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如何寫好刑事上訴狀

今天,本站小編給大家介紹的是關於如何寫好刑事上訴狀,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刑事案件中,不滿一審判決,可以提起上訴,這是被告人的程序性權利。也就是說,只要被告人提起上訴,無論理由是否成立,均應啓動二審程序。

上訴通常有兩種方式提出,即口頭提出或者書面提出,實踐中,以書面提出上訴的方式爲主。雖然是程序性權利,但上訴狀畢竟是二審法官對案件的第一印象,如何撰寫也是一個應該重視的問題。

被告人可以自行撰寫上訴狀,但如果聘請有辯護人,一般是由辯護人代爲撰寫。但是上訴畢竟是被告人的權利,應當由被告人提出,所以代書上訴狀,也應當以上訴人的語氣行文。因此,有些律師將一審的辯護意見改頭換面當作上訴狀使用,就很值得商榷。

通常,被告人的上訴理由有三:一是對定性有意見;二是對量刑有意見;三是想拖延一下投牢的時間,以留在看守所服刑。當然,也有對定性和量刑都有意見的被告人,這兩個理由可以並存。如果是拖延投牢時間,提出上訴即可,對上訴狀要求不高。如果是對定性或者量刑有意見,如何撰寫上訴狀就值得思考。

對定性有意見,又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對事實的認定有意見;二是對法律的適用有意見。對事實認定有意見,代爲撰寫上訴狀,應該根據被告人的辯解,結合在案證據,論證一審判決書認定事實存在的錯誤,並進一步論證該錯誤對法律適用的影響,進而得出應當撤銷原判,予以改判或者發回重審的結論。

對於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當事人又沒有明確辯解的案件,撰寫上訴狀則可以通過分析在案證據,論證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被告人有犯罪行爲的方法,證明一審判決書認定事實錯誤,應當予以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如果被告人對一審判決書認定的事實沒有異議,但對法律適用有意見,那麼上訴狀的`重點就應該是論證該事實不符合一審判決書認定的罪名的構成要件,指出一審判決書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當予以改判。

如果判決書認定的事實不構成犯罪,上訴狀裏論證被告人無罪即可。如果判決書認定的事實構成輕罪,上訴狀裏是否提出來呢?一般沒有必要,因爲被告人沒有指控自己有罪的義務。但有時候爲了牟取更好的辯護效果,點出來也未嘗不可。

如果被告人對定性沒有異議,僅對量刑有意見,那麼上訴狀則應該結合在案證據和法律規定,根據案件事實情節論證被告人主觀惡性較小,人身危險性較低,應當從輕處罰,證明一審判決書量刑畸重,依法應當予以改判。

如果被告人既對定性有意見,又對量刑有意見,或者是既對認定事實有意見,又對適用法律有意見,還對量刑有意見,則可以採取階段式論證方法撰寫上訴狀。即首先指出一審判決書認定事實錯誤,再退一步講,即便按照一審判決書認定的事實,適用法律也是錯誤的,再退一步講,即便定性正確,量刑也是畸重。當然,也可以採取其他類似邏輯。

除了啓動二審程序,上訴狀的另一作用就是讓法官對案子產生一個清晰明確的印象。所以,撰寫上訴狀首先要考慮的,就是如何影響法官的認知。換言之,就是上訴狀如何能讓法官對案件的爭議焦點一目瞭然。當然,可以通過使用顯眼的字體對重點段落進行標註的方法,引起法官注意,但更好的方法,無疑是寫出更爲適合的文章。一篇好的上訴狀,從行文風格上來講,應該做到條理清楚、重點突出、語言簡潔。

上訴狀是法律文書,可以使用編、章、節、大標題、小標題、小小標題等方式進行標註。當然,有標題標註可以使人看得更爲清楚,但條理清楚,不是指有標題標註,而是指邏輯嚴密,論證清晰。這就要求在撰寫上訴狀時,提出問題要有組織順序,論證問題要講層次結構。前後有序,上下有方,進退有據,纔算條理清楚。

