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幹部管理規定

管理是指一定組織中的管理者,通過實施計劃、組織、領導、協調、控制等職能來協調他人的活動,使別人同自己一起實現既定目標的活動過程。下面和小編一起來看,國有企業幹部管理規定,希望有所幫助!

國有企業幹部管理規定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爲規範和加強公司中層幹部管理,充分調動中層幹部的工作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逐步建立起一支廉潔、高效、精幹的幹部隊伍,依據集團公司有關幹部管理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管理範圍:公司領導班子成員屬集團和股份公司管理的幹部,按集團和股份公司有關管理規定執行。本《辦法》適用於下列人員:

(一)公司代理總工程師、公司總經理助理、副總師;

(二)公司總部各部門經理(主任)、副經理(副主任)、經理助理;

(三)分公司、子公司班子成員;

(四)分公司各部門經理(主任)、副經理(副主任)、經理助理;

(五)公司所屬社區中心、動力處的經理、副經理、經理助理。

第三條 管理原則

(一)黨管幹部原則;

(二)德才兼備、以德爲先原則;

(三)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四)雙向選擇、擇優聘任原則;

(五)組織認可、羣衆認可、市場認可原則;

(六)權利與責任義務統一、激勵與監督約束並重原則。

第二章 資格條件

第四條 基本條件

(一)堅持黨的領導,有較高的理論和政策水平,以德爲先,有良好的道德情操;

(二)有較強的事業心、進取心和團隊意識,勇於創新,廉潔從業,忠誠於公司,認真履行企業經濟責任、政治責任、社會責任;

(三)執行和落實公司發展戰略,具有較突出的工作業績,具有較強的決策分析能力、經營管理能力、組織能力、溝通協作能力、處理複雜問題和突發事件的能力,具有開拓創新精神和市場競爭意識;

(四)具有履行崗位職責所必須的文化專業知識,熟悉本行業產業政策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熟悉公司主業和本崗位相關領域的市場變化趨勢和發展情況;

(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質和能夠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素質。

第五條 任職資格

(一)具有累計5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二)新提拔擔任公司總部各部門、二級單位(部門)正職的,應當具有同層級副職2年以上工作經歷;新提拔擔任公司總部各部門、二級單位(部門)副職的,應當具有3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四)初次擔任副職時,年齡應在40週歲以下。

第六條特別優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可以適當放寬任職資格條件。

第七條依據國家有關法規和黨紀政紀的規定,對中層幹部實行迴避制度。

第三章 職數和任期

第八條公司總部各部門、分公司、子公司等的中層幹部應做到職責清晰,各負其責。設爲法人組織的子公司,其董事會、監事會及領導班子成員應按照《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運行。

第九條根據部門的業務覆蓋面和分公司、子公司等二級單位的規模差異,爲確保公司管控主體精幹高效,合理確定和從嚴控制部門、單位領導人員職數。

分公司、子公司可設經理、書記(兼任工會主席、紀委書記)、總工程師、經營和生產副總經理各1人。

公司總部、分公司各部門可設經理(主任)1人,副經理(副主任)或經理助理1~2人,也可以不設副職。

公司所屬社區中心、動力處可設經理1人,副經理或經理助理1人,也可以不設副職。

配備時原則上不得突破職數,也可根據單位的規模減少領導人員職數。

第十條分公司、子公司單位黨政主要領導任職,條件具備的可按照“雙向進入”的原則,交叉任職。

第十一條 中層幹部實行任期制

(一)公司管理、聘任的領導幹部每屆任期三年;正職男不超過50週歲,女不超過45週歲;副職男不超過45週歲,女不超過40週歲;

(二)根據黨委換屆與中層以上幹部換屆相協調的原則,按照每屆任期三年進行黨委換屆;

(三)任期屆滿經考覈合格的可以連任,連續兩個任期的應進行交流或者換崗;在年度或任期內考覈不合格的予以免職,

(四)因人才稀缺或確因工作需要,經公示可以延長任職期限;

