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生育的十二條管理辦法

第一條爲搞好公司職工計劃生育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計劃生育的十二條管理辦法

第二條公司可在行政序列或工會內設立計劃生育委員會或辦公室,具體負責公司職工計劃生育管理工作。

第三條計生部門根據公司職工年齡、婚育狀況和結構,提出公司職工計劃生育工作的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及經費預算,在報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四條實行計生工作分層負責制,各級領導和主管對本部門、單位的計劃工作負有責任,在其目標責任體系中應有計劃生育方面的考覈指標。

第五條宣傳國家和當地政府計劃生育的法令、政策,及時發佈、傳達計劃生育的政策動態。

第六條公司推行計劃生育以宣傳教育爲主,經濟和行政獎懲手段爲輔。

第七條通過形式多樣的活動,宣傳計劃生育的`重要性,教育員工自覺實行晚婚、晚育、少生、優生,且男女職工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權利與義務。

第八條分析公司婚育狀況,區分計劃生育的重點對象和目標,進行重點監控。

推行和鼓勵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孩子,嚴格控制生育條例允許的生育第二個孩子的情況。

第九條掌握公司已婚女職工節育措施情況,堅持杜絕非法生育和超生;發現計劃外懷孕者,及時採取有效措施。

第十條嚴格按國家政策規定辦理員工結婚登記手續,以及獨生子女登記。不得開口子批准早婚、早育。

第十一條對合法懷孕者,搞好優育優生服務,組織有關的體檢、複查和四期保健工作及生育知識普及教育。

第十二條認真落實計劃生育的優惠、鼓勵措施和待遇:

(1)婚前醫學檢查和遺傳諮詢;

(2)發放獨生子女費;

(3)報銷獨生子女入托、入幼兒園費;

(4)幫助聯繫職工子女入學;

(5)報銷職工計劃生育費用;

(6)職工計劃生育營養補助;

(7)計劃生育假期;

(8)節育的例行檢查、複查;

(9)組織探望做節育手術員工及產婦;

(10)獨生子女在招工中優先錄用。

第十三條公司建立育齡員工計劃生育檔案,並由計生部門負責具體收集、整理、立卷管理工作,按規定製作統計報表上報有關部門。

第十四條公司對無計劃生育的情況,根據國家有關法令進行處罰。處罰措施包括:

(1)生育費用自理;

(2)不享受產假期間照發的工資;

(3)子女託費自理;

(4)收回獨生子女證,停止憑證享受待遇;

(5)收回計劃生育獎勵金;

(6)按超胎數,加收若干倍的計劃外生育費;

(7)行政處分;

(8)超生人口不列入分房人數;

(9)不實行計劃生育的部門或單位,不得評爲先進,應扣除獎金給予罰款;

(10)違反計劃生育情況嚴重的,免除公司職務或予以開除、解聘。

對破壞計劃生育的典型,予以公開處理,引以爲戒。

第十五條計生部門協助公司安保部或當地公安治安部門(流動人口管理站),對公司流動人口及其計劃生育狀況進行檢查。

第十六條計生部門及時與當地計生主管機關、街道辦事處或居委會、職工配偶工作單位密切聯繫,全方位地瞭解職工及其配偶的計劃生育情況。

第十七條主持或協助辦理職工計劃生育的保險和獨生子女的儲蓄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