重點突出,要求上訴狀能讓人一眼看出來在講什麼。無論事實多麼複雜,有爭議的,往往都是幾個焦點。法官、檢察官都是專業人士,只要能將幾個關鍵點講清楚,就完全能夠判斷一審判決書認定事實是否清楚,適用法律是否正確。當然,任何人對事物的認知,都是由一個一個點的感知組成。懶婆娘的裹腳布沒有人喜歡,上訴狀的關鍵是突出一審判決書裏的錯誤的點,而非講述全面。

一般而言,越是簡單明瞭的語言,越容易給人留下更爲深刻的印象。冗長的語言,不但不能給人留下明確的印象,還容易被曲解原意。撰寫上訴狀的目的,是給二審法官留下一個明確的印象,一審判決書是錯誤的,用語當然也必須簡潔明瞭。“作文淺、簡、顯”,繁瑣的語言,不但難以達到影響法官認知的目的,往往還會招致誤讀,結果適得其反。

上訴狀寫作流程與要求:

(一)首部

1.標題:寫“民事上訴狀”。

2.當事人欄:按上訴人、被上訴人、這個順序列寫他們的基本情況。列寫的方法如下:(1)上訴人和被上訴人是公民的,寫法是:先列上訴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職務,工作單位或住址。上訴人如有法定代理人或委託代理人的,緊接着另起一行列寫:法定(或委託)代理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或職務,工作單位或住址,與上訴人的關係。代理人是律師的,只列寫姓名、職務。上訴人列寫後,列被上訴人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或職務,單位或住址。並根據案情需要,列寫他與上訴人之間的關係。

(二)上訴請求說明具體的請求目的。

是要求撤銷原審裁判,全部改變原審的處理決定,還是要求對原審裁判作部分變更。民事案件,相對地說比刑事案件的情節還要複雜一些,因此,請求目的,更要寫得明確、具體、詳盡。想達到什麼目的,就一針見血地提出來,不能含糊其辭地只說:“請求上級法院予以照顧,適當變更原判”,“請求上級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決”或者是“請求上級法院給我作主”等類的空話。同時,要把請求目的全部寫出來,有幾條就寫幾條,不要疏漏。當然,如果屬於考慮不周,在上訴審審理過程中再提出補充或變更訴訟請求,也是允許的。

(三)上訴理由民事上訴狀。

在論證理由上,主要是針對原審裁判說話,而不是針對對方當事人的;民事起訴狀則完全是論述對方當事人的無理之處,這就是上訴狀和起訴狀在寫法上的根本區別之點。

1.對原審認定事實錯誤的論證。着重提出原審裁判所認定的事實是全部錯誤,還是部分錯誤;說明客觀事實真相究竟如何。

2.對原審確定性質不當的論證。這要具體指出其定性不當之處。民事案件同樣存在着定性問題,也就是確定案由問題。如果定性不準,則處理上必然不當。

3.對原判適用實體法不當的論證。這就是指原判引用有關的實體法條文,或者是與案情事實不相適應;或者是在引用有關法律條文上存在着片面性,只引用了一部分有關條款,忽視了另一部分有關條款;或者是曲解了法律條款等等,以致造成處理不當的。要舉出有關法律條款,加以具體地分析論證。

4對原審適用程序法不當,因而影響正確審判的論證。這是指原審在審理案件中,違反了程序法的規定,因此造成案件處理不當的,可以據實予以提出,以作爲要求改變原審裁判的理由。如果原審在案件審理中,雖有違反程序法規定之處,但處理並無不當。則不應作爲唯一的上訴理由。在上訴狀中一般無須重複敘述,也不必說明對這些部分表示同意,以免造成上訴狀文字冗長。

(四)尾部及附項

致送機關,可分三行寫爲:此致XXX人民法院轉報XXX中級(或高級)人民法院;也可直接寫爲:此致XXX中級(或高級)人民法院。

2右下方寫:上訴人:XXX(簽名或蓋章)並註明年、月、日。

3.附項寫明:(1)本上訴狀副本X份;(2)證物XX(名稱)X件;(3)書證XX(名稱)X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