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工業企業污染防治管理規定

爲了進一步加強工業企業污染防治管理,促進工業企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了莆田市工業企業污染防治管理規定,下面是詳細內容。

莆田市工業企業污染防治管理規定

  莆田市工業企業污染防治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進一步加強工業企業污染防治管理,促進工業企業持續健康發展,保障人民羣衆身心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全市範圍內所有工業企業,包括國有、民營和外資等工業企業。

第三條 工業企業污染防治堅持“統一規劃、合理佈局”,“預防爲主、防治結合”,“誰污染、誰治理”和“強化環境管理”的原則,加強對重點區域、重點行業企業的污染防治管理,嚴格控制工業企業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內的工業企業污染防治工作進行統一規劃,並納入本級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一併加以落實。

第五條 市、縣(區、管委會)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工業企業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發展和改革、經貿、外經貿、規劃、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海洋與漁業、工商、安監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工業企業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環保站負責協助市、縣(區、管委會)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環境,有權對污染損害環境的行爲進行檢舉、控告。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接到檢舉和控告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章 統籌規劃,合理佈局

第七條 新建、擴建和改建工業企業項目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各類產業園區總體規劃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要求。

第八條 現有不符合相關規劃要求的工業企業,要逐步予以調整、搬遷或關閉。城市建成區內的現有工業企業應在2018年底前分期分批按照各產業園區產業規劃搬遷入園;建成區外的現有工業企業在2022年底前分期分批搬遷到各產業園區內,逐步實現全市工業企業佈局與城市總體規劃、各類產業園區有關規劃相協調的目標。

各類產業園區要配套建設公益性標準化廠房,用於鼓勵園區外的小微企業進入園區。

第九條 限期完成產業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督促轄區內各產業園區管委會認真貫徹執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對新建或未完成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現有產業園區要儘快完成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編制和上報審查工作。

對未能按期完成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查工作的產業園區,市、縣(區、管委會)環保部門應暫停受理審批園區內除污染治理、生態恢復建設和循環經濟類以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十條 加快產業園區污水處理廠及配套管網建設。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督促產業園區管委會及有關部門加快園區污水處理廠和污水收集管網(包括泵站)建設進度,確保各產業園區內的現有工業企業生產廢水經處理後的尾水(符合入管標準)及生活污水全部納入污水處理廠集中處理。否則,暫停產業園區內排放水污染物建設項目的立項(備案)、用地、環評等行政許可。

第十一條 產業園區外的現有工業企業在過渡期內所產生的污水(符合入管標準)原則上應接入污水管網,最終納入污水處理廠統一處理,確實有困難的,須徵得所在地水利或海洋與漁業部門同意後自行處理達標後排放。不適宜接入污水處理廠的排污企業也須徵得所在地水利或海洋與漁業部門同意後自行處理達標後排放。

第三章 環境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新建、擴建和改建工業企業必須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編制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登記表,報有權審批的環保部門審批。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過5年方開工建設的工業企業,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覈;工業企業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准後,其性質、規模、地點、採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十三條 實行嚴格的環境准入制度,嚴格審批高污染、高消耗和資源型的“兩高一資”項目。

原則上不再審批皮革及毛皮加工、草漿造紙、瓊脂等生產項目;

產業園區以外區域,原則上不再審批各類工業企業項目。

第十四條 對各個工業企業實行嚴格的主要污染物(包括重點重金屬)排放總量控制制度。新建、擴建和改建工業企業項目必須切實做到“點對點削減”或“以新帶老、增產不增污”,否則不予審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十五條 新建、擴建和改建工業企業必須嚴格執行環保“三同時”制度,其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當工業企業已建成並具備試生產條件時,建設單位應及時向有權審批的環保部門提出試生產申請,經批准後方可進行試生產。試生產時間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且在試生產3個月內必須辦理竣工環保驗收手續。特殊情況經批准後可延長,但試生產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否則必須停止生產。

