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協議書【精】

現如今,各種協議頻頻出現,協議能夠成爲雙方當事人的合法依據。到底應如何擬定協議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仲裁協議書,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仲裁協議書【精】

仲裁協議書1

仲裁協議

第一節 仲裁協議概述

一、仲裁協議的概念

仲裁協議是指雙方當事人自願將他們之間已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書面協議,是雙方當事人所表達的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意願的法律文書,是將雙方當事人之間的仲裁合意書面化、法律化的形式。在民商事仲裁中,仲裁協議是仲裁的前提,沒有仲裁協議,就不存在有效的仲裁。

仲裁協議本質上是一種合同,但其與一般的合同又有一定的區別。仲裁協議具有以下特徵:

1.仲裁協議是雙方當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是他們將爭議提交仲裁的共同意願的體現。仲裁協議的簽訂建立在雙方當事人自願、平等和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以授權仲裁庭通過仲裁的方式解決爭議,並得到公正裁決爲目的。

2.仲裁協議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具有同一性,這使得作爲契約表現形式之一的仲裁協議與其他的契約在內容上有所區別。在一般的雙務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由於所追求的利益不同,導致他們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對等的,即一方當事人的權利往往是其相對的另一方當事人的義務,反之亦然。而在仲裁協議中,雙方當事人具有共同的目標,即當發生特定的糾紛後,通過仲裁方式予以解決,因此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是同一的,這主要表現爲任何一方當事人都有權將所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同時任何一方當事人也具有不得就該爭議向法院提起訴訟的義務。

3.仲裁協議的內容具有特殊性,具體表現在:第一,仲裁協議作爲一種糾紛解決的合同,雙方當事人既可以約定將他們之間已經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也可以事先約定將他們之間可能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第二,雙方當事人提交仲裁解決的事項必須具有法律規定的可仲裁性。對於諸如人身權等當事人不可以自由處分的權利,即使發生了爭議或當事人受到了侵害,也不得訂立仲裁協議,以仲裁方式解決。第三,雙方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可以任意選擇他們共同認可的仲裁委員會,而不論該仲裁委員會是否與他們雙方及其所發生的爭議有任何聯繫。

4.仲裁協議具有廣泛的約束力。這一約束力表現爲:仲裁協議約束着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就協議仲裁的爭議事項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協議約束着法院,法院不得受理任一方當事人已訂有仲裁協議的爭議事項;仲裁協議約束着仲裁庭,仲裁庭應當依照仲裁協議中的授權行使仲裁權,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

5.仲裁協議具有嚴格的要式性,即仲裁協議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

二、仲裁協議的類型

我國仲裁法第16條規定: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根據仲裁立法和仲裁實踐,仲裁協議主要包括以下三種類型:

(一)仲裁條款

仲裁條款是指雙方當事人在簽訂的合同中訂立的,將今後可能因該合同所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的條款。仲裁條款是仲裁實踐中最普遍、也是最重要的仲裁協議的形式之一。作爲訂立於合同之中的一個條款,仲裁條款主要適用於爭議發生之前。通過簽訂仲裁條款,當事人可以預先設定一種糾紛解決機制,即一旦將來發生了因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只能通過仲裁方式加以解決。除了

訂立於合同中的仲裁條款,雙方當事人在補充合同、協議或備忘錄等中對仲裁意思表示的修改或補充,也構成合同中仲裁條款的一部分。

(二)仲裁協議書

仲裁協議書是指在爭議發生之前或爭議發生之後,雙方當事人在自願的基礎上訂立的,同意將可能發生或已經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的一種獨立的協議。仲裁協議書是獨立於合同而存在的契約,是將訂立於該仲裁協議書中的特定爭議事項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由於仲裁協議書並非屬於雙方當事人在糾紛發生之前所訂立的合同的一部分,因此其不受已簽訂的合同的約束,具有更大的獨立性。不論當事人所發生的是合同糾紛,還是其他財產權益糾紛,雙方當事人均可以通過簽訂仲裁協議書,將所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

(三)其他有關書面文件中包含的仲裁協議

在民事經濟往來中,除了通過訂立合同等方式達成仲裁協議,由於現代通訊技術的發展,當事人之間以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進行往來並達成仲裁協議的情形也越來越普遍。這種類型的仲裁協議與前兩種類型的仲裁協議的不同之處在於,仲裁的意思表示一般不集中表現於某一份文件中,而往往分散在當事人之間彼此多次往來的不同文件中。

在這種仲裁協議的類型中,還存在着通過援引其他仲裁條款進行仲裁的情形。例如,在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關於涉外經濟合同未直接約定仲裁條款如何認定的請示報告》中,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請求最高人民法院就這一問題作出答覆。最高人民法院答覆如下:中外雙方當事人訂立的外貿合同中約定合同未盡事宜適用中國和蒙古國之間的交貨共同條件的,因該交貨共同條件即1988年11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和蒙古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供應部關於雙邊對外貿易機構之間相互交貨共同條件的議定書》規定了因合同所發生或者與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在雙方達不成協商解決的協議時,應予仲裁方式解決,並規定了具體辦法,應認定當事人願意選擇通過仲裁方式解決其糾紛,人民法院不應受理因該類合同引起的糾紛。

