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隊手機管理規定

管理制度的主要特徵

1、權威性。管理制度由具有權威的管理部門制定,在其適用範圍內具有強制約束力,一旦形成,不得隨意修改和違犯;

2、完整性。一個組織的管理制度,必須包含所有執行事項,不能有所遺漏,如發現或新的執行事項產生,應相應的制定管理制度,確保所有事項“有法可依”;

3、排它性。某種管理原則或管理方法一旦形成制度,與之相牴觸的其他做法均不能實行;特定範圍內的普遍適用性。各種管理制度都有自己特定的適用範圍,在這個範圍內,所有同類事情,均需按此制度辦理;

4、可執行性。組織所設置的管理制度,必須是可執行的,不能偏離組織本身事務,成爲一紙空文;

5、相對穩定性。管理制度一旦制定,在一般時間內不能輕易變更,否則無法保證其權威性。這種穩定性是相對的,當現行制度不符合變化了的實際情況時,又需要及時修訂。

6、社會屬性。因而,社會主義的管理制度總是爲維護全體勞動者的利益而制定的。

7、公平公正性。管理制度在組織力對每一個角色都是平等的,任何人不得在管理制度之外。

▼※目錄※▼
【1】部隊手機管理規定(精選3篇)【2】部隊衛生管理制度(精選6篇)
【3】關於部隊手機的管理制度(精選3篇)【4】部隊文職人員管理制度(精選3篇)

【1】部隊手機管理規定(精選3篇)

它是實施一定的管理行爲的依據,是社會再生產過程順利進行的保證。合理的管理制度可以簡化管理過程,提高管理效率。下面是小編爲大家收集的部隊手機管理規定,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部隊手機管理規定1

1、士兵參加部隊組織的教育、操課、會議等集體活動時,不得使用手機。

2、不得利用手機儲存、發送不健康短信、圖片、短片和非法言論,不得利用手機上網。

3、手機通常爲“一機一號”,變更手機號碼或使用多個號碼時,應當按規定報批,更換機型應及時備案。

4、不是使用手機對象的士兵持有手機的,必須上繳所在單位集中保管,在其回家探親時發還使用,返回部隊後再集中保管。

5、嚴禁將手機帶入保密要害部門部位和涉密會議場所;

6、各單位對士兵使用手機情況要經常檢查督察,及時瞭解士兵使用手機通信的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7、對擅自持有、使用手機的,應當一律收繳。

8、嚴格限制使用3G手機,已使用3G手機的,必須關閉遠程數據同步、位置服務等功能。對違反規定在不應該使用手機的場合使用手機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和適當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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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隊手機管理規定2

軍人在使用智能手機的時候,要注意以下幾點:

1、軍人必須使用國產手機,禁止使用蘋果手機,蘋果手機都有外國硬件,有很大機率造成泄密。

2、軍人使用的手機號碼要進行實名認證,使用人員、手機型號、以及社交軟件都要進行備案。

3、不得在涉密場所使用手機,禁止在手機上上傳關於部隊的任何資料,最主要的是,軍人不得連接外國互聯網,這都會造成泄密事件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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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隊手機管理規定3

《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第二百零四條,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軍隊單位應當採取審批備案、規範使用時機場合、設置禁用標誌、屏蔽信號等有效措施,嚴格控制移動電話的使用與管理。因工作需要確需使用公網移動電話,必須經團以上單位首長批准,並報所在單位司令機關備案。

使用移動電話,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禁在執行作戰、戰備、訓練、演習任務時攜帶和使用公網移動電話;

(二)嚴禁將移動電話帶入作戰室、情報室、機要室、通信樞紐、涉密會議會場、軍用飛機和艦(船)艇、重要倉庫、導彈發射陣地、武器裝備試驗場、戰備工程等涉密場所;

(三)嚴禁在具備有線通信條件的場所使用移動電話辦理公務;

(四)嚴禁使用公網移動電話談論、傳遞和存儲涉密信息;

(五)嚴禁在辦公場所使用移動電話聯接國際互聯網或者使用具有實時視頻通話功能的移動電話;

(六)嚴禁將公網移動電話聯接涉密計算機;

(七)嚴禁在公務活動中使用移動電話錄音、攝影、攝像和開通定位服務功能;

(八)嚴禁在非加密狀態下使用軍用移動電話談論、傳輸涉密信息;

(九)嚴禁將軍用移動電話帶到國(境)外或者提供給無關人員使用;

(十)嚴禁使用外國公司、外資企業、國(境)外人員贈送的移動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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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部隊衛生管理制度(精選6篇)

現如今,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一般制度是怎麼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部隊衛生管理制度(精選6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部隊衛生管理制度1

第一條爲了加強軍隊人員及其家屬醫療費用管理,合理使用衛生資源,保障軍隊人員及其家屬的基本醫療需求,依據《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條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軍隊人員及其家屬醫療費用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軍隊人員,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士兵、學員以及軍隊管理的離休退休幹部職員和正式工人。

本規定所稱軍隊人員家屬,是指軍隊人員的配偶、子女及經組織批准隨軍供養的父母、公婆、岳父母。

第三條軍隊人員及其家屬按照規定的醫療體系就醫。根據病情和醫療條件,戰區內需跨醫療體系診治的軍隊疑難病患者,由體系醫療介紹;需跨戰區醫療體系診治的,由大軍區級總醫院提出轉診意見,經大軍區級單位衛生部門介紹;有特殊情況的,由總後勤部衛生部介紹,享受免費醫療。未經規定單位介紹到非體系醫療單位診治的,按地方公費醫療收費標準收全費。其中,經患者所在單位批准的,醫療費由批准單位審覈報銷;未經單位批准的,醫療費由患者自理。

第四條軍隊醫療機構應當認真履行職責,按照規定的政治範圍收治和轉送軍隊傷病員,不得拒診拒收。對軍隊管理的離退休幹部的醫療應當優先保障。

第五條軍隊傷病員醫療需要的各種檢查、治療,包括使用合資、貸款和其他自籌經費購買的醫療設備和研究開發的新技術、新療法、自制製劑等,除本規定明確的收費對象和項目的,一律不得收費。

第六條軍隊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軍隊和當地政府的醫療收費標準,建立健全收費管理制度,軍隊醫療機構的主要醫療收費標準,應當張貼公佈,接受上級和羣衆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按規定開支的軍隊人員及其家屬的醫療費用,在衛生事業費中列支。

各單位應當加強對衛生事業費的管理,嚴格執行醫療費開支規定,不得剋扣或者挪用。衛生事業費的不足部分,由各單位用本級機動經費或者預算外經費予以彌補。

第二章 軍人醫療費用管理

第八條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士兵、學員和軍隊管理的離退休幹部(以下簡稱軍人),因傷病在本單位醫療機構或者憑本單位醫療機構轉診介紹信、本人身份證明以及師職以上幹部醫療保健證到體系醫院診治的,享受免費醫療。

第九條軍人因公外出、探親期間患急性傷病時,憑軍人身份證明可以在就近的軍隊醫療機構診治,享受免費醫療。附近無軍隊醫療機構的,可以在就近的地方醫療機構就診,醫療者憑診斷證明和急診收費單據由本單位審覈報銷。

在地方醫療機構或者非體系醫院住院的,應在一週內在本單位聯繫,病情穩定後,轉體系醫院或者本單位指定的軍隊其他醫療機構診治。病情穩定可以轉院而患者堅持不轉的,醫療費用由患者自理。

第十條軍人在地方單位工作、學習、進修時,憑所在地級以上單位政治、後勤機關證明和本人身份證明到就近軍隊醫療機構辦理臨時醫療關係,享受免費醫療;該地區無軍隊醫療機構的,經原單位批准,可以就近到地方醫療機構診治,醫療費憑診斷證明和收費單據由原單位審覈報銷。

第十一條女軍人持《準生證》在體系醫院分娩的,本人和新生兒享受免費醫療;在探親期間,持所在團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的介紹信、《準生證》和本人身份證明,在就近軍隊醫療機構分娩的,本人和新生兒享受免費醫療。

第十二條分散執勤人員因急性傷病,駐地駙近無軍隊醫療機構的,可以在就近的地方醫療機構診治,經所在團級以上單位批准,醫療費憑診斷證明和收費單據由本單位審覈報銷。

第十三條除本規定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情況外,軍人在地方醫療機構診斷和治療的,其費用由本人自理;個別特殊情況確需外診的,必須先經所在單位衛生部門和領導審查批准,爾後方可憑診斷證明和收費單據由批准單位審批報銷醫療費。

第十四條易地安置、尚未進幹休所或者尚未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經本人所在大軍區級機關政治部幹部部批准,不轉供給關係到外地與配偶或者子女一起生活,在本大軍區級單位內的,由原大軍區級機關政治部幹部部商居住地大軍區級機關政治部幹部部確定代管單位,並由本人將原單位每年衛生事業費的人員基本標準經費和補助標準經費轉交代管單位,傷病時在代管單位醫療體系內診治,接受免費醫療。特殊醫療仍由原單位和原體系醫院負責。