第四章 選拔任用

第十二條選拔中層幹部,採取組織選拔、競爭上崗、社會招聘等方式進行。對於公司稀缺崗位人員,可加大競爭性選拔的力度,推行運用市場人才機制吸引和選聘高層次管理人員。

第十三條任用中層幹部,可以採取委任制、聘任制、選任制三方式。

(一)公司總經理助理、副總師、總部部門正副職、分公司領導班子成員以及分公司部門正副職實行聘任制;

(二)子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成員實行委任制;

(三)各單位黨委負責人按照黨章和中央有關規定實行選任制;

(四)全資子公司領導班子成員實行聘任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由公司組織考察後,向其董事會推薦,其董事會決定聘任並向公司備案。

(五)公司所屬社區中心、動力處的經理、副經理及經理助理實行聘任制。

第十四條 選聘原則

(一)公司總經理助理、副總師的聘任/解聘經組織考覈,由公司總經理提名,提交公司黨政聯席會議討論通過後,由公司總經理批准簽發任職文件;黨羣幹部由黨委書記提名,提交公司黨政聯席會討論通過後,由公司黨委書記批准簽發任職文件。

(二)公司總部正副職,分(子)公司班子成員和分公司部門正副職以及所屬社區中心、動力處正副職的選用,根據職數配備及任職資格要求,實行民主推薦、競聘上崗、領導班子提名等方式進行聘任。

第十五條 民主推薦(或領導班子提名)選拔任用程序:

(一)民主推薦(或領導班子提名)→溝通醞釀→確定考察對象→組織考察→徵求有關方面意見→形成考察報告→討論決定→任前公示→予以任職→任職談話

(二)民主推薦(或領導班子提名)選拔任用程序說明:

1.民主推薦。幹部換屆按照崗位設置推薦;個別提拔按照擬任職位推薦。公司成立考覈組,採取無記名投票和個別談話兩種方式進行民主推薦工作。

2.溝通醞釀。主要領導在班子內部進行個別溝通醞釀,徵求各單位黨政主要領導意見。

3.確定考察對象。根據民主推薦結果和領導醞釀意見確定考察對象。

4.組織考察。採取廣泛談話瞭解情況、查閱考察對象年度考覈資料及必要的專項調查等方式進行。

5.徵求有關方面意見。採取多維度、寬範圍,縱向與橫向有機結合的方式,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

6.形成考察報告。綜合分析考察情況,並與考察對象所在單位黨政主要領導溝通考察情況,以及由紀檢監察部門出具考察廉潔自律情況和評價後,形成考察報告。

7.討論決定。公司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民主討論、集體決策,形成集體決策意見。

8.任前公示。公示時間爲5個工作日。

9.予以任職。公示期滿,公司黨政對無問題及無異議的人員發文聘任,並由總部、分公司人力資源部填寫《公司幹部任免審批表》存檔備查。

10.任職談話。新提拔的中層幹部,公司(分公司)主要領導與其進行談話;公司紀委領導與其進行廉政談話。

第十六條 競聘上崗選拔任用程序:

(一)公佈競聘方案→競聘人員申請報名→資格審查→組織召開競聘大會→競聘演講答辯→競聘演講答辯考覈打分→競聘演講答辯得分統計彙總→形成競聘考覈專項報告→討論決定→任前公示→聘用任職→任職談話

(二)競聘上崗選拔任用程序說明:

1.公佈競聘方案。公司制定競聘方案,方案中包括競聘規則、競聘職位、任職資格條件、競聘組織機構以及競聘程序等,並予以公佈。

2.競聘人員申請報名。本着自願的原則,由申請人到公司競聘工作辦公室申請報名,並填寫報名表。

3.資格審查。公司競聘工作辦公室對所有申請人員進行資格審查,確定符合條件的競聘人員,並將資格審查結果上報公司。對不符合競聘條件的,需向本人當面說明原因反饋意見。

4.組織召開競聘大會。公司競聘工作辦公室通知符合競聘條件的競聘者準備書面的競聘報告;組織公司班子成員、考覈組成員、職工代表、競聘人員以及紀檢監察人員召開競聘大會。

5.競聘演講答辯。由競聘者在規定時間內作演講報告;競聘人員演講後,競聘考覈人員針對競聘人員所競聘職位的特點和競聘演講內容提出二個或以上的問題,由競聘者現場在規定時間內進行答辯。