第十六條 實行排污許可證制度。工業企業必須取得環保部門核發的排污許可證後方可排污,禁止無證或超總量排污。《排污許可證》有效期滿後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有效期限3個月前向原發證機關重新申請辦理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發生遺失、毀損的,應在15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辦排污許可證。

對已通過竣工環保驗收的工業企業予以核發《排污許可證》,對已通過“環評”審批但未通過竣工環保驗收的工業企業(包括試生產)予以核發《臨時排污許可證》,《臨時排污許可證》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一年。

現有工業企業進行改建、擴建,應當在投入試生產前填報排污許可證變更申請表,向環保部門申請變更排污許可。

第十七條 實行排污申報制度。工業企業必須於每年度1月1日至1月15日向環境監察部門進行排污申報,如實填報《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統計表》。

新建、擴建、改建工業企業,應在試生產前向環境監察部門辦理排污申報登記手續。

工業企業排污申報登記後,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強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污染處理設施、排污口規範化設施(包括排污口監控裝置)需作重大改變、調整、停運檢修的,應在實施變更前15日內向屬地環保部門書面說明變更原因,履行變更申報手續;當出現突然變化或發生污染事故等造成污染物排放緊急變化的,必須分別在改變3日前或變化後3日內填報相應的《排放污染物變更申報表》,履行變更手續。

第十八條 堅持“誰污染、誰補償”的原則,實行按月(季)徵收排污費。市、縣(區、管委會)環保部門每月(季)末10日內,對工業企業每月(季)的實際排污情況進行調查與覈定,符合要求的,向工業企業發出《排污覈定通知書》。

對覈定的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有異議的,工業企業應在接到《排污覈定通知書》之日起7日內向發出通知的環保部門申請複覈。

工業企業應當自接到環保部門核發的《排污費繳納通知單》之日起7日內,將排污費足額繳納到指定的商業銀行。

第十九條 環保部門和其他按照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有權對管轄範圍內的工業企業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工業企業應如實反映情況。現場檢查執法人員可以採取現場監測、採集樣品、查閱或複製與污染防治相關的資料等。每次現場檢查應完整填寫《現場檢查(勘察)筆錄》。檢查部門及檢查人員應爲被檢查的工業企業保守技術和業務祕密。

國控、省控等重點工業企業污染源的現場檢查每月不少於一次,其他工業企業污染源的現場檢查每季度不少於一次。

第二十條 對已通過竣工環保驗收並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工業企業,其排放的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超過總量控制指標的,應當實施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限不超過1年。

工業企業在接到《限期治理決定書》後,應當根據限期治理任務和期限,制定限期治理方案,上報環保部門備案。

限期治理方案應當確定具體污染治理措施、進度安排、資金保障和責任人員。限期治理期間,企業應當按照污染源監測規範,對所排水污染物進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以備覈查。限期治理期間,不得超標或者超總量排放水污染物。水污染物處理設施需要試運行的,應當事先書面報告環保部門。

工業企業按要求期限完成或提前完成整改任務後,應當向決定限期治理的環保部門提出解除限期治理申請書、並附具能夠證明其已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監測報告等相關資料,經環保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解除。

第四章 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十一條 禁止工業企業向水體排放、傾倒油類、酸液、鹼液、劇毒廢液、含有高和中放射性廢水、放射性固體廢物、工業廢渣和其他廢棄物或將工業廢渣直接埋在地下。

第二十二條 禁止工業企業利用滲坑、滲井、裂隙和溶洞排放、傾倒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第二十三條 嚴格按照國家產業結構調整相關規定,限期淘汰落後產能、生產工藝和設備。對未按規定期限淘汰落後產能的企業,由當地政府責令關閉或撤銷,並通知供電、供水企業停止供電、供水,工商部門依法吊銷工商營業執照或註銷登記,環保部門吊銷排污許可證,金融機構不得提供新增授信支持,國土資源部門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相關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生產許可等相關證照。

