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高考熱點話題: “抓鳥入刑十年”,如何把握法律

導語:“河南大學生家門口掏鳥窩獲刑10年半”一事,經媒體報道後引起社會廣泛關注。下面是小編整理的一些相關寫作素材,歡迎查閱,謝謝。

2017高考熱點話題: “抓鳥入刑十年”,如何把握法律

2017高考熱點話題: “抓鳥入刑十年”,如何把握法律

近日,“河南大學生家門口掏鳥窩獲刑10年半”一事,經媒體報道後引起社會廣泛關注。記者獲悉,河南省高院已經介入此案,對其判決正在進行專題研究。(12月3日《法制晚報》)

掏鳥窩+獲刑十年半,如此組合,話題性自然可想而知。有人很自然地搬出了那些動輒貪污上千萬,卻只獲刑數年或是十餘年的情況來加以類比,於是得出了人不如鳥、法院小題大做的結論,更有“情懷者”認爲,因爲幾隻鳥毀掉幾個年輕人的前途,自然是不值得的。

事實上,如果撇開當事人大學生身份,類似的“鳥不如人”的判例並不少見,比如河南耍猴藝人被判刑、常州男子抓百隻青蛙被起訴、溫州民工抓三百隻麻雀被刑拘。無論是學生也好,藝人也罷,或是民工,之所以會種下如此苦果,至少在法律上是有根有據的。在我國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是能夠爲這些判例找到法理基礎的。

事實上,拿貪官獲刑來類比,是很好辯駁的,貪官獲刑起點設置,本身就備受詬病,是亟需修正,拿一個本身就存在病態的事物來類比,這不是要比壞嗎?更值得關注的是,法理依據念茲在茲,爲何還會有人對這些判例覺得錯愕甚至不能接受呢?以此事件爲例,正如有論者所言,對公衆來說,抓到十幾只鳥賣出一千多塊錢,就要入獄十年半?這種行爲與後果之間的落差是尋常觀念所難以接受的。

而之所以心生如此疑慮,原因又在於二:首先是對案情的有偏向地獲取,比如簡單地理解爲“抓了幾隻鳥”,然後再在先入爲主的影響下,搬出“保護野生動物的價值認可度並不高”的託詞。但實際情況是,這個大學生並非一時頑劣,而是對所抓的鳥有清晰的瞭解,並且參與到捕獵、收購、倒賣整個環節中,據說他還是“河南鷹獵興趣交流羣”的一員。換句話說,這個大學生的“抓鳥”行爲,從最樸素的原始情感出發,這至少不是值得原諒的無心之舉。

而再回到現代法治社會的語境之下,保護野生動物的意識或許是個普遍存在的問題,但是,當我們以立法之名,對野生動物進行保護時,無論是從法律實施目標,還是從法律精神的層面來講,所要恪守的應該是嚴厲的“罪刑法定”原則。既然刑法中已經對破壞野生動物做出了罪行設置,那麼刑法的'威嚴就應得到最大程度的尊重,用法律專業術語說,也就是刑罰的確定性。

當然,當我們熱烈地強調讓“道德歸道德,法律歸法律”,但這並不妨礙我們對法律寬嚴相濟和謙抑性的熱忱歡迎。事實上,“一律入刑”,並非不容分說的一刀切,它可以在法定刑責的基礎上,根據事實和證據,講梯度、分輕重、論區別,真正實現罪行責的相適應。

如果大學生“抓鳥入刑十年”,這種抓到一個算一個的威懾建構,在現階段讓人難以接受,那也是我們不得不接受的普法之重。在法律之威嚴面前,斷然是不能以保護意識不強、公衆心理上難以接受來“法外開恩”。它最終不僅無益於野生動物的保護,更是對法治文明的褻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