6.競聘演講答辯考覈打分。競聘者答辯後,由公司班子成員、考覈組成員、職工代表對競聘者競聘演講答辯進行打分。

7.競聘演講答辯得分統計彙總。競聘工作辦公室對競聘人員競聘答辯得分進行統計,計算競聘者的最後得分。

8.形成競聘考覈專項報告。競聘工作辦公室對競聘、演講答辯、演講答辯打分以及演講答辯得分統計等情況形成競聘考覈專項報告。

9.討論決定。召開黨政聯席會議,聽取競聘工作辦公室提交的競聘考覈報告,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民主討論、集體決策,確定擬聘人選決策意見。

10.任前公示。將擬聘人選在全公司範圍內公示5天。公示期內對擬聘人員有意見反映,競聘工作辦公室將如實反饋至公司紀委,由公司紀委牽頭負責紀檢監察部門進行調查覈實,經覈實無誤後及時上報公司,公司將根據實際情況重新研究討論,對情況屬實且確不符合任職條件的將及時取消聘用資格。

11.聘用任職。公示期滿,公司黨政對無問題及無異議的擬聘人員發文聘任,並由總部、分公司人力資源部填寫《公司幹部任免審批表》存檔備查。

12.任職談話。對聘任的中層幹部,公司(分公司)主要領導與其進行談話;公司紀委領導與其進行廉政談話。

第十七條公司進行社會招聘中層幹部的程序和辦法,詳見《招聘管理辦法》。

第五章 考覈評價

第十八條公司中層幹部的考覈,按照“綜合評分、共同參與、末尾淘汰”的原則每年進行一次,考覈採取關聯方相互考評、同級末位淘汰的辦法,具體考覈程序詳見《中層以上幹部綜合考覈評價辦法》。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中層幹部須按照中央有關規定及公司《領導人員廉潔從業實施細則》嚴格自律。黨員幹部要按照《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等有關規定,自覺接受黨組織和黨員的監督。

第二十條監督管理工作堅持以預防爲主、事前監督爲主,通過考覈評價、誡勉談話、函詢等方式實施。

第二十一條公司分公司、子公司的正職和分公司營銷、採購及生產單位(部門)的正職在離任或任期屆滿時,須依照有關規定,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必要時,依照有關規定進行任中經濟責任審計。

第二十二條堅持職工代表對中層幹部民主評議制度,要結合年度考覈的要求開展民主評議,並公佈評議結果。

第二十三條實行黨員領導人員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依據《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按照管理權限,向公司黨委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領導人員中的非中共黨員需要報告有關事項的,應當報告。

第二十四條中層幹部親屬,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實行任職迴避;

(一)在同一領導班子或部門中任職的;

(二)一方在領導班子任職,另一方在其分管的部門、單位及工程項目、聯營、投資項目中任領導職務的;

(三)一方爲各單位黨政一把手,另一方在營銷、財務、採購等經濟部門任職的;

(四)公司領導班子及主管部門提出需要任職迴避的。

第二十五條親屬是指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以及近姻親關係的。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權限和有關法律法規給予經濟處罰、組織處理、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接受不正當利益,或者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二)泄露公司商業祕密,損害公司合法權益的;

(三)違反財政金融制度或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

(四)違反企業規章制度、程序或者辦事規則,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

(五)因經營決策失誤造成公司重大損失的;

(六)因管理不善造成國有資產嚴重流失的;

(七)因用人失察、失誤造成惡劣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

(八)對安全、質量、環保等重大及以上責任事故和重大羣體性事件負有領導責任的;

(九)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七章 培訓交流

第二十七條 加強理論學習和業務培訓

(一)堅持公司(分公司)黨委中心組學習制度,制定和落實中心組年度學習計劃,每月至少集中學習一次,實行領導人員參加中心組學習考勤制度。分公司黨委每年12月31日前將學習情況向公司黨委報告。