第十五條除因戰因公致傷,致殘需整形者外,軍人做而磨削、除皺、重瞼、酒窩成形、隆鼻、隆乳、減肥、牙齒正等以美容、整形爲目的的治療,費用由本人自理。

第十六條在實行獨立覈算、自負盈虧、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企業化工廠、軍辦廠礦、公司、軍人服務社、賓館、飯店、招待所、房地產開發單位和企業化管理的軍馬場、農場等各類企業、生產經營單位工作的軍人,在企業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的軍人,不計編制制定額的文職幹部、軍委、總部明確規定的下屬軍費供應的軍人,在軍內醫療機構診治時,一律按地方公費醫療收費標準交費。其費用列本單位生產經營成本或者從其損益中列支。

第三章 軍隊職員和工人醫療費用管理

第十七條各級機關、部隊、事業單位、子女學校、幼兒園、託兒所的職員和正式工人的醫療費用,按照本規定第二章第八條至第十五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在國家確定的邊疆境縣、沙漠區、邊遠地區的三類地區和總部確定的一、二類島嶼部隊的軍隊服務社、直屬工廠工作的職員和正式工人,享受醫療包乾待遇。

第十九條在實行獨立覈算、自負盈虧、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企業化工廠、軍辦廠礦、公司、軍人服務社、賓館、飯店、招待所、房地產開發單位和企業化管理的軍馬場、農場等各類企業、生產經營單位工作的職員和正式工人,在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的職員和正式工人,軍委、總部明確規定不屬軍區供應的職員和正式工人,在軍隊醫療機構診治的,一律按地方公費醫療收費標準交費。其費用列本單位生產經營成本或者從其收益中開支。

第二十條 軍隊單位僱請的臨時工,在軍隊醫療機構診治的,一律按地方自費醫療收費標準交費。

第四章 軍人、職員、工人的家屬醫療費用管理

第二十一條 下列人員享受免費醫療:

(一)已移交政府安置、仍隨配偶在軍隊幹休所居住,經批准由幹休所代管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

(二)現役軍官、文職幹部、軍隊管理的離休退休幹部軍士長、專業軍士犧牲或者病故後,其隨軍並享受定期生活補助費的配偶、子女和經組織批准隨軍批供養的無經濟收入,無獨立生活能力的父母、公婆、岳父母。

(三)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和軍隊管理的離休退休幹部的配偶,在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革命工作,後經組織批准隨軍,現無經濟收入的。

(四)隨軍居住西藏自治區無經濟收入的軍隊人員的家屬;

(五)臨時來隊的軍人、職員的配偶和子女(每年享受一次),父母(每四年享受一次),無經濟收入,在規定的臨時來隊期間因急性傷病,經團以上單位政治部門和衛生部門批准的。

第二十二條 下列人員享受包乾醫療:

(一)經組織批准隨軍無經濟收入的現役軍官、文職幹部軍隊管理的離休退休幹部、軍士長、專業軍士以及機關、部隊、事業單位的職員(含未移交地方管理的退休職員)的配偶,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經組織批准隨軍供養的父母、公婆、岳父母。

(二)具備隨軍條件未隨軍,仍在原籍居住的現役軍官、文職幹部、軍士長、專業軍士、連續工齡滿十五年的職員的無經濟收入的配偶、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

(三)未具備隨軍條件的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和連續工齡未滿十五年的職員,其戶口在部隊駐地(本縣、市),同現役軍官、文職幹部、職員生活在一起的無經濟收入的配偶和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

(四)夫妻均爲現役軍官或者文職幹部,其寄養在異地的子女。

(五)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和軍隊管理的離休退休幹部的配偶。在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革命、轉業到異地(跨市、縣)工作,現已辦理離休手續、返回到配偶所在部隊營區或者幹休所居住、在地方就醫確有困難、本人要求到軍隊醫療機構診治並經其配偶所在的師級以上單位幹部部門和衛生部門批准的。

(六)各級機關、部隊和事業單位中連續工齡滿十五的正式工人,其無經濟收入的配偶和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戶口在部隊駐地的。

第二十三條軍人、職員無經濟收入的父母和配偶、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臨時來隊期間,因非急性傷病在軍隊醫療機構診治,按地方自費病人收費標準的三分之一收費。

第二十四條各級機關、部隊和事業單位中連續工齡未滿十五年的正式工人,其無經濟收入的配偶、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在軍隊醫療機構診治,按地方自費病人收費標準的二分之一收費。

第二十五條已領取醫療補助費的現役軍官、文職幹部無經濟收入的配偶、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在軍隊醫療機構診治,按地方自費病人收費標準的二分之一收費。

第二十六條 以下人員按下列規定就診

(一)享受免費醫療或者醫療包乾的,憑免費醫療證、醫療包乾證在本單位的醫療機構或者憑本人所在醫療機構轉診介紹信在體系醫院診治。

(二)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的人員,持團級以上單位政治部門和衛生部門介紹信、本人身份證在軍隊醫療機構診治。

(三)在國家確定的邊疆國境縣、沙漠區、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總部確定的一、二類島嶼部隊和現役軍官、文職幹部、軍士長、專業軍士、職員和正式工人,其隨軍家屬按規定在內地休假、探親期間,憑醫療包乾證在附近的軍隊醫療機構診治,享受免費醫療;無醫療包乾證的,持團級以上單位政治部門和衛生部門證明、本人身份證按地方公費醫療收費標準的三分之一交費。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第十六條、第十九條規定的單位人員的家屬在軍隊醫療機構診治,一律按地方公費醫療收費標準交費。其費用列據在單位生產經營成本或者從其收益中開支。

第五章 免費醫療證和醫療包乾證管理

第二十八條 免費醫療證和醫療包乾證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免費醫療證和醫療包乾證,按年度由本人所在單位的醫療機構負責辦理,並經體系醫院覈准,雙方蓋章生效。辦理時,覈查戶口簿和有關證件;

(二)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的人員,在配偶所在單位辦理免費醫療證,由當地民政部門按國家規定的標準把其全年醫療經費撥給代管的幹休所,其中三分之一留配偶所在基層醫療機構,三分之二交體系醫院;

(三)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的人員,可持團級以上單位幹部部門和財務部門停發醫療補助費的證明,戶口簿,在居住地區就近的軍隊醫療機構辦理醫療包乾證;家屬臨時來隊期間,憑醫療包乾證享受免費醫療;需要特殊醫療時,由軍人或者職員所在單位和體系醫院負責;駐地附近無軍隊醫療機構或者本人不願辦理醫療包乾的,按有關規定發給現役軍官、文職幹部、軍士長、專業軍士醫療補助費。

(四)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的人員,憑女軍人所在團級以上單位幹部部門和財務部門停發醫療補助費的證明,可以在居住地區就近的軍隊醫療機構辦理醫療包乾證;需要特殊醫療時,由女軍人所在單位和體系醫院負責。

(五)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人員,在配偶所在單位辦理醫療包乾證,由本人將在地方的全年標準醫療經費轉交給軍隊,其中三分之一留配偶所在基層醫療機構,三分之二交體系醫院。

(六)除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人員外,辦理醫療包乾者,分別按現役軍官、文職幹部、職員和正式工人全年衛生事業費基本標準的二分之一繳納費用,費用交辦理醫療包乾聞證的基層醫療機構;

(七)已調到軍隊其他單位的現役軍官、文職幹部、軍士長、專業軍士、職員和正式工人,其隨軍家屬因正當理由未隨遷,符合免費醫療或者醫療包乾條件的,可以繼續在原單位辦理免費醫療或者醫療包乾。

第二十九條 下列免費醫療證或者醫療包乾證,使用到期滿爲止。

(一)已辦理轉業、復員手續的軍員、文職幹部、軍士長、專業軍士和調地方工作的職員、正式工人、其家屬已經辦理的免費醫療證或者醫療包乾證。

(二)已移交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職員和工人,其家屬已經辦理的免費醫療證或者醫療包乾證。

第六章 醫療用藥範圍及費用管理

第三十條軍隊人員的公費醫療用藥範圍,按照國家衛生部和財政部規定的《公費醫療用藥報銷範圍(試行)》(以下簡稱《用藥範圍》)執行。

第三十一條醫療機構對享受免費醫療、醫療包乾的人員所確需的《用藥範圍》內的藥品和自制製劑,不得收費;對《用藥範圍》內的藥品,嚴禁只開方不給藥。

第三十二條搶救治療因戰因公負傷的軍隊人員,不受《用藥範圍》限制;搶救治療其他享受免費醫療或者醫療包乾的人員,確需使用《用藥範圍》以外的藥品,由擔負搶救任務的科室領導提出,經醫院領導批准,不得收費。

在艱苦地區執勤或者執行特殊任務的部隊所需的特需藥品,按照總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患者或者其家屬堅持點名使用《用藥範圍》以外的藥品及營養、滋補、保健品,費用一律自理。醫療機構自定使用《用藥範圍》以外的藥品及營養、滋補、保健品,一律不得向患者及其所在單位收費。

第三十四條嚴禁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借行醫之便向患者、家屬及推銷或者代藥商推薦任何藥品及營養、滋補、保健品。

