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事故管理制度(精選10篇)

工傷事故管理制度

一、工傷事故的定義

工傷事故又稱勞動事故,有廣義、狹義之分。在狹義上,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有關工傷保險的業務指南中指出“工傷事故應該是指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所有用人單位的職工在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和急性中毒事故”“其本質特徵是由於工作原因直接或間接造成的傷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二、工傷事故管理制度(精選10篇)

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 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範或一定的規格。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帶來的工傷事故管理制度(精選10篇),歡迎大家閱讀參考,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工傷事故管理制度1

1、目的

爲了控制工傷事故率,降低公司成本,規範工傷申報及費用報銷程序,並使工傷管理有依據可循,特制定本規定。

2、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紅塔仁恆紙業有限公司前山工廠及高欄工廠在職的每位員工。

3、定義

工傷是指公司員工在工作中造成的職業病、負傷、致殘和死亡。

4、職責

4.1總經理負責全面領導公司工傷管理工作。

4.2公司主管安全生產副總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建設和實施,監督和指導工傷管理工作。

4.3各部門經理全面負責本部門的工傷管理工作。

4.4各部門領導採取有效的措施控制工傷事故率,並向人力資源部提供工傷認定及報銷所需相關材料。

4.5人力資源部負責根據各部門提供的工傷認定相關資料辦理工傷事故認定和鑑定手續,並按規定給予辦理工傷理賠報銷手續。

4.6各部門不得瞞報虛報工傷事故,應控制並降低工傷事故率,積極配合公司人力資源部及領導調查和處理工傷事故。

5、工傷事故認定範圍

5.1依據《廣東省工傷管理條例》執行。

6、工傷治療及申報程序

6.1工傷人員必須送定點醫療機構進行治療,首次急診搶救可就近醫院。

6.2部門相關負責人應在員工發生工傷事故後,立即按規定填寫《工傷事故報告單》(詳見附件),並在24小時內送至人力資源部,由人力資源部向社保工傷科申報。如部門或個人發生工傷事故拒報或瞞報,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公司不予承擔。並追究事故責任人瞞報責任。

6.3人力資源部及時向用人部門瞭解事故發生原因及傷亡情況,經審覈後於接到工傷報告12小時內,或工傷事故發生48小時內向社保局電話申報。並於30日內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科書面申報工傷認定。

6.4公司爲部分員工購買的意外傷害險等商業險種,若員工發生意外事故時,員工或相關部門負責人應在事發24小時內向公司財務部報告,並積極配合財務部辦理保險理賠等相關事宜。

7、工傷認定材料

7.1事故人身份證原件、首診病歷和疾病診斷證明書。

7.2現場證人證明書及現場證人身份證原件、事故人考勤記錄、事故人勞動合同書原件。

7.3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需提交公安機關的證明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以及其他有效證明。

7.4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傷害的,需提交“出差申批表”或者能證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證明材料及其外出期間工作原因證明材料;因工外出期間,屬於由於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決書。

7.5屬於上下班途中受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時間表,單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線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書或其他有效證明;個人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機動車駕駛證。

7.6屬於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到傷害的,需提交單位或者縣級政府民政部門、公安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舊傷復發後醫院的診斷證明和勞動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

8、工傷事故報銷管理

8.1人力資源部負責將工傷報銷材料提報工傷保險部門並且辦理相關工傷保險理賠手續。

8.2凡本公司已參保員工,發生工傷事故後,工傷保險基金承擔應承擔的部分費用,剩餘部分費用由公司承擔(但社保不予認可的費用由員工本人承擔)。

8.3工傷醫藥費報銷後,因原工傷部位舊傷復發需要再次住院治療的,必須提供醫院證明交公司人力資源部,且由人力資源部向勞動鑑定委員會申請並經審批同意,否則不予報銷醫藥費。

9、傷殘鑑定及補助管理

9.1購買社保的一次性傷殘補償金,依照《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執行。

9.2購買意外傷害險等其他商業險種的將有保險公司按傷殘程度計賠。

9.3在工傷住院期間,保險公司理賠誤工費的。因凡是認定爲工傷,無論有無購買工傷保險,員工在工傷醫療期內的工資都由用人單位按《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支付給員工。故已購買其他商業險種所理賠的誤工費不應再發放給工傷員工。

