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佔罪起訴狀範文

犯職務侵佔罪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職務侵佔罪起訴狀範文,供大家閱讀參考。

  職務侵佔罪起訴狀範文1

被告人張某某,男,xxx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424221978********,漢族,初中文化,原繫上海**飲料工業有限公司倉儲管理員,戶籍在安徽省壽縣**鄉**村**隊**。20xx年7月23日因涉嫌職務侵佔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長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8月18日經本院批准並由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執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職務侵佔罪,於20xx年8月28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同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張某某有權委託辯護人,同日告知被害單位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並就是否適用簡易程序聽取被告人張某某的意見,其表示同意。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xx年7月22日,被告人張某某利用擔任上海**飲料工業有限公司倉儲管理員的職務便利,將價值人民幣22600元的385箱美汁源果粒橙飲料(1.25升裝)偷運出公司。當日23時45分許,被告人張某某將上述飲料運至本市閔行區**路**路路口,欲銷贓賣給他人時被民警控制。

被告人張某某因上述形跡可疑行爲被民警盤查時,主動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實。被扣押的飲料已由公安機關發還給被害單位。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

1、上海**飲料工業有限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勞動合同、員工登記表、在職證明、物流部崗位職責規定證實,被告人張某某在該公司的職務及職責範圍。

2、被害單位物流部經理高某某的報案陳述證實,被告人張某某在公司不知情的情況下,將385箱美汁源果粒橙飲料(1.25升裝)偷運出公司。

3、證人袁某某、汪某某的證言證實,其二人幫助被告人張某某將385箱果粒橙飲料運出公司的事實;證人塗某甲、塗某乙的證言證實,其二人從被告人張某某處收購果粒橙飲料的事實。

4、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的扣押決定書、扣押xx單及發還xx單證實,公安機關從被告人張某某處扣押美汁源果粒橙飲料385箱(1.25升裝),併發還給上海**飲料工業有限公司。

5、上海市閔行區物價局出具的《關於美汁源果粒橙的價格鑑定結論書》證實,涉案的385箱果粒橙飲料價值人民幣22600元。

6、公安機關出具的抓獲經過及證人趙某某的證言證實,本案案發及被告人張某某到案的經過。

7、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對上述事實供認不諱。

上述證據來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對基本犯罪事實無異議。

本院認爲,被告人張某某身爲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爲己有,金額計人民幣2.2餘萬元,數額較大,其行爲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犯罪事實xx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職務侵佔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有自首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審判。

  此致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

  檢 察 員:徐 xx

  代理檢察員:黎xx

  20xx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張某某現羈押於上海市閔行區看守所;

2、偵查卷宗二冊;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相關法律條文。

  職務侵佔罪起訴狀範文2

上訴人:A,男,xxx年6月24日出生,漢族,大學文化,現被羈押在q看守所。

上訴人A因不服湖北省q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岸刑初字第***號提出上訴,該一審判決書認爲A已構成職務侵佔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現請求判決A無罪。

上訴請求:

請求B市中級法院重新審理本案,撤銷q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岸刑初字第***號,公正判決此案,改判A無罪。

事實與理由:

一、上訴人A與B某某網絡連鎖管理有限公司拓展部之間的關係是承包經營關係還是其下屬員工?這是一個經濟糾紛,是一個民事法律關係,而不是刑事法律關係,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刑事審判均是用刑事手段干擾插手正常的經濟糾紛是形成A受冤的根本原因,在法律制度如此健全的今天再發生該案確實令人痛心!

二、依照客觀事實,A與B某某網絡有限公司是承包經營關係,A就有權自主經營,支配承包單位的財務,有權支配承包經營部門帳戶上的資金。一審迴避了A與某某公司間的承包經營關係,是公開的“有罪推定”。

B市某某網絡有限公司(以下稱某某公司)幾年前是一個資不低債的虧損單位,20xx年3月份,總經理S主持經理辦公會議,明確A爲副總經理,全面負責拓展的各項業務,當年4月8日根據經理辦公會議紀要精神,擬定了“拓展部經營目標承包責任書”,對承包經營責任人採取“風險抵押,先收後支,費用自理,借支啓動”的明確規定,爲了支持我A與拓展部之間的承包經營關係,我父母在內舉全家之力,先後賣掉多年盈利中的幾家網吧,投資了200多萬元作爲運作資金,還將我家一輛新別克車作爲風險抵押過戶到某某公司名下,A爲了完成承包任務,起五更睡半夜,頂着巨大的壓力,經過一年多的苦心經營,使某某公司在同行業中發展速度是最快的,總經理S還誇是“市宣傳部下面的一面旗幟”。經過A的苦心經營,某某公司就由幾家連鎖商發展成爲170多家加盟連鎖店,從發展速度和規模都是同行中領先的,成績和業績受到普遍讚揚。自從2005年至今公司的股東在拓展部工作中沒有投過一分錢,出過一份力,這幾年的經營和發展均是我家的全力投資。由此引起一些人的“紅眼病”,在想法攫取我承包經營的拓展部利益爲已有,爲已用!特別是20xx年公司更換總經理後,我的冤禍橫來,經理黃土多等人設局陷害。但以下鐵的事實和證據證明了我的清白,我沒有職務侵公罪的行爲:

1、根據某某公司的《會議紀要》、《拓展部經營目標承包責任書》以及某某公司主要負責人S在《拓展部經營目標承包責任書》上的簽字證明了A與B某某公司是承包經營關係,我A承包經營某某公司拓展部。