三、仲裁協議的形式

仲裁協議作爲仲裁的依據,必須具備法定的形式。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協議應以書面形式訂立,口頭方式達成的仲裁的意思表示無效。仲裁協議必須以書面形式達成,已成爲世界上普遍認可的仲裁原則。

強調仲裁協議的書面形式,是爲了從法律上確認當事人以仲裁方式解決爭議的主觀意願,特別是雙方當事人就所發生的爭議以何種方式解決發生衝突時,可以以此作爲仲裁的依據。

第二節 仲裁協議的內容

一份完整、有效的仲裁協議必須具備法定的內容,否則,仲裁協議將被認定爲無效。根據我國仲裁法第16條的規定,仲裁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是仲裁協議的首要內容,因爲當事人以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意願正是通過仲裁協議中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體現出來的。對仲裁協議中意思表示的具體要求是明確、肯定。因此,當事人應在仲裁協議中明確地肯定將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意思表示。

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還應當滿足三個條件:其一,以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必須是雙方當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一方當事人韻意思表示;其二,必須是雙方當事人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的真實意思表示,即當事人簽訂仲裁協議的行爲是其內心的真實意願,而不是在外界影一響或強制下所表現出來的虛假意思;其三,必須是雙方當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任何其他人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項

仲裁事項即當事人提交仲裁的具體爭議事項。在仲裁實踐中,當事人只有把訂立於仲裁協議中的爭議事項提交仲裁,仲裁機構才能受理。同時,仲裁事項也是仲裁庭審理和裁決糾紛的範圍,即仲裁庭只能在仲裁協議確定的仲裁事項的範圍內進行仲裁,超出速一範圍進行仲裁,所作出的仲裁裁決,經一方當事人申請,法院可以不予執行或者撤銷。仲裁協議中訂立的仲裁事項,必須符合兩個條件:

1.爭議事項具有可仲裁性。仲裁協議中雙方當事人約定提交仲裁的爭議事項,必須具有法律規定的可仲裁性,即屬於仲裁立法允許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的爭議事項,才能提交仲裁,否則會導致仲裁協議的無效。這已成爲各國仲裁立法、國際公約和仲裁實踐所認可的基本準則。

2.仲裁事項的明確性。由於仲裁事項是仲裁庭要審理和裁決的爭議事項,因此,仲裁事項必須明確。按照我國仲裁法的規定,對仲裁事項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應就此達成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基於仲裁協議既可以在爭議發生之前訂立,也可以在爭議發生之後訂立,因此,仲裁事項也就包括未來可能性爭議事項和現實已發生的爭議事項。但不論爭議事項是否已經發生,在仲裁協議中都必須明確規定。對於已經發生的爭議事項,其具體範圍比較明確和具體;對於未來可能性爭議事項要提交仲裁,應儘量避免在仲裁協議中作限制性規定,包括爭議性質上的限制、金額上的限制以及其他具體事項的限制。當事人可以參照仲裁機構的示範仲裁條款對仲裁事項的範圍加以約定。

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仲裁委員會是受理仲裁案件的機構。由於仲裁沒有法定管轄的規定,因此,仲裁委員會是由當事人自主選定的。如果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不選定仲裁委員會,仲裁就無法進行。

對於仲裁委員會的選定,原則上應當明確、具體,即雙方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可以選定任一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而不受當事人住所及合同履行地、簽訂地、財產所在地等的限制,如當事人對所發生的爭議既可以約定交由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也可以約定交由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但如果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同時約定了兩個以上的仲裁委員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只要這一約定是明確的,也是可以執行的,當事人選擇約定的仲裁機構之一申請仲裁,即可進行仲裁程序。

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項和選定的仲裁委員會這三項內容必須同時具備,仲裁協議在內容上才能符合仲裁法的規定而成爲有效的仲裁協議。

第三節 仲裁協議的效力

一、仲裁協議的法律效力

仲裁協議的法律效力即仲裁協議所具有的法律約束力。一項有效的仲裁協議的法律效力包括對雙方當事人的約束力、對法院的約束力和對仲裁機構的約束力。

(一)對雙方當事人的法律效力——約束雙方當事人對糾紛解決方式的選擇權

仲裁協議是雙方當事人就糾紛解決方式達成的一致的意思表示,因此,仲裁協議一經有效成立,即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效力,使雙方當事人受到他們所簽訂的仲裁協議的約束。發生糾紛後,當事人只能通過向仲裁協議中所確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方式解決該糾紛,而喪失了就該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如果一方當事人違背仲裁協議,就仲裁協議規定範圍內的爭議事項向法院起訴,另一方當事人有權依據仲裁協議要求法院停止訴訟程序,法院也應當駁回當事人的起訴。

