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糾紛民事答辯狀案例

當發生借款不還時,我們可以通過法律途徑幫助我們,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借款糾紛民事答辯狀案例,供大家閱讀與參考。

借款糾紛民事答辯狀案例

  借款糾紛民事答辯狀案例1

答 辯 人:顧XX,女,漢族,xxx年 10月 3日生,現住xx市太平鎮夾道村,聯繫電話:xxxxxxxxxx。

被答辯人:秦xx,男,漢族,xxxx年9月14日生,現住xx市太平鎮秦河村048號,聯繫電話xxxxxxxxxxx。

xxxx年2月4日,被答辯人秦xx向貴院提交了一份《民事起訴狀》,要求答辯人顧XX返還借款及利息100200元,答辯人收到貴院送達後,認爲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根本不能成立,其理由如下:

一、 被答辯人秦xx起訴對象錯誤,被告不適格

答辯人的準確名字爲“顧XX”而非起訴書上的名字“XX”, 答辯人的年齡是41歲,而非起訴書上的46歲。法律規定“有明確的被告”,是指被告明白、正確,被告應當是適格的被告,因此本案沒有明確的被告,貴院理應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款“起訴必須有明確的被告”的規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二、合同具有相對性,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要求返還借款,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返還借款的訴訟請求無據可依

被答辯人秦xx分別於xxxx年4月1日和xxxx年8月5 日借給範計雲共計30000元整。借條上明確無誤的寫着借款人是範計雲。由此可見,本案中借款合同的當事人爲:借貸人——被答辯人秦xx,借款人——範計雲。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理,被答辯人顯然只具有向範計雲請求還款的權利,而答辯人作爲該案的案外人不具有返還借款的義務。事實上,答辯人在該借條上以簽字“經手人”並納手印的方式所做的見證只是用來證明該借款事實的真實、有效、存在。然而被答辯人卻向答辯人提出了要求返還借款的訴訟請求,顯然沒有任何事實及法律依據,根本不能成立。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的,應承擔不利後果。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還款,但無證據證明將款借給了答辯人,不能認定答辯人、被答辯人之間存在借貸關係

三、被答辯人將答辯人列爲本案被告是錯誤的

根據我國《擔保法》第6條的規定:“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爲。”可見所謂保證應是保證人與債權人的明確約定,該約定在債務人不履行還款義務時實現。然而從本案來看,答辯人在該借條上簽字納印的行爲,並不是答辯人將要對被答辯人出借的3萬元進行擔保的明確表示,也不是答辯人在範計雲不履行還款義務時答辯人將要履行還款義務或承擔責任的明確約定,更不是答辯人以書面形式向被答辯人出具擔保書或者答辯人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蓋章的行爲。因此,答辯人在借條上簽字納印的行爲並非是擔保行爲,只能說是對被答辯人與範計雲之間借款事實的一種見證。可見在本案中答辯人既未因與被答辯人發生借款成爲借款人,也未因對被答辯人的借貸進行擔保成爲擔保人,與該案沒有發生任何利害關係。而在民事訴訟過程中,作爲參與案件審理的“被告”,應當是侵犯原告民事權益,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被答辯人將答辯人列爲被告顯然是錯誤的。

四、該借條並非原始借條,不能作爲證據使用

即使答辯人就是債務人,由於該借條不是原始借條,而是xxxx年1月17號答辯人新打的,當時答辯人是在被答辯人有目的誘導之下新打的欠條,對這個欠缺原始性和真實性的欠條,,答辯人將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五、被答辯人必須向答辯人當庭賠禮道歉

被答辯人無中生有顛倒黑白錯將答辯人告上法庭,給答辯人的身心健康帶來極大危害,並且侵犯了答辯人的名譽權,因此,被答辯人必須向答辯人當庭賠禮道歉。否則,答辯人將依法追究被答辯人的侵權責任。

綜上,答辯人認爲在該借款糾紛中,答辯人既未與被答辯人發生借貸行爲,也未有任何擔保表示,並非本案的當事人。因此,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返還借款及利息的訴訟請求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貴院認真審查,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正當權益!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顧XX

  代理人:xx民橋律師事務所律師 顧xx

  xxxx年4月25日

  借款糾紛民事答辯狀案例2

答辯人:XXX有限公司,地址:XXX,法人代表:XXX

被答辯人:XXX,女,53歲,漢族,住址:XXX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提起的借款糾紛一案,答辯意見如下:

