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問答

新版《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於2016年8月1日起正式實施。到底新版有何變化?下面請看小編給大家整理的新版《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問答。

問:每月平均計薪天數原來是20.92天的,現在變了嗎?

答:新《辦法》規定:計薪天數爲21.75天,小時工資按日工資除以8小時計算。

計算公式如下: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 12月=21.75天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 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日工資 8小時

問:新《辦法》增加了哪些“應支付”工資的情形?

答:1、管制、緩刑期間

新《辦法》規定,被人民法院判處管制、緩刑的勞動者,繼續在原企業工作的,企業應當支付勞動者工資。另外,新《辦法》還明確,勞動者因涉嫌違法犯罪被拘押或者其他客觀原因,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企業不支付勞動者工資,但另有規定或約定的除外。

2、隔離觀察期間

新《辦法》明確,在採取公共衛生預防控制措施時,勞動者疑似患傳染病或病原攜帶者的密切接觸者,經隔離觀察後排除的,企業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其隔離觀察期間的'工資。

3、調解期間

企業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引起勞動爭議的,若企業該解除決定最終被勞動仲裁或人民法院撤銷,雙方恢復勞動關係的,則企業應當支付勞動者在:調解(新增)、仲裁、訴訟期間的工資。需要明確的是,該工資的計算基數爲解除前12個月勞動者本人月平均工資,且雙方都有責任的,根據責任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問:聽說新《辦法》在“加班工資”這一塊變化挺大的?

答:是的,新《辦法》進一步明確,“工資”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工資等,把加班工資也納入其中。

企業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當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爲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正常出勤月工資,不包括年終獎,上下班交通補貼、工作餐補貼、住房補貼,中夜班津貼、夏季高溫津貼、加班工資等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按以下原則確定:

1、勞動合同對勞動者月工資有明確約定的,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確定;實際履行與勞動合同約定不一致的,按實際履行的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確定。

2、勞動合同對勞動者月工資未明確約定,集體合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對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有約定的,按集體合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約定的與勞動者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確定。

3、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對勞動者月工資均無約定的,按勞動者正常出勤月依照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工資(不包括加班工資)的70%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