(二)對法院的法律效力——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轄權

有效的仲裁協議可以排除法院對訂立於仲裁協議中的爭議事項的司法管轄權,這是仲裁協議法律效力的重要體現,也是各國仲裁普遍適用的準則。我國仲裁法第5條明確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受理後,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三)對仲裁機構的法律效力——授予仲裁機構仲裁管轄權並限定仲裁的範圍

仲裁協議是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案件的基礎,是仲裁庭審理和裁決仲裁案件的依據,沒有仲裁協議就沒有仲裁機構對仲裁案件的仲裁管轄權。我國仲裁法第4條規定: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同時,仲裁機構的管轄權又受到仲裁協議的嚴格限制,即仲裁庭只能對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約定的爭議事項進行仲裁,而對仲裁協議約定範圍以外的其他爭議無權仲裁。

二、仲裁協議效力的確認機構

根據我國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對仲裁協議法律效力的確認機構是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

1.我國仲裁法第20條規定: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根據仲裁法的這一規定,在我國,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都有權確定仲裁協議的法律效力,但當雙方當事人分別向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請求確認仲裁協議的效力時,人民法院有權對此作出裁定。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仲裁法解釋》)的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不明確的,由仲裁協議簽訂地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申請確認涉外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所在地、仲裁協議簽訂地、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涉及海事海商糾紛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所在地、仲裁協議簽訂地、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轄;上述地點沒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轄。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認仲裁協議效力幾個問題的批覆》中進一步對仲裁法第20條的規定作出解釋,即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機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另一方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確認仲裁協議無效,如果仲裁機構先於人民法院接受申請並已作出決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機構接受申請後尚未作出決定,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同時通知仲裁機構。

終止仲裁。這一司法解釋明確了在雙方當事人分別向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請求確認仲裁協議效力時,仲裁委員會是否先於人民法院接受申請並已作出決定成爲關鍵,如果仲裁委員會先於人民法院接受申請並已作出決定,人民法院則無權受理;反之,人民法院有權受理,仲裁委員會無權作出決定。

4.《仲裁法解釋》進一步對仲裁法第20條的規定作了補充,當事人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沒有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提出異議,而後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仲裁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機構對仲裁協議的效力作出決定後,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或者申請撤銷仲裁機構的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如果一方當事人就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申請仲裁,另一方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請求人民法院確認仲裁協議無效並就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起訴的,人民法院受理後應當通知仲裁機構中止仲裁。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仲裁協議有效或者無效的裁定後,應當將裁定書副本送達仲裁機構,由仲裁機構根據人民法院的裁定恢復仲裁或者撤銷仲裁案件。

三、仲裁條款的獨立性

仲裁條款的獨立性,也稱仲裁條款的可分割性或可分離性。它是指作爲主合同的一個條款,儘管仲裁條款依附於主合同,但其效力與主合同的其他條款可以分離而獨立,即仲裁條款不因主合同的無效而無效,也不因主合同的被撤銷而失效,仲裁機構仍然可以依照該仲裁條款取得和行使仲裁管轄權,在該仲裁條款所確定的提交仲裁的爭議事項範圍內,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我國仲裁法第19條規定: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仲裁法解釋》對仲裁協議的獨立性問題進一步明確:合同未成立、成立後未生效或者被撤銷時仲裁協議效力不受影響;訂立仲裁協議的當事人,屬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併、分立後,仲裁協議對其權利義務的繼受有效,屬於自然人的,死亡後,仲裁協議對其繼承人有效;債權債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的,仲裁協議原則上對受讓人有效,但違背當事人意願的除外。仲裁條款之所以具有獨立性,是由於仲裁條款與合同中的其他條款的差異性決定的。在一項合同中,主合同是關於雙方當事人之間實體權利義務的規定,對這一些條款的違反,權利方將依據實體法的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而處於附屬地位的仲裁條款,是雙方當事人關於糾紛解決方式的約定,即如果當事人之間因主合同發生爭議,將只能根據程序法的規定,通過仲裁方式而非訴訟方式解決。換句話說,如果當事人之間未因主合同發生爭議,仲裁條款就不會發生效力。同時,對仲裁條款的違反,也不產生損害賠償的請求權,而直接導致對仲裁條款的強制執行。

第四節 仲裁協議的無效與失效

一、仲裁協議無效的法定情形

仲裁協議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意行爲。法律在賦予其一定的約束力的同時,也往往明確規定達到具有這一約束力的強制性條件和規範。當仲裁協議違反了該條件和規範時。該仲裁協議無效。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協議在下列情形下無效:

