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訴狀如何寫

有不少朋友不知道該如何寫好民事上訴狀,那麼,下面是小編給大家介紹的關於民事上訴狀如何寫,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民事訴訟當事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或裁定,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或變更原審裁判的書狀,稱爲民事上訴狀。民事上訴狀的作用,主要是有利於保護第一審民事案件敗訴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利於防止錯案的發生,有利於保證審判質量。

民事上訴狀具有下列特徵:(一)必須是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的,別人無權提起;(二)必須是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裁判不服所提起的;(三)必須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向製作第一審裁判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一)首部

1.標題:寫“民事上訴狀”。

2.當事人欄:按上訴人、被上訴人、這個順序列寫他們的基本情況。列寫的方法如下:

(1)上訴人和被上訴人是公民的,寫法是:先列上訴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職務,工作單位或住址。

(2) 上訴人如有法定代理人或委託代理人的,緊接着另起一行列寫:法定(或委託)代理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或職務,工作單位或住址,與上訴人的關係。代理人是律師的,只列寫姓名、職務。上訴人列寫後,列被上訴人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或職務,單位或住址。並根據案情需要,列寫他與上訴人之間的關係。

(二)上訴請求

說明具體的請求目的,是要求撤銷原審裁判,全部改變原審的處理決定,還是要求對原審裁判作部分變更。

民事案件,相對地說比刑事案件的情節還要複雜一些,因此,請求目的,更要寫得明確、具體、詳盡。想達到什麼目的,就一針見血地提出來,不能含糊其辭地只說:“請求上級法院予以照顧,適當變更原判”,“請求上級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決”或者是“請求上級法院給我作主”等類的空話。同時,要把請求目的全部寫出來,有幾條就寫幾條,不要疏漏。當然,如果屬於考慮不周,在上訴審審理過程中再提出補充或變更訴訟請求,也是允許的。

(三)上訴理由

民事上訴狀,在論證理由上,主要是針對原審裁判說話,而不是針對對方當事人的;民事起訴狀則完全是論述對方當事人的無理之處,這就是上訴狀和起訴狀在寫法上的根本區別之點。我們必須切實加以掌握。否則,如果上訴時,再將給原審的起訴狀或答辯狀拿來,改頭換面,照抄照摘,這不僅僅是不符合上訴狀製作方法,更重要的.是立論指向不明,文不對題,使上訴請求變成沒有基礎的東西,往往不能被上級人民法院所採納。

針對原審裁判,論證不服的理由,不外乎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1.對原審認定事實錯誤的論證。着重提出原審裁判所認定的事實是全部錯誤,還是部分錯誤;說明客觀事實真相究竟如何。上訴狀中提出的與原認定的事實相對抗的客觀事實真相必須舉出確實充分的證據來加以證實。人民法院處理案件,首先是“以事實爲根據”的,只要能夠把原審認定的事實全部或部分推翻了,不言而喻,必然會導致其處理決定的全部或部分改變。

2.對原審確定性質不當的論證。這要具體指出其定性不當之處。民事案件同樣存在着定性問題,也就是確定案由問題。如果定性不準,則處理上必然不當。

3. 對原判適用實體法不當的論證。這就是指原判引用有關的實體法條文,或者是與案情事實不相適應;或者是在引用有關法律條文上存在着片面性,只引用了一部分有關條款,忽視了另一部分有關條款;或者是曲解了法律條款等等,以致造成處理不當的。要舉出有關法律條款,加以具體地分析論證。

4. 對原審適用程序法不當,因而影響正確審判的論證。這是指原審在審理案件中,違反了程序法的規定,因此造成案件處理不當的,可以據實予以提出,以作爲要求改變原審裁判的理由。如果原審在案件審理中,雖有違反程序法規定之處,但處理並無不當。則不應作爲唯一的上訴理由。總之,上訴理由部分,實際上是對原審裁判的一段駁論文章。明確這個含義之後,我們必須注意兩點,一是駁論要有理有據,措詞要得體,同樣要求堅持採取擺事實,講道理的態度,遣詞用語切忌無限上綱;二是對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的正確部分,也就是沒有爭議的部分,有原審裁判可供上級人民法院審閱,因此,在上訴狀中一般無須重複敘述,也不必說明對這些部分表示同意,以免造成上訴狀文字冗長。在寫完上訴理由之後,就寫結束語。通常的寫法是:“綜上所述,說明XXX人民法院(或原審)所作的判決(或裁定)不當,特向你院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或裁定),給予依法改判(或重新處理)。

(四)尾部及附項1.致送機關,可分三行寫爲:此致XXX人民法院轉報XXX中級(或高級)人民法院;也可直接寫爲:此致XXX中級(或高級)人民法院。2右下方寫:上訴人:XXX(簽名或蓋章)並註明年、月、日。3.附項寫明:(1)本上訴狀副本X份;(2)證物XX(名稱)X件;(3)書證XX(名稱)X件 。

範例

  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一審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號。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

上訴人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的(xxx)×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區人民法院(xxx)×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2.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應依法予以撤銷。

第一、一審法院沒有查清《借據》是否已實際履行,借貸關係是否生效,而認定上訴人尚欠被上訴人借款,與事實不符,顯然錯誤。

xxx年12月30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借據》後,被上訴人一直沒有履行放款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關於“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之規定,借款合同是實踐性合同,應當以被上訴人實際提供借款金額之日起,雙方的借款行爲才生效。本案中,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雖簽有《借據》,但因被上訴人沒有實際提供借款原因,雙方借貸關係根本沒有生效。一審法院對如此重要且顯而易見的事實,不予審查,卻徑直作出判決,顯然不考慮客觀事實,是錯誤的。

第二、本案被上訴人向一審法院提交的A4、A5證據,與本案沒有關係,不能作爲定案依據。

該組證據是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另外簽訂《投資協議》所對應的股票賬戶,是另一個法律關係,與本案《借據》無關,不應將兩個沒有關係的事實牽連在一起。另被上訴人訴稱上訴人是借用其款項用於購買股票投資,可證據A5股票客戶彙總對賬單上顯示的金額(股票等值金額)與借據金額差異較大,並且其中××股票客戶彙總對賬單被上訴人已另案起訴。因此,顯然該證據與本案無關,不應作爲定案依據。

第三、一審法院判決書第6頁倒數第3-7行關於“委託理財關係”的表述令人費解。如果是筆誤,則應及時修正,以維護法律文書的嚴肅性。

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本案因被上訴人沒有實際履行款項出借義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的借款關係不生效,一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予以確認,顯然屬於適用法律錯誤。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爲了依法維護法律尊嚴,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請二審法院查明事實,依法主持正義,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簽字並蓋手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