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結算管理辦法

一、管理辦法的含義

管理辦法是一種管理規定,通常用來約束和規範市場行爲、特殊活動的一種規章制度。它具有法律的效力,是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是從屬於法律的規範性文件,人人必須遵守。

二、支付結算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是一種管理規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問題提出具體做法和要求的文件。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支付結算管理辦法,歡迎大家分享。

支付結算管理辦法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爲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20〕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公立醫院藥品集中採購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號)、《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我省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採購制度的意見》(文號待定)等文件精神,規範藥品和醫用耗材(以下簡稱“藥械”)貨款線上結算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通過省藥械集中採購及醫藥價格監管平臺(以下簡稱“平臺”)收付藥械貨款的公立醫療衛生機構(含參與我省集中採購的軍隊醫療機構)、醫保定點社會辦醫療機構、醫保定點零售藥店(以下簡稱“醫藥機構”)、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醫藥生產及經營企業(以下簡稱“醫藥企業”)適用於本辦法。

第三條 平臺在線支付結算工作,應遵循安全、規範、精簡、統一、高效、透明的原則。

第二章監管賬戶用途及管理

第四條 省醫療保障局按規定在銀行開設藥械貨款集中支付監管賬戶(以下簡稱“監管賬戶”),專項用於辦理並監管醫藥機構與醫藥企業通過平臺開展的藥械採購貨款收付業務,以及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受醫藥機構委託使用醫保基金預付藥械貨款業務。除因劃轉賬戶利息外,監管賬戶不得提取現金,不得辦理與藥械採購業務無關的收付業務。監管賬戶可設立明細賬戶進行分賬管理。

第五條 省醫療保障局指導省藥械招標採購服務中心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對監管賬戶實行統一管理、獨立覈算。

第三章結算賬戶登記與變更

第六條 結算賬戶是指醫藥機構、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醫藥企業用於在線結算藥械貨款的銀行賬戶,主要信息包括:開戶單位名稱、賬號、開戶銀行等。每單位限在平臺登記一個結算賬戶信息,醫藥機構和醫藥企業登記的結算賬戶爲本單位基本存款賬戶,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登記的結算賬戶爲醫保基金支出戶。

醫藥機構、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醫藥企業對所登記賬戶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有效性負責。

第七條 醫藥機構、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醫藥企業登記或變更結算賬戶信息,應向省藥械招標採購服務中心提交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基本存款賬戶或醫療保險基金支出戶開戶許可證複印件、登記(變更)申請、法定代表人授權書原件及業務經辦人身份證明覆印件(各一式兩份),所有資料均加蓋公章。

第八條 省藥械招標採購服務中心負責結算賬戶信息登記、變更工作,對不按要求提供登記、變更資料的,不予辦理相關業務。

第四章資金結算

第九條 藥械貨款在線結算分爲帶量採購結算和非帶量採購結算兩種類型。

第十條 帶量採購結算。醫藥機構與醫藥企業簽訂帶量購銷合同後,醫藥機構應委託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使用醫保基金預付藥械貨款(以下簡稱“基金預付款”)。在購銷合同簽訂15個工作日內,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不低於合同採購金額的50%進行首次預付,合同採購量執行過半後,於15個工作日內再次預付剩餘部分的藥械貨款。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將基金預付款轉至監管賬戶,監管賬戶在收到基金預付款後,將款項支付給對應醫藥企業的結算賬戶。發生退貨併產生退款時,醫藥企業應在確認退貨後按合同約定時間將藥械貨款退回至監管賬戶,監管賬戶在收到退款後,將款項支付給對應醫藥機構的結算賬戶。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與醫藥機構做好帶量採購的基金預付款清算工作,在醫保基金月度撥付費用或年度清算費用時進行等額扣減,當次醫保結算費用不足以充抵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基金預付款時,差額部分在下一次醫保結算費用中繼續抵扣,直至結清。完成合同約定採購量後的超量部分,按照非帶量採購結算類型處理。

第十一條 非帶量採購結算。醫藥機構在藥械交貨驗收合格後30天內,將藥械貨款支付給監管賬戶,監管賬戶收到貨款後,將款項支付給對應醫藥企業的結算賬戶。發生退貨併產生退款時,醫藥企業應在確認退貨後按合同約定時間,將藥械貨款退回至監管賬戶,監管賬戶收到退款後,將款項支付給對應醫藥機構的結算賬戶。

醫藥機構、醫藥企業可與金融機構進行協商,委託金融機構支付或退回藥械貨款。不支持一筆訂單分批支付。

第十二條 醫藥機構與醫藥企業發生的藥械貨款收付業務,以及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受醫藥機構委託使用醫保基金預付藥械貨款業務,均應按照平臺要求進行在線支付,開通網上銀行轉賬功能,積極主動做好藥械貨款結算。

第五章賬務處理

第十三條 監管賬戶的賬務處理按照《四川省醫療保障局四川省財政廳<關於做好省藥械集中採購及醫藥價格監管平臺集中支付結算藥械貨款有關事項的通知>》執行。

第十四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代醫藥機構預付藥械貨款時,憑醫藥機構委託支付協議、銀行回單等資料作“暫付款-藥品集中採購預付款”處理,並按醫藥機構名稱設立三級明細科目進行覈算。發生等額扣減時,衝減“暫付款-藥品集中採購預付款”科目。

第十五條 醫藥機構發生藥械貨款收支業務時,按《政府會計制度》和《關於醫院執行<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的補充規定》進行會計覈算。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藥械採購貨款在線支付結算納入《四川省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採購信用評價暫行管理辦法》進行管理。醫療保障部門根據醫藥機構、醫藥企業信用評價結果等情況實行激勵懲戒及藥械集中採購醫保資金結餘留用等政策。

第七章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原有政策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爲準,有效期兩年。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醫療保障局負責解釋。

支付結算管理辦法2

第一條 爲了規範支付結算行爲,保障支付結算活動中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速資金週轉和商品流通,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以下簡稱《票據法》)和《票據管理實施辦法》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人民幣的支付結算適用本辦法,但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支付結算是指單位、個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使用票據、信用卡和匯兌、託收承付、委託收款等結算方式進行貨幣給付及其資金清算的行爲。

第四條 支付結算工作的'任務,是根據經濟往來組織支付結算,準確、及時、安全辦理支付結算,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管理支付結算,保障支付結算活動的正常進行。

第五條 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銀行)以及單位和個人(含個體工商戶),辦理支付結算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各項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條 銀行是支付結算和資金清算的中介機構。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其他單位不得作爲中介機構經營支付結算業務。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單位、個人和銀行應當按照《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的規定開立、使用賬戶。

第八條 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單位和個人辦理支付結算,賬戶內須有足夠的資金保證支付,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沒有開立存款賬戶的個人向銀行交付款項後,也可以通過銀行辦理支付結算。

第九條 票據和結算憑證是辦理支付結算的工具。單位、個人和銀行辦理支付結算,必須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印製的票據憑證和統一規定的結算憑證。未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印製的票據,票據無效;未使用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格式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

第十條 單位、個人和銀行簽發票據、填寫結算憑證,應按照本辦法和附一《正確填寫票據和結算憑證的基本規定》記載,單位和銀行的名稱應當記載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

第十一條 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爲簽名、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

單位、銀行在票據上的簽章和單位在結算憑證上的簽章,爲該單位、銀行的蓋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