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監事章程修正案

修正案的提出就是在原有基礎上,對其行動性條款進行添加、刪除和修改,以下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變更監事章程修正案,供大家閱讀參考。

變更監事章程修正案

變更監事章程修正案1

xx有限公司於年月日召開股東會,決議變更公司(登記事項)、(登記事項),並決定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____條原爲:“_____________”。

現修改爲:“_____________”。

二、第____條原爲:“_____________”。

現修改爲:“_____________”。

  (股東蓋章或簽名)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

1、本範本適用於有限公司(非國有獨資)的變更登記。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項或內容較多,可提交新修改後並經股東簽署的整份章程;

2、“登記事項”係指<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的事項,如經營範圍等;

3、應將修改前後的整條條文內容完整寫出,不得只摘寫條文中部分內容;

4、股東爲自然人的,由其簽名;股東爲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名,並在簽名處蓋上單位印章;簽名不能用私章或簽字章代替,簽名應當用簽字筆或墨水筆,不得與正文脫離單獨另用紙簽名;

5、轉讓出資變更股東的,應由變更後持有股權的股東蓋章或簽名;

6、文件簽署後應在規定有效期內(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範圍爲30日內,變更住所爲遷入新住所前,增資爲股款繳足30日內,變更股東爲股東發生變動30日內,減資、合併、分立爲90日後)提交登記機關,逾期無效。

變更監事章程修正案2

根據本公司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第_______次股東會決議,本公司決定變更公司名稱、經營範圍,增加股東和註冊資本,改變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特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章程第一章第二條原爲:“公司在______________工商局登記註冊,註冊名稱爲:______________公司。”

現改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章程第二章第五條原爲:“公司註冊資本爲______________萬元。”

現改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章程修正案範本。

三、章程第三章第七條原爲:“公司股東共二人,分別爲_______”。

現改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章程第二章第六條原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現改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全體股簽字蓋章: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變更監事章程修正案3

一、取消股東代表的設置,在章程裏所有涉及股東代表的部分改爲股東。

二、第三十七條改爲: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爲7人,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一人,由董事會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董事會設祕書處,具體負責股東會議的組織工作和股權變更、轉讓等的.日常工作。

三、增加: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提名人”),可以向董事會提交董事候選人提名,並就董事候選人的任職資格、專業經驗和職業操守等事項向股東大會提交專項說明,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所列行爲之一的不得擔任董事。董事候選人應在審議其選任事項的股東大會上接受股東質詢,承諾善盡職守,並在任職後向董事會提交《董事聲明及承諾書》。

公司董事會在確定董事候選人時,應全面考慮公司業務經營、財務管理、人力資源和其他規範運作的需要,認真審查董事候選人的綜合素質,以保證公司董事會能有效實現對公司的管理、穩定有序地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董事選舉採用累積投票制,按照得票數從高到低依次選取。

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損害公司利益或推卸應對公司承擔的管理責任。

董事應當毫無保留地代表全體股東爲公司最大利益努力工作,懷有善意,審慎決策,並遵守迴避制度。公司應爲董事履職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不得限制或阻礙董事瞭解公司運營情況。

董事應在董事會休會期間積極關注公司事務,主動了解公司的運營情況;對於重大事項或市場傳聞,董事應要求公司相關人員予以說明或澄清,必要時應提議召開董事會審議。

董事應監督公司治理結構的規範運作,及時糾正公司日常運作中與法律法規、公司章程不符的行爲;發現公司或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違規行爲時應要求相關方立即糾正或停止,並及時向董事會及監管機構報告

董事應積極配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祕密,保證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公平、及時、有效。加強與股東的聯繫溝通,聽取股東建議,維護股東利益。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責。

董事至少每一年度接受一次公司監事會對其履職情況的考評,董事的述職報告和考評結果應妥善歸檔保管。一年內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次數佔當年董事會會議次數三分之一以上的,監事會應及時對其履職情況進行審議,就其是否勤勉盡責做出決議並公告;一年內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次數佔當年董事會會議次數二分之一以上,且無疾病、境外工作或學習等特別理由的,不再適宜擔任公司董事。

四、第四十一條改爲:董事會會議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爲出席;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會會議上接受超過兩名以上董事委託;委託書中要載明授權範圍。

第四十二條改爲:董事應就代決策事項發表明確的討論意見並記錄在案後,再行投票表決。

相關知識

變更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應依照以下程序進行:

1. 由公司董事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並提出章程修改草案。

2. 股東會對章程修改條款進行表決。有限責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3. 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審批的事項時,報政府主管機關批准。如股份有限公司爲註冊資本而發行新股時,必須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申請批准;屬於向社會公開募集的,須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

4. 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登記事項的,報公司登記機關覈准,辦理變更登記;未涉及登記事項,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5. 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公告事項的,應依法進行公告。如公司發行新股募足股款後,必須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規定的方式進行公告。

6. 修改章程需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股東會決議”及“章程修正案”,若涉及登記事項,須有公司法人簽章方可完成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