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相關知識

大家對《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瞭解多少呢?那麼,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相關知識

2016年1月22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在濟南閉幕,會議表決通過了《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1、關於婚假、產假問題

2016年1月22日前結婚登記的夫妻,男女雙方爲晚婚的仍均可享受原《條例》規定,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2016年1月22日以後結婚登記的夫妻不再享受晚婚假待遇。

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政策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六十日,並給予男方護理假七日。增加的產假、護理假,視爲出勤,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2、關於獨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養老補助如何領取問題

根據新修改的《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1)獨生子女父母爲機關、事業組織職工的,退休時按照省有關規定給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補貼,其經費從原渠道列支。(2) 獨生子女父母爲企業職工的,退休時由所在單位按照設區的市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十發給一次性養老補助。(3) 獨生子女父母爲城鎮其他居民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參照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給予獎勵扶助。

3、《關於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辦理問題

根據新修改的《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繼續按照規定享受各項計劃生育獎勵優待。也就是說,2016年1月1日之前生育尚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且未申請辦理二孩《生育證》的夫妻,可按程序申領。

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後,自願生育一個孩子的夫妻,不再發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等相關獎勵優待政策。同時,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又生育的,由發證機關注銷《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停止憑證享受的各種優待。

此外,新修改的《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將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領取年限由原來的子女年滿十四周歲止調整爲至十八週歲止。

4、關於《生育證》辦理問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經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一)夫妻生育兩個子女,有子女經依法鑑定爲病殘兒,不能成長爲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爲可以再生育的;

(二)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養兩個子女後女方又懷孕的;

(三)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兩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後無共同生育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後已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後已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

(六)省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相關解讀:

省計生條例提倡生二孩

據瞭解,爲保持與新修訂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法制統一,將原《條例》“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的規定,修改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刪去了晚婚晚育的有關規定,這是此次最重要的修改。

同時,新《條例》規定了可以再生育子女的條件:夫妻生育兩個子女,有子女經依法鑑定爲病殘兒,不能成長爲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爲可以再生育的;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養兩個子女後又懷孕的;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兩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後無共同生育子女的;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後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再婚夫妻各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後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省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生二孩也有158天產假

新《條例》增加了產假,主要是讓合法生育二孩也享受同等待遇。新《條例》規定,符合法律和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分孩次,除國家規定的產假98天外,均增加產假60日,並給予男方護理假7日。增加的產假、護理假,視爲出勤,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新《條例》規定,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獲得證書的或獎勵符合扶助條件的夫妻,繼續按照規定享受各項計劃生育獎勵優待。

社會撫養費標準普遍降低

新《條例》對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普遍予以降低。對不符合本條例再生育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生育子女等三種情形,每多生育一個子女的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由目前的三至六倍,統一規定爲按本條例規定基數的三倍徵收;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生育第一個子女,逾期未補辦結婚登記的,由目前按照規定基數的二分之一徵收社會撫養費,修改爲按規定基數的五分之一徵收社會撫養費。

新《條例》刪除了本人實際收入高於規定基數的按其年實際收入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徵收社會撫養費的規定。另外,對符合本條例再生育的規定情形,生育時仍未申請補辦生育證的程序違法行爲,由目前按規定基數的二分之一徵收社會撫養費,修改爲給予一定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增4年

記者採訪瞭解到,爲了彌補城鎮部分人員無法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的立法空白,新《條例》規定,獨生子女父母爲機關、事業組織、企業職工以外城鎮其他居民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參照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給予獎勵扶助。新《條例》還規定,對於已經領取證書後再生育的,註銷光榮證,停止享受有關的各種優待。同時根據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刪去了“追回領取的各種獎勵”的規定。

新《條例》將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領取年限由子女滿14週歲延長至18週歲,同時爲了增強立法的周延性,解決部分人員領取獨生子女獎勵費無法可依的問題,將“城鎮失業人員和農民”擴大修改爲“其他人員”,統一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政府兌現,實現了符合條件人員的全覆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