(二)實行分類培訓、綜合培養,重點提高中層幹部的學習能力、領導能力、經營管理能力和創新能力。

第二十八條建立公司中層幹部學習培訓檔案,鼓勵和支持公司中層幹部開展有利於職業發展的在職自學和自主選學。

第二十九條完善公司中層幹部交流制度,對需要重點培養和因工作需要,按照規定需要回避需要交流的,應當予以交流。在同一崗位任職滿2個任期,任職達到6年的,原則上應予交流或者換崗。

中層幹部交流可以在公司所屬單位之間、所屬單位與公司總部之間進行。

第八章 後備建設

第三十條加強公司後備隊伍建設。制定後備隊伍培養計劃,按照培養爲主、動態管理、統一使用的原則,建設一支素質優良、數量合理、結構科學的後備隊伍。

第三十一條 推選和確定公司後備人員

按照注重培養鍛鍊、備用結合、動態管理、提高質量的原則,建立健全企業後備幹部隊伍選拔、培養、管理、使用的機制。

後備幹部的推選和確定每三年進行一次,按照領導班子職數正職1:2和副職1:1的比例確定。形成梯次年齡結構,專業結構合理搭配,注重培養和選拔複合型、創新型人才。

第三十二條後備幹部的選拔應當拓寬渠道、堅持條件、發揚民主。後備人員的考察工作流程爲:民主推薦→研究提名→上報審定。

第九章 退出

第三十三條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免職(解聘)或者撤職:

(一)任期屆滿未被續聘(任)的;

(二)在任期(年度)考覈評價中被確定爲不稱職的;

(三)任期中綜合考覈評分進入末位淘汰率2%以內的;

(四)因違紀違法被追究責任的;

(五)因健康原因長期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六)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應當免職的。

第三十四條實行公司中層幹部辭職制度。辭職包括因公辭職、自願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

因公辭職是指因工作需要,辭去現任職務。

自願辭職是指公司中層幹部因個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辭去現任職務。

引咎辭職是指領導人員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等,不宜再擔任現職,由本人主動提出辭去現任職務;、

責令辭職是指領導人員應當引咎辭職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適合擔任現職,本人未提出辭職的,通過一定程序責令其辭去現任職務。

第三十五條公司中層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辭職:

(一)在涉及國家安全、重要機密等特殊崗位任職,且不滿解密期限的;

(二)重要項目或者重要任務尚未完成,而且必須由本人繼續完成的;

(三)其他原因不能立即辭職的。

第三十六條公司中層幹部達到規定的退休年齡,應當退休並辦理退休手續,確因人才稀缺或工作需要須返聘的,可履行返聘手續。

第三十七條公司領導人員離職或者退休後,繼續對原任職部門、單位的商業祕密和核心技術負有保密責任和義務,保密期限按照國家和公司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公司中層幹部因年齡限期原因退下來,條件符合的正職可聘副職,如不任職可享受下一級工資等待遇。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國有企業幹部管理規定2

爲了不斷完善和加強幹部管理工作,進一步推進公司幹部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根據XX號文件精神和單位實際,現將公司、分公司兩級領導幹部和公司部室負責人的相關管理制度明確如下:

一、離任交接制度

1、因工作崗位變動、分工調整等組織原因或其他因素導致領導幹部不再履行現崗位職責時要進行離任交接。

2、交接工作要本着服務於公司改革、發展和本單位、部門工作需要的原則,體現及時、準確、全面、細緻、重點突出的原則。

3、交接工作的內容爲本崗位職責要求的工作和分管的其他工作及離任人或繼任人認爲有必要的其他工作。

4、交接工作要履行文字手續,經雙方簽字,單位加蓋公章各存一份備查。

5、交接工作要條款清晰,對重點工作的進展情況應具體交待,對可能導致工作交接後責任不明的重要事項,要另做詳細說明。

6、交接工作需在離開崗位前一週內完成,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交接須向上級組織報告並取得同意。

7、如本崗位暫時無繼任人,需同本單位主要領導或代理本崗人員交接。

8、對交接不認真,不負責任者,上級組織有權責令重新交接或組成工作組監督交接。

9、對因客觀原因導致無法進行正常交接的(如突發疾病等),由本單位主要領導組織專人成立調查小組進行了解、調查,出據書面材料,以備接收。

10、領導幹部離任後沒有履行交接手續,或交接時有意隱瞞問題,影響工作的,要追究有關人的責任,造成嚴重損失的,按瀆職追究責任。

二、述職制度

1、每年年終,公司、分公司兩級領導幹部和公司部室負責人要撰寫述職報告(公司領導報XX組織部,分公司和公司部室負責人交公司黨委組織部),述職報告要本着實事求是的原則,對一年來思想、學習、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分管工作情況進行認真總結,不得由他人代筆。