第七章 特殊醫療費用管理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所稱特殊醫療,是指經軍隊收治醫院診斷提出,確需對患者安裝心臟起搏器,轉換人工心臟瓣膜、人工晶體、人人骨、人工關節,施行血液透析,骨髓移植、髒移植,冠狀動脈搭橋,以及重度燒傷救治的統稱。

患者需作特殊醫療時,由體系醫院專家會診提出意見,醫院部(處)出具證明,患者所在單位填寫《軍隊人員特殊醫療審批表》,報軍級或者獨立師級單位首長批准後執行。

第三十六條特殊醫療應當使用國產材料,確需使用進口材料的,應當經醫院診斷確定;不需要使用進口材料,而患者或者家屬堅持使用的,其費用差額部分由患者自理。

第三十七條經批准的特殊醫療,除牀位費、《用藥範圍)》規定的藥品費外,其餘費用由醫院負擔二分之一,另二分之一按照下列辦理負擔:

(一)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規定的不從事經營性生產的軍以下部隊的人員和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的特殊醫療經費,由大軍區級單位負擔;

(二0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規定的可以從事經營性生產或者有償服務的單位的人員特殊醫療經費,由大軍區級單位和批准單位分擔。

第三十八條總部補助的特殊醫療經費,實行分配定額、包乾管理的辦法,由總後勤部財務部、衛生部按年度將特殊醫療經費定額分配給大軍區級單位財務部、衛生部。大軍區級單位對本級負擔的特殊醫療經費,經審覈後,補助給醫院。由批准單位負擔的特殊醫療經費,按單病例結算,由批准單位直接支付給醫院。

第三十九條未列入特殊醫療的病種,除總部另有規定的外,對享受免費和醫療包乾的人員一律不得收費。

第八章 鑲牙、配鏡及裝配助聽器醫療矯形器費用

第四十條軍隊、職員和正式工人,凡因戰因公傷牙齒,影響咀嚼或者外觀,在軍隊或者地方醫療機構鑲牙的,其費用憑診斷證明和收費單據由本單位審覈報銷。

第四十一條軍人、職員和正式工人,因病致牙齒脫落,義齒局部或者全部磨損,影響咀嚼,到軍隊醫療機構鑲牙;分散執勤距軍隊醫療機構較遠的,經本單位衛生部門批准,可以到地方醫療機構鑲牙,其費用憑診斷證明和收費單據到本單位報銷。每鑲一顆牙報銷金額不超過20元,全口牙報銷金額不超過300元。

第四十二條軍人、職員和正式工人,凡因戰因公眼睛致殘或者影響視力配鏡的,其費用憑診斷證明和收費單據由本單位審覈報銷。

第四十三條現役軍官、文職幹部、軍隊管理的離休退休幹部、職員以及擔任特種專門技術工作的士兵、正式工人,擔任海測員、雷達兵、航海兵、觀測員、統計員、打字員、繪圖員、微機操作員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配鏡的,其費用可心按照本規定第四十四條規定報銷:

(一)300度以上近視;

(二)150度以上遠視;

(三)75度以上散光;

(四)200度以上近視合併100度以上遠視;

(五)200度以上近視合併50度以上散光;

(六)100度以上遠視合併50度以上散光;

(七)150度以上近視合併100度以上遠視和25度以上散光。

第四十四條本規定第四十三條規定的人員初次配鏡,其費用憑體系醫療機構驗收光處方和配鏡收費單據由本單位報銷;再次配鏡,必須間隔三年以上,共費用憑配鏡收費單據由本單位報銷。報銷金額均不得超過100元。

第四十五條現役軍官、文職幹部、職員因戰因公或者因病致電測聽兩耳聽力在50分貝以下或者一耳聽力在50分貝以下,另一耳聽力在60分貝以下,工作需要裝配助聽器的,以及軍隊管理的離休退休幹部確因生活需要裝配助聽器的,其費用可以按照本規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報銷。

第四十六條軍人、職員和正式工人,因戰因公或者因病致肢體殘廢、眼球損壞,經檢查確需裝配義肢、病理鞋、走路架、義眼等醫療矯形器的,其費用可以按照本規定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報銷。

第四十七條裝配助聽器、醫療矯形器,憑體系醫療機構疾病診斷證明,經本單位衛生部門批准購買和裝配,其費用憑收費單據由本單位報銷。助聽器報銷金額不得超過150元。

第四十八條因個人不慎致眼鏡、義齒、助聽器、醫療矯形器損壞的,其鑲配或者修理費用自理。

第九章 獎勵與處罰

第四十九條在軍隊人員及其家屬醫療費用管理工作中成績突出的,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五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並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推諉或者拒絕收治軍隊傷病員的;

(二)違反國家和當地政府醫療收費標準,多收費,濫收費的;

(三)醫療機構對軍隊傷病員確需使用的檢查、治療、包括使用合資、貸款和其他自籌經費購買的醫療設備以及研究開發的新技術、新療法,向患者或者所在單位收費的;

(四)對享受免費、醫療包乾的人員使用《用藥範圍》內的藥品或者自制製劑,向患者收費的;

(五)醫療機構自定使用《用藥範圍》以外的藥品及營養、滋補、保健品,向患者或者所在單位收費的;

(六)未按規定計算特殊醫療費用的;

(七)借行醫之便,向患者及其家屬推銷藥品或者代藥商推銷藥品的;

(八)醫療機構以享受免費醫療、醫療包乾的人員使用《用藥範圍》內確需藥品,只開方不給藥的;

(九)單位或者個人按照規定應該支付費用,拒絕支付的;

(十)剋扣或者挪用衛生事業費的;

(十一)其他違反本規定,給軍隊人員及其家屬的醫療、醫療費用造成損失或者不良後果的。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規定所稱無經濟收入、無獨立生活能力的是指:

(一)年齡不滿18週歲的;

(二)因病、殘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戶口在農村,單純從事農業生產,沒有其他經濟收入的;

(四)戶口在城鎮,沒有任何經濟收入,完全依靠親屬供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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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隊衛生管理制度2

1,牀面標準:牀鋪上的牀單必須要非常的平整,一點褶皺都不允許出現,而被子必須要摺疊成四四方方的“豆腐方塊”,被子的四個邊角都一定要是90度的。被子擺放的位置一定要放在牀頭並且是要靠向窗戶方向的。雙面被子的那一面必須要面向門口。枕頭要放在被子的對面,牀上不能有任何的雜物。

2,地面衛生標準:地面必須要清潔不能有一點垃圾,房間內所有的垃圾都必須要帶到樓下的垃圾箱,垃圾不可以存放在寢室裏面還有走廊外面。

3,桌面整潔標準:課外書,水杯還有筆筒等其他物品都要相應地擺放整齊,不可以亂擺亂放,桌面必須要長期地保持整潔,不可以存在一絲污垢。

4,物品擺放標準:房間內的暖瓶必須要放在規定的位置上,瓶把一定要向右斜45度左右,室內是禁止亂掛衣服的。除此之外,牆面上也不能亂塗亂畫,更不可以粘貼任何明星的海報和其他印刷品,必須要保持室內環境統一整潔的狀態。

5,鞋子擺放標準:平時不穿的鞋子必須要清潔乾淨之後,擺放整齊或者是收存起來,而日常穿的鞋子要按照鞋子的鞋跟朝外放還有鞋子於牀的外沿必須要齊平。

本規定所稱經組織批准隨軍供養的父母、公婆、岳父母,是指供養的上述對象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任何經濟收入,無其他人贍養,其戶口又與供養者在一起的。

本規定所稱職員,包括在編和非編職員。

本規定所稱正式工人,是指在編和由軍隊勞動人事部門批准並在當地勞動人事部門辦理招工手續錄用的非編正式工人。

第五十二條國防科工委、軍兵種、大軍區和武警部隊,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五十三條 本規定由總政治部和總後勤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四條本規定自1997年8月1日起執行。總政治部、總後勤部1989年印發的《軍隊人員及其家屬醫療收費管理規定》同時廢止。以住的有關規定、辦法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爲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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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隊衛生管理制度3

一、具備有效的衛生許可證,亮證經營;從業人員持健康證明和衛生知識培訓證明上崗。

二、衛生制度健全。客用公共用品、用具符合衛生要求,做到一客一換一消毒。客用毛毯、棉被、枕芯三個月更換清洗一次。建有各類物品消毒記錄,消毒制度張貼上牆,按規定程序清洗消毒。臉(腳)盆標誌清楚。設無煙客房或無煙樓層,並有禁菸標誌。

三、根據經營規模和樓層分佈,分設杯具專用消毒間(標誌明顯),具備上、下水和三個水池(去污、消毒、清洗池標牌),配備消毒櫃和保潔櫥櫃。四、客用棉織品及拖鞋、臉(腳)盆等要設置洗消間(如洗衣房)及洗滌、消毒設備;各類棉織品如牀單、毛巾、浴巾、墊布、桌布等要分類回收、洗滌、消毒和存放。如外送清洗棉織品,提供洗衣廠家的營業執照複印件、合同及發票備查。應設置拖鞋專用消毒桶。

