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網公司員工的考勤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電網公司員工的考勤管理辦法

第一條 爲規範員工行爲,建立和維持公司良好的生產秩序和勞動紀律,樹立員工嚴謹的紀律意識,形成良好的工作狀態,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並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法律依據。主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

第三條 適用範圍。本辦法所稱員工是指與公司存在勞動關係的在崗人員,在公司工作的勞務派遣員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四條 人力資源部是考勤紀律的管理部門,負責對員工考勤紀律的總體統計、管理和考覈。

第五條 各部室和分公司是員工考勤的日常管理部門,須指定專人負責日常考勤管理,按要求逐日做好考勤記錄,並交人力資源部彙總。

第三章 請假程序及批准權限

第六條 公司領導請假由辦公室按市公司領導幹部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辦理。

第七條 公司中幹請假程序。部室或分公司主要負責人請假,須先向分管領導請假,並報公司總經理批准,休假前須明確其請假期間的部門或分公司臨時負責人;部門副職負責人請假,須先向部室或分公司正職負責人請假,並報分管領導批准。

第八條 一般員工請假程序。一天以內的,由班組長批准;兩天以內的,由部室、分公司負責人批准,並報公司人力資源部備案;三天及以上的,由部門或分公司負責人簽署意見、分管領導批准,並報人力資源部備案。

第九條 公司中乾和一般員工辦理上述請假程序時,須本人親自辦理並填寫員工請(休)假審批表,經批准後方可離崗。本人確實不便辦理手續的,必須委託他人代爲辦理。

第十條 員工假期期滿後,須按管理權限,向批准該假期的相關部門及時履行銷假手續,否則按曠工處理。

第四章 員工作息時間和加班管理

第十一條 員工根據工作崗位分爲標準工時制和非標準工時制,標準工時製作息時間按國家規定執行;非標準工時制包括綜合計算工時制和不定時工時制,作息時間根據工作需要合理調節。

第十二條 每個崗位具體實行的作息時間以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爲準。如遇公司作息時間調整,則按調整後的規定執行。員工崗位發生變化後,()由人力資源部辦理員工勞動合同變更手續,再次明確崗位作息時間。

第十三條 確因工作需要而加班加點的部門,應事先提交《加班申請表》並按規定履行相關手續,人力資源部將據此進行加班工資造發,未按規定程序履行加班手續的均視爲無效加班。

第十四條 節日值班人員以公司辦公室有關值班通知爲準。

第十五條 員工在非國家法定節假日進行的加班一律不支付加班工資,由部門或分公司負責人安排補休;員工在法定節假日發生的加(值)班按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加班工資計發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第五章 假別及假期待遇

第十六條 事假。員工因個人事務需離崗辦理,必須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填寫員工請假審批表。事假超過半天者,停發休假期間的工資。當月請事假累計達4個工作日的,每個工作日計扣月績效獎金的10%;5個工作日及以上的,停發當月績效獎金;季度累計事假超過15個工作日及以上的,計扣當年10%的年終獎。

第十七條 病假(含非因工負傷)。員工患病需停工治療或休息的,應憑縣級及以上醫院的診斷病歷和休息證明,並按請假程序經批准後方能休假。

第十八條 病假待遇。員工當月內請病假累計3-5天者計扣當月績效獎獎金的10%;累計6-10天者計扣30%;10天以上者停發當月績效獎金。

員工患病停工治療休息在六個月以內的,其醫療期病假月工資爲:

(1)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月基薪的75%發放;

(2)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月基薪的85%發放;

(3)連續工齡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本人月基薪的95%發放;

(4)連續工齡滿3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月基薪的100%發放。

員工患病停工治療在六個月以上的病假工資在上款規定的基礎上再降低20%,並且停止享受企業年金。全國勞動模範、省級勞動模範,以及部隊軍以上單位授予戰鬥英雄或曾立一等功並一直保持榮譽的職工,在病假期間工資照發。

