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節能監察辦法

  節能監察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規範節能監察行爲,提升節能監察效能,提高全社會能源利用效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節能監察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節能監察,是指依法開展節能監察的機構(以下簡稱節能監察機構)對能源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其他相關單位(以下簡稱被監察單位)執行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節能標準的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對違規用能行爲予以處理,並提出依法用能、合理用能建議的行爲。

第三條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全國節能監察工作的統籌協調和指導。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節能監察工作的統籌協調和指導。

第四條

節能監察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

節能監察機構職責

第五條

省、市、縣三級節能監察機構的節能監察任務分工,由省級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結合本地實際確定。上一級節能監察機構應當對下一級節能監察機構的業務進行指導。

第六條

節能監察機構應當開展下列工作:

(一)、監督檢查被監察單位執行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節能標準的情況,督促被監察單位依法用能、合理用能,依法處理違法違規行爲;

(二、)受理對違法違規用能行爲的舉報和投訴,辦理其他行政執法單位依法移送或者政府有關部門交辦的違法違規用能案件;

(三)、協助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開展其他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四)、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規定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節能監察機構應當配備必要的取證儀器和裝備,具有從事節能監察所需的現場檢測取證和合理用能評估等能力。

第八條

節能監察人員應當取得行政執法證件,並具備開展節能監察工作需要的專業素質和業務能力。節能監察機構應當定期對節能監察人員進行業務培訓

第九條

實施節能監察不得向被監察單位收取費用。

第十條

節能監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相關保密制度,保守被監察單位的技術和商業祕密。

第三章

節能監察實施

第十一條

節能監察機構依照授權或者委託,具體實施節能監察工作。節能監察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立落實節能目標責任制、節能計劃、節能管理和技術措施等情況;

(二)、落實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的情況,包括節能評估和審查實施情況、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等;

(三)、執行用能設備和生產工藝淘汰制度的情況;

(四)、執行強制性節能標準的情況;

(五)、執行能源統計、能源利用狀況分析和報告制度的情況;

(六)、執行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等有關制度的情況;

(七)、執行用能產品能源效率標識制度的情況;

(八)、公共機構採購和使用節能產品、設備以及開展能源審計的情況;

(九)從事節能諮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的機構貫徹節能要求、提供信息真實性等情況;

(十)、節能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實施節能監察的事項。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結合本地實際,編制節能監察計劃並組織節能監察機構實施。

節能監察計劃的實施情況應當報本級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

第十三條

節能監察分爲書面監察和現場監察。實施書面監察,應當將實施監察的依據、內容、時間和要求書面通知被監察單位。

實施現場監察,應當於實施監察的五日前將監察的依據、內容、時間和要求書面通知被監察單位。辦理涉嫌違法違規案件、舉報投訴和應當以抽查方式實施的節能監察除外。

第十四條

實施書面監察時,被監察單位應當按照書面通知要求如實報送材料。節能監察機構應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對被監察單位報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以及是否符合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節能標準等情況進行審查。被監察單位所報材料信息不完整的,節能監察機構可以要求被監察單位在五個工作日內補充完善,補充完善所用時間不計入審查期限。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節能監察機構應當實施現場監察:

(一)節能監察計劃規定應當進行現場監察的;

(二)書面監察發現涉嫌違法違規的;

(三)需要對被監察單位的能源利用狀況進行現場監測的;

(四)需要現場確認被監察單位落實限期整改通知書要求的;

(五)被監察單位主要耗能設備、生產工藝或者能源利用狀況發生重大變化影響節能的;

(六)對舉報、投訴內容需要現場覈實的;

(七)應當實施現場節能監察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現場監察應當有兩名以上節能監察人員在場,並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告知被監察單位實施節能監察的依據、內容、要求和方法,並製作現場監察筆錄,必要時還應當製作詢問筆錄。監察筆錄和詢問筆錄應當如實記錄實施節能監察的時間、地點、內容、參加人員、現場監察和詢問的實際情況,並由節能監察人員和被監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託人、被詢問人確認並簽名;拒絕簽名的`應當由兩名以節能監察人員在監察筆錄或者詢問筆錄中如實註明,不影響監察結果的認定。

第十七條

實施現場監察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有關場所進行勘察、採樣、拍照、錄音、錄像、製作筆錄等;

(二)查閱、複製或者摘錄與節能監察事項有關的文件、賬目等資料;

(三)約見、詢問有關人員,要求說明有關事項、提供相關材料;

(四)對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的能源利用狀況等進行監測和分析評價;

(五)責令被監察單位停止明顯違法違規用能行爲;

(六)節能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採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八條

被監察單位有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節能標準行爲的,節能監察機構應當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被監察單位有不合理用能行爲,但尚未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節能標準的,節能監察機構應當下達節能監察建議書,提出節能建議或者節能措施。節能監察機構在作出限期整改通知書前,應當充分聽取被監察單位的意見,對被監察單位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被監察單位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節能監察機構應當採納。限期整改通知書或者節能監察建議書應當在對本單位的節能監察活動結束後十五日內送達被監察單位。被監察單位對限期整改通知書有異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九條

被監察單位應當按照限期整改通知書的要求進行整改。節能監察機構應當進行跟蹤檢查並督促落實。被監察單位的整改期限一般不超過六個月。確需延長整改期限的,被監察單位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向節能監察機構提出延期申請,節能監察機構應當在期限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決定,延期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節能監察機構未在期限屆滿前作出決定的,視爲同意延期。

第二十條

節能監察機構在同一年度內對被監察單位的同一6監察內容不得重複監察。但確認被監察單位整改落實情況、處理舉報投訴和由上一級節能監察機構組織的抽查除外。

第二十一條

節能監察人員與被監察單位有利害關係或者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監察的,應當迴避。

第二十二條建立節能監察情況公佈制度。節能監察機構應當向社會公佈違反節能法律、和標準的企業名單、整改期限、要求等節能監察結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被監察單位應當配合節能監察人員依法實施節能監察。被監察單位拒絕依法實施的節能監察的,由有處罰權的節能監察機構或委託開展節能監察的單位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阻礙依法實施節能監察的,移交公安機關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被監察單位在整改期限屆滿後,整改未達到要求的,由節能監察機構將相關情況向社會公佈,並納入社會信用體系記錄。被監察單位仍有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節能標準的用能行爲的,由節能監察機構將有關線索轉交有處罰權的機關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

節能監察機構實施節能監察有違法違規行爲的,被監察單位有權向本級政府管理節能監察機構的機構或者上一級節能監察機構投訴。節能監察人員玩忽職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管理權限的機構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泄露被監察單位的技術祕密和商業祕密的;

(二)利用職務之便非法謀取利益的;

(三)實施節能監察時向被監察單位收費或者變相收費的;

(四)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爲並造成較爲嚴重後果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