五、客房及衛生間每日清潔消毒,按照開窗通風——衛生設施表面消毒——整理打掃房間——更換用具用品——擦拭桌面——衛生設施清洗消毒順序進行。公共衛生間及盥洗室有獨立排風設備,保持清潔,並定期消毒。

六、工作車合理設置並採取保護措施分別別存放棉織品、一次性用品及清潔工具,防止交叉感染。清潔面盆、浴盆、恭桶的工具應分開存放,各類抹布標示明顯,要分類使用、定位擺放,專布專用,並及時清洗消毒。

七、環境整潔,空氣質量、噪聲、照度、通風等符合衛生標準。沒有防蚊、蠅、鼠、蟑等設施、措施,蚊、蠅、蟑螂等病媒昆蟲指數及鼠密度符合有關考覈標準。集中空調正常運行,達到衛生管理標準和要求。

八、建有“五病”調離記錄,無調離的,每年“零”記錄。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滲出性或接觸性皮膚病等傳染性疾病從業人員,立即調離直接爲顧客服務的工作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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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隊衛生管理制度4

一、衛生管理組織

1.本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是賓館衛生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賓館衛生安全負全面責任。

2.主管負責人,對賓館衛生負全面管理責任。並承擔衛生管理職能。

(1)組織從業人員進行衛生法律法規和衛生知識培訓。

(2)制訂賓館衛生管理制度及崗位責任制度,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3)檢查賓館衛生狀況並記錄,對檢查中發現的不符合衛生要求的行爲及時制止並提出處理意見。

(4)對賓館衛生檢驗工作進行管理。

(5)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督促患有有礙賓館衛生疾病和病症的人員調離相關崗位。

(6)接受和配合衛生監督機構對本單位的食品衛生進行監督檢查,並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二、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

1.賓館從業人員應按《賓館衛生法》規定,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如遇特殊情況還應接受臨時檢查。

2.新參加工作或臨時參加工作的人員應經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

3.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賓館衛生疾病的,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賓館的工作。

4.從業人員有發熱、腹瀉、皮膚傷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礙賓館衛生的應立即脫離工作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礙賓館衛生的病症或治癒後憑有效的醫院證明方可重新上崗。

三、從業人員衛生知識培訓制度

1.應按《賓館衛生法》有關規定,每年接受賓館衛生法律法規及相關衛生知識的培訓學習,經考覈合格後方可上崗。

2.新進從業人員以及臨時工應做到培訓後上崗,培訓情況應記錄在案。

3.應定期組織從業人員學習食品衛生法律法規及相關衛生知識,使從業人員瞭解熟悉有關應知應會內容,每次學習要有學習記錄。

4.應建立從業人員學習培訓、考覈檔案。

5.對不參加培訓學習或考覈不合格者要從嚴考覈直至辭退。

四、衛生檢查制度

1.按各工作崗位的職責和衛生要求,開展衛生檢查工作。

2.由負責人會同有關人員對賓館各個環節進行衛生檢查工作。

3.每次檢查均應將發現問題與當事人確認,並做好衛生檢查記錄。

4.應針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提出改進及處理意見,對不符合衛生要求的行爲應及時制止。

5.健全衛生管理獎懲制度,每次檢查結果均應納入單位工作考覈。

6.應建立衛生管理檔案備查。

五、個人衛生制度

1.應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操作時必須穿戴潔淨的工作衣帽,接觸直接入口食品時還應戴口罩。

2.不得用手直接抓取各類布草。

3.不得穿戴工作衣帽進入廁所。

4.不得在賓館內吸菸和隨地吐痰。

5.非工作人員不得隨意進出垃圾處理區。

6.工作人員都應做到勤洗手、勤洗澡、勤換衣服、勤理髮、勤剪指甲。

7.不得在操作過程中佩帶飾物及與工作無關的個人物品。

六、庫房管理制度

1.庫房要有專人管理,嚴格執行布草出入庫檢查驗收制度。

2.布草的儲存要分類、分架存放,並做到標記鮮明,碼放整齊,隔牆離地,定期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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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隊衛生管理制度5

1、牀鋪應當鋪墊整齊。被子豎疊3折,橫疊4折,疊口朝前,置於牀鋪一端中央。戰備包(枕頭)通常放在被子上層,也可以放於被子一側或者牀頭櫃(牀下櫃)內。

2、蚊帳懸掛應當整齊一致,白天可以將外側兩角移掛在裏側兩角上,並將中間部分摺疊整齊;也可以取下疊放。

3、穿大衣的季節,白天不穿大衣時,應當摺疊整齊,置於被子上(下)面,或者統一置於物品櫃內。大衣長久不穿時,應當統一放在儲藏室內。

4、經常穿用的鞋置於牀下的地面上,有條件的放在牀下櫃或者牀下的鞋架上。鞋子放置的數量、品種、位置、順序,應當統一。

5、衣帽和腰帶通常按照腰帶、軍衣、軍帽的順序掛在衣帽鉤上,也可以置於牀鋪上。

6、洗漱用具通常放在宿舍內,有條件的也可以放在洗漱室內,毛巾統一晾置在繩、架上。

7、揹包帶通常纏好壓在牀鋪一端褥子下面,也可以放於牀頭櫃(牀下櫃)內。挎包、水壺、雨衣統一放在櫃內,擺放順序、位置應當統一。

8、暖瓶、水杯、墨水、膠水、報紙等物品的放置應當統一。

9、便攜式摺疊寫字椅放置位置應當統一,可以集中放在室內適當位置,也可以分散放在各自牀下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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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隊衛生管理制度6

一、內務設置及標準

宿舍內務設置應當有利於學習,方便生活、因地制宜、整齊劃一,符合衛生要求,室內衛生要劃區分工負責。每日清掃,每週進行大掃除,室內保持整齊清潔。空氣新鮮,無蜘蛛網、無污跡、無煙頭、無積塵等。宿舍內牀鋪、桌凳、洗漱用品、餐具、鞋帽、皮箱、學習用具、書本和其他物品要整齊劃一,有序放置。

二、寢室內物品放置及要求

1、鋪面

牀鋪應當鋪墊整齊,被子豎疊3折,橫疊4折,疊口朝門,開口朝內,置於牀鋪一端中央。枕頭放於被子一側或者櫃內。牀單潔淨平整,帽子置於被子上牆,帽檐與被子上牆外邊取齊。

2、地面

個人箱包置於牀下地面上,擺放整齊有序,也可集中置於空鋪上。經常穿用的鞋由大到小置於牀下地面一端,有條件的放在鞋架上,鞋子放置的數量、種類、位置、順序應當統一。

3、桌凳及門窗

桌面潔淨,無污跡,可放水杯,桌鬥內可放置個人物品,擺放整齊,凳子置於桌下一牆,門窗、玻璃潔淨明亮,無積塵。

4、洗漱用品、暖瓶

洗漱用品、暖瓶以寢室爲單位統一放置,用具潔淨衛生,放置整齊。臉盆中央放置香皂盒,毛巾三折搭於盆邊,毛巾邊外露三指於盆外,暖瓶放置應當統一。

5、書架及拖布、掃帚

書架內物品放整齊有序,書本立放,由大到小、由厚到薄擺放整齊。拖布、掃帚立放,置於衛生間門後一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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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關於部隊手機的管理制度(精選3篇)

在現實社會中,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範。擬定製度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下面是小編爲大家收集的部隊手機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部隊手機管理制度1

1、士兵參加部隊組織的教育、操課、會議等集體活動時,不得使用手機;

2、不得利用手機儲存、發送不健康短信、圖片、短片和非法言論,不得利用手機上網;

3、手機通常爲“一機一號”,變更手機號碼或使用多個號碼時,應當按規定報批,更換機型應及時備案;

4、不是使用手機對象的士兵持有手機的,必須上繳所在單位集中保管,在其回家探親時發還使用,返回部隊後再集中保管;

5、嚴禁將手機帶入保密要害部門部位和涉密會議場所;

6、各單位對士兵使用手機情況要經常檢查督察,及時瞭解士兵使用手機通信的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7、對擅自持有、使用手機的,應當一律收繳;

8、嚴格限制使用3g手機,已使用5g手機的,必須關閉遠程數據同步、位置服務等功能。對違反規定在不應該使用手機的場合使用手機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和適當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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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隊手機管理制度2

軍隊人員使用手機,從明文禁止到合理使用,從規定功能機到國產智能手機的開放,大概經歷了九年的時間。最早的對軍人使用手機出臺規定的法規爲《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2010年版),其中第二百零四條規定明確:

軍隊單位應當採取審批備案、規範使用時機場合、設置禁用標誌、屏蔽信號等有效措施,嚴格控制移動電話的使用與管理。因工作需要確需使用公網移動電話,必須經團以上單位首長批准,並報所在單位司令機關備案。

最早享受這項規定的是帶有一定職務的幹部、士官,譬如基層的連主官、排職幹部和士官班長,在完成相關手續備案後,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允許的場合使用規定型號品牌的功能機。