9.4醫療補償標準及工資待遇,參照《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及《廣東省職工外傷、職業病醫療終結鑑定標準》執行。

9.4.3不能鑑定爲工傷的,公司不承擔醫療費用及工資待遇。由公司爲其購買意外傷害險的,公司可以爲其代辦理賠業務,醫療費及誤工費由保險公司理賠。

10、預防措施

10.1各部門應採取積極的預防措施,降低工傷事故發生率。需定期組織的生產安全知識及規範操作知識培訓,使員工按照正確的操作流程作業。

1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人的責任(參照《員工獎懲條例》處理):

10.2.1有事故隱患,生產作業條件惡劣,拖延不改,造成傷亡事故的。

10.2.2違反安全制度或操作規程,玩忽職守,造成傷亡事故的。

10.2.3因不正確穿帶勞動保護用品等造成傷亡事故的。

10.2.4發現有傷亡事故險情,不立即報告,造成傷亡事故的。

10.2.5違反勞動紀律,擅離職守,造成傷亡事故的。

10.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有關人員從重處罰(參照《員工獎懲條例》處理):

10.3.1發生重傷或死亡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的。

10.3.2在事故調查中,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或者弄虛作假,嫁禍於人的。

10.3.3事故發生後,不及時採取有效措施,致使人員傷亡或經濟損失擴大的。

10.3.4事故發生後,不吸取教訓,不採取防範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複發生的。

10.3.5袒護、包庇事故責任人的。

10.3.6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10.4對事故的有關責任者,應按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具體按參照《員工獎懲條例》處理。

工傷事故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使本公司員工的工傷管理有據可依,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按照國家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工傷處理程序

第三條工傷處理程序

(一)若發生工傷事故,應立即報告公司有關領導,並迅速將受傷人員送往醫院急救。

(二)在24小時內由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負責人召集現場目擊者或有關證人調查事故經過,初步分析事故原因,並做筆錄。

(三)在24小時內向人力資源部報告事故經過,並於3日內向人力資源部部遞交事故書面報告、醫院方面有關醫療報告及材料。

(四)根據事故有關書面記錄,安全生產管理委員召開會議深入分析事故原因,明確事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

(五)人力資源部彙總所有材料(包括《工傷認定申請表》、醫院出具的病情原始病例或診斷證明、事故調查報告或事故通報、旁證材料、身份證、工卡等),在事故發生後30日內遞交至工傷保險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六)工傷保險部門在正式受理後60日內做出認定結論,開出《深圳市工傷認定書》,並對仍需要繼續治療的工傷職工開出《深圳市工傷員工醫療期告知書》,通知用人單位、員工或其親屬。對認定爲工傷並需要繼續住院治療的參保職工,工傷保險部門同時開出《深圳市工傷保險醫療費用記帳通知書》和《深圳市工傷保險住院結帳單》,通知工傷約定醫院允許其記帳醫療(門診醫療費先墊付,醫療終結後到工傷保險部門覈銷)。

(七)受傷員工應當在醫療終結或傷殘程度(等級)鑑定(或醫院開具死亡證明)後三十日內將有關材料遞交人力資源部,到工傷保險管理機構辦理補償事宜。

(八)對符合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待遇條件的,工傷保險部門根據有關材料,通過電腦系統覈算出該員工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補償額。並將償付金額轉帳支付給受傷員工。

第三章工傷處理

第四條工傷人員的待遇

(一)公司可根據情況派人在醫院護理受傷人員。

(二)工傷人員在工傷期間的工資規定爲:在工傷醫療期內停發工資,改爲按月發放工傷津貼,工傷津貼的標準相當於員工本人受傷前1個月的工資,其它薪酬照發。

第五條事故分析

(一)安全生產管理委員對工傷事故起因及潛在原因進行調查分析。

(二)通過上述調查,提出應採取的糾正措施,以免類似的工傷事故重複發生。

工傷事故管理制度3

1、目的

爲加強船舶及海工修造生產經營過程中工傷事故的預防和管理工作,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各船舶及海工修造企業。

本規定中職工工傷認定主要是指企業合同制職工在生產工作中遭受傷害事故的認定工作,臨時工可參照執行。

3、定義

3.1工傷:是指職工在本崗位勞動,或雖不在本崗位勞動,但由於企業的設備和設施不安全、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業領導指派到企業外從事本企業活動,所發生的人身傷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3.2工傷認定:是指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爲。

