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申訴書範本

行政申訴書如何寫?下面請看CN人才網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行政申訴書範本,供大家閱讀參考。

行政申訴書範本

  行政申訴書範本1

申訴人(原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羅某,女,年月日出生,漢族,xx省xx省某市人,住xx省某市府城辦事處中山街14組付家1巷51號。

被申訴人(原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xx省某市國土資源局,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黃某,局長。

申訴人因不服xx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xxx)孝行終字第17號行政裁定,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解釋”)第七十二條第(一)、(二)、(三)項的規定,提出申訴,申訴請求及理由如下:

申訴請求:請求貴院向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請抗訴,要求撤銷xx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xxx)孝行終字第17號行政裁定,依法進行再審。

事實與理由:

xxx年xx省某市因城區改造,申訴人丈夫楊某將房屋搬遷至xx省某市府城辦事處中山街14組付家1巷51號(原xx省某市南大街付家巷63號)。xxx年申訴人與楊某結婚。xxx年5月因房屋老化進行原址改建,經被申訴人同意並測量,申訴人房屋所佔土地使用面積爲129.47平方米和77.13平方米(過戶給申訴人女兒楊某某),被申訴人於當年收取申訴人徵地管理費和工本費總計1600元,同時收走了申訴人所持有的舊證,並承諾很快按測量面積(129.47平方米和77.13平方米)爲申訴人換新證。

xxx年元月,在申訴人的多次催促下,時隔兩年之久,被申訴人才給楊某頒發了安土國用[xxx]字第478號《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使用權面積爲100平方米(實際使用面積206.6平方米)。

xxx年10月20日,又經申訴人多次索要,被申訴人才將土地使用權總面積177.13平方米分別過戶到申訴人(安土國用[xxx]字第0726號,土地使用權面積100平方米)和申訴人的女兒楊某某(安土國用[xxx]字第0727號,土地使用權面積77.13平方米)名下。

申訴人在xxx年10月到xxx年1月28日四年期間,與被申訴人多次交涉,要求其頒發剩餘29.4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證,但是均遭到被申訴人的拒絕。xxx年1月28日,申訴人以請求被申訴人頒發剩餘29.4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證爲由向xx省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被申訴人在申訴人上訴期間,爲申訴人補辦了剩餘29.47平方米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登記,並於xxx年7月16日爲申訴人換髮新證(安土國用[xxx]第0640號,土地使用權面積129.475平方米),後申訴人撤訴。

xxx年8月,申訴人以被申訴人的行政不作爲給其造成了經濟損失爲由向xx省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原一審法院認爲被申訴人的具體行政行爲未被確認違法,作出(xxx)安行初字第9號行政裁定,駁回申訴人的起訴。

xxx年9月,申訴人上訴至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該院以同樣的理由維持了原裁定。

申訴人認爲原二審法院事實認定不清,在適用法律和程序方面均有錯誤。其理由如下:

一、原二審法院事實認定不清

原二審法院認爲,被申訴人已作出了具體行政行爲,且申訴人沒有證據證明該行爲已被確認爲違法。其根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行政賠償規定”)第二十一條第(4)項之規定,“賠償請求人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4)加害行爲爲具體行政行爲的,該行爲已被確認爲違法;……”。原二審法院據此,將申訴人在行政賠償訴訟中述及的被申訴人的違法行爲定義爲具體行政行爲,顯屬偷換概念。因爲申訴人是針對被申訴人長達11年之久不發證的行政不作爲,而不是xxx年7月16日的發證行爲。被申訴人從xxx年5月就收取了換證所需要的各種費用,但是卻一直拖延到xxx年7月,在申訴人用了十一年的時間,窮盡了各種救濟手段之後,被申訴人才將證頒發給申訴人。