20xx年《關於進一步規範基層工作指導和管理秩序若干規定》下發,規定明確了“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前提下,軍隊人員在課外活動時間、休息日、節假日等個人支配的時間,可以使用手機(含智能手機)。”至此,所有官兵均可以使用手機。

20xx年5月1日,新修訂《條令》施行,其中第二百七十八條對軍隊人員使用手機再次明確:軍人使用移動電話,實行實名制管理。旅(團)級以上單位應當對使用人員的姓名、部職別、電話號碼和移動電話品牌型號,以及微信號、qq號等進行登記備案。

今天,可以說軍隊人員已經全面開放使用手機,含智能手機。軍隊人員使用手機變“禁”爲“疏”,是正視問題、解決問題的一種進步。正如國防部發言人坦言:“防範失泄密問題需要綜合施策,多管齊下,不能簡單地一禁了之。”

而且,隨着基層各類制度的不斷規範及完善,官兵使用手機的品牌型號多樣,使用的時間和機會也多了,智能手機與互聯網已然融入了新時代官兵的日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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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隊手機管理制度3

《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第二百零四條,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軍隊單位應當採取審批備案、規範使用時機場合、設置禁用標誌、屏蔽信號等有效措施,嚴格控制移動電話的使用與管理。因工作需要確需使用公網移動電話,必須經團以上單位首長批准,並報所在單位司令機關備案。

使用移動電話,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禁在執行作戰、戰備、訓練、演習任務時攜帶和使用公網移動電話;

(二)嚴禁將移動電話帶入作戰室、情報室、機要室、通信樞紐、涉密會議會場、軍用飛機和艦(船)艇、重要倉庫、導彈發射陣地、武器裝備試驗場、戰備工程等涉密場所;

(三)嚴禁在具備有線通信條件的場所使用移動電話辦理公務;

(四)嚴禁使用公網移動電話談論、傳遞和存儲涉密信息;

(五)嚴禁在辦公場所使用移動電話聯接國際互聯網或者使用具有實時視頻通話功能的移動電話;

(六)嚴禁將公網移動電話聯接涉密計算機;

(七)嚴禁在公務活動中使用移動電話錄音、攝影、攝像和開通定位服務功能;

(八)嚴禁在非加密狀態下使用軍用移動電話談論、傳輸涉密信息;

(九)嚴禁將軍用移動電話帶到國(境)外或者提供給無關人員使用;

(十)嚴禁使用外國公司、外資企業、國(境)外人員贈送的移動電話務條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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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部隊文職人員管理制度(精選3篇)

現如今,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對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們該怎麼擬定製度呢?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部隊文職人員管理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部隊文職人員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了完善文職人員制度,加強文職人員管理,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文職人員管理,應當貫徹黨管人才、以人爲本、依法管理的要求。

第三條各級黨委對文職人員管理工作實施統一領導,指導和督促所屬機關、部門認真履行管理職責,及時研究解決有關問題。

第四條各級司令機關、政治機關、後勤(聯勤)機關、裝備機關按照下列規定,履行文職人員管理職責:

(一)司令機關主要負責文職人員的編制、訓練、行政管理、安全管理工作;

(二)政治機關主要負責文職人員的聘用、培養、考覈、思想政治教育、黨(團)組織、獎懲、子女入托入學、撫卹、檔案和有關計劃生育工作;

(三)後勤(聯勤)機關主要負責文職人員的工資、服裝、住房、衛生醫療、社會保險、生活福利和有關計劃生育工作;

(四)裝備機關主要負責文職人員履行職責以及訓練等所需的有關裝備、器材保障工作。

未編設司令機關、政治機關、後勤(聯勤)機關或者裝備機關的,由履行相應職能的機關、部門按照前款規定負責文職人員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二章崗位等級

第五條文職人員的.崗位等級,參照國家事業單位崗位設置辦法,按照下列規定設置:

(一)專業技術崗位:分爲高級、中級、初級崗位,由高到低設一級至十三級,其中,一級至四級爲正高級專業技術崗位,五級至七級爲副高級專業技術崗位,八級至十級爲中級專業技術崗位,十一級至十三級爲初級專業技術崗位;

(二)非專業技術崗位:由高到低設一級職員至十級職員崗位。

第六條文職人員專業技術崗位的結構比例,執行所在單位現役軍官(文職幹部)相應專業技術職務系列的結構比例。文職人員正高級、副高級、中級、初級專業技術崗位中不同等級崗位的結構比例,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正高級專業技術崗位中,一級崗位不設結構比例,二級、三級、四級崗位的結構比例爲1∶3∶6;

(二)副高級專業技術崗位中,五級、六級、七級崗位的結構比例爲2∶4∶4;

(三)中級專業技術崗位中,八級、九級、十級崗位的結構比例爲3∶4∶3;

(四)初級專業技術崗位中,十一級、十二級崗位的結構比例爲5∶5,十三級崗位不設結構比例。

文職人員非專業技術崗位中不同等級崗位的結構比例,按照本單位文職人員編制標準執行。

第七條首次聘用到專業技術崗位的文職人員,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專業技術崗位等級:

(一)聘用到正高級崗位的,確定爲四級;

(二)聘用到副高級崗位的,確定爲七級;

(三)聘用到中級崗位的,確定爲十級;

(四)聘用到初級崗位的,根據學歷確定爲十三級至十一級,其中,大學本科和大學專科學歷的,確定爲十三級;碩士研究生學歷的,確定爲十二級;博士研究生學歷的,確定爲十一級。

對首次聘用到高級專業技術崗位的國內知名專家,經報總政治部幹部部審覈同意,可以高定一至兩個崗位等級。

第八條首次聘用到非專業技術崗位的文職人員,根據本單位文職人員編制標準和本人的學歷、資歷情況,按照下列規定確定非專業技術崗位等級:

(一)大學本科畢業生確定爲十級職員;

(二)碩士畢業生確定爲九級職員;

(三)博士畢業生確定爲八級職員;

(四)社會流動人才比照相同學歷、資歷人員的崗位等級情況確定崗位等級。

第九條聘用到領導崗位的文職人員,通常按照該領導崗位職務等級對應的非專業技術崗位等級確定崗位等級;兼任專業技術職務的,可以根據其兼任的專業技術職務對應的專業技術崗位等級確定崗位等級。

第十條確定文職人員崗位等級,按照下列權限審批:

(一)專業技術崗位:十三級至十一級由團級單位審批,十級至八級由旅、師級單位審批,七級、六級由軍級、副軍區級單位審批,五級、四級由軍區級單位審批,三級以上由總政治部審批;

(二)非專業技術崗位:十級職員、九級職員由團級單位審批,八級職員、七級職員由旅、師級單位審批,六級職員、五級職員由軍級、副軍區級單位審批,四級職員、三級職員由軍區級單位審批,二級職員、一級職員由總政治部審批。

文職人員的崗位等級,按照規定的權限審批後,由審批單位政治機關以通知形式下達。

第十一條文職人員工作滿本級崗位最低工作年限、在本級崗位工作期間年度考覈結果均爲稱職以上的,可以在本單位文職人員編制標準內晉升一級崗位等級,其中,專業技術文職人員只能分別在正高級、副高級、中級、初級崗位等級幅度內晉升崗位等級。

文職人員晉升崗位等級,按照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權限審批,由審批單位政治機關以通知形式下達。

第十二條文職人員晉升崗位等級在本級崗位的最低工作年限,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專業技術崗位:十三級崗位,大學本科學歷的爲一年,大學專科學歷的爲兩年;十二級崗位爲三年;十級、九級、七級、六級、四級、三級崗位,分別爲四年;

(二)非專業技術崗位:十級職員崗位爲一年;九級職員、八級職員、七級職員崗位,分別爲三年;六級職員、五級職員、四級職員、三級職員、二級職員崗位,分別爲四年。

第三章招聘續聘解聘

第十三條聘用文職人員,應當嚴格執行編制標準,遵循專業對口、公開公平、擇優聘用的要求。

第十四條文職人員應當具備《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條例》規定的基本條件,其中,聘用到教學、科研、工程、醫療專業技術崗位的,應當具有全日制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以及相應學位;聘用到護理、藝術、體育專業技術崗位,工作特別需要的,學歷要求可以放寬至大學專科。

聘用到專業技術崗位的文職人員,應當具有聘用崗位要求的專業技術資格、職業資格;但是,碩士研究生以下學歷的畢業生聘用到初級專業技術崗位,以及博士研究生學歷的畢業生聘用到初級、中級專業技術崗位的,可以不要求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資格、職業資格。

聘用到專業技術一級崗位的文職人員,必須是中國科學院院士或者中國工程院院士。

第十五條文職人員招聘工作,由編制有文職人員的團級以上單位(以下簡稱聘用單位)組織實施。

教學、科研、工程、醫療衛生等單位的內設學院(校區)、部、系、所等下屬單位,以及各級機關的所屬部門,不得組織實施文職人員招聘工作。

第十六條聘用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文職人員崗位空缺情況,於每年9月底前提出本單位下一年度文職人員招聘需求,通過全軍文職人員管理信息系統逐級上報至軍區級單位政治機關幹部部門。

