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條款及仲裁協議

【導讀】仲裁協議是當事人得以申請仲裁的前提,因此,訂立一份有效的仲裁協議對當事人雙方而言是尤爲重要的。下文對仲裁協議的分解,在企業簽訂仲裁協議時具有借鑑意義。

仲裁條款及仲裁協議

一、什麼是仲裁協議?

仲裁協議是指雙方當事人自願將他們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提交仲裁機構仲裁的約定,仲裁協議可以獨立於合同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法律效力。仲裁協議的法律效力表現在四個方面:一是申請和受理的依據;二是排除了法院的管轄;三是取得司法支持和監督的依據;四是外國承認和執行的依據。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仲裁條款是合同中的一項條款,通常寫在“合同爭議解決的方式”一條中,仲裁協議的其他書面方式是指獨立於合同之外的書面形式的仲裁協議,這類協議包括信函往來、電傳、電報,此外還有書面形式的補充協議,它是對原仲裁協議約定不明確或沒有約定,或不夠完備的情況下,雙方協商補充達成的協議條款。

 二、有三個途徑可以簽訂仲裁協議:

1、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直接選擇仲裁條款;

2、當事人在糾紛發生前或糾紛發生後也可以約定訂立仲裁協議;

3、如果原來有仲裁協議或條款但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可以訂立補充仲裁協議。標準的仲裁協議示範文本可以到當地仲裁委員會索取。

三、訂立的仲裁協議中必須有以下內容:

1、要有申請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項。

仲裁事項必須與當事人有特定的法律關係,而且只能是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等民事糾紛不能申請仲裁。

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當事人在協議中必須寫明具體的仲裁委員會,如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簡稱貿仲)。僅有仲裁地點(如北京)而沒有仲裁機構的,仲裁協議無效。

以下是貿仲的示範仲裁條款: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四、如何理解“因本合同發生爭議”、“因執行合同發生爭議’、”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

上述幾種表述是當事人訂立仲裁協議時通常採用的表達方式,而一旦提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時,又往往成爲當事人提出裁決超出仲裁協議範圍的理由,將“執行”、“履行”的內涵給予狹義的解釋。我們認爲,合同的履行(執行)是一個延續性的行爲,包括履行中各個階段及一方違約後產生的各種法律後果。除非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表明仲裁範圍僅限於合同履行的某一具體階段,如:“賠償引起的糾紛”,“合同解釋引起的糾紛”等,有關該合同的任何事項都屬於仲裁範圍。

 五、無效的仲裁協議

無效的仲裁協議主要有以下五種:1、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簽訂的仲裁協議;2、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了仲裁的範圍;3、仲裁協議對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當事人又達不成補充協議的;4、一方採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的仲裁協議;5、簽訂仲裁協議是民事法律行爲,必須採取書面形式,當事人口頭訂立的仲裁協議無效。

 六、仲裁協議文書範本

仲裁協議

甲方:×××(姓名或者名稱、住址)

乙方:×××(姓名或者名稱、住址)

甲乙雙方就本合同的履行(寫明仲裁的事由)達成仲裁協議如下:

如果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糾紛,自願將此糾紛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其仲裁裁決對雙方有約束力。

  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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