4、管理職責

4.1集團安全環境監督部,負責將集團各部門及下屬各企業職工工傷情況和相關資料上報集團相應部門。

4.2各企業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將本企業職工的工傷情況及相關資料按照事故上報程序要求上報集團安全環境監督部。

5、工傷範圍及其認定

5.1職工在下列情況下負傷、致殘或死亡的.,應認定爲工傷:

5.1.1從事日常生產、工作或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係到本單位重大利益工作。

5.1.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革新工作的。

5.1.3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衆利益的活動的。

5.1.4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符合國家認定的職業病的。

5.1.5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於不安全因素遭受不可抗拒的意外傷害的,或由於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5.1.6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5.1.7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在復員轉業後舊傷復發的。

5.1.8職工因公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5.1.9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5.1.10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爲工傷的其他情形。

5.2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應認定爲工傷:

5.2.1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5.2.2自殺或自殘的。

5.2.3醉酒導致傷亡的。

5.3集團各部門及所屬各企業向中遠船務安全環境監督部提交工傷認定申請時,應提交以下資料:

5.3.1職工所在部門或企業的工傷報告。

5.3.2工傷醫療機構初次治療工傷的診斷書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屬於輕傷無需到醫院治療的,應由本單位醫生開具傷、病情診斷書);

5.3.3職工因公外出期間或因搶險救災發生意外事故失蹤的,應根據人民法院或公安部門宣告的死亡結論認定工傷。

5.4工傷上報程序

5.4.1職工發生工傷後,應立即報告到所屬部門和各企業安全環境監督部門,職工應保留各種醫療診斷記錄。

5.4.2企業安全環境監督部應按事故上報程序要求報告集團安全環境監督部,由集團安全環境監督部負責向集團總公司相應部門彙報。

5.4.3企業應及時上報各種醫療診斷證明,必要時由集團安全環境監督部臨時組成工傷鑑定小組進行醫療鑑定。

5.5對於遲報和漏報的工傷事故,各企業必須隨月度報表附上事故報告、遲報和漏報的有關說明,將原因說明清楚並由主管領導簽字。

5.6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後,沒有按規定時間上報或隱瞞不報,最後事後補報的,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屬受傷者本人責任的,企業和集團有權利要求責任人承擔隱瞞不報而造成的一切後果。

工傷事故管理制度4

一、目的

1、規範工傷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2、預防工傷事故的發生,降低事故造成的損失;

3、吸取教訓,採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避免事故重複發生。

二、責任

1、安全部門部負責執行本制度;

2、各部門負責履行本制度。

三、適用範圍:

適用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工傷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

四、法規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375號令);《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

五、工傷事故範圍:

(一)是指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即職工在本崗位勞動,或雖不在崗位勞動,但由於企業的設備和設施不安全、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業領導指派到企業外從事本企業活動,所發生的人身傷害(即輕傷、重傷、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二)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三)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六、工傷事故分類

1、輕傷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發生輕傷的事故。

輕傷是指造成職工肢體傷殘或某器官功能性或器質性輕度損傷,表現爲勞動能力輕度或暫時喪失的傷害。一般指受傷職工歇工在一個工作日以上(含一個工作日),但夠不上重傷者。

2、重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發生重傷(包括伴有輕傷),但無死亡的事故。

重傷是指造成職工肢體殘缺或視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一般能引起人體長期存在功能障礙,勞動能力有重大損失的失能傷害。

3、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員工1~2人的事故。(包括伴有重傷、輕傷)

4、重大死亡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七、事故的報告

1、事故現場(包括輕傷事故)有關人員必須立即向所在班組或車間負責人告,班組或車間負責人必須立即向安全科或企業負責人報告,必要時可以直接向企業負責人報告。

2、企業負責人接到報告後,重傷事故應當於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鎮安監站報告;死亡事故應當於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鎮安監站和區安監局報告。

3、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區安監部局報告。

八、事故報告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全稱、性質等)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具體方位)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事故原因、類別)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死傷人數、姓名、性別、年齡、工種、籍貫、傷害程度);

5、已經採取的措施;(應急救護情況)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九、事故現場的應急處理

