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股試點管理辦法

優先股試點管理辦法全文共九章七十條,自公佈之日起實施,那麼,下面是辦法的詳細內容。

優先股試點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規範優先股發行和交易行爲,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國務院關於開展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優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規定的普通種類股份之外,另行規定的其他種類股份,其股份持有人優先於普通股股東分配公司利潤和剩餘財產,但參與公司決策管理等權利受到限制。

第三條上市公司可以發行優先股,非上市公衆公司可以非公開發行優先股。

第四條優先股試點應當符合《公司法》、《證券法》、《國務院關於開展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和本辦法的相關規定,並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禁止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的行爲。

第五條證券公司及其他證券服務機構參與優先股試點,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遵循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和行爲規範,誠實守信、勤勉盡責。

第六條試點期間不允許發行在股息分配和剩餘財產分配上具有不同優先順序的優先股,但允許發行在其他條款上具有不同設置的優先股。

同一公司既發行強制分紅優先股,又發行不含強制分紅條款優先股的,不屬於發行在股息分配上具有不同優先順序的優先股。

第七條相同條款的優先股應當具有同等權利。同次發行的相同條款優先股,每股發行的條件、價格和票面股息率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

第二章優先股股東權利的行使

第八條發行優先股的公司除按《國務院關於開展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制定章程有關條款外,還應當按本辦法在章程中明確優先股股東的有關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優先股股東按照約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後,有權同普通股股東一起參加剩餘利潤分配的,公司章程應明確優先股股東參與剩餘利潤分配的比例、條件等事項。

第十條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通知優先股股東,並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程通知普通股股東的規定程序。優先股股東有權出席股東大會會議,就以下事項與普通股股東分類表決,其所持每一優先股有一表決權,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優先股沒有表決權:

(一)修改公司章程中與優先股相關的內容;

(二)一次或累計減少公司註冊資本超過百分之十;

(三)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

(四)發行優先股;

(五)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項的決議,除須經出席會議的普通股股東(含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之外,還須經出席會議的優先股股東(不含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十一條公司股東大會可授權公司董事會按公司章程的約定向優先股支付股息。公司累計三個會計年度或連續兩個會計年度未按約定支付優先股股息的,股東大會批准當年不按約定分配利潤的方案次日起,優先股股東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與普通股股東共同表決,每股優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規定的一定比例表決權。

對於股息可累積到下一會計年度的優先股,表決權恢復直至公司全額支付所欠股息。對於股息不可累積的優先股,表決權恢復直至公司全額支付當年股息。公司章程可規定優先股表決權恢復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優先股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三條發行人回購優先股包括髮行人要求贖回優先股和投資者要求回售優先股兩種情況,並應在公司章程和招股文件中規定其具體條件。發行人要求贖回優先股的,必須完全支付所欠股息,但商業銀行發行優先股補充資本的除外。優先股回購後相應減記發行在外的優先股股份總數。

第十四條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優先股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本公司優先股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優先股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第十五條除《國務院關於開展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規定的事項外,計算股東人數和持股比例時應分別計算普通股和優先股。

第十六條公司章程中規定優先股採用固定股息率的,可以在優先股存續期內採取相同的固定股息率,或明確每年的固定股息率,各年度的股息率可以不同;公司章程中規定優先股採用浮動股息率的,應當明確優先股存續期內票面股息率的計算方法。

第三章上市公司發行優先股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十七條上市公司應當與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人員、資產、財務分開,機構、業務獨立。

第十八條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夠有效保證公司運行效率、合法合規和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內部控制的有效性應當不存在重大缺陷。

第十九條上市公司發行優先股,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應當不少於優先股一年的股息。

第二十條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現金分紅情況應當符合公司章程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監管規定。

第二十一條上市公司報告期不存在重大會計違規事項。公開發行優先股,最近三年財務報表被註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應當爲標準審計報告或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非公開發行優先股,最近一年財務報表被註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爲非標準審計報告的,所涉及事項對公司無重大不利影響或者在發行前重大不利影響已經消除。

第二十二條上市公司發行優先股募集資金應有明確用途,與公司業務範圍、經營規模相匹配,募集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有關環境保護、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

除金融類企業外,本次募集資金使用項目不得爲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以買賣有價證券爲主要業務的公司。

第二十三條上市公司已發行的優先股不得超過公司普通股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五十,且籌資金額不得超過發行前淨資產的百分之五十,已回購、轉換的優先股不納入計算。

第二十四條上市公司同一次發行的優先股,條款應當相同。每次優先股發行完畢前,不得再次發行優先股。

第二十五條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發行優先股:

(一)本次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二)最近十二個月內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

(三)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正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四)上市公司的權益被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嚴重損害且尚未消除;

(五)上市公司及其附屬公司違規對外提供擔保且尚未解除;

(六)存在可能嚴重影響公司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仲裁、市場重大質疑或其他重大事項;

(七)其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

(八)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二節公開發行的特別規定

第二十六條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優先股,應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一)其普通股爲上證50指數成份股;

(二)以公開發行優先股作爲支付手段收購或吸收合併其他上市公司;

(三)以減少註冊資本爲目的回購普通股的,可以公開發行優先股作爲支付手段,或者在回購方案實施完畢後,可公開發行不超過回購減資總額的優先股。

中國證監會覈准公開發行優先股後不再符合本條第(一)項情形的,上市公司仍可實施本次發行。

第二十七條上市公司最近三個會計年度應當連續盈利。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淨利潤與扣除前的淨利潤相比,以孰低者作爲計算依據。

第二十八條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優先股應當在公司章程中規定以下事項:

(一)採取固定股息率;

(二)在有可分配稅後利潤的情況下必須向優先股股東分配股息;

(三)未向優先股股東足額派發股息的差額部分應當累積到下一會計年度;

(四)優先股股東按照約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後,不再同普通股股東一起參加剩餘利潤分配。

商業銀行發行優先股補充資本的,可就第(二)項和第(三)項事項另行約定。

第二十九條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優先股的,可以向原股東優先配售。

第三十條除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外,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個月內因違反工商、稅收、土地、環保、海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規章,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的,不得公開發行優先股。

第三十一條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優先股,公司及其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最近十二個月內應當不存在違反向投資者作出的公開承諾的行爲。

第三節其他規定

第三十二條優先股每股票面金額爲一百元。

優先股發行價格和票面股息率應當公允、合理,不得損害股東或其他利益相關方的合法利益,發行價格不得低於優先股票面金額。

公開發行優先股的價格或票面股息率以市場詢價或證監會認可的其他公開方式確定。非公開發行優先股的票面股息率不得高於最近兩個會計年度的年均加權平均淨資產收益率。

第三十三條上市公司不得發行可轉換爲普通股的優先股。但商業銀行可根據商業銀行資本監管規定,非公開發行觸發事件發生時強制轉換爲普通股的優先股,並遵守有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優先股僅向本辦法規定的合格投資者發行,每次發行對象不得超過二百人,且相同條款優先股的發行對象累計不得超過二百人。

發行對象爲境外戰略投資者的,還應當符合國務院相關部門的規定。

第四節發行程序

第三十五條上市公司申請發行優先股,董事會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信息披露規定,公開披露本次優先股發行預案,並依法就以下事項作出決議,提請股東大會批准。

(一)本次優先股的發行方案;

(二)非公開發行優先股且發行對象確定的,上市公司與相應發行對象簽訂的附條件生效的優先股認購合同。認購合同應當載明發行對象擬認購優先股的數量、認購價格或定價原則、票面股息率或其確定原則,以及其他必要條款。認購合同應當約定發行對象不得以競價方式參與認購,且本次發行一經上市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批准並經中國證監會覈准,該合同即應生效;

(三)非公開發行優先股且發行對象尚未確定的,決議應包括髮行對象的範圍和資格、定價原則、發行數量或數量區間。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控制的關聯人蔘與認購本次非公開發行優先股的,按照前款第(二)項執行。

第三十六條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應當就上市公司本次發行對公司各類股東權益的影響發表專項意見,並與董事會決議一同披露。

第三十七條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就發行優先股進行審議,應當就下列事項逐項進行表決:

(一)本次發行優先股的種類和數量;

(二)發行方式、發行對象及向原股東配售的安排;

(三)票面金額、發行價格或其確定原則;

(四)優先股股東參與分配利潤的方式,包括:票面股息率或其確定原則、股息發放的條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積、是否可以參與剩餘利潤分配等;

(五)回購條款,包括回購的條件、期間、價格及其確定原則、回購選擇權的行使主體等(如有);

(六)募集資金用途;

(七)公司與發行對象簽訂的附條件生效的優先股認購合同(如有);

(八)決議的有效期;

(九)公司章程關於優先股股東和普通股股東利潤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優先股表決權恢復等相關政策條款的修訂方案;

(十)對董事會辦理本次發行具體事宜的授權;

(十一)其他事項。

上述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普通股股東(含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已發行優先股的,還須經出席會議的優先股股東(不含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上市公司向公司特定股東及其關聯人發行優先股的,股東大會就發行方案進行表決時,關聯股東應當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