軍區級單位政治機關幹部部門應當對各聘用單位上報的文職人員招聘需求進行彙總審覈,擬製本單位下一年度文職人員招聘方案,經本單位政治機關審定後,報總政治部幹部部。

總政治部幹部部應當對軍區級單位上報的文職人員招聘方案進行彙總審覈,擬製下一年度全軍文職人員招聘計劃,報總政治部批准後下達。

第十七條總政治部幹部部應當於全軍文職人員年度招聘計劃下達後,通過中國人民解放軍專業技術人才網(以下簡稱軍隊人才網),向社會公佈除涉密崗位外的文職人員招聘信息。

第十八條應聘人員應當根據總政治部幹部部公佈的文職人員招聘信息,通過軍隊人才網報名應聘;報名時應當按照要求如實填報本人基本情況、應聘崗位、學歷學位、專業資格、工作經歷等信息。

總政治部幹部部通過軍隊人才網對應聘人員填報的信息進行初審,確認是否符合招聘條件,並通過軍隊人才網通知應聘人員。

第十九條通過初審的應聘人員,應當按照通知要求參加軍隊統一組織的文職人員招聘考試。

文職人員招聘考試於每年12月進行,考試內容包括公共科目和專業科目,主要考覈應聘人員的綜合素質和專業基礎。

第二十條總政治部幹部部應當按照聘用單位計劃招聘人數與應聘人數1∶3的比例,根據應聘人員考試成績由高到低確定參加各聘用單位體格檢查的應聘人員;計劃招聘人數與應聘人數比例低於1∶3的,可以確定全部應聘人員參加體格檢查。

總政治部幹部部應當通過軍隊人才網爲應聘人員提供本人考試成績以及是否被確定參加體格檢查的查詢服務。

聘用單位應當將參加體格檢查的有關事項通知被確定參加體格檢查的應聘人員。

第二十一條應聘人員體格檢查由聘用單位組織,在軍區級單位指定的軍隊醫療機構進行;體格檢查標準和程序按照軍隊接收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體格檢查的有關規定執行。

應聘人員體格檢查費用由聘用單位承擔。

第二十二條應聘人員體格檢查合格的,由聘用單位組織進行面試。聘用單位應當成立由五名以上相關學科專業領域的專家組成的面試考評組,採用答辯、實際操作等方式,對應聘人員的業務知識和專業技能進行考覈,以無記名打分方式確定應聘人員的面試成績,並將面試成績逐級上報至總政治部幹部部。

總政治部幹部部應當通過軍隊人才網爲參加面試的應聘人員提供本人面試成績查詢服務。

第二十三條聘用單位應當按照計劃招聘人數120%的比例,根據應聘人員考試和麪試總成績由高到低確定預選聘用對象,並將預選聘用對象名單逐級上報至總政治部幹部部備案。

第二十四條聘用單位應當組織對預選聘用對象進行政治考覈和綜合考察。

預選聘用對象是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的,其政治考覈參照軍隊接收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政治考覈的條件和程序進行;其他預選聘用對象的政治考覈,參照徵兵政治考覈的條件和程序進行。

對預選聘用對象的綜合考察,採取調閱檔案、實地走訪等方式進行,主要考察預選聘用對象的現實表現、綜合素質和業務能力。

聘用單位應當根據預選聘用對象政治考覈和綜合考察情況,綜合衡量後按照計劃招聘人數等額確定擬聘對象,並將擬聘對象名單逐級上報至總政治部幹部部備案。

第二十五條聘用單位應當通過適當方式公示擬聘對象的姓名、性別、准考證號和擬聘崗位,同時公佈監督受理電話和電子信箱,公示時間爲七個工作日。

對公示期間反映的擬聘對象的問題,聘用單位應當及時查證,作出結論。

第二十六條擬聘對象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反映的問題不影響聘用的,由聘用單位提出聘用意見,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條例》規定的聘用審批權限和程序辦理聘用審批手續;反映有影響聘用的問題並查證屬實的,不予聘用;反映有影響聘用的問題但一時難以查實的,待查證並作出結論後再決定是否聘用。

第二十七條聘用單位應當於當年7月底前與批准聘用的擬聘對象簽訂文職人員聘用合同,合同期限起始日期統一確定爲當年8月1日;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分別由文職人員、聘用單位政治機關和批准單位政治機關保存。

第二十八條聘用單位應當與首次聘用的文職人員在聘用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聘用合同期限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超過兩個月;聘用合同期限爲三年以上的,試用期不超過六個月。

首次聘用的文職人員試用期間,總政治部幹部部應當對其身份、學歷學位、專業資格等情況進行復審,並將複審結果通知聘用單位。對未通過複審的文職人員,聘用單位應當與其解除聘用合同。

文職人員試用期滿後,聘用單位應當對其試用情況進行評定。對經評定不符合聘用崗位要求的文職人員,聘用單位應當與其解除聘用合同。

對通過複審且試用期滿經評定符合聘用崗位要求的文職人員,由總政治部幹部部統一辦理文職人員聘用批准書。批准書由聘用單位存入文職人員聘用工作檔案。

第二十九條涉密崗位文職人員應當從專業相同或者相近的已聘文職人員中擇優選聘。具體辦法由總政治部規定。

第三十條因工作特別需要招聘下列人員爲文職人員的,可以適當放寬學歷和專業技術資格要求:

(一)在本專業領域具有較高知名度,獲得發明專利或者國家級科技獎勵的;

(二)具有專業特長,能夠發揮專業骨幹作用的;

(三)祖傳師授的特殊專業人才。

招聘前款規定人員,由應聘人員提出書面申請,經聘用單位組織進行初審面試、體格檢查、政治考覈、綜合考察和公示後,逐級上報至總政治部幹部部審覈;通過審覈的,由聘用單位辦理聘用手續。

第三十一條文職人員合同期滿本人自願續聘,符合聘用條件,且合同期內年度考覈結果均爲稱職以上,或者有一次爲基本稱職其餘均爲稱職以上並有一次以上爲優秀的,可以續聘。

文職人員續聘,應當由本人於合同期滿六十日前向聘用單位提出書面續聘申請,聘用單位提出續聘意見,按照文職人員聘用審批權限和程序進行審批。通過審批的,聘用單位應當於合同期滿三十日前與文職人員續訂聘用合同。

續聘的文職人員合同期內年度考覈結果均爲稱職以上且有一次以上爲優秀,或者屬於兩次以上續聘,本人要求續訂本級崗位最長合同期限的聘用合同的,聘用單位應當與其續訂本級崗位最長合同期限的聘用合同。

續聘的文職人員被同一單位連續聘用在初級、中級專業技術崗位或者五級職員以下非專業技術崗位工作滿十年,且聘用期間表現優秀、年度考覈結果均爲稱職以上,本人要求續訂期限至本級崗位最高工作年齡的聘用合同的,聘用單位應當與其續訂期限至本級崗位最高工作年齡的聘用合同。

第三十二條聘用單位文職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競聘本單位空缺的中級以上專業技術崗位:

(一)取得競聘崗位要求的專業技術資格;

(二)競聘中級專業技術崗位的,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三年;競聘副高級、正高級專業技術崗位的,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五年;

(三)在本單位工作期間,年度考覈結果均爲稱職以上且有兩次以上爲優秀。

文職人員競聘本單位空缺的中級以上專業技術崗位,由文職人員本人提出書面申請,聘用單位提出聘用意見,逐級報軍區級單位政治機關幹部部門覈准後,按照文職人員聘用審批權限和程序辦理審批。通過審批的,聘用單位應當與文職人員簽訂新的聘用合同。

第三十三條文職人員聘用關係的終止和解除,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執行,其中,初級、中級專業技術崗位和五級職員以下非專業技術崗位文職人員聘用關係的終止和解除,應當報軍區級單位政治機關幹部部門備案;高級專業技術崗位和四級職員以上非專業技術崗位文職人員聘用關係的終止和解除,應當報總政治部幹部部備案。

文職人員聘用關係終止或者解除後,聘用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爲其出具聘用關係終止或者解除的證明,辦理人事、檔案、黨(團)組織、社會保險等關係的轉移手續。

第三十四條文職人員符合退休條件的,聘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及時爲其辦理退休手續。

第四章培訓和使用

第三十五條聘用單位應當將文職人員培訓納入本單位人員培訓規劃計劃,統一組織實施。文職人員培訓包括崗前培訓、在職培訓、專業培訓和軍事訓練。

崗前培訓主要進行我軍性質宗旨、優良傳統、根本職能教育和文職人員職責教育,軍隊相關條令條例和規章制度學習,以及上崗前的基本業務培訓,着重提高文職人員適應軍隊工作的基本素質和崗位任職能力。崗前培訓時間不少於三十日。崗前培訓通常由聘用單位組織實施,必要時也可以由軍區級單位統一組織實施。

在職培訓主要進行業務知識學習和崗位技能培訓,着重提高文職人員履行崗位職責的能力。首次在職培訓應當在試用期內進行。在職培訓由聘用單位組織實施。

專業培訓主要進行專業理論知識和業務技能的集中培訓,着重提高文職人員的學術水平和專業素養。專業培訓通常由聘用單位組織實施,必要時也可以由總參謀部軍訓部和總政治部幹部部統一組織實施。