1、事故發生後要立即救護受害者,只要有一線生機,就要儘快救護到就近醫院。

2、採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故擴大,防止二次傷害。應立即停產,撤離所有與事故無關人員。

3、保護好事故現場,設立警戒線,禁止人員出入。有關物體痕跡不得破壞,清理現場必須經事故調查組或區安監局同意方可進行。

4、有關人員聽候調查。①現場目擊者;②班組、車間負責人;③安全乾部;④企業主要領導等。

十、工傷事故的調查處理

(一)調查處理職責分工

1、輕傷事故由安全科要立即組織人事、技術、車間、班組負責人及工會參加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歸檔。

2、重傷事故由企業安全科、人事科配合鎮安監站參加事故調查組進行查處、結案、歸檔。

3、死亡事故由企業負責人、安全科配合鎮安監站、區安監局參加事故調查組進行查處、結案、歸檔。

(二)發生工傷事故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是: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職工羣衆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預防事故重複發生的防範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所屬部門要配合調查組做好工傷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三)明確事故責任人,對責任人的處理要嚴肅認真,根據造成的工傷事故責任的大小和情節輕重,進行批評、教育或必要的行政處分,對於不服管理、違反安全規章制度、違章指揮、冒險作業經制止而不聽所造成的重大傷亡事故,後果嚴重並構成犯罪的責任者,交由有關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人員要從重處理:

1、對發生工傷事故隱瞞不報或故意拖延報告的;

2、在事故調查過程中,隱瞞事故真相、弄虛作假或嫁禍於人的;

3、工傷事故發生後,由於不負責、不積極組織搶救或搶救不力,造成重大傷亡的;

4、工傷事故發生後,不認真吸取教訓、不採取防範措施,致同類事故發生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5、擅自處理和坦護、包庇事故責任者的。

(五)工傷事故的善後的經濟補償處理,由安全科負責聯繫陪同進行工傷鑑定後,會同鎮當地鎮勞動管部門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報區勞動仲裁部門處理。

(六)安全科要建立工傷事故管理檔案,其內容應包括事故現場記錄、照片、鑑定材料、事故教育,改進措施及傷亡事故有關的資料。

工傷事故管理制度5

爲使公司員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和職業病傷害後獲得及時醫療救治,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的權利,並對事故及時準確的`進行調查處理,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8號《北京市企業勞動者工傷保險規定》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適用於與公司形成勞動關係的員工,退休返聘人員,爲公司建築施工並簽定安全協議的施工隊職工。

2、由於下列情形之一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爲工傷

2.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係本單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2.3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2.4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於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於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2.5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2.6從事搶險、救災、救火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衆利益的活動的;

2.7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後舊傷復發的;

2.8因公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2.9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

2.10國家規定的其它情形。

3、由於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應認定爲工傷

3.1犯罪或者違法;

3.2自殺或者自殘;

3.3鬥毆;

3.4酗酒;

3.5蓄意違章;

3.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發生傷亡事故後,按下列程序處理

4.1搶救受傷人員,保護事故現場;

4.2立即報告本單位領導和安全員。單位領導或安全員應在一小時內報資產運營部。

4.3事故單位在主管安全部門的配合下,輕傷事故在48小時內完成調查、分析、處理工作,並由事故單位於3日內填寫“傷亡事故登記表”報資產運營部。

4.4發生重傷事故,安全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單位報告後要立即上報區勞動安全監察部門、機電控股公司(廠)技安處(科)、機電控股公司(廠)工會。安全主管部門和發生事故單位協助勞動安全監察部門完成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並於10日內上交《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單位於5日內填報“傷亡事故登記表”報資產運營部;

4.5發生死亡事故,安全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單位報告後要立即上報市區勞動安全監察部門,市區工會、區檢察院、區公安局、機電控股公司(廠)技安處(科)工會。安全主管部門與發生事故單位應積極配合與上級單位共同完成對事故的調查、取證、分析、處理工作,並於25日內上交《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單位於10日內填報“傷亡事故登記表”報資產運營部。

5、發生員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程序

5.1事故單位負責人、公司主管安全部門人員應及時趕到現場,瞭解受傷人員的傷勢,保護事故現場,必要時做出標記。瞭解事故發生的經過,做好詳細記錄。重傷以上的工傷事故應進行現場勘查、測繪、拍照或錄像。目擊者應出具旁證材料。

