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最新版」

爲了加強對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了山東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下面是《山東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最新版】,希望大家閱讀與收藏。

《山東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最新版」

  《山東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最新版】

第一條 爲了加強對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根據國家《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和《山東省計劃生育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現居住地不是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育齡人口。

第三條 各級人民的政府統一領導本轄區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指導、協調有關部門,對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實行綜合管理。

各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內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勞動、城建、房產、交通等部門及個體勞動者協會應通力協作,配合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共同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工作。

縣(市、區)和鄉(鎮)人民的政府、街道辦事處可根據實際情況組成有關部門參加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組織,對流動人口實施計劃生育管理。

第四條 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納入各級人民的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作爲考覈政績的內容。

第五條 鄉(鎮)人民的政府、街道辦事處管理流出育齡人口的主要職責是:

(一)進行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對已婚育齡人口落實節育措施;

(二)出具婚育證明。包括:姓名、性別、年齡、婚姻狀況、生育狀況、生育計劃安排情況、落實節育措施情況、計劃生育獎懲情況和居民身份證號碼等;

(三)簽訂計劃生育合同,並建立定期聯繫制度;

(四)落實獨生子女保健費等待遇;

(五)安排、審批生育計劃指標,統計出生人口。

第六條 鄉(鎮)人民的政府、街道辦事處管理流入育齡人口的主要職責是:

(一)納入本轄區計劃生育管理範圍;

(二)審查婚育證明,建立登記制度,簽訂計劃生育合同;

(三)做好經常性的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四)提供避孕藥具和節育技術服務;

(五)定期查訪和檢查育齡人口的計劃生育情況;

(六)向育齡人口常住戶口所在地通報生育節育情況。

第七條 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30日以上的育齡婦女赴異地前,應到當地鄉(鎮)人民的政府或街道辦事處開具婚育證明。

第八條 流動人口必須嚴格遵守現居住地計劃生育工作的各項規定

流動人口中的育齡婦女在申請暫住證、營業執照、務工許可證等證件之前,應到現居住地鄉(鎮)人民的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交驗婚育證明。經查驗合格者,予以登記並出具查驗證明。

第九條 流動人口中的育齡婦女辦理暫住證應同時持婚育查驗證明。對無查驗證明或查驗證明不符合規定的,公安機關不予辦理。

工商行政管理、城建、交通等有關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務工許可證等證件,應當覈查公安機關簽發的《暫住證》和鄉(鎮)人民的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婚育查驗證明,並將審批結果通報當地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手續不完備者,不予辦理。

第十條 國營、集體用工單位和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負責對招用的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進行管理,並接受當地人民的.政府及其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組織的監督檢查。在招用流動人口時,用工單位必須檢驗其婚育證明,並把遵守現居住地的計劃生育規定作爲招聘、錄用的條件;需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把遵守現居住地計劃生育規定作爲合同的內容,並定期檢查其執行情況。

第十一條 對實行晚婚、晚育,報名終身只生一個孩子的流動人口,其常住戶口所在地應按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現居住地可根據條件給予一定形式的表彰鼓勵。在評比先進時,應把計劃生育作爲重要條件。

第十二條 流動人口中的已婚育齡婦女應按月向現居住地所在的鄉(鎮)人民的政府、街道辦事處流動人口計劃生產管理組織繳納服務費4元。

第十三條 流動人口中的已婚育齡婦女懷孕生育,必須持有常住戶口所在地審批的《生育證》。計劃外懷孕者必須中止妊娠。

對計劃外生育者,由發現地鄉(鎮)人民的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按照當地市、縣人民的政府有關規定徵收超計劃生育子女費,並由有關主管部門視情給予停業整頓、吊銷務工許可證等行政處罰。對非婚生育的從重處罰。

流動人口因違反計劃生育規定在一地已受處罰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實再受處罰。

第十四條 流動人口中已婚育齡婦女繳納的服務費和超計劃生育子女費應全部用於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具體管理使用辦法依照省人民的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經費不足的,由當地人民的政府負責解決。

第十五條 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舉報制度,實行社會監督和羣衆監督。

對舉報流動人口違反計劃生育規定屬實的,應給予獎勵。

第十六條 國營、集體、私營、個體經營的招待所、旅館和私房出租者,發現流動人口客戶計劃外懷孕時,應及時向當地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組織報告。對隱瞞不報或造成計劃外生育的,由有關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七條 對流動人口中的育齡夫婦隱瞞婚育情況、僞造和騙取婚育證明,爲外出、外來人員違反計劃生育管理規定提供方便,及出具出賣假婚育證明的,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或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有關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山東省計劃生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對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鄉(鎮)以上人民的政府或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放鬆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導致計劃外生育的單位,由當地人民的政府或主管部門給予批評,並追究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按國家法律、法規和《山東省計劃生育條例》的有關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 各市政府、行署及縣(市、區)人民的政府可根據本辦法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工作作出具體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