2、述職內容包括德、能、勤、績、廉的主要表現,要全面、客觀,既要有工作成績說明,又要有存在問題的剖析;既要客觀地說明本人在領導班子集體中發揮的作用,又要分析成績取得的主、客觀因素,不能以工作中的成績掩蓋存在的不足或問題。

3、兩級領導幹部應在一定範圍內述職,其他人員述職要按照組織部門要求進行。

三、公示制度

1、凡擬任公司所屬單位(含公司機關部門)領導幹部職務和相應後備幹部人選,經公司黨委(擴大)會議研究後,均應公示。

2、公示形式一般爲佈告、召開會議、報刊、網絡公佈等形式,期限一般爲7天。

3、公示內容主要爲擬提任人選的姓名、性別、年齡、學歷、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政治面貌、主要工作學習經歷、擬任職務以及公示受理部門聯繫方式、聯繫人員等內容。

4、反映問題者應具署真實姓名、身份及所在單位,反映問題應具體、明確,有據可查。對反映出問題的人員和問題要嚴格保密,對違紀人員,要追究責任,保護反映問題的人員不受打擊報復。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影響公司幹部工作正常進行的,經查實,視情節對有關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

5、公司組幹部門對反映出來的問題要進行彙總分析,對有問題反映但經認定不影響選拔任用的,不予調查;需要調查的,組成調查組專門進行了解;對反映擬選任人選有嚴重違法違紀問題的,會同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共同進行覈實。

6、公示後無問題或有反映但經認定不影響選拔任用的,按程序任命(聘任);有問題反映經認定不符合《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規定的選拔任用工作資格的,需再次提交黨委(擴大)會議重新研究,取消任職資格,同時向公示對象所在單位進行通報和說明;問題一時難以澄清的,暫緩提交黨委(擴大)會研究,組工部門繼續對有關問題進行覈實,一般應在專題會前出具結論性意見。

四、見習期制度

1、對新提拔的領導幹部均實行幹部見習期制度(選舉產生的領導幹部除外)。

2、見習期爲一年,見習時間自任用文件下發之日起計算。

3、見習期間,見習者本人應定時寫出見習總結,對一年來履行崗位職責過程中德、能、勤、績、廉德主要表現進行全面、客觀的總結匯報。

4、本單位(部門)負責出具據試用期鑑定,經組織考覈勝任現職的,正式行文任職;經考覈不勝任見習職務的,免(解聘)見習職務,按試用前相應職級安排工作。

5、見習期間,享有現領導崗位低一崗級的待遇。

五、請銷假制度

爲了加強幹部管理,保證公司各項工作正常運轉,現就兩級領導幹部請假制度重申如下:

1、所屬各單位領導幹部成員、公司機關部室負責人外出必須履行請銷假手續。

2、本制度所指請假是領導幹部離開現工作場所、不能正常履行崗位職責。

3、所屬各單位兩位主要領導不得同時外出,正職外出必須明確一名班子成員代其主持工作。

4、根據上級文件精神,公司行政正職外出必須向XX公司總經理請假,黨委正職外出必須向XX公司黨委書記請假。其他領導幹部三天之內應向本單位主要領導請假,3—10天應向公司組織(人力資源部)請假辦理相關手續,回來後及時銷假。以上手續必須嚴格執行,違者提出嚴肅批評。對工作造成影響的,給予紀律處分。

國有企業幹部管理規定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規範幹部管理工作,進一步加強幹部隊伍建設,更好地爲集團改革發展服務,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集團公司、權屬公司和相關單位的幹部管理工作。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幹部,是指集團公司、權屬公司和相關單位的中層管理人員、科級管理人員和在管理部門從事業務工作的人員。

章中層管理人員選拔任用

第一節一般要求

第四條中層管理人員選拔任用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競爭、擇優原則;