軍事訓練主要進行與履行文職人員崗位職責相關的軍事勤務、軍事技能訓練,着重提高文職人員執行作戰和處置突發事件任務的能力。軍事訓練通常由聘用單位組織實施,也可以委託軍隊院校或者訓練機構組織實施。

第三十六條文職人員在不影響履行崗位職責的前提下,可以在職攻讀與聘用崗位專業一致或者相近專業的學位。文職人員在職攻讀學位,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聘用單位政治機關審批並報軍區級單位政治機關幹部部門備案。文職人員在職攻讀學位的,聘用單位在提供學習條件和報銷學習費用方面應當與本單位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同等對待。

文職人員自願脫產攻讀學位,應當向聘用單位說明情況,並提出與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的書面申請;聘用單位應當與其解除聘用合同。脫產攻讀學位的原文職人員完成學業並取得學位後,申請應聘原聘用單位文職人員崗位的,原聘用單位應當優先聘用。

第三十七條文職人員專業技術資格評定,納入軍隊專業技術資格評定工作計劃統一組織實施。

文職人員評定專業技術資格,應當參加軍隊組織的'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和評審,通過考試和評審的,發給軍隊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評審條件和程序按照軍隊相應專業技術職務系列有關規定執行。

文職人員評定正高級、副高級、中級專業技術資格的數量,均不得超過聘用單位文職人員相應專業技術崗位編制數的130%。

聘用單位對文職人員聘用前取得的專業技術資格經審覈屬實的,應當予以認可。

文職人員專業技術職務的任命,按照文職人員聘用審批權限審批,由審批單位政治機關以通知形式下達。文職人員聘用前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時間與聘用後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時間合併計算。文職人員聘用關係終止或者解除後,其專業技術職務自行免除。

第三十八條文職人員擔任領導職務的,其領導職務任免按照相應職務等級現役軍官(文職幹部)的任免權限和程序辦理,任免決定由批准單位政治機關以通知形式下達;聘用關係終止或者解除後,其領導職務自行免除。

第五章教育和日常管理

第三十九條聘用單位應當加強對文職人員的教育和日常管理,教育和督促文職人員履行職責、服從管理、遵守紀律、保守祕密,保持良好的戰備、訓練、工作、生活秩序。

第四十條聘用單位應當將文職人員思想政治教育納入本單位思想政治教育計劃,統一組織實施,並結合文職人員特點,有針對性地組織開展經常性思想工作。

第四十一條文職人員聘用前是黨(團)員的,聘用關係確立後,聘用單位黨(團)組織應當督促文職人員及時轉接組織關係,將文職人員編入本單位黨(團)組織。

聘用單位應當按照軍隊有關規定,做好文職人員黨(團)員的發展、教育和管理工作。

文職人員黨(團)員較多的基層黨(團)支部,應當有文職人員黨(團)員參加支部委員會。

第四十二條文職人員與軍隊其他人員應當互相尊重、互相愛護、互相幫助,建立團結、友愛、和諧、純潔的內部關係,同心協力完成各項任務。文職人員履行崗位職責的行爲,軍隊其他人員應當支持配合。

第四十三條文職人員履行崗位職責時,應當着軍隊統一式樣的文職人員服裝,佩帶文職人員胸標。文職人員服裝和胸標的式樣及其供應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文職人員參加作戰、軍事演習、軍事訓練和處置突發事件時,應當着作訓服,佩帶單位臂章。文職人員着作訓服時,應當遵守有關着裝和軍容風紀的規定。

文職人員非因公離開營區時,應當着便裝。

第四十四條對文職人員通常以崗位職務,或者姓加崗位職務,或者崗位職務加同志稱呼;不知道文職人員的姓名和職務時,可以稱同志。

文職人員與軍人之間、文職人員之間,當文職人員着便裝或者文職人員服裝時,相互不敬禮;當文職人員着作訓服時,可以參照軍人禮節的有關規定相互敬禮。

文職人員進見首長時,在進入首長室內前,應當喊“報告”或者敲門,得到允許後方可進入。

文職人員在室內,首長或者上級來到時,應當自行起立。

第四十五條文職人員與軍外人員交往,應當遵紀守法,遵守社會公德,維護國家和軍隊的利益,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經商或者參與以營利爲目的的文藝演出、商業廣告、企業形象代言;

(二)不得參加各類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民間團體;

(三)不得擅自在軍外媒體發表言論和文章;

(四)不得擅自與國(境)外人員交往;

(五)不得參與不健康的消費娛樂活動;

(六)不得參與其他有損軍隊形象和聲譽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文職人員使用國際互聯網和移動電話,應當嚴格遵守軍隊有關規定。

第四十七條文職人員應當遵守所在單位的作息制度,不得遲到、早退,辦公時間不得從事與工作無關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文職人員應當遵守所在單位的請假銷假規定。

除規定的休假或者探親時間外,文職人員每年因事請假時間累計不得超過十日。

文職人員請假,通常由其直接領導批准,其中,休假、探親以及請假一日以上或者離開單位駐地的,應當報所在單位政治機關備案。

第四十九條首次聘用的文職人員通過複審且試用期滿經評定符合聘用崗位要求的,由聘用單位政治機關爲其辦理文職人員證。

文職人員執行任務、辦理公務等需要證明其文職人員身份的,憑文職人員證證明。

文職人員聘用關係終止或者解除後,聘用單位政治機關應當將其文職人員證收回、註銷。

第五十條聘用單位應當加強對文職人員的保密管理,將文職人員納入本單位保密管理範圍,教育和督促文職人員嚴格執行保密制度,防止發生失泄密問題。

文職人員必須嚴格遵守軍隊的保密紀律和保密規定,嚴格執行聘用單位關於保密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

文職人員發生失泄密問題的,依法依紀追究本人和其他責任人員的責任。

涉密崗位文職人員上崗前,聘用單位應當與其簽訂保密協議,明確保密責任和義務。涉密崗位文職人員聘用關係終止或者解除後,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實行脫密期管理。

第五十一條聘用單位應當加強對文職人員的安全管理,教育和督促文職人員嚴格落實各項安全制度,防止發生各類事故、案件。

文職人員履行崗位職責或者執行任務時發生的事故,由文職人員所在單位按照規定的事故調查處理權限組織調查處理;其他情況下發生的事故,由文職人員所在單位協助軍隊和地方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文職人員涉嫌犯罪的,按照辦理軍隊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二條軍隊單位可以派遣文職人員出國(境)執行任務。文職人員因公出國(境)的管理,按照軍隊派遣人員出國(境)的有關規定執行。

涉密崗位文職人員不得因私出國(境),其他文職人員確需因私出國(境)的,應當在規定的休假、探親時間內安排。文職人員因私出國(境),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聘用單位審覈後報軍級單位政治機關批准;出境入境手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文職人員因私出國(境),不得暴露本人的軍隊人員身份。

文職人員因公或者因私出國(境)前,聘用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安全保密和外事紀律教育。文職人員應當按照批准的期限回國,並及時向所在單位報告有關情況。

第五十三條聘用單位應當爲每名文職人員建立聘用工作檔案。文職人員聘用工作檔案主要包括聘用前本人檔案材料副本,以及招聘、續聘、考覈、專業技術資格評定、職務任免、崗位等級晉升、培訓、待遇、獎懲、解聘、退休等材料。

文職人員聘用工作檔案的材料原件需要存入文職人員本人檔案的,經保密審查後,由聘用單位及時轉交文職人員本人檔案的管理機構,並辦理交接手續。

第六章考覈

第五十四條聘用單位應當以文職人員現實表現和工作實績爲重點,對文職人員進行全面考覈。考覈內容主要包括:

(一)思想政治素質、職業道德、個人品德和遵紀守法情況;

(二)履行崗位職責的專業素質和業務能力;

(三)工作責任心和工作作風;

(四)完成本職工作情況;

(五)廉潔自律情況;

(六)身體、心理素質情況。

第五十五條對文職人員的平時考覈,以月或者季度爲考覈週期,採取工作登記統計、專項檢查、考勤、羣衆評議等方式進行,重點考覈文職人員完成日常工作任務、階段工作目標情況以及出勤、遵守制度規定等情況。

對文職人員的年度考覈,於每年年底進行,考覈的標準、程序、結果反饋複覈和審定、紀律監督,參照專業技術軍官考覈評價辦法執行,考覈程序可以適當簡化。

文職人員年度考覈結果爲優秀的人數,不超過聘用單位參加年度考覈的文職人員總人數的40%。文職人員年度考覈結束後,由聘用單位政治機關將考覈結果填入文職人員年度考覈登記表。

第七章待遇

第五十六條文職人員實行崗位績效工資制度。文職人員工資由基本工資、績效工資、軍隊服務津貼和其他津貼補貼組成,具體標準和發放辦法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基本工資,包括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專業技術崗位和非專業技術崗位文職人員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標準,分別執行國家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統一標準,按月發給。對年度考覈結果爲稱職以上的文職人員,下一年度增加一級薪級工資。