5.2召開事故分析會,查找事故原因,確定事故的性質和責任,制定防止事故重複發生的具體措施,嚴格做到“三不放過”。

5.3事故單位應召開工傷事故現場會,向員工介紹事故發生的原因,使廣大員工能吸取教訓。

5.4事故單位提出對責任者的意見並報主管安全部門。

5.5各類工傷事故必須在24小時內上報安全主管部門,不得隱瞞,超過時限不補報。

6、傷亡事故現場的清理

6.1輕傷事故現場由公司、主管安全部門批准方可清理。

6.2重傷事故現場由區勞動安全監察部門批准方可清理。

6.3死亡事故現場由市勞動安全監察部門批准方可清理。

7、傷亡事故的結案

7.1輕傷事故由公司主管安全部門會同事故單位領導批准結案。

7.2重傷、死亡事故由區、市勞動安全監察部門分別批准結案。

工傷事故管理制度6

爲了加強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保障員工的身體健康,防止和減少生產事故的發生,減少職業危害,根據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公司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適用範圍

公司全體員工(包括臨時工,季節性用工,試用期內員工)。

二、部門職責工傷事故管理辦法

1、各部門必須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的方針。

2、各部門建立健全本部門安全規章制度,督促檢查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3、管理部負責對新入職員工進行公司級(即一級)的安全生產培訓工作。工傷事故管理辦法

4、各部門負責對員工進行本部門、操作崗位工序的二、三級(二級是指部門培訓,三級是指班組培訓)安全生產培訓工作。

5、辦公室負責工傷安全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工傷費用審覈工作。

6、辦公室負責檢查和考覈勞動安全衛生工作,並將安全工作業績納入績效考覈內容。

三、工傷事故處理流程

1、事故發生後,受傷者所在班組及目擊者應立即組織搶救受傷者,保護現場並報告給部門負責人和辦公室。

2、事故部門負責人和辦公室主管安全人員接到事故報告後,進行現場調查,由事故部門填寫《工傷事故報告》,並於48小時內報辦公室。

3、發生事故要按“四不放過”原則: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責任者和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範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查處不放過的原則,認真調查處理。

四、工傷的治療與休假

1、辦公室根據現場調查結果、醫院出具證明,安全事故報告等資料,爲員工辦理工傷休假事項。

2、工傷假條由辦公室審查,未經事故部門負責人同意、辦公室審覈,員工不享受工傷休假。

3、員工工傷材料由辦公室統一存檔管理。

4、員工工傷痊癒後,必須經過管理部、本部門安全培訓,方可再次上崗。

五、工傷費用報銷

1、員工工作期間發生的工傷事故,在工傷治療的同時也治療非工傷範圍的疾病,並且工傷醫療費用和非工傷醫療費用不易劃分的,其全部醫療費用不予報銷;若只治療工傷疾病的,依員工在事故中所承擔的責任不同,按不同比例報銷。

2、員工工傷事故報銷原則:

(1)由於員工未按操作規程操作等個人原因,引發的工傷事故,企業承擔70%,員工承擔30%的醫療費用。允許員工休工傷假,但工傷假期間不發工資。

(2)由於企業機器設備失靈等原因,引發的工傷事故,企業承擔全部費用,允許員工休工傷假,工傷假期間發放基本工資。但基本工資發放的時間最長爲6個月。

(3)員工延期休工傷假的,須提交原醫療機構的醫生診斷證明,並經公司批准而確定,但批准的延期工傷假最長不超過30天。

(4)工傷假時間從員工在醫院的治療期結束之日開始計算。

3、員工在試用期內(試用期內的員工是指臨時用工,季節工,未籤勞動合同及人事主管部門認定的員工)發生的工傷事故,報銷工傷醫療費用的50%,工傷治癒後,公司視用人部門的意見,並經公司考覈後,決定是否錄用。

4、工傷治療費用由員工先行墊付,其工傷治療期間的醫療費,在醫療鑑定痊癒上班後,由部門內勤填報票據,本部門負責人簽字,報辦公室審批,經總經理批准後到財務辦理手續。

5、員工負傷的工傷醫療費用超過萬元的,超過部分員工自負。

六、工傷責任處罰

1、各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員工發生的工傷事故負連帶責任。對於本部門的員工在一個工作月內,累計工傷事故達3起(包括3起)以上的,罰部門主要領導200元,有關責任人另行處理。