申訴人認爲,被申訴人的違法行爲屬非具體行政行爲,是不作爲,而不是作爲的具體行政行爲。《國家賠償法》中“違法行爲”應從廣義理解,其既包括積極的作爲性違法,也包括消極的不作爲違法。《國家賠償法》第三條規定,“賠償請求人認爲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了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三)、(四)、(五)項和第四條第(四)項規定的非具體行政行爲的行爲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並造成損失,賠償義務機關拒不確認致害行爲違法,賠償請求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同時第四條第(四)項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爲。”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爲,也即包括了違法的不作爲。被申訴人在沒有任何理由的情況下,拖了十一年之久纔給申訴人換新證的行爲,嚴重地違反了行政法的誠信原則和權力濫用原則,即構成了違法的不作爲。

二、適用法律錯誤

(一)事實認定部分適用法律錯誤

原二審法院錯誤地將申訴人訴求的不作爲的違法行爲,認定爲具體行政行爲,其根據是《行政賠償規定》第二十一條第(4)項之規定,“(4)加害行爲爲具體行政行爲的.,該行爲已被確認爲違法。”

但是被申訴人違法的不作爲行爲,應該依據《行政賠償規定》第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爲,包括具體行政行爲和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有關的,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害的,違反行政職責的行爲。”及第三條,“ 賠償請求人認爲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了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三)、(四)、(五)項和第四條第(四)項規定的非具體行政行爲的行爲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並造成損失,賠償義務機關拒不確認致害行爲違法,賠償請求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申訴人據以要求賠償的違法行爲是非具體行政行爲,所以不能適用具體行政行爲違法的相關規定。

(二)原二審法院所作出的裁定部分適用法律錯誤。

原二審法院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顯然,原二審法院犯了一個很嚴重的邏輯錯誤。

同時,原二審法院還在終審裁定結尾部分,適用了一審程序纔會適用的法律依據,分別是《行政訴訟法解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

根據《行政訴訟法解釋》第七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屬於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人民檢察院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

三、 原二審法院程序錯誤

原二審法院以未經違法確認先置程序爲由,駁回申訴人的上訴,違反法律程序。

根據《行政賠償規定》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賠償請求人未經確認程序而直接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案件,在判決時應當對賠償義務機關致害行爲是否違法予以確認。”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幾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國家賠償法解釋”)第三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人民法院依照賠償法規定予以賠償的案件,應當經過依法確認。未經依法確認的,賠償請求人應當要求有關人民法院予以確認。被要求的人民法院由有關審判庭負責辦理依法確認事宜,並應以人民法院的名義答覆賠償請求人。被要求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的,賠償請求人有權申訴。”

根據以上規定,人民法院在受理了申訴人的行政賠償訴訟後,應就被申訴人的不作爲是否違法進行確認。但是原一審、二審法院在審理期間均未通知申訴人開庭,也未向申訴人調查和了解情況,而是直接通過書面審理作出裁定,從而讓申訴人喪失了要求人民法院確認違法的權利。而且原一審、二審法院均未對被申訴人的不作爲是否違法予以確認。

據此,申訴人認爲,原二審法院駁回申訴人上訴,維持原裁定的裁定,程序錯誤。

綜上所述,原二審法院無論是實體,還是程序均有錯誤,申訴人特依據《行政賠償規定》和《國家賠償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向貴院申訴,請求貴院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向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撤銷原二審法院作出的(xxx)孝行終字第17號行政裁定,依法進行再審。

此致

  xx省人民檢察院

  申訴人:__________

  羅某

  xxx年 月 日

附:1 、行政申訴書副本1份;2、證據清單1份。

  行政申訴書範本2

申訴人:(原審起訴人、二審上訴人)王xx 男 漢族 1xx年11月28日出生,現住xx市xx路xx弄xx號 101室。電話:xxxxxxxxxx。

被申訴人:(原審被起訴人、二審被上訴人)原xx市閔行區房屋土地管理局、現爲xx市閔行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住所地:xx市xx路xx號。 電話:xxx。

法定代表人:韓xx 職務:局長。

第三人:xx景洪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閔行區曹行鎮100號,聯繫地扯:xx市閔行區羅錦路523號。

