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申訴書範本精選

你知道如何起草行政申訴書嗎?那麼,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行政申訴書範本精選,供大家閱讀參考。

行政申訴書範本精選

  行政申訴書範本精選1

申訴人: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朱___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

委託代理人:蘇______,______市______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幹部。

丘______,______市______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訴人不服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號行政裁定書裁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四十四條、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提出申訴。請貴院撤銷上述行政裁定書,依法重新處理。

事實與理由:

______市______信息與技術研究開發公司(屬個體性質,以下簡稱______公司)在______年___月至同年___月期間的經營活動,嚴重地違反了有關規定。______年___月,______市______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對______公司的違法行爲作出處罰決定,______公司的代表人陳______不服處罰提出申訴,該局於___________年___月作出複查決定。陳仍不服,遂向本局提出申訴。本局於同年___月___日以___工商復(______)第______號《複查決定書》作出處罰決定。陳對這一決定還是不服,於同年___月___日向______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陳的起訴不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合理條件,該院遂於____年___月___日通知對方不予受理。嗣後,陳仍堅持要起訴,故該院決定予以立案。

_____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能否受理,要看行政機關據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律是否有明文規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凡是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就不應受理。當事人應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解決。經審市工商局據以對______公司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中所引用的法規沒有明文規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故原告的起訴確實不符合受理條件,應予駁回。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區人民法院的(______)___法行字第___號行政裁定書駁回了______公司的起訴。

陳______不服,向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該院經審理認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三條第二款、第八十一條和《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之規定,原告有起訴權。原審人民法院駁回原告起訴不當。該院於______年___月___日以(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___號行政裁定書撤銷了______區人民法院(______)___法行字第___號裁定書,並決定本案由該院自行審理。

申訴人認爲,就本案而論,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告有起訴權”的認定是無法律依據的,與法理亦是相悖的,因而是不當的。

一、______公司的起訴雖符合《民訴法(試行)》第八十一條規定的起訴條件,但本案是行政案,並非民事案,它還必須服從《民訴法(試行)》總則的有關規定。該法第三條第二款(屬該法總則)規定: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審理的行政案件,適用本法規定。

關健在於法律是否規定對本案的行政行爲不服可以起訴。根據事實,回答應當是否定的:

1.本局對______公司據以處罰的所有法規、規章都無“不服可以起訴”的規定。

2.甚至違法經營行爲發生時(即____年___-___月)或案發時(同年___月),無任何其他與行政處罰行爲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有“不履行可以起訴”的規定。

這裏需提及一下的是:本局據以處罰的唯一規章是《______市城鎮個體工商業管理暫行辦法》,此辦法是經______市人民政府___府發(______)______號文批准的。它的法律效力,不僅當時無任何法律、法規加以否定,就是到目前也還是無任何法律、法規否定“規章”的法律效力。恰恰相反,經國務院授權制定的《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____年___月___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佈)第十八條卻肯定了規章的法律效力。即“對個體工商戶投機理”。可見當時本局適用《______市城鎮個體工商業戶管理暫行法)對______公司予以處罰是合法有效的。

二、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書引用《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件》;

從而認定“原告有起訴權”是與法理和有關的立法、司法解釋相悖的:

1.法律無溯及(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本案涉及的法律、法規、規章皆無有溯及力的特別規定)。《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是____年___月___日起實行。而本案所認定的行爲是發生在_____年___-___月間,並未延續到上述《暫行條例》發佈實施以後,所以該《暫行條例》不能轄及此案。

2.以下司法解釋可爲佐證:

(1)最高人民法院《對在審判工作中有關適用民法通則時效的幾個問題的批覆》(批覆______市高級人民法院的)第1條述:人民法院審理民法通則施行前發生的民事案件,無論是已經受理尚未終結,還是今後受理的,凡民法通則施行前法律、政策已有規定的,則適用原來的法律、政策;民法通則施行前法律、政策沒有規定的,可以參照民法通則的規定。申訴人認爲,在法律和司法解釋尚未作出別種規定的情況下,行政案件應當適用上述規定的精神。

(2)國家物價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中行政訴訟等問題的溯及力的解釋(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價檢字第______號第一條述:《條例》第三十二條關於被處罰單痊和個人不服上一級物價檢查機構的複議決定,可在收到複議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規定,不具有溯及力。現在查處______年___月___日《條例》發佈以前的價格違法案件,應以案發時施行的國務院《物價管理暫行條件》爲依據。該(暫行條例》沒有作出被處罰單位和個人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規定,上一級物價檢查機構的複議決定即最終裁決。因此,人民法院對上述案件當事人的起訴,依法不應受理。

本案與上述情況十分相似,故本局根據法律和法規,在本局的(複查決定書》末了寫明“本複查決定,爲最終決定”。申訴人認爲有關人民法院應當尊重本局依法行使權力的權利。

鑑於以上事實和理由,請貴院撤銷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__號行政裁定書,依法重新處理。