2、由於管理部未對新入職員工進行公司級的安全生產培訓,而造成的員工工傷事故,視情節輕重,對管理部處予50-100元的罰款。

3、由於用人部門未對員工進行本部門、操作崗位工序的二、三級安全生產培訓,而造成的員工工傷事故,視情節輕重,對用人部門處予相應的罰款。

即工傷在費用1000元以下,用人部門罰款100元;費用在1000-5000元,罰款300元;5000-10000元以上者,罰款500元,10000元以上者,罰款1000元,並在公司內通報批評。

工傷事故管理制度7

1、總則

1.1目的

爲實現公司科學化、制度化管理運營,建立規範有序的人員管理機制,本着對員工負責任的原則,對於員工工傷採取積極處理的態度,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1.2適用範圍

本管理制度適用於公司處理員工工傷(含未參保的員工)所有相關事宜的管理工作,併爲相關處理人員提供管理依據。

1.3權責屬性

本制度規定員工工傷實際處理的權責單位爲運營中心人力資源部,並有權對本制度進行修訂及監督執行,在執行本制度時各中心部門、廠區應予以積極配合執行。

2、工傷認定原則

1、工傷認定的對象必須是我公司持有本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被錄用的員工,聘用期間使用假身份證受傷和不在合同期內的員工,不在認定範圍內;員工須知中應予以明確;

2、員工在工作時間和公司工作場所內,第一時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3、員工受上級領導指派或公司派遣在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4、公司安保人員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的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員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個人原因及非工作職責打架、鬥毆等違反治安法規的情形所受到的傷害,不在處理範圍內,但維護公司利益及員工生命財產安全的情況除外;

5、職業病目錄條款中涵蓋公司經營活動的職業病;

6、公司員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等交通事故傷害的,員工須有交警部門出具的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鑑定書;

7、其他在工作時間和公司場所內受傷情形,公司本着對員工負責任的態度積極先行處理,如:車輛送至治療、墊付醫藥費等,但是否按工傷情況處理,也需填寫員工工傷報告表上報運營中心人力資源部審批。

8、員工因犯罪或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飲酒、吸毒、自殺或自殘的情況不在工傷處理範圍內。

3、工傷處理原則

1、公司不對員工提出精神損害賠償做出處理;

2、在處理員工工傷的過程起始至結案,相關的所有醫學治療記錄、資料、照片應由具體處理的負責人保管,且不得複印;

3、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鑑定書原件,應在第一時間由具體處理的負責人保管;

4、處理員工工傷原則上應遵循“專人始接受,處理至結案”的原則,相關政策、信息等應由具體處理的負責人一人傳遞給受傷員工,相關費用的申請、報銷、結案亦由具體處理的負責人專人完成;

5、在處理員工受傷的第一現場時,如發現員工有喝過酒的情況,本着積極

處理、負責任的原則,可先行送醫院治療,具體處理的負責人在治療過程中可與醫院協商給員工做酒精測試,留下相關測試結果;

6、員工本人提出需進行勞動能力傷殘等級鑑定的,應符合在受傷痊癒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生活自理存在困難的情況,必須上報請示運營中心分管副總或總經理同意,方可執行,原則上公司不主動申請;

7、關於申請殘疾(如:辦理殘疾證)等事宜屬於政府社會管理的範圍,不屬於公司處理的範圍;

8、經審批需要進行勞動能力傷殘等級鑑定的員工,必須經治療其病情穩定後,方可進行,原則上以主治醫生的病歷填寫情況爲準,不得提前申請鑑定;

9、員工工傷具體處理的負責人必須選擇社保中心定點醫院送至受傷員工治療;

10、員工工傷原則上使用公司車輛,必要時可以求援110或120;

11、員工工傷具體處理的負責人不得擅自更改主治治療醫院,情況緊急應由醫院提出(最好有書面證明);