(二)堅持黨管幹部的原則;

(三)堅持任人唯賢、以德爲先、德才兼備原則;

(四)堅持羣衆公認、注重實績原則;

(五)堅持民主集中制和依法辦事原則。

第五條選拔任用中層管理人員,應建立健全以品德、知識、能力和業績爲導向的考覈評價體系和選用標準,樹立正確的用人導向,及時發現、選拔任用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風上過得硬的優秀人才。

第六條選拔任用中層管理人員,應根據中層管理人員隊伍工作的需要,有計劃地進行,逐步做到規範化、制度化。對適合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的空缺職位,應積極推行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

第二節選拔任用程序

第七條選拔任用中層管理人員,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一)根據工作需要,由公司黨委研究決定是否補缺;

(二)成立考察組,制定工作方案;

(三)採取公司班子集體推薦、會議投票推薦或個別談話推薦的'方式進行民主推薦;

(四)考察組綜合分析民主推薦情況,提出重點考察人選建議,向公司黨委彙報;

(五)公司黨委研究決定確定重點考察人選;

(六)發佈考察預告;

(七)組織考察;

(八)考察組提出擬任用人選意見,向公司黨委彙報,公司黨委醞釀;

(九)公司黨委會或黨委擴大會議討論決定任用人選;

(十)任前公示;

(十一)組織談話,下發任命或聘任文件,履行有關法律和規定手續。

第八條選拔任用中層管理人員,在公司黨委領導下由組織人事部門組織實施。

第九條平級調動的可以不經過本制度第七條規定程序。

第三節公告、資格審查

第十條選拔任用中層管理人員,應當在適當範圍內發佈公告,公告內容包括選拔職位以及職位說明、選拔範圍、推薦條件與資格、選拔程序、時間安排等。

第十一條根據職位需要,合理確定推薦人員的範圍。被推薦人員應符合《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的基本條件和任職資格要求,應符合崗位所需要具備的條件和任職資格要求。

第十二條特別優秀的青年人才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或越級提拔。

第四節組織考察

第十三條實行考察預告制,根據公司黨委決定,將考察對象的基本情況、考察時間、考察組聯繫方式等,在一定範圍內發佈考察預告。

第十四條考察組依據幹部選拔任用條件和選拔職位的職責要求,堅持德才兼備原則,對考察對象進行德、能、勤、績、廉全面考察,對是否適合和勝任選拔職位做出評價。

考察工作注重考察對象的工作實績、羣衆公認程度、心理素質、身體素質、溝通能力等。

第十五條考察採取個別談話、民主測評、查閱資料、專項調查、同考察對象面談等方法進行。

第五節決定任用

第十六條考察組根據考察情況,研究提出任用建議,向公司黨委彙報。

第十七條在確定初步人選後、討論決定任用前,應聽取紀委意見和充分醞釀。醞釀在公司規定的適當範圍內進行。

第十八條公司黨委會討論做出任用決定。意見分歧較大,或者有重大問題不清楚的,應暫緩做出決定。對影響做出決定的問題應及時查清,避免久拖不決。

第十九條在公司黨委會或黨委擴大會議討論決定後、下發任職通知前,對擬任職人員應進行公示。公示期一般爲七天。公示結果不影響任職的,辦理任職手續。

第六節紀律和監督

第二十條選拔任用中層管理人員,必須遵守以下紀律:

(一)確保公平、公正、公開;

(二)抓好民主推薦、組織考察、討論決定三個關鍵環節,嚴格按照工作方案中的原則、標準和程序操作,不準在實施過程中隨意更改;

(三)嚴格執行幹部選拔任用迴避制度;

(四)參與人員應自覺遵守有關規定,不準弄虛作假,搞非組織活動;

(五)考察組人員應嚴格遵守工作紀律,特別是嚴格執行保密制度;

(六)應客觀、全面地反映和提供考察對象的真實情況,不得誇大、隱瞞或者歪曲事實。

第二十一條紀委應加強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對違反本制度第二十條的,將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三章幹部選拔任用事項報告

第二十三條各級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負責本級黨委管理的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的報告工作,並負責審覈下一級組織人事部門報告的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