1.以口頭方式訂立的仲裁協議無效。我國仲裁法第16條規定了仲裁協議的形式要件,即仲裁協議必須以書面方式訂立。因此以口頭方式訂立的仲裁協議不受法律的保護。

2.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範圍,仲裁協議無效。我國仲裁法第2條、第3條規定,平等主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

仲裁協議書2

甲方:___(註明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

乙方:___(註明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住址等)

上列雙方因___引起爭議,乙方___於___年___月___日向___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請求,現雙方協商,自願達成協議如下:

一、同意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日期爲:___年___月___日;

二、乙方於簽署本協議三日後(前)向___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撤回仲裁請求。

三、在___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覈准乙方撤回仲裁請求後___日內,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___方經濟補償金(違約金)___元;

四、在甲方依本協議約定支付全部款項後,甲、乙雙方的所有爭議即告終結,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張權利,否則乙方應無條件返還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項,且不得已本協議作爲其主張權利的依據。

五、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乙方(簽字):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___

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

仲裁協議書3

申請人:__X,男,漢族,19__X年6月7日出生,住__X省__X縣__X鎮__X村__X號,系死者__X之子。

被申請人:__X公司。

法定代表人:__X,職務:經理。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經友好協商,就申請人申請確認__X與被申請人勞動關係一案,就相關賠償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一、申請人親屬__X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係;

二、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認爲__X於20xx年7月3日在__X省__X市__X路__X鎮__X高速入口輔道發生交通事故死亡是工傷;

三、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一次性支付人民幣75000元(大寫柒萬伍仟元整),作爲本案工傷賠償金等一切款項。此外申請人不再要求被申請人支付任何款項或承擔任何責任,包括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的任何其他責任。

申請人保證__X其他親屬同意該協議書,否則由__X承擔責任。

本協議書一式叄份,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各執一份,__X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存檔一份。本協議自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申請人:年月日

被申請人:年月日

仲裁協議書4

申請人:xxx酒業有限責任公司

地址:xxx省xxx市xxx路xxx號

法定代理人:田xxxxx,董事長

被申請人:xxx有限責任公司

地址:xxx省xxx市xxxxx路xxx號

法定代表人:周xxx,總經理

申請人xxx酒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申請人)與被申請人xxxxxx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被申請人),200xxx年xxx月xxx日在被申請人所在地簽訂一份《購銷合同》。合同約定,由申請人將其生產的“xxx牌”白酒供給被申請人經銷。申請人售給被申請人“xxxx牌”白酒每件價格爲160元人民幣,全年供貨不得少於500件。產品質量由申請人負責。第一次供貨時間是200 xxx年xxx月xxx日,數量爲100件。被申請人於200 xxx年xxx月xxx日付清第一次供貨價款的60%以後,申請人應於收到貨款的巧天內供應第二批白酒,交貨地點爲被申請人所在地沿江路112號的倉庫。合同還約定,合同簽訂後一週內由被申請人付定金2萬元人民幣。因本合同發生的糾紛經協商不能解決時,由xxx仲裁委員會仲裁。200 xxxx年xxxx月xxx日,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糾紛,申請人向xxx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xxx仲裁委員會依法組成仲裁庭進行了審理,並主持了調解。

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本着互諒互讓的原則,自願達成如下和解協議:

一、解除200 xxx年xxx月xxxx日簽訂的《購銷合同》。

二、被申請人退還未售出的“xxxxx牌”白酒110件,由被申請人負責運送到申請人所在地的大川倉庫。運輸中的風險由被申請人承擔。

三、申請人收到被申請人2萬元人民幣的定金,由申請人返還1萬元人民幣,其餘部分充抵申請人的貨款和其他費用。依此結算,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得以結清。

四、本案的仲裁費和財產保全費共4000元人民幣已由申請人支付,申請人負擔20xx元人民幣,被申請人負擔20xx元人民幣。被申請人負擔部分從申請人應返還給被申請人的1萬元人民幣中扣除。扣除後的8000元人民幣由申請人在驗收被申請人退還“xxxxx牌”白酒的當日以現金方式支付。

五、本協議書自雙方當事人簽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由被申請人送仲裁庭一份。申請人在本協議書生效後的三日內撤回仲裁申請。

  申請人:xxxxx酒業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理人:田xxxxxxxxxxxxxxx

  被申請人:xxxxxxx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xxxxxxxxxxxxxxx

  200 xxxxx年xxxxxxx月xxxxxxx日

仲裁協議書5

甲方:xxx(姓名或者名稱、住址)

乙方:xxx(姓名或者名稱、住址)

甲乙雙方就xxx(寫明仲裁的事由)達成仲裁協議如下:

如果雙方在履行xx合同過程中發生糾紛,雙方自願將此糾紛提交xxx仲裁委員會仲裁,其仲裁裁決對雙方有約束力。

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xxx仲裁委員會一份。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xxx(簽字、蓋章)

乙方:xxx(簽字、蓋章)

