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殺人罪起訴狀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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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意殺人罪起訴狀範例1

被告人卜xx,男,1974年**月**日出生於貴州省鎮寧布依族苗族自治縣,身份證號碼5225291970********,漢族,文盲,從事保溫設備安裝,租住宜興市**街道**號(戶籍在貴州省鎮寧布依族苗族自治縣**鄉**村**組)。被告人卜xx因涉嫌故意殺人罪,於xxxx年2月3日被宜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經宜興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該局執行逮捕。

本案由宜興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卜xx涉嫌故意殺人罪,於xxxx年4月10日向宜興市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該院受理後,於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卜xx有權委託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周某甲的近親屬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並於同年5月5日轉至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卜xx,聽取了辯護人、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案情重大、複雜,於xxxx年6月6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於同年6月20日通過宜興市人民檢察院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該院於同年7月20日重新轉至本院審查起訴。本案因案情重大、複雜,於xxxx年8月21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於同年9月4日通過宜興市人民檢察院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該院於同年10月4日重新轉至本院審查起訴。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卜xx因借款購房未果與其姐姐卜某某、姐夫周某甲(男,歿年43歲)產生矛盾,遂起意報復。xxxx年2月2日22時30分許,被告人卜xx至宜興市新莊街道新源城市花園17幢103室周某甲家中,持事先準備的'尖刀刺戳周某甲胸腹部、頸部數刀,後逃離現場。周某甲被送至醫院時已死亡。次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卜xx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

經法醫鑑定,被害人周某甲繫頸部、左上胸部、上腹部遭受銳器損傷造成左頸動脈、左頸內靜脈斷裂、主動脈破裂、心臟破裂、肺破裂、肝破裂導致大出血而死亡。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宜興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案件偵破經過、收集的身份資料等書證;

2.證人周某乙、卜某某、周某丙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卜xx的供述;

4.無錫市公安局出具的物證鑑定書、宜興市公安局出具的法醫學屍體檢驗意見書等鑑定意見;

5.宜興市公安局製作的現場勘驗檢查筆錄、辨認筆錄等。

本院認爲,被告人卜xx故意殺人,致一人死亡,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卜xx犯罪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是自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檢 察 員:陸xx

  xxxx年10月29日

  故意殺人罪起訴狀範例2

原告人:羅xx,性別:男,年齡:**,民族:漢,籍貫:黃州,職業:在校學生,住址:小區,系被害人詹愛紅之子。

法定代理人:羅xx,男,**年1月10日生,漢族,住…48號,系羅佳之父。

刑附民事訴訟被告人:宋亞,黃州區人,男,***年9月27日出生,身份證,住址:…204室,現羈押於…看守所。

請求事項:

一、請求依法追究被告人故意殺人的刑事責任;

二、依法賠償刑附民原告人各項經濟損失XXX元;

三、依法賠償刑附民原告人精神撫慰金X萬元。

事實和理由:

xxxx年9月被告人宋亞在明知自己已婚的情況下以離婚爲幌子騙取佔紅的信任,與其交往至案發時止,xxxx年8月18日晚9時左右,宋亞與其情人佔紅因鬧矛盾走到江堤反修閘堤外後,溺水死亡,現場佔紅的鞋子爲正面踩在水中,且手臂處有多處出血,明顯不符失足落水特徵,屬他殺的存在,XXX分局以犯罪嫌疑人宋亞涉嫌故意殺人罪立案偵查並移送審查起訴。…區人民檢察院黃州檢刑訴[xxxx]XX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宋亞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學習起訴狀格式。明顯與事實不符。我們請求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受害人死亡後,在殯儀館停放一個多月,被告人一直不聞不問,造成產生大筆費用,家中尚有小孩沒有成人,家屬精神上受到了極大傷害,我們依法請求賠償喪葬費XXX元,家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XXX元,殯儀館費用XXX元,請求賠償死亡補償金XXX元(計入撫養費),精神撫慰金XXX元。

此致

  黃州區人民法院

  刑附民原告人:羅xx

  法定代理人:羅xx

  2***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