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才安居辦法

出臺深圳市人才安居辦法的目的是優化人口結構和創新創業環境,提高城市競爭力,那麼,下面是辦法的詳細內容。

深圳市人才安居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加快實施人才強市戰略,優化人口結構和創新創業環境,提高城市競爭力,根據《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使用財政資金和政府籌措的其他資金、實物,對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各類人才實行的安居活動。

第三條 市住房保障部門負責全市傑出人才、領軍人才的人才安居申請的受理、審覈、分配及監管;負責市級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簡稱公租房)的配租(售)及監管;負責定期向社會公佈人才安居實施情況;負責提供人才租住公租房情況以及由其負責的購房優惠情況。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以下簡稱市人力資源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新引進人才租房補貼申請的受理、審覈、發放及監管;負責提供人才社會保險、人才認定證書以及享受海外高層次人才獎勵補貼情況。

市財政部門負責審覈本市人才安居年度貨幣補貼預算和決算,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負責根據住房保障部門和人力資源部門提出的撥付申請,在10個工作日內撥付補貼款。

第四條 市住房保障部門和市人力資源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職能部門、各區政府建立全市統一的人才安居信息系統,逐步實現全市人才的身份、戶籍、婚姻家庭、社會保險、住房和住房保障情況等信息共享,逐步實現人才安居網上申請、受理、查詢、公示、投訴、監督等功能。

規劃國土、公安、稅務部門負責根據住房保障或者人力資源部門提出的核查申請,在10個工作日內分別提供房屋產權登記、戶籍、納稅等信息。需要由住房保障或者人力資源部門提供的相關覈查信息,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提供。

第五條 區人力資源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區新引進人才租房補貼申請的受理、審覈、發放及監管。

區住房保障部門負責本區公租房的配租(售)及管理;負責提供區住房保障情況。

第六條 市人才安居工作聯席會議由市政府分管領導召集,市住房保障部門、市人力資源部門、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財政部門以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參加,研究審議人才安居有關重大事項,日常工作由市住房保障部門負責。

第七條 人才安居採取實物配置和貨幣補貼兩種方式實施。

實物配置包括免租金租住、產權贈與、租住公租房和購買安居型商品房等形式;貨幣補貼包括購房補貼和租房補貼等形式。

第八條 申請人已婚的,應當以家庭爲單位申請租住公租房或者購房優惠政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當作爲共同申請人。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都符合租房補貼申請條件的,可以各自申請。

傑出人才、領軍人才應當在本市用人單位全職工作並通過用人單位提出安居申請。用人單位負責對申請人的資格和申請材料進行查驗,並對其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九條 申請人同時符合租房補貼、購房補貼和公租房申請條件的,不得同時享受。

申請人自願承租或者購買低於其人才層級所對應的面積標準住房的,低於標準部分不予補償;自願承租高於其人才層級所對應的面積標準住房的,超出標準部分,按照同期同區域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場租賃指導租金(以下簡稱市場指導租金)繳交租金。

人才安居政策與其他住房保障政策不得同時享受。

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不得申請租房補貼。

各類人才已享受廣東省有關人才住房貨幣補貼的,在享受本市人才安居政策時應當扣除廣東省人才住房貨幣補貼。

第十條 住房保障部門和人力資源部門對申請人的資格條件審覈合格後,應當在本部門政府的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方可落實相關人才安居政策。

第二章 傑出人才安居

第十一條 本人及共同申請人在本市未享受過購房優惠政策的傑出人才,可以通過用人單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門申請免租金租住建築面積20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

第十二條 傑出人才租住免租金住房應當簽訂租賃合同,免租金期限累計不超過10年。免租金期限屆滿後可以續租3年,但應當按照公租房租金標準繳交租金。

承租人不得轉租住房。租賃期間發生的物業管理、水電氣等費用由承租人自行負擔。承租人未按時繳交的,由用人單位先行墊付。

承租人離職的,原用人單位應當自離職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市住房保障部門。承租人離職未退房的,自離職之日起至被本市新用人單位錄用之日止,按照公租房租金標準繳交租金,1年後仍未被本市新用人單位錄用的,按照市場指導租金繳交租金。

第十三條 傑出人才簽訂免租金住房租賃合同後,在本市全職工作滿10年,貢獻突出並取得本市戶籍的,可以通過其用人單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門申請贈與所租住房。

經審覈符合贈與條件的,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提交市人才安居工作聯席會議審定。經審定同意贈與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門與傑出人才簽訂住房贈與合同

第三章 領軍人才安居

第十四條 本人及共同申請人在本市未享受過購房優惠政策、未擁有商品住房、未領取過領軍人才租房補貼的領軍人才,可以申請租住免租金住房3年,其中地方級領軍人才、後備級人才應當具有本市戶籍。

領軍人才免租金住房建築面積標準爲:

(一)國家級領軍人才不超過150平方米;

(二)地方級領軍人才不超過100平方米;

(三)後備級人才不超過80平方米。

領軍人才租住免租金住房期間的`管理以及續租,參照本辦法第十二條執行。

第十五條 本人及共同申請人在本市未享受過購房優惠政策、未租住過免租金住房、未擁有商品住房的領軍人才,可以申請累計不超過3年的租房補貼,其中地方級領軍人才、後備級人才應當具有本市戶籍。

領軍人才租房補貼標準爲:

(一)國家級領軍人才4800元/月;

(二)地方級領軍人才3200元/月;

(三)後備級人才2560元/月。

領軍人才租房補貼申請經審覈合格後,由市住房保障部門按季度發放。

第十六條 本人及共同申請人在本市未享受過購房優惠政策、在本市擁有不超過一套商品住房的領軍人才,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門申請購房補貼,其中地方級領軍人才、後備級人才應當具有本市戶籍。

領軍人才購房補貼由用人單位和政府按照1∶1的比例分擔,政府根據用人單位實際補貼情況確定補貼金額,但政府補貼金額不超過以下標準:

(一)國家級領軍人才每年15萬元,總額75萬元;

(二)地方級領軍人才每年10萬元,總額50萬元;

(三)後備級人才每年8萬元,總額40萬元。

領軍人才購房補貼申請經審覈合格後,由市住房保障部門在5年內按年度發放。

購房補貼續發期間購買商品住房的,不影響餘額發放。

第十七條 領軍人才在領取貨幣補貼期間離開原用人單位的(退休的除外),原用人單位應當自其離職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市住房保障部門。市住房保障部門自其離職當月起暫停發放貨幣補貼。

領軍人才被本市新用人單位錄用後,可以通過新用人單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門申請繼續發放貨幣補貼剩餘部分。

第十八條 申請購房補貼之前已經領取過領軍人才租房補貼的,應當從購房補貼中相應扣減;租住過免租金住房的,應當按照公租房租金標準從購房補貼中相應扣減。

已經領取購房補貼的領軍人才或者其配偶的人才層級提升後,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門申請補發購房補貼差額,且不受擁有商品住房套數的限制。

第十九條 領軍人才自首次領取購房補貼之日起10年內,用以申請購房補貼的房屋產權限制轉讓,在限制轉讓期內申請轉讓該房屋產權的,應當退回已經領取的購房補貼。

第二十條 領軍人才可以申請購買安居型商品房,按照本市安居型商品房管理有關規定執行時,領軍人才可以申請不超過90平方米的住房,且不參加安居型商品房輪候,住房面積不受家庭人數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