仲裁補充協議書

根據《仲裁法》,我們經過協商,願就 年 月 日簽訂的 合同第 條約定的仲裁事項,達成如下補充協議:

凡因執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申請仲裁委員會仲裁,並適用《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

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當事人名稱(姓名): 當事人名稱(姓名):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簽字(蓋章) 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仲裁協議書6

甲方:XX省XX市貿易公司

地址:XX省XX市XX路XX號

法定代表人:王XX 職務:經理

乙方:XX省XX縣XX路XX號

法定代表人:於XX 職務 :經理

當事人雙方自願提請XX市仲裁委員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規定,仲裁如下爭議:

雙方於1999年3月簽定購銷鮮蘑合同。在合同履行中,因買方對賣方提供的鮮蘑質量等級提出異議,導致雙方發生爭議,經協商不成。雙方一致同意選擇XX市仲裁委員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及該會仲裁規則對雙方合同中涉及蘑菇的質量等級和雙方如何繼續履行合同作出裁斷。

甲方:XX貿易公司(蓋章)

乙方:XX縣XX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王XX

法定代表人:於XX

仲裁協議書7

甲方:_______省_______貿易公司

地址:_______省___市___路___號

法定代表人:王______職務:經理

乙方:_______省___縣___路___號

法定代表人:於______職務:經理

當事人雙方願意提請___市仲裁委員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規定,仲裁如下爭議:……

雙方於______年______月簽訂購銷_________合同。合同履行中,因買方對賣方提供的_________的質量等級提出異議,導致雙方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雙方一致同意選擇___市仲裁委員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及該會仲裁規則,對雙方合同中所涉_________的質量等級和雙方如何繼續履行合同作出裁斷。

附:

仲裁協議書,是當事人雙方在爭議發生前或爭議發生後,達成的將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的書面協議。仲裁協議書是仲裁機構辦理案件的法律依據。

仲裁協議書的結構一般由標題、正文和結尾三部分組成:

①標題。它是全文的眉目,語言要高度概括。一般寫法有三種:

第一種寫法,爭議者加文種。

第二種寫法,內容加文種。

第三種寫法,只寫文種。如“仲裁協議”。

②正文。它是全文的主幹部分,又是仲裁機關據此審理案件的可靠依據,要求實事求是地將所有爭議問題寫清楚

第一,開頭:寫明因什麼間題引起的爭議。

第二,中間:雙方各自的意見和見解是什麼,提交何地、何機構進行仲裁。

第三,最後:雙方的共同要求是什麼,包括確定仲裁程序規則,明確仲裁裁決的效力,協議多少份,各執幾份。

③結尾。雙方各自署名蓋章,並具日期。

仲裁協議書8

一、仲裁協議

仲裁協議是指雙方當事人表示自願將他們之間的發生的財產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裁決的一種書面意思表示。它是仲裁機構取得對該案件管轄權的依據,也是排除法院司法管轄權的依據。

仲裁協議的法律特徵是:一是雙方當事人的自願,如果是一方的意思表示,他方提出異議的,則協議仲裁就不成立;二是雙方當事人可以事先約定,也可以事後約定將雙方的爭議交由仲裁機構裁決;三是仲裁協議必須是書面的而不是口頭的。

仲裁協議的形式主要有三種,即合同中的仲裁條款、仲裁協議書和其他書面方式。

仲裁條款是比較普遍的一種方式,一般是在主合同中寫明合同發生糾紛提交某某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仲裁條款既是合同的組成部分,同時又具有相對的獨立性。仲裁條款不因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而無效。即使合同無效,仲裁條款仍然是有效的。這就是仲裁條款的相對獨立性的具體體現。

仲裁協議書是指雙方當事人表示將糾紛交由仲裁機構仲裁的書面文件。其他書面形式主要指雙方當事人的來往信函、傳真、電報等書面材料。比如,某企業與某公司發生經濟糾紛後,企業發出一份傳真告知公司,該糾紛可以向某仲裁機構仲裁。公司回電認爲可以。則企業可以向某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一份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應當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

第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即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將他們之間已經發生的或者可能發生的糾紛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依法仲裁的共同意思表示。

第二,仲裁事項,即雙方當事人提交仲裁機構仲裁的爭議範圍。仲裁事項的約定,應當符合法律的規定。超出法律規定範圍的仲裁事項,仲裁機構不能受理。仲裁事項必須訂得全面、概括而且明確,不可遺漏。一方當事人實際提請仲裁的爭議和仲裁機構受理的爭議,都不得超越仲裁協議中所規定的提交仲裁的事項。

第三,選定仲裁委員會,即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協議中明確由哪個仲裁委員會來仲裁,不能選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仲裁委員會。涉外仲裁可以選擇中國的仲裁機構,也可以選擇其他國家的仲裁機構,比如倫敦仲裁院、斯德哥爾摩仲裁院等。

