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上訴狀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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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盜竊罪上訴狀範例1

上訴人:劉某某,男,xxx年1月14出生於濟南市,漢族,中學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濟南市某某區某某路183號,現住濟南市某某區某某路8-2-602號;現押於濟南市歷城區看守所。

上訴人因不服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xxx0年x月x日作出的(xxx0)歷城刑初字第xx號刑事判決,依法提起上訴。

上 訴 請 求

撤銷原判第一項,依法減輕上訴人量刑。

上 訴 理 由

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構成盜竊罪量刑過重,上訴人認爲應該從輕減輕上訴人量刑。

事實與理由如下:

1、上訴人認爲其主觀惡性不大, 具有自首情節,該事實已被公訴機關確認。

xxx0年x月x日,上訴人劉某某主動到鮑山分局生活區派出所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行爲,屬於自首;依據我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本案上訴人應減輕處罰。

2、從犯罪後果來講,情節較輕,上訴人已經主動及時地退賠給了失主xxxx元,因犯罪行爲產生的損失已經全部挽回,上述事實也已被公訴機關確認,社會危害性較小,並願意主動交納罰金。

上訴人向某某分局生活區派出所主動退賠了受害者損失x千x百元,因其犯罪行爲造成的損失已經全部挽回,沒有造成嚴重的社會後果。案發後已經對受害人積極進行賠償,全部挽回了受害人的經濟損失,依法可以作爲酌定從輕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3、被告人認罪伏法,具有悔罪表現,願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從上訴人在一審法院的的供述中可以看出,在案發後能夠積極主動、全部、徹底地向司法機關交待自己的犯罪行爲,說明上訴人已經認識到自己犯罪行爲,有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真實願望。在看守所羈押期間,被告人服從管理,能積極協助管理人員開展工作。從一審庭審情況來看,上訴人的誠懇交代、認罪伏法的態度也是有目共睹的。根據最高法、最高檢和司法部頒佈的'《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關於“人民法院對自願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之規定,上訴人認爲:其認罪態度完全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懇請二審法院在對其量刑時予以充分考慮。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爲主觀惡性小,社會危害性不大,具有自首情節,並且全部退賠受害人的損失,並願意積極主動交納罰金;該案中,上訴人存在上述諸多從輕減輕的情節,因此上訴人認爲原判量刑過重,應該減輕量刑,並適用緩刑,懇請二審法院予以採納。

此致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劉某某

  xxx0年8月 日

  盜竊罪上訴狀範例2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漢族,湖北**人,住。

上訴人不服湖北省**區人民法院()鹹刑初字第號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鹹刑初字第號刑事判決書。

2、依法予以改判,減輕對上訴人的量刑。

事實和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涉案數額(6000元)過高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十)項:“對已陳舊、殘損或者使用過的被盜物品,應當結合作案當時、當地同類物品的價格和被盜時的殘舊程度,按本條第(九)項的規定辦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九)項:“被盜物品價格不明或價格難以確定的,應當按國家計劃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的規定,委託指定的估價機構估價。”

本案被盜物品是蘋果筆記本電腦,屬於高檔消費品,價格變化巨大,新電腦的出售價格較高,一旦進入生活領域,其價格就急劇下降。上訴人認爲價格認證中心對被盜物品的估價並未結合作案當時、當地同類物品的價格和被盜時的殘舊程度進行合理、公正估價,估價過高,應予依法覈減。

二、上訴人具有從輕、減輕情節

(一)全部退贓:上訴人盜竊筆記本電腦已追回退還,從這一事實來看,並未造成實際的損失,則在量刑上予考慮。

(二)系初犯,偶犯:上訴此前無犯罪記錄,也無其它違法違紀行爲。

(三)自願認罪:上訴人自願認罪,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偵查,具有悔罪表現,願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四)未造成公私財產的實際損失:由於上訴人的犯罪行爲所產生的損失已全部挽回,並未造成公私財產的實際損失,社會危害性較小。

(五)上訴人家屬現正積極籌集錢款,願積極主動向法院交納罰金。

三、上訴人對於一審判決認定盜竊“數額較大”沒有異議,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可不作爲犯罪處理

(一)上訴人涉案金額僅屬“數額較大”

根據《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湖北省公安廳<關於確定我省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的通知>》(**高法發[xxx8]15號):“(二)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的起點,其他地區爲10000元。”本案上訴人的盜竊數額爲6000元,未達到“數額巨大”標準,僅達到“數額較大”的盜竊罪量刑標準。

(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審理盜竊案件,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認定盜竊罪的情節:(二)盜竊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但情節輕微,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爲犯罪處理:2、全部退贓、退賠的;5、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上訴人已全部退贓,且未造成公私財產的損失,主觀惡性不大,自願認罪,具有悔罪表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之規定,上訴人的情節不重,危害也不大,一審法院的判決量刑畸重,有違罪責刑相一致原則。

四、懇請二審法院依法減輕量刑,並適用緩刑

根據最高法、最高檢和司法部頒佈的《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關於“人民法院對自願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之規定,上訴人認爲:其認罪態度完全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懇請二審法院在對其量刑時予以充分考慮。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第二條:“宣告刑爲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並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緩刑;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爲主觀惡性小,社會危害性不大;全部退贓,並願意積極主動交納罰金;自願認罪,具有悔罪表現,本案上訴人存在諸多從輕減輕的情節。因此上訴人認爲原判量刑過重,應該減輕量刑,並適用緩刑,懇請二審法院予以採納。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