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繼承糾紛起訴狀格式範文

法定繼承是指在被繼承人沒有對其遺產的處理立有遺囑的情況下,由法律直接規定繼承人的範圍、繼承順序、遺產分配的原則的一種繼承形式,那麼,今天,本站小編給大家分享的是法定繼承糾紛起訴狀格式範文,內容供大家閱讀參考。

法定繼承糾紛起訴狀格式範文1

原告:姓名:______  性別:__  年齡:__  民族:__  職務:______  工作單位: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  電話:______

被告:姓名:______  性別:__  年齡:__  民族:__  職務:______  工作單位: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  電話:______

訴訟請求:

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還原告應繼承補償款_____元;

2、依法按份額繼承其它遺產(包括房子、存款等其他財產),價值______元;

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被告系同胞兄妹,父親在原、被告年幼時就已亡故,____年__月母親也患病亡故,同年底被告將原屬於遺產的房屋(位於____)所得拆遷補償款據爲己有,侵犯了原告的繼承權,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__條的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____ 法院

  起訴人:

  年 月 日

法定繼承糾紛起訴狀格式範文2

原告: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證號:xx

住所地:xx

被告: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證號:xx

經常居住地:xx

聯繫電話:xx

請求事項:

1、 請求判令原被告均等繼承被繼承人xx撫卹金5萬餘元;

2、 請求判令原被告均等繼承被繼承人xx房屋補貼2萬餘元;

3、 請求判令原被告均等繼承被繼承人xx銀行存款3萬餘元;

4、 請求判令原被告均等繼承被繼承人xx、xx遺產無錫市xx新村xx號xx室房屋產權;

5、 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被繼承人xx即原告的母親於xxxx年3月21日死亡,xx死亡後,其遺產未作分割。被繼承人xx即原告的父親於xxxx年11月17日死亡。

兩被繼承人生前育有一子一女,即原告和被告的父親xx。xx已於xxxx年去世,生前育有一女,即被告xx。

被繼承人現留有遺產:銀行存款3萬餘元、房屋補貼2萬餘元、撫卹金5萬餘元、無錫市xx新村112號302室房屋一套等。被繼承人未立有遺囑對上述遺產進行處分。

依據《繼承法》等相關規定,上述遺產應由原被告雙方依法均等繼承,請求依法分割遺產。

爲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依據《民事訴訟法》、《繼承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特向貴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請如上。

此致

  無錫市x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xx年xx月 日

相關知識

法定繼承案件的幾類常見法律問題

一、公民的哪些財產可以認定爲遺產?

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都可以認定爲遺產,主要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二、遺囑一共有幾種形式,哪種遺囑的形式效力最大?

(一)遺囑一共有如下5種形式:

1.公證遺囑。公證遺囑是指經過國家公證機關依法認可其真實性與合法性的書面遺囑。

2.自書遺囑。自書遺囑是指由遺囑人親筆書寫製作的遺囑。

3.代書遺囑。代書遺囑是由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他人代爲書寫而製作的遺囑,又稱爲代筆遺囑或口授遺囑。

4.錄音遺囑。錄音遺囑是指以錄音方式錄製下來的遺囑人的口述遺囑。

5.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是指由遺囑人口頭表述的,而不以任何方式記載的遺囑。

(二)遺囑的效力

1、公證遺囑的效力最高,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2、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爲準。

3、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4、代書遺囑與錄音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5、三類人員不能作爲遺囑見證人:(1)無行爲能力人或限制行爲能力人;(2)繼承人、受遺贈人;(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也應當視爲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而不能作爲遺囑的見證人。

三、法定繼承是我們生活中最主要的繼承方式。

法定繼承的特徵:

第一,法定繼承是遺囑繼承的補充。法定繼承雖是常見的主要的繼承方式,但繼承開始後,要先適用遺囑繼承,只有在沒有遺囑繼承時才適用法定繼承。因而,從效力上說,遺囑繼承的效力優先於法定繼承,法定繼承是對遺囑繼承的補充。

第二,法定繼承是對遺囑繼承的限制。各國法律雖都承認遺囑繼承的優先效力,但也無不對遺囑繼承予以一定的限制。我國繼承法中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因此,儘管遺囑繼承限制了法定繼承的適用範圍,但同時法定繼承也是對遺囑繼承的一定限制。

第三,法定繼承中的繼承人是法律基於繼承人於被繼承人間的親屬關係規定的,而不是由被繼承人指定的。從這點上說,法定繼承具有以身份、血緣關係爲基礎的特點。

第四,法定繼承中法律關於繼承人、繼承的順序以及遺產的分配原則是由法律規定具有強行性,任何人不得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