(二)績效工資,包括基礎性績效工資和獎勵性績效工資。基礎性績效工資,執行聘用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事業單位的津貼補貼標準,按月發給。獎勵性績效工資,按照文職人員當年12月基本工資額確定標準,根據文職人員年度考覈結果,於次年1月一次性發給,其中,年度考覈結果爲稱職以上的,按照標準發給;年度考覈結果爲基本稱職的,按照標準的80%發給;年度考覈結果爲不稱職的,不發給。

(三)軍隊服務津貼,標準按照本人基本工資的15%確定,按月發給。

(四)其他津貼補貼,包括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特殊崗位津貼補貼和特殊貢獻津貼,其中,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按照文職人員工作所在地區的類別,執行國家相應標準;特殊崗位津貼補貼,發給在軍隊規定的有毒有害等特殊崗位工作的文職人員,標準按照現役軍官(文職幹部)有關標準執行;特殊貢獻津貼,發給在本職崗位做出突出貢獻的文職人員,標準不超過享受該津貼的文職人員本人當年年度工資總額,發放範圍和津貼標準由聘用單位於年底提出方案,逐級報軍區級單位政治機關幹部部門、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審批後,於次年1月一次性發給。

第五十七條文職人員的住房,由文職人員通過市場購買或者租住的方式解決。

聘用單位可以向住房確有困難的文職人員出租集體宿舍或者個人宿舍。聘用單位向文職人員出租宿舍,應當與文職人員簽訂租房協議;聘用關係終止或者解除後,應當及時收回出租的宿舍。

租住聘用單位宿舍的文職人員,應當按照聘用單位的規定繳納房租和水、電、氣、暖等費用。

第五十八條文職人員的住房補貼和房租補貼,由聘用單位按照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事業單位同類同崗人員相應標準,按月隨本人工資發給,所需經費從總部覈撥的相應項目經費定額中支出。

文職人員的住房公積金,由文職人員本人和聘用單位按照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事業單位人員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繳存。文職人員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基數,按照聘用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事業單位人員繳存基數構成和文職人員本人工資中對應項目的上一年度月平均水平確定。文職人員住房公積金應當由文職人員本人繳存的部分,由聘用單位按月從文職人員工資中代扣代繳;由聘用單位繳存的部分,從總部覈撥的相應項目經費定額中支出,按月繳存。文職人員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手續、支取辦法和貸款管理等,按照文職人員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九條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確立聘用關係後,應當按照社會保險法和文職人員工作所在地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參照當地事業單位人員的社會保險辦法,及時爲文職人員辦理社會保險。

第六十條文職人員工作用車和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標準,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初級專業技術崗位和十級職員、九級職員、八級職員、七級職員崗位的,參照軍隊專業技術十級以下幹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中級專業技術崗位和六級職員、五級職員崗位的,參照軍隊專業技術九級、八級和中級專業技術職務技術七級幹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副高級專業技術崗位、正高級四級專業技術崗位和四級職員、三級職員崗位的,參照軍隊專業技術六級、五級、四級和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技術七級幹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正高級三級以上專業技術崗位和二級職員、一級職員崗位的,參照軍隊專業技術三級以上幹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一條文職人員的休假、探親辦法,參照現役軍官(文職幹部)的有關規定執行。文職人員休假、探親時間,根據其在聘用單位工作的時間和聘用前的工作時間合併計算確定。聘用單位執行作戰和重大軍事演習、處置突發事件任務時,文職人員應當停止休假、探親。國家發佈動員令或者部隊緊急戰備需要召回時,正在休假、探親的文職人員應當自動結束休假,立即返回聘用單位。

第六十二條聘用單位應當每年爲文職人員安排一次健康體檢,所需費用由聘用單位承擔。

第六十三條文職人員在子女入軍隊幼兒園、子女學校以及享受聘用單位自主提供的福利待遇方面,與本單位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同等對待。

第八章獎勵與處分

第六十四條對做出突出成績的文職人員,參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規定的獎勵原則、條件和實施辦法,分別給予嘉獎、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榮譽稱號的獎勵,並可以給予表彰。

第六十五條對文職人員實施獎勵的權限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初級專業技術崗位和十級職員、九級職員崗位的,嘉獎由連、營級單位,三等功由團、旅級單位,二等功由師級單位,一等功由軍級單位,榮譽稱號由軍區級單位、中央軍委批准;

(二)中級專業技術崗位和八級職員、七級職員、六級職員、五級職員崗位的,嘉獎由營、團級單位,三等功由旅、師級單位,二等功、一等功由軍級單位,榮譽稱號由軍區級單位、中央軍委批准;

(三)高級專業技術崗位和四級職員、三級職員、二級職員、一級職員崗位的,嘉獎由旅、師級單位,三等功、二等功由軍級單位,一等功由軍區級單位,榮譽稱號由軍區級單位、中央軍委批准。

第六十六條文職人員獲得一等功以上獎勵的,可以增加兩級薪級工資,提前一年晉升一級崗位等級;獲得二等功或者三次三等功獎勵的,可以增加一級薪級工資;獲得三等功以上獎勵的,合同期滿後可以優先續聘。

第六十七條對違反軍隊紀律或者聘用單位規章制度的文職人員,參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規定的處分原則、條件和實施辦法,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處分。

第六十八條對文職人員實施處分的權限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初級專業技術崗位和十級職員、九級職員崗位的,警告、嚴重警告由團、旅級單位,記過、記大過由旅、師級單位批准;

(二)中級專業技術崗位和八級職員、七級職員、六級職員、五級職員崗位的,警告、嚴重警告由旅、師級單位,記過、記大過由軍級單位批准;

(三)高級專業技術崗位和四級職員、三級職員、二級職員、一級職員崗位的,警告、嚴重警告由軍級單位,記過、記大過由軍區級單位批准。

第六十九條文職人員受到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的,取消當年的獎勵性績效工資;受到記過、記大過處分的,取消當年的獎勵性績效工資並停止一年增長薪級工資,其中,屬於嚴重違反軍隊紀律或者聘用單位規章制度的,解除聘用合同。

文職人員因嚴重違反軍隊紀律或者聘用單位規章制度受到記過、記大過處分而解除聘用合同的,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勞動教養而解除聘用合同的,軍隊任何單位不得再次將其聘用爲文職人員。

第七十條對在文職人員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和其他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和表彰。

第七十一條在文職人員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並責令改正:

(一)不按照編制崗位、等級、數量和聘用條件以及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聘用文職人員的;

(二)不按照規定簽訂、變更、續訂、終止或者解除文職人員聘用合同的;

(三)剋扣、截留、挪用文職人員待遇經費和文職人員工作經費的;

(四)在文職人員管理工作中弄虛作假、以權謀私、玩忽職守的;

(五)不按照規定受理和處理文職人員人事爭議,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其他妨害文職人員管理工作,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九章附則

第七十二條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執行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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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隊文職人員管理制度2

軍隊文職人員管理,應當貫徹黨管人才、以人爲本、依法管理的要求。

各級黨委對軍隊文職人員管理工作實施統一領導,指導和督促所屬機關、部門認真履行管理職責,及時研究解決有關問題。

各級司令機關、政治機關、後勤(聯勤)機關、裝備機關按照下列規定,履行軍隊文職人員管理職責:

(一)司令機關主要負責軍隊文職人員的編制、訓練、行政管理、安全管理工作;

(二)政治機關主要負責軍隊文職人員的聘用、培養、考覈、思想政治教育、黨(團)組織、獎懲、子女入托入學、撫卹、檔案和有關計劃生育工作;

(三)後勤(聯勤)機關主要負責軍隊文職人員的工資、服裝、住房、衛生醫療、社會保險、生活福利和有關計劃生育工作;

(四)裝備機關主要負責軍隊文職人員履行職責以及訓練等所需的有關裝備、器材保障工作。

未編設司令機關、政治機關、後勤(聯勤)機關或者裝備機關的,由履行相應職能的機關、部門按照前款規定負責軍隊文職人員管理的有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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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隊文職人員管理制度3

軍隊文職人員管理,應當貫徹黨管人才、以人爲本、依法管理的要求。

各級黨委對軍隊文職人員管理工作實施統一領導,指導和督促所屬機關、部門認真履行管理職責,及時研究解決有關問題。

各級司令機關、政治機關、後勤(聯勤)機關、裝備機關按照下列規定,履行軍隊文職人員管理職責:

(一)司令機關主要負責軍隊文職人員的編制、訓練、行政管理、安全管理工作;

(二)政治機關主要負責軍隊文職人員的聘用、培養、考覈、思想政治教育、黨(團)組織、獎懲、子女入托入學、撫卹、檔案和有關計劃生育工作;

(三)後勤(聯勤)機關主要負責軍隊文職人員的工資、服裝、住房、衛生醫療、社會保險、生活福利和有關計劃生育工作;

(四)裝備機關主要負責軍隊文職人員履行職責以及訓練等所需的有關裝備、器材保障工作。

未編設司令機關、政治機關、後勤(聯勤)機關或者裝備機關的,由履行相應職能的機關、部門按照前款規定負責軍隊文職人員管理的有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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