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一種根本性的規章制度,下面是小編給大家介紹的房地產有限公司章程,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房地產有限公司章程

  房地產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

第二條 本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爲準。

第三條 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 公司名稱爲:x縣x房地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五條 公司住所:x縣x鎮xxxx路旁。郵政編碼:xxx。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六條 公司經營範圍:房地產開發。(以上各項以公司登記機關覈定爲準)。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註冊資本爲人民幣300萬元。

第五章 股東姓名(或名稱)

公司股東共2個,分別是:

第六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九條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1、xxx,以貨幣出資150萬元,佔公司註冊資本50%,xxx9年5月23日前繳足;

2、xxx,以貨幣出資150萬元,佔公司註冊資本50%,xxx9年5月23日前繳足;

第七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二)要求公司爲其簽發出資證明書,並將姓名、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於股東名冊上;

(三)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四)公司新增資本時,原股東可以優先認繳出資,按照增資前各自實繳出資比例認繳新增出資;

(五)按有關規定轉讓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權;

(六)對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有權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

(七)在公司辦理清算完畢後,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享剩餘資產。

第十一條 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轉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續;

(三)不按認繳期限出資或者不按規定認繳金額出資的,應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四)公司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登記註冊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五)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祕密;

(六)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八章 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十二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爲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爲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實繳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十三條 受讓人必須遵守本公司章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九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四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五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決定執行董事、監事、經理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工作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的工作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股份轉讓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按照本章程的規定執行。

股東會會議必須經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分爲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或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八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九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林孟宇擔任,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的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經理一人,由股東會選舉林孟宇擔任。

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第二十二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人,由股東會選舉林雁衡,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連任。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三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爲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十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二十五條 法定代表人職權:

(一)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檢查股東會的落實情況,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決議;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四)提名經理人選,交股東會任免。

第十一章 公司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六條 公司解散事由。公司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七條 公司清算辦法。公司因《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

第二十八條公司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第二十九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第三十一條 清算組在清算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按照股東的實繳出資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續存,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三十二條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於20xx年5月23日訂立,自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覈准公司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的事項,按《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全體股東簽名(蓋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