12、陪護人員由運營中心人力資源部協調指派,直到醫療期或直至恢復期完畢,員工工傷具體處理的負責人應當及時瞭解相關情況,如當事人傷勢嚴重,應及時向上級彙報。

13、在治療過程中,員工工傷具體處理的負責人也不得擅自更改主治治療醫院,如受傷員工提出,需有其簽字確認的書面情況說明,上報請示運營中心分管副總同意後,方可執行,否則所帶來的醫療風險由責任人承擔;

14、任何人員不得在未申請和受傷員工病情不穩定的條件申請動能力傷殘等級鑑定,否則所有後果由申請人承擔,公司將予以嚴肅處理;

工傷事故管理制度8

第一條:爲保障勞動者因工傷殘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並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工傷保險工作應當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的方針。

第三條:各部門必須嚴格執行公司制定的各項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生。

第四條:本規定責權部門爲品質管理部。

第五條:職工有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1、公司根據員工入職時所提供的個人資料,爲員工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和人身意外傷害醫療險。員工必須提供真實、可靠的個人資料,以便公司購買保險。

2、若員工本人所提供的個人資料是虛假的,後果由員工本人承擔。品管部應對入員工工的個人資料進行覈實。

3、異地入職的員工個人資料需由部門經理及時向公司品管部傳遞,因路途遙遠而無法將原始資料上交到品管部的,主管人員必須將員工個人資料製作成文本格式,使用電子郵件發往品管部郵箱,並提醒品管部查收。否則中間出現的險情將由部門主管人員承擔相應責任。

第六條:工傷投保費用由公司統一支付。員工不需支付費用。

第七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入職公司後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爲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爲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1、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2、醉酒導致傷亡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

4、因不服從領導指派安排而發生的傷亡事故;

5、未經任何授權、許可便擅自行事而發生的傷亡事故;

6、違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發生的傷亡事故;

7、從事不利於公司經營發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場所發生的傷亡事故;

8、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九條:發生工傷事故時,現場負責人必須第一時間向品管部通報情況,並及時採取措施。措施有:

1、涉及公安、交警部門的事件必須第一時間報警;

2、發生傷患情況,應立即護送受傷人員到附近醫院就診。

第十條:各部門負責人爲出現工傷事故時的第一指揮人。部門負責人因客觀情況無法到達現場的,由現場最高職務人員負責指揮。第十一條:工傷申報:

1、在本部門所轄範圍內,本部門所管轄的員工發生的一切工傷、安全事故,不受時間限制。

2、提交材料如下:

(1)逐級主管人員填寫《員工工傷確認表》;

(2)員工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3)縣級以上公立醫院或保險公司或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的醫療診斷證明;

(4)病歷;

(5)醫療、醫藥費原始單據;

(6)費用結算明細表;

(7)交通、伙食費用原始單據。

(8)其他應補充材料。

第十二條:工傷的種類:按安全事故的嚴重程度,工傷事故爲輕傷、重傷、死亡等種類。確定爲工傷後,將事故分爲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與個人有一定操作失誤責任兩種情況。治療工傷所需費用應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第十三條:醫療補償標準及工資、待遇:

1、事故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或非本人過失所致:類別傷情程度醫療期公司負擔的醫療費用工資及待遇

輕傷一般爲皮外傷7天以內承擔100%的治療費100%的按崗位工資

7~30天100%的按崗位工資

30天以上100%的按崗位工資

重傷一般爲頭部、胸部重傷、骨折1~2個月100%的按崗位工資

2~6個月公司一次性支付一定的費用100%的按崗位工資

6個月以上100%的按崗位工資,解除勞動關係

死亡因搶救無效而死亡承擔相應的搶救費用參照國家工傷規定一次性撫卹補償標準執行

2、事故因本人過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規程所致:類別傷情程度醫療期公司負擔的醫療費用工資及待遇

輕傷一般爲皮外傷7天以內不計80%的崗位工資

7~30天60%的崗位工資

30~60天40%的崗位工資

重傷一般爲頭部、胸部重傷、骨折1~2個月80%的崗位工資

2~6個月承擔50%的治療費60%的崗位工資,痊癒後仍可到公司上班

6個月以上享受60%的基本工資,解除勞動關係

死亡因搶救無效而死亡承擔相應比例(≤80%)的搶救費用參照國家工傷規定一次性撫卹補償標準執行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

第十七條:工傷人員及其親屬,因工傷保險事項與其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公司相關管理條例處理,調解不成的,按照勞動爭議的判決處理。