法定代表人:湯愛斌 職務:總經理。

申訴人因被申訴人頒發“房屋拆遷許可”具體行政行爲一案,不服xx市閔行區人民法院於xxx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的行政裁定書(xxx)閔受初字第32號;不服xx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xxxx年一月十八日作出的行政裁定書(2012)滬一中受終字第3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現提起申訴。

申訴請求

1、 請求裁定撤銷xx市閔行區人民法院(xxx)閔受初字第32號行政裁定書;xx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2)滬一中受終字第3號行政裁定書;

2、確認原xx市閔行區房屋土地管理局於 xxx年4月12日核發的閔房地拆許字(xxx)第20號房屋拆遷許可證違法。

申訴事實與理由

一、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爲最長起訴期限應爲20年。

地球人(未限制民事行爲的人)全都知道、都理解,土地和房屋均屬於不動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爲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於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爲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爲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申訴人於xxx年4月12日作出的閔房地拆許字(xxx)第20號房屋拆遷許可行政行爲,其直接指向公民的房屋,毋庸置疑當屬“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爲”。

申訴人於xxx年11月知曉該行政許可系被申訴人向不具備申請條件的“拆遷人”,即本案第三人作出的,即於當月請求被申訴人撤銷、並於當年12月又提起行政訴訟,請求被申訴人履行撤銷違法行政行爲的法定職責,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關於起訴期限的一般規定,又完全未超過行政訴訟的最長起訴期限,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又申訴人早在xxx年8月就該房屋拆遷許可行政行爲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案號:(xxx)閔行初字第98號行政裁定書),原審法院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九條規定,認爲申訴人的訴訟超過了三個月的起訴期限,不予受理。

申訴人於xxx年12月又起訴,二審法院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規定,認爲申訴人的訴訟超過了5年的起訴期限,駁回上訴,不予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立法、司法解釋權依法歸屬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地方法院對同一訴訟案,起訴期限不能選擇性適用,憑空臆斷徵收土地拆遷房屋不屬於“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爲”,而是屬於其他具體行政行爲,提起訴訟的期限從作出之日起,一說超過三個月法院不予受理,一會兒說重複起訴法院不予受理,一會又說超過5年法院不予受理,駁回上訴,自相矛盾,明顯屬於越權解釋,於法無據。

依法治國,是社會穩定的保障,失去了這個保障,社會將動盪不安。法治不存,國家將陷於混亂之中。爲了社會的穩定、人民的幸福,我們每個公民都有義務和責任維護國家的法治。

二、撤銷違法行政行爲系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

有錯必糾是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和基本原則。行政機關對於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行政許可的,利害關係人有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請求作出該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予以撤銷。公民請求行政機關依法履行撤銷違法行政行爲的法定職責,其起訴期限依法應自行政機關法定履行期限屆滿或者明確拒絕履行之日起計算。xxx年6月1日,被申訴人還恬不知恥地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訴人,該許可行爲是其向不具備申請資格與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拆遷人(第三人)作出的,並未依法履行其“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的法定職責。故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一定的法定職責,不存在超過起訴期限之說,原審法院完全混淆了作出房屋拆遷許可和履行撤銷房屋拆遷許可法定職責兩個具體行政行爲的概念。

中國是法制國家、法治社會、理應以法治國,拆除公民的私有居住房屋要有法可依,不能和尚打傘——無法(發)無天;法院判案應遵循“以事實爲依據、以法律爲準繩”,這一點人所共知;而xx市閔行區政府、區房管局不知,兩級法院也不遵守。一個是在拆遷過程中從頭到尾違法;一個是揣着明白裝糊塗,絞盡腦汁爲違法行政者保駕護航,剝奪公民的司法救濟權,對一個既簡單又易審判的案子,硬是來回折騰申訴人 ,“以違背基本良心道德爲邏揖基礎、以違背事實和法律來枉法裁定”。

綜上所述,原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不清,適用法律明顯錯誤,袒護了行政機關拒不作爲的違法行政行爲,損害了司法的權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特具狀提起申訴,請求人民法院排除非法干擾依法審判,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行其法定職責,以實際行動切實維護司法的權威與法律的尊嚴。

此致

  xx市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

  xxxx年 一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