第二十四條 全面實施清潔生產。開展區域清潔生產,所有產業園區必須制定區內排污企業清潔生產審覈計劃,並報經貿、環保部門備案,分期分批實施區內企業清潔生產審覈工作。

強制實施清潔生產審覈。所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排放污染物超標或者超總量排放的工業企業,以及電鍍(含電鍍工序)、印染、製革、造紙、製藥、食品、化工、電子製造等行業企業,由環保部門會同經貿部門組織強制實施清潔生產審覈。

持續推進清潔生產。工業企業使用有毒有害原料進行生產或者在生產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必須每三年進行一輪強制清潔生產審覈。由環保部門會同經貿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 切實提高工業用水重複利用率。工業企業應當採用先進或者適用的節水技術、工藝和設備,發展串聯用水系統和循環用水系統,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進行再生利用,節水減污。現有電鍍(含電鍍工序)、印染、製革、造紙、食品、化工、電子製造等行業企業要在2013年6月底前制定節水和廢水回用計劃,報當地經貿、環保部門備案,並按計劃實施節水和水回用工程。

第二十六條 2003年以前審批的電鍍(含電鍍工序)、印染、製革、化工、電子製造等工業企業應委託有資質單位進行環境風險評估或環境影響後評價。

全市所有電鍍(含電鍍工序)、印染、製革、造紙、製藥、食品、化工、電子製造等工業企業應限期完成編制環境應急預案,報環保部門備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二十七條 工業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要求建設具備採樣和測流條件、符合技術規範的排污口。

全市所有電鍍(含電鍍工序)、印染、製革、造紙、製藥、食品、化工、電子製造等工業企業都必須按照要求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或監控視頻,並與環保部門的監控平臺聯網。

第二十八條 實行環保不達標工業企業公佈機制。工業企業環保不達標是指偷排漏排、未建設環保治理設施、雖建設環保治理設施但不辦理竣工環保驗收或治理設施不運行、運行不正常等導致污染物超標排放、超總量排放等環境違法行爲。

環保不達標採取在當地主流媒體和環保部門網站上公佈等方式進行公開。

環保不達標企業名單每季度公佈一次,於每季度結束後的25日前公佈。每次公佈時間至少保留90天。

在公佈環保不達標企業的同時,環保和其他職能部門要依法予以處理。

在環保不達標企業完成整改之後,環保和其他職能部門要按照程序解除限制措施並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九條 實行掛牌督辦制度。對長期不辦理竣工環保驗收或偷排漏排、超標、超總量排放的環境違法排污企業,實施掛牌督辦。掛牌督辦企業名單通過《湄洲日報》或《莆田晚報》、市環保局網站公佈。

環保不達標和掛牌督辦的環境違法企業整改情況,將納入縣(區)長(管委會主任)環保目標責任制和政府績效考覈內容。

第三十條 實行嚴格的綠色信貸政策。金融機構要按照區別對待、有扶有控的信貸原則,在每個信貸流程中實行環保“一票否決”。

環保部門要加強與金融機構的溝通聯繫,每月10日前將上月本轄區內的企業環境違法信息以書面形式報送同級金融機構和上級環保部門。

金融機構根據縣(區)級以上政府或環保部門正式下達了停產、關閉、取締、掛牌督辦、限期治理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企業信息,不予發放貸款;加大對淘汰落後產能企業的信貸退出力度,促進落後產能企業的關閉或轉型發展。

第二節 水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十一條 排放水污染物的工業企業,應當保證水污染防治設施的正常運行,建立水污染物防治設施運行情況登記制度,記錄設施運行、維護情況和水污染物排放情況以及相關監測數據。

第三十二條 重點排放水污染物的工業企業,應當安裝主要水污染物在線自動監測設備,涉重金屬排放企業還應當安裝視頻監控,將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保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定期進行質控考覈或比對監測,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第三十三條 落實皮革加工廢水分流分治。全面實施“五水分流”。現有皮革企業必須嚴格落實含鉻廢水單獨處理,完成含硫化物廢水、綜合廢水、生活污水、雨水的分流改造。