二、仲裁協議的效力

第一,仲裁協議的法律效力不僅及於雙方當事人,而且對仲裁機構行使仲裁權和法院對特定案件行使管轄權都產生一定的效力。對當事人來講,必須接受仲裁管轄;對仲裁機構來講,必須負責裁決協議規定的仲裁事項;對法院來講,不能行使對仲裁案件的司法管轄權。但是如果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範圍的,或者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或者一方採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則該仲裁協議無效,當事人一方仍然可以重新協商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例如,某機電公司與商貿公司在合同中約定:“如發生糾紛,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仲裁委員會或者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裁決結果對雙方有約束力。”由於雙方約定了兩個仲裁機構,屬於約定不明確,當事人如不能從兩個仲裁機構中選定一個,則該仲裁協議就是無效的。

第三,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做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做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

三、仲裁協議書的格式

甲方________(姓名或者名稱、住址)

乙方________(姓名或者名稱、住址)

甲乙雙方就________(寫明仲裁的事由)達成仲裁協議如下:

如果雙方在履行______合同過程中發生糾紛,雙方自願將此糾紛提交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其仲裁裁決對雙方有約束力。

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______仲裁委員會一份。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簽字、蓋章)

乙方:_____(簽字、蓋章)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仲裁協議書9

甲方(被申請人):

乙方(申請人):

經各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1、甲方同意 車輛轉讓給乙方(車牌號魯,發動機號,車架號:LGXL 2),乙方表示同意。

2、轉讓價格: 元,乙方於本協議簽訂之日起 日內全部付清。甲方無條件配合乙方辦理車輛過戶手續。

3、各方一致同意將本協議涉案糾紛提請青島仲裁委員會按照其仲裁規則仲裁。被申請人自願放棄答辯,各方自願放棄組庭期限。各方當事人共同約定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員組成並共同選定吳紹山爲仲裁員,各方一致請求仲裁不開庭審理,由仲裁庭根據本協議製作裁決書,在裁決書中不載明爭議事實與裁決理由,只載明仲裁請求、協議書內容和裁決結果。

4、仲裁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時間:20xx年月日

說明

1、當事人是個人的寫明:姓名、性別、身份證號、住址、電話等; 當事人是單位的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通訊地址,聯繫電話等

2、持該協議書可以申請仲裁裁決確認。青島仲裁委員會黃島仲裁中心聯繫電話:0532-85167519

3、持仲裁裁決書可以單方辦理權屬變更登記,也可以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仲裁協議書10

仲裁協議(範本)

仲裁協議(範本)

1.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

3.爭議的事項及其所產生的法律關係

仲裁地點在北京

我們同意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當事人名稱、地址 當事人名稱、地址

簽字 簽字

一九××年××月××日

北京仲裁委員會推薦的仲裁協議如下:

當事人雙方願意提請北京仲裁委員會根據其規則,仲裁如下爭議:

1.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爭議的事項)

當事人名稱、地址 當事人名稱、地址

簽字 簽字

××年××月××日於北京

仲裁協議書

我們雙方願意提請××仲裁委員會根據其仲裁規則仲裁解決如下爭議:

一、(爭議內容)

1.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

3.爭議的事項及其所產生的法律關係

二、我們同意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甲方(名稱) 乙方(名稱)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日 期 日 期

仲裁補充協議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我們經過協商,願就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的

__________合同第__________條約定的仲裁事項,達成如下補充協議:

凡因執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申請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並適用 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當事人名稱(姓名): 當事人名稱(姓名):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簽名(蓋章): 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仲裁協議書11

所謂仲裁協議,是指雙方當事人在自願、協商、平等互利的基礎之上將他們之間已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書面文件,是申請仲裁的必備材料。

【1】答辯人:XX,X,XXXX年X月XX日出生,X族,居住地:XXXXXX,身份證號碼:XXXXXXX。被答辯人:XXX,X,X族,XXXX年X月XX日出生,居住地:XXXXXX,身份證號碼:XXXXXX。

答辯人就XXX訴我離婚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不同意解除與XXX的婚姻關係

1、我與被答辯人XXX感情並未完全破裂,還有和好的可能。我與被答辯人20xx年1月份經人介紹後認識,雙方經過一年多的相處,彼此十分了解,雙方已建立了穩固的感情基礎,此後才於XXXX年X月份經XXXX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結婚,。因此,不同意解除與XXX的婚姻關係。

2、我與被答辯人XXX在起訴之前的感情十分好,平時只是小吵小鬧,並沒有發生過較大的爭吵,並且育有一婚生子XXX,現二歲零六個月,孩子還十分需要父母的疼愛與照顧,因此爲了孩子,我也不同意解除與被答辯人XXX的婚姻關係。

3、我與被答辯人XXX離婚糾紛中,並不是因爲我的過錯導致的。是由於被答辯人XXX有了第三者,被答辯人才會一時衝動想要與我離婚,我相信被答辯人也只是一時受到了蠱惑,並不是真心想與我離婚,我與被答辯人XXX還有和好的可能。

二、對於被答辯人第二、四項的訴請,既然我不同意解除與其的婚姻關係,那就不存在婚生子的撫養問題及共同債務的承擔問題。綜上,我與被答辯人的感情並未完全破裂,還有和好的可能,因此,我不同意解除與被答辯人的婚姻關係。上述答辯意見,請法院採納。此致羊場鄉人民法庭20xx年5月21日什麼是仲裁協議書?