此致

  ______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行政申訴書範本精選2

申訴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上):xx市xx街道塘尾居委會xx到村民小組。地址xx到村。

法定代表人:李xx,組長(村長)。

被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xx市人民政府。地址:xx市xx街道文明路10號。

法定代表人:xx,市長。

原審、上訴審第三人:xx市xx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地址:xx市xx路xx苑203號。

法定代表人、xx、董事總經理。

申訴人因土地權屬行政登記糾紛一案,不服湛江市霞山區人民法院xxx年1月6日作出的(xxx)霞行初字第23號行政判決書。於xxx年1月16日向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請求依法撤銷霞山區人民法院(xxx)霞行初字第23號行政判決書;及撤銷被上訴給第三人核發的吳府國用字[xxx]第00051號《國有土地使用證》,判決該證項下的土地權屬上訴人。而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後,上訴人曾於xxx年3月1日,提出《關於請求對原案號(xxx)霞行初字第23號行政判決上訴案延期審理的申請》,向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延期審理,(附該申請於後)。當場得到主審法官的允許。但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未經傳召上訴人到庭,便於xxx年3月23日,以[xxx]湛中法行終字第46號行政判決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程序違法。申訴人因此不服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xxx年3月23日[xxx]湛中法行終字第46號行政判決書,特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事項:

一、撤銷霞山區人民法院(xxx)霞行初字第23號行政判決書;

二、撤銷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xxx)湛中法行終字第46號行政判決書;

三、撤銷被申訴人給第三人核發的吳府國用字(xxx)第00051號《國有土地使用證》,判決該證項下的土地權屬申訴人。

四、被申訴人承擔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用及其他費用。

事實和理由:

一審、二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法錯誤、程序違法、依法應撤銷。

一、一、二審判決對第三人非法受讓上景公司的土地使用權事實,沒有查明。上景公司取得出讓土地後(姑且不評判該出讓是否合法),未符合轉讓條件,將之轉讓給第三人,是無效的。本案第三人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屬來源是不合法的。

原審稱:“xxx年1月13日,被申訴人向上景公司核發吳府國用(xxx)第00051號《國有土地使用證》,同年1月15日上景公司將土地轉讓給第三人,轉讓金500萬元,同年1月20日,雙方辦理土地變更登記(判決書第7頁第五行至十五行),這是正確的。”這正確的事實凸顯了原審對下列行爲的非法性沒有查明:1、爭議土地全部種有林木,該林木是由申訴人種植管護(係爭土地自申訴人村民世居以來連續不間斷耕種收益至xxx年6月份)。上景公司既沒有取得土地,更沒有對土地開發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城市房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上景公司不符合轉讓該宗地的轉讓條件,第三人受讓該宗地是不受保護的,不能辦理變更國土使用權至其名下。2、從時間節點和轉讓價款上,表明炒賣土地行爲(國土法及相關法規規定,取得出讓土地沒作任何投入即轉讓牟利屬炒賣),是違法行爲。顯然,一、二審法院認爲“上景公司對其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轉讓權的,與xx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書》也是有效的”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二、一、二審認爲“xx基公司與上景公司共同向xx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上述土地的變更登記,依照《土地登記辦法》第九條的規定,提交了相關的資料,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判決書第8頁倒數第8至11行),該認爲與事實相悖,沒有理據。

《土地登記法》第九條規定申請登記應當提交七項材料,其中第五項:地上附着物權屬證明“,第三人和上景公司明知地上的林木是申訴人的,故意隱瞞。何談資料齊全,何談符合法定形式(有關資料特別是被申訴人的調查表、審批表等不符合規定的情形和內容,我方律師在庭上和代理詞中已指出,不再贅述)。

三、原審認爲“第三人是善意取得土地使用權,應受法律保護,故對土地徵用及補償是否違法的請求不予支持”這是錯誤的。二審則認爲“原審法院在行判中直接確認xx基公司在涉案土地的民事轉讓行爲中屬善意取得不當,應予糾正。(二審判決書第7頁倒數第二行至第一行及第8頁第一行)。

在民法上,第三人不是善意行爲。善意,須符合兩個要體;無過錯和支付相應的對價。500萬元價款受讓近50畝商位用途的土地使用權,是否合理是否爲相應的對價,在此不予評判。但,顯然的是,第三人不僅存在過錯行爲,而且是與上景公司非法轉讓土地行爲。第三人明知係爭土地種有林木,且該林地不是上景公司的,明知該地屬於申訴人所有(明知該地存在權屬爭議),明知該地的權屬、地上附着物現狀和土地開發條件不符合轉讓的法定條件,而仍與上景公司非法轉讓,不是善意取得。

請申訴審重注:被申訴人的25號文足以表明未依法足額採納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稅費,依法就不應予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