鉻鞣、復鞣工序不再回用的含鉻廢水,必須經過混凝沉澱回收再生鉻鞣劑,無法回收的必須按危險廢物處理;經處理後的含鉻廢水必須達到《污水綜合排放標準》一類污染物排放標準後,再進入綜合廢水集中處理。

含硫化物廢水必須單獨預處理。現有加工原皮的皮革企業限期建成含硫化物廢水預處理設施,回收硫化物再生脫毛劑,無法回收的必須將含硫化物廢水處理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準》中硫化物一級排放標準後,方可排入綜合廢水集中處理。

第三十四條 落實電鍍工業廢水分流分治。現有電鍍企業要儘快完成含氰廢水、含鉻廢水、含鎘廢水、含鎳廢水、含銀廢水、含鉛廢水、綜合廢水、生活污水的分流分治改造。含氰廢水、含鉻廢水、含鎘廢水、含鎳廢水、含銀廢水、含鉛廢水應分別單獨在車間口處理達到《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相應標準後,排入綜合廢水處理設施進一步處理達標後排放。

第三十五條 落實涉重金屬排放企業的廢水監測。涉重金屬排放企業每月自行監測或委託監測1次,監測結果上報環境監察部門;每季度環境監測站要對涉重金屬排放企業進行監督性監測1次,並將監測報告報送環境監察部門。

第三十六條 對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的工業企業,應當依法制定本單位的水污染事故應急方案,定期進行演練,做好應急準備。應急方案報所在地縣級以上環保主管部門備案。

全市所有電鍍(含電鍍工序)、印染、製革、造紙、製藥、食品、化工、電子製造以及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等工業企業,應按規定要求建設事故應急池等水污染應急設施,防止在處理生產事故過程中產生的可能嚴重污染水體的廢水、廢液直接排入水體。

第三十七條 工業企業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應當立即啓動環境應急預案,採取應急措施,並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環保主管部門報告。環保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環保主管部門報告,並通報同級人民政府水利、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海洋與漁業、農業等主管部門。

第三節 大氣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十八條 排放廢氣污染物的工業企業,應安裝廢氣淨化處理設施,保證廢氣淨化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建立廢氣淨化處理設施運行情況臺賬,記錄設施運行、維護情況和廢氣污染物排放情況以及相關監測數據。

第三十九條 火電鍋爐應採用低氮燃燒技術,配套建設脫硫脫硝設施,確保主要廢氣污染物排放達到相關標準要求;在全市範圍內(除火電鍋爐、邊遠地區鄉鎮外),現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鍋爐在2015年底前分期分批改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太陽能或者其他清潔能源。

在全市範圍內禁止新建、擴建和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設施的項目。

第四十條 排放廢氣污染物的國控、省控工業企業,應安裝主要廢氣污染物在線自動監測設備,將廢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保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定期進行質控考覈或比對監測,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第四十一條 向大氣排放有毒有害廢氣的工業企業要儘快落實衛生(環境、安全)防護距離,實施衛生(環境、安全)防護距離內的居民等敏感點的搬遷計劃或優化調整項目佈局等措施。否則應停止生產。

第四十二條 鼓勵製鞋行業使用水性膠水和處理劑,逐步禁止使用含苯膠水。

第四十三條 排放重金屬廢氣的工業企業應嚴格按照本規定第三十五條要求,加強對重金屬廢氣排放情況監測。

第四節 工業固體廢物管理

第四十四條 工業固體廢物分爲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

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鑑別標準和鑑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

對危險廢物認定有異議的,工業企業應提供有資質的檢測部門出具的檢測結果。

第四十五條 所有產生一般工業固體廢物或危險廢物的工業企業都必須按照規範要求分別建設臨時堆放場所,防止產生二次污染。

第四十六條 產生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工業企業應採取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置方法,實現工業固體廢物的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的目標。