第十九條 工傷假。員工因工負傷(含職業病)需要停工治療或休息者,應憑勞動局的工傷證明、醫院證明,按停工留薪期相關規定休假。

停工留薪期滿或工傷治療終結時,根據醫院原始資料及相關的勞動能力鑑**論,由人力資源部辦理復工手續。

工傷員工在停工期內工資待遇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執行,公司各類績效獎不予享受。本規定前發生的工傷,按原相關協議履行。

第二十條 婚假。婚假假期爲5個工作日,如男、女雙方均符合晚婚條件再增加婚假10個工作日,再婚婚假爲5個工作日。婚假從員工領到結婚證書之日起一年內有效,婚假期間不計扣工資及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條 生育假。按《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重慶市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喪假。員工本人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的,在填寫請假申請表,經人力資源部批准後給假5天,喪假期間不計扣工資及福利待遇。

第二十三條 年休假。公司在崗員工,連續工齡滿1年及以上的,可享受年休假。具體標準爲:

(1)員工參加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每年可享受5個工作日的年休假;

(2)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每年可享受10個工作日的年休假;

(3)工作滿20年的,可享受15個工作日的年休假;

(4)全國勞動模範、全國"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省部級勞動模範(包括享受省部級勞動模範待遇者),不論參加工作年限長短,均可享受15個工作日的年休假;

第二十四條 年休假申請程序和要求。每年年底由人力資源部進行員工當年年休假天數的核定並通知各部門和分公司,由各部門和分公司負責人在確保不影響工作和生產的前提下,制定本部門和分公司員工年休假計劃。

年休假實行公司安排和員工自願申請兩種形式,各單位要充分利用工作間歇期或工程間歇期安排員工休假。如本人不同意在安排的休假時間內休息,視爲自動放棄當年的年休假。

員工申請年休假須提前一週填寫《請假審批表》,完善相關手續並獲得批准後,交人力資源部備案。人力資源部將根據考勤情況監督年休假計劃的執行。

第二十五條 員工申請事假或病假時,應先用當年未休完的`年休假進行抵消,請假天數不夠抵消的,再按事假或病假相關規定辦理。員工年休假期間視爲正常出勤,薪酬待遇不變。

第六章 違紀處理

第二十六條 員工違紀分爲嚴重違紀和一般違紀。員工有下列行爲之一屬於嚴重違紀:

(1)一個月內遲到、早退、離崗和其它違紀累計超過3次的;

(2)曠工3天及以上的;

(3)在辦公或工作區域內吵架、打架,造成不良影響的;

(4)以暴力或兇器威脅公司各級管理人員的;

(5)帶頭滋事或煽動他人滋事,影響企業正常工作秩序的;

(6)因違反公司紀律,給公司形象造成嚴重影響或造成公司1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

(7)作爲考勤紀律的監督者、記錄者或執行者,對考勤弄虛作假,一年內累計出現3次及以上的;

(8)觸犯刑法的。

第二十七條 對嚴重違紀的處罰。員工出現一次嚴重違紀的,將計扣員工3個月績效獎金;情節嚴重的,除計扣3個月績效獎金外,還將計扣當年全部年終獎;情節特別嚴重或影響特別惡劣的,將依法解除勞動關係。

第二十八條 一般違紀及處罰。未構成嚴重違紀的爲一般違紀,包括遲到、早退、離崗、曠工和其它違紀等,對一般違紀的處罰如下:

(1)員工出現遲到、早退、離崗或其它違紀的,按50元/次予以考覈;

(2)員工曠工1天的,計扣半月績效獎金;

(3)員工曠工2天的,進行通報批評並計扣一個月績效獎金;

(4)作爲考勤紀律的監督者、記錄者或執行者,對考勤弄虛作假,出現一次計扣1個月績效獎金。

第二十九條 遲到、早退的時間界定適用於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員工,實行非標準工時制的項目生產人員由各分公司制定相關管理辦法,報公司人力資源部備案。

第七章 其 他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未盡事宜根據國家或重慶市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