頭。如果機械出現故障,應立即切斷電源,請機修工來修理,任何人不能私自亂動。

十、車間備有飲水機,員工可自帶飲水杯。飲用水不得做它用,不得浪費飲用水及破壞飲水設備。

第五章辦公室制度

一、辦公室人員必須儀表端莊、整潔,不準拖鞋上班。

二、辦公室內禁止喧譁、說笑、打鬧、說髒話、吃零食、早餐、吸菸。

四、工作時間不得擅自離崗、睡覺,不準幹私事或與工作無關的事。

五、正確使用並愛惜辦公室物品和設備,不能隨意損壞或挪爲私用。

六、節約辦公資源,杜絕不必要的紙張、水、電的浪費。

七、下班後必須關掉辦公電腦、打印機等耗電設備。

八、辦公室電腦專人專用,未經許可任何人員不得擅自使用他人電腦。電腦使用者有保護電腦及數據安全的責任。

九、下班後辦公檯面要保持乾淨整潔,不可有亂擺亂放現現象。

十、飲水自備水杯,不可使用一次性不杯,杜絕浪費。

第六章生產製度

一、全廠人員必須嚴格按照客戶下達的生產任務,保證質量保證準確數量按期交貨。

二、全體生產人員必須嚴格按照生產工藝要求進行生產,各部門要做好緊密配合。

三、凡在生產中未聽從領導安排,未按生產要求製作,而造成的事故均由其個人負責。

四、生產中任何人員必須以急趕貨的款式爲主,所有員工有義務支持管理人員儘快完成最急出貨的生產任務。

五、管理人員首負其責,管理人員有權開除本部門不稱職的員工(由廠長調查情況後批)。

六、全厂部門員工必需服從廠長或經理臨時或永久工作調動,不得有任何藉口拒絕調動,否則示爲曠工處理,情況嚴重者開除處理。

第七章獎勵和處罰

(一)全勤獎:每月遲到累計15分鐘以內,無早退,當月無請假的。每人獎勵100元,作爲全勤獎。

(二)遲到:每月累計遲到超過15分鐘,每分鐘按1元扣除當月工資。

(三)普通員工每月生活補貼300元;不在本廠住宿的員工每月可有200元的租房補貼。當月請假超過十天無租房補貼,當月有享受保底工資待遇的無生活補貼。

(四)超產獎:車位員工的計件工資達到5000元以上的獎300元,4500元以上的獎200元,4000元以上的獎100元。

(五)上下班代人打卡者處罰100元。

(六)亂寫工序,亂剪菲,記數不真實者通告處罰,不予結算票菲。

(七)要文明用語,不搬弄是非、大聲吵鬧。對打架鬥毆的,參與人員每人罰款200元,並視情節輕重開除出廠或送移公安機關。

(八)偷盜廠方或他人財物,故意損壞生產機器及工具者開除處理,不予結算工資。

(九)趕貨時不按規定做貨者,通告,從重處罰。趕貨時不按規定上班者,處罰100元。

(十)怠工、誤工,不服從領導者第一次給予警告,第二次給予罰款。

第八章飯堂、宿舍制度

一、講究衛生,嚴禁亂丟垃圾,嚴禁隨地吐痰、亂倒剩菜剩飯,不得從樓上往樓下亂拋雜物,節約用水用電。互相監督,每天抽查。

二、宿舍物品、牀上用品要擺放整齊,地面、牀鋪保持整潔乾淨,宿舍嚴禁亂拉亂接電線,衣服要在指定的地方曬晾。

三、嚴禁賭博、打架鬥毆,不得男女同宿,不得隨便使用他人物品及衛生浩具,不得有傷風敗俗和不雅行爲。

四、管理人員安排好牀位後,不得私自搬移。晚上12:00前休息,休息時間不得大聲喧譁、不得有影響他人休息的行爲。12:00後不得進出廠門。

五、工作時間由保安鎖好宿舍門,除工休、病假人員允許進出、留宿宿舍外,其餘人員一律不準進出和停留宿舍。離職員工辦好離廠手續後,需在當日由保安確認其物品後,搬離宿舍。

六、必須注意保管好個人物品,因個人保管不當而被盜的,後果自負。

七、廠方的集體宿舍,只允許本廠員工居住,非本廠員工不得入住。(含員工親屬)

八、保管好食堂飯卡,如遺失應該立即到行政部掛失,否則造成損失由遺失者自己承擔。

九、宿舍嚴禁明火,嚴禁使用電器、煤氣煮飯燒水,以確保安全。

十、宿舍水、電費,按房間實際人數平攤。

十一、自覺遵守服從宿舍管理人員的檢查和衛生監督。

未盡事宜,廠方將根據實際情況作出補充規定或修改,補充規定和修改條文與本規章制度具有同等效力。

工廠規章制度範本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增強公司員工主人翁責任感,提高遵紀守法的自覺性,維護公司和員工的利益,避免發生事故,保證各項工作的順利完成,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作爲公司基本準則,全體員工必須嚴格遵守。

第三條本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章紀律

第四條全體員工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勞動紀律,愛護公物,團結協作,完成各項任務。