第四十七條 產生危險廢物的工業企業應對用於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設施、場所等,根據《危險廢物識別標誌》的規範格式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誌。

第四十八條 產生危險廢物的工業企業在收集、儲存危險廢物時,必須按照危險廢物特性進行分類。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儲存。禁止混合收集、儲存、運輸、處置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

第四十九條 工業企業轉移危險廢物時,應向移出地環保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領取填報轉移聯單。在轉移過程中應嚴格遵守有關規定。

工業企業在轉移危險廢物前,應對危險廢物進行安全包裝,並在明顯位置上附以標籤。

接受危險廢物處置的單位應具備相關資質。

第五節 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管理

第五十條 工業企業應首先使用低噪聲的先進設備,確實無法避免使用高噪聲設備的,應採取消聲隔聲等降噪措施,併合理佈局,確保廠界噪聲符合《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中相關標準要求。

第六節 輻射環境管理

第五十一條 實行輻射安全許可證制度。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工業企業,必須取得環保部門核發的輻射安全許可證,禁止無許可證運行及不按照許可證規定的種類和範圍從事使用活動。每年1月31日前必須向輻射環境監督部門提交上年度的《安全和防護狀況年度評估報告》。

 第五章 企業環境管理

第五十二條 所有工業企業必須設置環保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環保管理人員;國控、省控企業還需配備企業環境監督員。

企業環保管理人員或監督員納入環保部門培訓計劃,取得上崗資格,企業環境管理人員和監督員的變更應提前向環保部門報備。

第五十三條 因檢修、更新需要閒置、拆除污染防治設施的,工業企業應當事先書面報告有審批權的環保部門批准同意,並採取相應的污染防治措施。

污染防治設施因故障不能正常運行的,工業企業應立即採取措施停止排放污染物,並在24小時內報告相關環保部門。

第五十四條 工業企業是環境污染事故的第一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發生突發環境事件後,責任單位的責任人應立即報告負有監管責任的環保部門,環保部門必須在接到報告後的1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報告,同時向上一級環保部門報告,並立即組織現場調查。緊急情況下,可以越級上報。

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工業企業,必須立即採取措施,消除或減輕對環境的污染危害,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或居民,接受調查處理。

第五十五條 工業企業應建立完整的環境管理檔案,內容包括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及批覆、竣工環保驗收、排污許可證、監測報告、排污申報、排污收費、環境應急預案、環保設施運行臺賬等相關材料,填報工業企業基本情況表(見附表)。

工業企業應制定年度企業環境保護計劃、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操作規程及管理制度、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環境突發事件的防範和報告制度、污染源檔案管理制度、環保人員的崗位責任及培訓制度等。

產生危險廢物的工業企業除建立環境管理檔案外,還應根據《危險廢物臺賬登記表》的登記格式,真實記錄企業危險廢物產生、貯存、處理處置等基本信息,建立完整的危險廢物管理臺賬,每年初應制定本年度危險廢物管理計劃,並報相關環保部門備案登記。

第六章 職責分工

第五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管委會)職責:

(一)對組織編制的產業園區建設規劃,應進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

(二)關閉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或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污染企業。

(三)環境受到工業企業嚴重污染威脅居民健康和財產安全時,應採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減輕危害。

第五十七條 環保部門職責:

(一)對本轄區內工業企業污染防治管理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二)負責召集有關部門代表和專家審查規劃環境影響篇章(或說明、環境影響報告書),並提出審查意見;負責審批工業企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並組織開展竣工環保驗收。

(三)調查和處理本轄區環境污染糾紛,協助地方政府處理環境污染事故。

(四)負責組織對工業企業污染源監督性監測。

(五)負責對工業企業排污行爲進行監督管理,對企業環境違法違規行爲進行查處,並報送金融機構及其他相關部門;組織開展環保執法檢查活動,公佈不達標企業和掛牌督辦企業名單;依法徵收排污費。