2、某某公司員工D、F、G的證詞證明某某公司主要負責人S多次開會說明A是承包經營,A負責的部門收入支出是自己負責,A負責的部門收入支出不入公司的帳。

3、從一審偵查機關的'提交審計報長來看,某某公司和拓展部的帳目是分開設立的,說明二者是兩個不同的獨立單位,拓展部是獨立覈算,自負盈虧的單位。

4、某某公司與明星網吧(業主J)簽定的《關於賠償事宜的補充協議》、《轉讓協議》收據、收條等證實了某某公司在不能履行特許協議書時賠償是由A進行賠償的55萬元,而不是某某公司賠償的,證明了某某公司拓展部的支出是由A負責並承擔的,而不是由某某公司承擔和負責的,證實了拓展部是由A承包的。

5、A在承包經營中向某某公司交納了承包金20萬元,A在承包經營中向其承包經營的拓展部投入資金50萬餘元用於經營。詳見一審律師提供的Q、W、E證詞,A根據發包人某某公司的要求,將自己擁有的一輛價值十多萬元的鄂AJK7x6別克轎車過戶到某某公司名下,作爲承包風險抵押物,但車子過戶後該車的保險,維修等費用仍由A支付。

以上證據和事實證明了A與某某公司是承包經營關係,一審迴避這個承包經營關係,從而判定A犯了職務侵佔罪很顯然與法律是相悖的,一審的判決公然違背了法律的規定。一審公訴人僅向法院提交了被告人A用G銀行卡(拓展部帳戶)上的款項30萬元購買某某公司 31%的股權,而沒有提交證據說明G銀行卡上的30萬元款項是某某公司的資金或購買某某公司 31%的股權的30萬元的來源。公訴機關據此認定被告人A動用某某公司資金30萬元購買某某公司 31%的股權構成職務侵佔罪顯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三、A購買某某股權的30萬地是A個人向他人所借的,事後A也進行了歸還,該款不是某某公司的款額。

根據本案事實:從G卡上支付和購買股份的錢應認定是A個人所借的30萬元,某某拓展部是將F個人帳戶用作拓展部的帳戶,後來又將G個人帳戶用作拓展部的帳戶,本案中F和G個人帳戶都是拓展部的帳戶,A所借的30萬元打到了F卡上(即拓展部的帳上),這30萬元後來被用於拓展部的生產經營中,某某公司一直沒有歸還A此款,所以某某公司拓展部欠A個人30萬元,後來,從G卡上支付的購買股份的30萬元不是拓展部的營業額,而是A個人借給拓展部用於經營的款額。

以下幾點亦可證明一審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1、公訴機關僅憑G個人的證詞不能證明G銀行卡上的所有款項是某某公司的款項。G銀行卡上的所有款項是否是某某公司的款項應有其它證據證明,或有關審計部門的審計證明。況且被告人A否認G的說法。

2、公訴人在庭審中提交的用於證明被告人A用於購買某某公司股權的G銀行卡上的30萬元的來源的公安機關於20**年 6月18日的筆錄及有關銀行記錄,一審辯護人認爲由於在公訴人向法院提交的證據目錄中沒有列出上述證據,因此上述公安機的筆錄及有關銀行記錄不能作爲本案的證據使用。況且,該證據所證明的匯款金額、匯款筆數與偵察機關此前提供的證明被告人A用於購買某某公司股權的G銀行卡上的30萬元資金的進賬金額、進賬筆數不符。

3、偵察機關提交的審計報告上所列明的拓展部的帳目與G銀行卡上的帳目有出入,審計報告上也沒有20xx年8月24日G卡上進賬30萬元的反映。說明G銀行卡上的資金並不都是拓展部經營過程中收取的客戶的資金。也就是說G銀行卡上的資金並不都是某某公司或拓展部的款項。

4、A購買某某公司股份的30萬元是A向吳仲信借的。有吳仲信、陳慶、陳鳳等人的證詞、借條和陳鳳在20xx年8月9日匯出10萬元借款的存摺流水單等證明。

四、A從沒有“侵佔”的故意。

從本案的情況看,購買某某公司股份一事是由S一手操辦的,網點公司的總經理S要求A出資購買某某公司股份,到從拓展部的帳上支付30萬元購買股份,再到相關手續的辦理都是S一手辦理的。試問S總經理會經手或支持A侵佔自己公司財產行爲嗎?A對於購買股份從來是用自己的錢購買,A是向吳仲信借了30萬元並打到拓展部F的卡上,然後A將這30萬元卡交給新科房電子公司的老總張曉櫻,但A有接受,後來這卡就經由S轉到了G手上,後來產生了S電話給A要付股份購買款時,A就同意G處餘錢支付的,A從主觀上從沒有侵佔拓展部營業額購買股份的故意!

五、在整個一審中,公訴機關從沒有舉證出來,購買股權的款額系某某公司所有,也沒有排除該款系A個人所有,一審存在着嚴重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秩序違法的錯誤。

綜上所述,A與拓展部系承包經營關係,其所購買股份的事實應S總經理的要求而爲,且經手人系S所用的30萬元的所有權不是某某公司所有,而是A籌借的,A是無罪的,一審作出A犯職務侵佔罪被判處七年重刑,依據的事實虛假,證據嚴重不足,請求二審公正獨立審理本案,改判A無罪。

此致

  B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