第二十四條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要求書面報告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經批覆同意後方可繼續進行:

(一)在機構變動或者主要領導成員已經明確即將離任時確因工作需要提拔、調整幹部的;

(二)越級提拔幹部的;

(三)個別特殊需要的人選,不經民主推薦,由組織推薦提名作爲考察對象的;

(四)超職數配備幹部的;

(五)其他應當事先報批的事項。

報告內容包括提拔調整幹部的原由,擬提拔調整對象個人情況、任用意向、職數配備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並附報“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表”。

第二十五條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做出決定前應當徵求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的意見:

(一)破格提拔幹部的;

(二)提拔任用幹部民主推薦得票較低的;

(三)除領導班子換屆、機構改革、競爭上崗外,一次提拔調整幹部五人以上的;

(四)領導幹部的近親屬在其所在單位內提拔任用的;

(五)隨領導幹部從原工作單位調入直接提拔的;

(六)因被問責受到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影響期滿擬重新任用的;

(七)重要崗位提拔任用幹部的;

(八)其他需要徵求意見的事項。

本條第四項所稱領導幹部,是指集團公司權屬各子公司、分公司領導班子成員及公司機關中層管理人員;所稱領導幹部的近親屬,是指與領導幹部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係的人員。

本條第七項所稱重要崗位,是指與人、財、物有直接或密切關係的崗位。

徵求意見以書面形式報告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並附報擬提拔任用幹部的“幹部任免審批表”、考察材料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等。

第二十六條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審覈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應在接到報告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

不能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做出明確答覆的,應當與報告單位進行溝通,說明有關情況,並明確要求暫不要提交黨委(擴大)會議討論研究。

第二十七條集團公司組織人事部門受理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受理。接收報告。

(二)審覈。提出審覈建議意見。

(三)決定。將提出的審覈建議意見報經公司領導批准同意後作出審覈意見。

(四)答覆。按照公司領導批示將審覈意見批覆報告單位。

第二十八條報告事項未經答覆,不得提交黨委(擴大)會議討論決定相關任用事項。黨委(擴大)會議討論研究有關幹部任用時,本級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如實報告徵求意見的情況。

第二十九條凡違反本制度做出的幹部任用決定,應當予以糾正,並按照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條凡應報告而未報告或者在報告和受理審覈工作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按照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幹部調配

第一節一般要求

第三十一條幹部調配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科學規劃、按需調配。幹部調配工作要在科學定編、定崗、定責的基礎上,根據集團總體發展規劃和幹部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合理調配人員。

(二)保證重點、統籌兼顧。幹部調配要在保證重點管理崗位需要的同時,統籌考慮集團整體發展需求。同時應確保幹部隊伍的相對穩定。

(三)注重結構、優化隊伍。幹部調配要本着發揮人才效用最大化的原則,根據調配人員專業特長、能力特點合理調配。

第三十二條調配工作相關單位和人員要樹立全局意識,堅持按原則辦事,下級服從上級,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

第二節調配的主要方式

第三十三條幹部調配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因工作需要調動;一種是個人申請調動。

第三節調配的程序

第三十四條權屬公司和相關單位幹部因工作需要調動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集團公司組織人事部門根據公司決定下達調令;

(二)權屬公司和相關單位組織人事部門根據調令開具幹部人事關係介紹信;

(三)調配人員持幹部人事關係介紹信到集團公司組織人事部門報到;

(四)集團公司組織人事部門辦理相關調動手續,介紹調配人員到相應單位報到。

集團公司幹部因工作需要調動的,由集團公司組織人事部門根據公司決定直接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五條個人申請調動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個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原單位同意調出後,開具“幹部商調函”,簽署同意調出意見並加蓋公章;

(二)擬調入單位同意接收後,簽署同意調入意見並加蓋公章;

(三)將簽署同意調出、調入意見的“幹部商調函”報集團公司組織人事部門,經集團公司組織人事部門對擬調動人員進行相關情況瞭解後,提出調動意見或建議;

(四)經集團公司研究同意後,辦理相關調動手續。

第三十六條調配人員要按調令或幹部人事關係介紹信所限日期報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