(六)按管理權限對轄區內工業企業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線裝置實行統一監督管理。

第五十八條 發展和改革部門職責:

(一)在審批和核準工業企業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時,對未提供具有審批權限的環保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意見的,不予辦理審批或覈准;屬於備案項目的,在項目備案後應告知業主向環保部門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二)對屬於市級以上審批權限的工業企業項目,在審覈階段,應要求業主提供環保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

第五十九條 經貿部門職責:

(一)在上報或者審批產業園區建設規劃時,應當依法組織環境影響評價。

(二)負責指導督促產業園區落實污染集中處理設施,指導督促區內企業落實環保工作。

(三)在審批和核準工業企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時,對未提供具有審批權限的環保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意見的,不予辦理審批或覈准;屬於備案項目的,在項目備案後應告知項目業主向環保部門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四)對屬於市級以上審批權限的工業企業項目,在審覈階段,要求業主提供環保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

(五)嚴格執行國家產業政策。組織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積極推進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提請政府關閉、淘汰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工藝、裝備和產品;負責制定並監督落實產業結構調整措施,指導和督促企業開展技術改造及污染治理。

第六十條 國土資源部門職責:負責制定並認真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相關規劃,對不符合相關規劃要求的工業企業不予辦理用地審批地手續。

第六十一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職責:對未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的工業企業不予辦理建設施工許可證。對未辦理竣工環保驗收的工業企業不予辦理工程竣工驗收。

第六十二條 城鄉規劃部門職責:認真執行城市總體規劃等相關規劃。對不符合相關規劃要求的工業企業,不予辦理選址意見書、總平審批等相關手續。

第六十三條 水利部門職責:負責督促供水部門對環境違法企業依法採取限水、停水、斷水等措施。嚴格控制工業企業在江、河、湖、庫設置排污口。

第六十四條 海洋與漁業部門職責:認真執行海洋功能區劃和海洋環境功能區劃,負責企業排海口設置建議及意見。協助調查處理工業企業污染事故。

第六十五條 外經貿部門職責:負責招商引資中對外資的產業引導,依據環保部門對項目的審覈意見實施項目准入審查;配合環保部門監督外商投資企業執行環保法律法規,協調解決有關環保問題。

第六十六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職責:督促所出資企業貫徹落實環保法律、法規,建立健全環境保護責任制。負責將環保工作作爲管理績效考覈的重要內容,納入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覈之中,並與企業負責人的酬薪管理相掛鉤。

第六十七條 工商部門職責:

(一)工業企業的經營範圍中有屬於法律、法規規定,在登記前須經環境影響評價、辦理環保審批手續的項目,應當憑環保審批文件或許可證件辦理營業執照

(二)對因違反環保法律法規被責令停業、關閉的工業企業,根據環保部門的抄告,依法責令其辦理變更、註銷登記手續;拒不辦理的,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三)按照職責分工依法查處無證經營行爲。

第六十八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職責: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爲,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發生。

第六十九條 銀行業管理部門職責:督促各金融機構對未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或者竣工環保驗收的工業企業,不予新增授信支持。監督各金融機構將企業環保守法情況作爲授信審查條件,嚴格審批、嚴格管理。

第七十條 電力監管機構職責:負責監督供電企業嚴格執行差別電價等節能減排電價政策;嚴格執行政府有關部門做出的對淘汰、關停企業和環境違法企業依法採取停、限電措施的決定。

第七十一條 公安部門職責:

(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負責發放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核發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檢查。

(二)負責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負責丟失、被盜放射源的立案偵查和追繳,參與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應急工作。

(三)依法查處涉及環保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第七十二條 監察部門職責:負責對下一級人民政府、本級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環保職責情況實施行政監察。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工業企業,將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理。

第七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本規定,造成污染事故和其他嚴重後果的,由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依規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七十五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