工傷事故管理制度9

爲了保障工傷員工切身利益,分散公司的工傷風險,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程開工前,公司持建設項目中標通知書(或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文件)到社會保險基金徵繳機構辦理參保手續。

填寫《社會保險登記表》和《職工花名冊》(一式二份)。填寫時,由法人代表簽字蓋章並註明施工期限。

二、對企業中流動頻繁的人員,繳費標準按照工程項目總造價的xx%繳納工傷保險費。

工程中標後,應將建設工程項目應繳的工傷保險費一次性繳納。

三、對企業中相對穩定的人員,以企業爲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繳費標準按職工工資總額的xx%繳納。

四、工傷醫療。

原則上在本市範圍內接受治療,確因醫院條件限制需轉往外地治療的,必須在3日內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轉診、轉院手續。待治療終結後,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爲工傷後,憑《工傷認定決定書》複印件、出院結論(病歷)報告、住院門診收費收據、醫療費明細清單、醫療費用單據和處方等材料,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結報醫療費用。

五、工傷待遇。

1、職工因工遭受事故傷害的,自受傷之日起一月內爲職工申請工傷認定,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遞交《工傷認定申請表》,經鑑定達到傷殘等級的,按規定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2、職工因工死亡的,其直系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因工死亡補助金。

3、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一級至四級傷殘的,可與公司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公司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職工享受《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待遇。

對不符合定期領取相關工傷待遇或職工本人自願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可以在與公司簽訂協議、解除勞動關係,終止工傷保險關係後,參照《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的規定執行。

4、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五至十級傷殘,按照《條例》和《省實施辦法》的規定一次性享受待遇。

5、職工的繳費工資統一按年定額繳費基數執行(今後隨社平工資適時調整),其工傷相關待遇按此基數賠償。

六、相關要求。

公司在施工期間如有人員變動的,需及時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變更備案。

工傷事故管理制度10

爲了保障企業職工在遭受生產、工作事故傷害後及時獲得醫療救治,妥善處理善後,並明確事故部門應承擔的責任,預防工傷事故再度發生,促進安全生產。根據杭州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如下實施辦法:

1、公司對職工承擔工傷保險責任。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後,車間(部門)領導應立即組織送往醫院救治,並及時向公司主管領導報告。

2、事故部門領導應及時對事故原因進行調查,填寫工傷事故認定表,並將事故調查報告報公司企業管理部。同時幫助工傷者處理醫療事項。

3、公司(企業管理部)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起,根據工傷認定資料,十五日內向當地勞動部門提出工傷報告和工傷保險待遇申報。

4、工傷職工的治療費用和工傷津貼,由公司先墊付。醫療終結後,由企業向社保機構統一結算。

5、因工傷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實行工傷醫療期。工傷醫療期內,領取工傷津貼,企業停發工資。

6、工傷造成傷殘或死亡的,其有關待遇依據杭州市有關法規規定執行。

7、公司財務會計部會同企業管理部負責爲職工辦理工傷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費)的繳納(認購)工作。負責工傷發生的費用墊付和向社會保險機構統一結算的工作。

8、對於因主觀原因致使工傷的發生,給企業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扣除保險賠償後),主要責任部門和領導以及與事故有直接因果關係的責任人,要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具體規定如下:

①對因違章指揮(操作)造成的工傷財產損失,與工傷事故負有直接因果關係的責任人,承擔直接經濟損失20%。

②對發生工傷財產損失的車間(部門)領導,承擔直接經濟損失5%。

③對發生工傷財產損失的車間(部門),承擔直接經濟損失10%。

④對發生工傷財產損失的班組,承擔直接經濟損失5%。

⑤對發生工傷財產損失的作業小組,承擔直接經濟損失10%。

注:不設班組和作業小組的車間(部門)由車間(部門)承擔班組和作業小組的經濟責任。因不可預見的客觀原因造成的工傷財產損失,責任由公司承擔。

9、工傷職工無故拒絕治療、檢查、誇大或隱瞞重要情節影響事故調查或勞動鑑定結論的、或多領工傷保險待遇而損害公司利益或信譽的,公司在其工傷治癒後視情節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

10、本實施辦法中未予明確的,依從杭州市政府的有關法規規定執行。

11、本辦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解釋權在公司企業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