第五條凡各單位(職能部門、分公司)制訂的各項規章制度,經分管副總簽字後到企管處審覈、備案,報經有關領導批准下發。

第六條勞動紀律

(一)全體員工須嚴格遵守班前班後點名的考勤制度。

(二)上下班須按時點名,不得早退、遲到。

第七條請假制度

(一)員工有事須向有關領導請假。

(二)請假須寫請假條,禁止以其它方式請假。重病、意外事故等,須持相關證明事後補假。

(三)員工本人結婚或直系親屬(指有直接血統關係或婚姻關係的父母、夫妻、子女)喪事,准假三天,工資予以編制。

(四)凡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育齡婦女,休產假期爲十八個月,任何人不得私自縮短產假假期或以其它理由、形式請長假休產假。

1、休產假時,須持有效診斷證明,到工會領取《產假申請表》,經所在單位、人力資源處簽章後,交工會備案。

2、凡已參加養老保險的休假人員,須及時按月度交納個人應交保險費,以連續計算保險交費年限。

3、休產假超過規定期限的人員,須提出書面申請(產假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年,即續假最長時間爲半年),經工會研究決定後方可續假,否則按自動離職處理。

4、復工時,須到工會領取《產假復工申請表》,經工會簽章後,交人力資源處待工。

5、人力資源處組織已被接收的復工人員進行崗前培訓,復工人員考覈合格後方可上崗。

(五)請病假三天以上者須持醫生證明,請病假三個月以上者,復工須持醫生健康證明。

(六)批假權限(停工權限同請假,請假簽字須逐級批准)

1、員工請假三天(含三天)以下者,由各部門主管(車間主任)簽字批准;

2、員工請假三天以上七天(含七天)以內者,部門經理(分公司經理)簽字批准;

3、員工請假七天至三個月(含三個月)者,由分管副總簽字批准;

4、員工請假三個月以上者,由總經理簽字批准。

(七)凡請假時間較長,所得工資不足以扣除個人應交養老保險費者,須到人力資源處辦理保險費預交或補交手續,以連續計算保險交費年限。

第八條工作紀律

(一)上班時間,無部門負責人(車間主任、副處長級或以上人員)簽字批准的出門證不得出廠。

(二)因事晚來,須提前將車間主任、副處長級或以上人員簽字批准的證明交門衛。

(三)車間主任、副處長級及以上人員出入廠區,須由本人到門崗簽字。

(四)工作時間須做到“五不準”。

1、不準睡崗、脫崗、串崗;

2、不準吃零食;

3、不準打鬧、閒聊;

4、不準幹私活;

5、不準自行組織文體活動。

第九條組織紀律

(一)全體員工須無條件服從組織分配,上級對下級負責,下級對上級負責。

(二)員工享有“六項權利”:

1、有了解所從事工作中潛在的危險和可能造成事故的權利;

2、有對危害生命安全的行爲批評、檢舉、控告的權利;

3、有獲得保障自身健康、良好的勞動條件和使用勞動保護用品用具的權利;

4、有遇到生命安全侵害時緊急避險的權利;

5、有對班前不講安全拒絕上崗的權利;

6、有違章指揮拒絕作業的權利。

第十條生產紀律

(一)須認真保質保量完成上級下達的各項任務。

(二)須認真如實填寫原始記錄,不準弄虛作假、隨意塗改。

(三)須嚴格執行工藝標準和安全操作規程。

第三章安全、消防、保衛

第十一條安全、消防、保衛工作遵照每年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質量

第十二條

產品質量標準及檢驗等遵照質量體系運行的有關文件執行。

第五章來客管理

第十三條對來公司聯繫業務(工作)者,門衛首先與其業務部門電話聯繫,經同意後填寫《來客登記》,並辦理貴賓證後方可進入辦公區。

第十四條外來人員進入一般生產區,須經副總同意由相關人員陪同;外來人員進入特殊生產區,須經授權副總同意由相關人員陪同。

第十五條員工上班時間不準會客,確有特殊情況者,經部門負責人同意後,方可會客。

第六章標誌牌管理

第十六條員工標誌牌由企管處統一管理,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私自制造、更改。

第十七條如標誌牌丟失補辦,須交費10元。

第十八條全體員工出入廠區須佩戴標誌牌。

第十九條不準借(借給)他人標誌牌。

第七章獎勵

第二十條防止和排除事故有功或在搶險、防盜等方面,不顧個人安危,使公司利益免受損失者。

第二十一條努力鑽研業務技術,在工作中有發明革新或提出合理化建議,被採納且獲得較好效果者。

第二十二條愛護公共財產,堵塞漏洞,節約資金等方面有顯著貢獻者。

第二十三條通過各種形式勇於同違反本制度和違法犯罪行爲做鬥爭,大膽揭發壞人壞事者。

第八章處罰

第二十四條“違紀”分爲輕微違紀、一般違紀、嚴重違紀三種。

第二十五條“違紀”處理方式分別爲:口頭警告、書面警告、單位處分、公司處分四種。

(一)口頭警告:視情況給予口頭警告,違紀者如能認清錯誤,當場改正,不再進行任何書面處分。

(二)書面警告:查獲的輕微違紀者,如認錯態度不好,又不能誠心改正錯誤則以書面形式下到所屬單位,由單位負責人進行教育,不做任何罰款處理,單位須將處理意見返回相關單位備案。

(三)單位處分:一般違紀,相關單位查獲後,全權由違紀者所屬單位自行處理,視情況教育、罰款,並將處理意見返回相關單位備案。

(四)公司處分:嚴重違紀,公司須罰款處理。

(五)凡一個月內第二次違紀者,給予該違紀雙倍罰款。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由公司總經辦負責修改並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制度有公司總經理簽名蓋章後生效。

第二十八條本制度自年月日開始施行。以前公司公佈的制度與本制度相牴觸的,以本制度爲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