一、被答辯人出示的所謂借條純系僞造,真實性不認可

xxxx年至xxxx年被答辯人XXX任答辯人公司總經理,全權管理公司的生產、運營工作,公司財務收支均需被答辯人簽字確認。被答辯人任職期間,公司資產、財務資料、財務專用章全由被答辯人掌控,公司賬目覈算不規範,現金管理極度混亂。

xxxx年,答辯人公司因人事變動,免去被答辯人職務。爲此,被答辯人耿耿於懷,利用職務之便私蓋財務專用章,僞造一系列“借款證據”,設計一出與答辯人之間的借款糾紛。

首先,被答辯人出具的“集資款”收據(日期爲xxxx年6月3日)的真實性不認可。答辯人作爲公司法人,向職工集資需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序,答辯人從未向主管部門申請過集資,被答辯人出具的.所謂集資款收據純系僞造。即便真有所40072.96元的“集資款”發生,被答辯人在訴狀中已明確認可該筆款項早已連本帶利收回。其次,被答辯人出具的七份“中國建設銀行現金交款單”純系僞造。該七份銀行現金交款單與答辯人公司原始憑證內容不符:一是記錄內容不一致;二是沒有銀行蓋章;三是表格制式從xxxx年到xxxx年全是統一格式,沒有變化;四是被答辯人出具的銀行現金交款單爲第二聯“貸方憑證”,應爲銀行存根,被答辯人無權獲取。以上種種,足以證明該七份銀行現金交款單的虛假性。再者,被答辯人出具的2份借條(日期爲xxxx年7月20日和xxxx年2月27日)也系僞造:一是該2份借條記錄內容存有歧義;二是沒有原始的收入、支出憑證;其真實性無法認可。

二、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沒有任何借款糾紛!相反,被答辯人可能要承擔侵佔公司財產的刑事責任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沒有任何借款糾紛!相反,被答辯人利用職務之便,乘公司管理混亂、賬目覈算不規範之機有大量舞弊行爲。通過審計發現,由被答辯人領取將近三十萬的現金沒有支出憑證,還有幾十萬的現金支出沒有任何人簽字,無法確認現金流向。被答辯人很可能利用職務之便,侵佔公司財產。爲此,答辯人保留追究被答辯人侵佔公司財產刑事責任的權利。

綜上,被答辯人出具的所謂借條純系其利用職務之便自行僞造,真實性不予認可。因此答辯人懇請貴院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依法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利,並追究被答辯人僞造證據的責任。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借款糾紛民事答辯狀案例3

答辯人:康xx,男,漢族,58歲,幹部,住xx縣新城子鎮雙井村

因原告任守全訴答辯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

一、 原告所訴與事實不符,答辯人實際上並沒有借原告錢。

xxxx年12月7日,王樹森想借任守全的錢,但任守全讓答辯人給他打了一個欠條,王樹森又給答辯人打了一個欠條,日期爲同一天,金額爲2萬元。但答辯人與原告共同找實際借款人王樹森要錢,但王樹森以各種理由進行推託,一直不願意還錢。xxxx年2月25日,原告從答辯人處拿走了王樹森給答辯人打的欠條,併爲答辯人寫了一個“證明”,在證明中,答辯人和原告達成了一致協議,約定王樹森給答辯人打的欠條由原告任守全取回,此款以頂答辯人的同日欠條。由此可見,答辯人實際上並沒有借原告的錢,雙方已經不存在債權債務關係了。

二、 由原告出具的證明可以看出,雙方已經協議將債權進行了轉移。即答辯人對實際借款人王樹森的債權已經轉讓給了原告任守全。原告也已經將王樹森出具的借條取走,這一債權轉讓在雙方之間已經生效,只是通知債務人王樹森就可以了。

所以,答辯人作爲此筆債權的中間人,已經沒有法律上的還款義務。只是答辯人爲原告出具的欠條沒有取回,但因答辯人已經與原告達成一致書面協議,故答辯人爲原告出具的欠條實際上已經作廢。假設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那麼將造成原告即向王樹森主張債權,又向答辯人主張債權,這樣原告就獲得了不正當了利益,嚴重損害了答辯人的利益。

總之,原告與答辯人之間已經達成了書面的債權轉讓協議,原告也已經將王樹森出具的借條取走,故答辯人爲原告出具的欠條實際上已經作廢,人民法院對於原告的訴訟請求不應當予以支持,所以,請人民法院在依法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

  xxxx年4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