【1】仲裁協議書是指當事人之間訂立的,一致表示願意將他們之間已經發生或可能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單獨的協議。這種仲裁協議的特點是它是單獨的仲裁協議,是在合同中沒有規定仲裁條款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爲了專門約定仲裁內容而單獨訂立的一種協議。而且,當事人可以在爭議發生之前,也可以在爭議發生之後訂立。例如,在訂立建築工程承包合同時,雙方當事人沒有約定爭議的解決方式,事後雙方當事人再專門訂立一個協議,約定有關仲裁事宜,這樣一個協議就是仲裁協議書。仲裁協議

【2】

一、仲裁協議的形式與類型

1、仲裁協議要求書面形式,包括合同書、信件、數據電文(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等),但是口頭的仲裁協議無效;

2、仲裁協議的類型:包括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單獨的仲裁協議書,或者其他書面形式的仲裁協議;

二、仲裁協議的內容仲裁協議應當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內容

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即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應當明確肯定地表達出將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項,即當事人應當在仲裁協議中明確提交仲裁的具體爭議事項;

3、要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選定的仲裁委員會應當明確、具體、唯一,對於在實踐中出現的一些問題,司法解釋予以明確,在司法考試中屢有考查。

(1)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名稱不準確,但能夠確定具體的仲裁機構的,應當認定選定了仲裁機構;

(2)仲裁協議僅約定糾紛適用的仲裁規則的,視爲未約定仲裁機構,但當事人達成補充協議或者按照約定的仲裁規則能夠確定仲裁機構的除外;

(3)仲裁協議約定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其中的一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不能就仲裁機構選擇達成一致的,仲裁協議無效;

(4)仲裁協議約定由某地的仲裁機構仲裁且該地僅有一個仲裁機構的,該仲裁機構視爲約定的仲裁機構。該地有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其中的一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不能就仲裁機構選擇達成一致的,仲裁協議無效;

(5)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但一方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期間內提出異議的除外;

三、仲裁協議的效力效力的體現

1、對當事人:約束雙方當事人對糾紛解決方式的選擇權;

2、對仲裁委員會:授予其仲裁管轄權,並限定其仲裁的範圍;

3、對法院: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轄權;

(1)原則: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法院起訴,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仲裁法》第5條規定:)

(2)法院的應訴管轄權: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法院受理後,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爲放棄仲裁協議,法院應當繼續審理;(《仲裁法》第26條)●仲裁條款效力的獨立性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仲裁條款效力的擴張:

1、當事人訂立仲裁協議後合併、分立的,仲裁協議對其權利義務的繼受人有效,另有約定的除外;

2、當事人訂立仲裁協議後死亡的,仲裁協議對承繼其仲裁事項中的權利義務的繼承人有效,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 教育 網

3、債權債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的,仲裁協議對受讓人有效,但當事人另有約定、在受讓債權債務時受讓人明確反對或者不知有單獨仲裁協議的除外;

●仲裁協議效力的確認

1、確認機關:仲裁委員會和法院;

2、管轄:

(1)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所在地中級法院;

(2)約定仲裁機構不明確爲仲裁協議簽訂地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中級法院;

(3)涉外仲裁協議的效力的確認: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所在地、仲裁協議簽訂地、申請人住所地、被申請人住所地中級法院;

3、法院確認優先: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如果仲裁機構先於法院接受申請並已作出決定,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機構接受申請後尚未作出決定,法院應予受理,同時通知仲裁機構中止仲裁;

4、異議的時間:當事人對仲裁協議效力由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仲裁協議的相關問題解讀

【4】這裏的仲裁協議,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或以其他方式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仲裁協議的獨立性,是指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與合同的其他條款既分離且獨立存在。仲裁協議因合同的訂立而訂立,但並不因主合同發生爭議或被權力機關確認無效而失去效力,反而會發揮其作爲後置救濟手段的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在實務中,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爲 若本合同無效,本合同全部的條款,包括仲裁解決條款均爲無效 ,此時該仲裁條款是否仍具有獨立性?也就是說,如果當事人根據意思自治原則協商一致排除仲裁條款的獨立性。那麼該約定是否有效?在仲裁實務界,大多數觀點認爲,我國仲裁法及司法解釋已經明確規定仲裁協議的獨立性,當事人在合同中的排除仲裁協議獨立性約定應當認定爲無效。另外,在實務中還常出現合同未成立與仲裁獨立性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審判第四庭編著的《最高人民法院仲裁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中明確對該問題進行了解讀:

如果一方當事人提供合同範本或者格式合同後,雙方經過多次談判,最終未能就合同條款達成一致,合同中的仲裁條款(特別是在有關當事人未對該仲裁條款提出異議或者修改意見時)能否約束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爭議是一個比較複雜的問題 。

如果雙方當事人在談判過程中未對仲裁條款提出異議,但因對合同其他條款未能達成一致而導致合同未成立,則不能視爲雙方就其合同爭議的解決達成了仲裁協議。因爲一方當事人提供含有仲裁條款的合同屬於一種要約行爲,對方當事人就合同的其他條款提出修改意見屬於反要約或者新要約的組成部分的仲裁條款,仍然需要對方當事人的承諾才能構成有效的仲裁協議。

如果僅僅因爲一方當事人提供的合同範本或者格式合同中存在仲裁條款,就不管當事人是否就合同的全部條款包括仲裁條款達成合意,而認定單方擬定的仲裁條款具有約束雙方當事人的效力,實踐中可能產生極不公平的效果。

此外,合同已經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雙方約定的仲裁協議是否具有獨立性:一是合同已經成立,但需要辦理批准登記手續方能生效的合同,二是附生效條件的合同,雖合同已然成立,但條件尚未成就。此兩種情形下,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是否生效?在實踐中,合同已經成立但尚未生效之前,有可能發生糾紛,根據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如果合同中存在有效仲裁條款,應認爲該仲裁條款發生效力。

仲裁協議書12

甲方:內蒙古××公司。

住所:呼和浩特市西路××號。

法定代表人:王××,男,45歲,系該公司總經理。

乙方:北京××局××公司。

住所:呼和浩特市北路××號。

法定代表人:李××,男,38歲,系該公司經理。

雙方於19xx月1日簽訂並經××市公證處公證了鬆散型聯營汽車運輸煤炭業務的《聯營協議書》,聯營的1年期限已經屆滿,雙方未獲得利潤;又實際聯營半年多,仍未見利潤。

有鑑於此,雙方一致同意選擇呼和浩特仲裁委員會確認聯營業務終止,解除聯營協議,分割聯營投資購置的固定資產,分擔債務,分享債權,徹底清算雙方的聯營業務。

雙方一致接受呼和浩特仲裁委員會依據我國《仲裁法》和國家的示範仲裁規則以及該會自己的仲裁規則,對上述糾紛所作的一次性終局裁決結果。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20××年10月28日簽訂於××市××區

仲裁協議書13

勞人仲字[20 ]第 號

申請人:

住址:

委託代理人:

被申請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職務:

委託代理人:

案由及處理過程

申請人訴稱:

被申請人辯稱:

本委查明:

在本委主持下,當事人達成如下調解協議:

本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發生法律效力。

仲裁員:

書記員:

年 月 日

仲裁協議書14

甲方:xxxxxx有限公司

乙方:xxxxxxx有限公司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甲方與乙方xxxxx糾紛一案,雙方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甲乙雙方因萬xxxxxxx申請仲裁一案,由乙方支付給甲方x元,雙方即達成和解了結此案。案件仲裁費由甲方承擔x元,由乙方承擔x元。支付方式:

一、乙方應於xx年x月x日前向甲方提交xxxx材料。甲方應於xx年x月x日前就乙方提供的材料按相關法律法規完善手續,乙方在甲方完善手續後立即支付給甲方x元。

如乙方未按時提供相關x材料給甲方,則乙方應於xx年x月x日前支付給甲方x元。

二、甲方同意隨時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爲乙方完善應由甲方負責的xx手續。

三、乙方於xx年x月x日前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剩餘的x元;

三、仲裁庭以甲方爲申請人、乙方爲被申請人根據本協議內容製作調解書,調解書不寫明仲裁事實和 1

理由;

四、本調解協議一式叄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重慶仲裁委員會存檔一份,由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

甲方:

委託代理人:

乙方: 委託代理人:

仲裁協議書15

甲方:xx省xx市貿易

地址:xx省xx市xx路xx號

法定代表人:王xx 職務:經理

乙方:xx省xx縣xx路xx號

法定代表人:於xx 職務:經理

當事人雙方自願提請xx市仲裁委員會按照《仲裁法》規定,仲裁如下爭議:

雙方於1999年3月簽定購銷鮮蘑合同。

在合同履行中,因買方對賣方提供的鮮蘑質量等級提出異議,導致雙方發生爭議,經協商不成。

雙方一致同意選擇xx市仲裁委員會依據《仲裁法》及該會仲裁規則對雙方合同中涉及蘑菇的質量等級和雙方如何繼續履行合同作出裁斷。

甲方:xx貿易(蓋章)

乙方:xx縣xx(蓋章)

法定代表人:王xx

法定代表人:於xx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