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情況調研報告範文

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情況調研報告

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情況調研報告範文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我們都不可避免地要接觸到報告,寫報告的時候要注意內容的完整。我們應當如何寫報告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情況調研報告範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情況調研報告1

爲切實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探索農村集體經濟有效實現形式,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爲鄉村振興戰略實施夯實基礎,市人大常委會專題調研組在張榮貴副主任的帶領下,於今年8月底開始組織開展了我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情況專題調研。調研中,我們認真調閱近年來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制定出臺的有關政策制度文件以及市農業農村局的農經年度報表等材料;到9個縣(市、區)進行了實地調查,瞭解各地實際情況,聽取基層幹部羣衆、市縣人大代表的意見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我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的主要成效

近年來,全市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高度重視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將其作爲提升鄉村治理能力的有力抓手,作爲推進清廉村居建設的重要內容,逐步建立起比較系統完善、規範有效的管理制度和管理工作體系,有效加強了基層民主政治建設、促進了農村基層社會和諧穩定。

1.加強制度建設,管理體系不斷健全。堅持把建立健全制度作爲規範“三資”管理的基礎,出臺了《關於加強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服務體系建設的意見》、《關於深化農村“三資”管理,推進“清廉金農”建設的意見》、《關於強化清廉村居建設,推動基層治理專項工作的實施意見》等一系列文件,從財務公開、民主管理、會計委託管理、農村審計監督、村級債務管理等各個方面規範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各縣(市、區)積極探索符合自身實際的管理制度,去年以來,東陽市、磐安縣等地比較系統地實施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改革,進一步創新完善了管理制度;堅持村財鄉管,永康、東陽、磐安、婺城等地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與各地農商銀行合作,加強鄉鎮“三資”代理中心建設,提高了鄉鎮代理中心服務監管水平;推動農村“三資”數字監督管理綜合平臺建設,智慧監管逐步推進,永康市、蘭溪市被列爲全省首批5個新省版“三資”系統試點縣市。目前,全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基本上形成了用制度管人、管權、管事的體系,促進了有章理事、按章辦事的落實。

2.創造“後陳經驗”,民主監督不斷強化。武義縣建立村民財務監督小組、村務監督委員會的“後陳經驗”在全國推廣後,成爲了農村的一項基本制度,全市各地都認真踐行,促進了農村集體資產的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村務公開全面推行,有的縣市還積極探索數字化公開形式,通過數字電視、手機終端等形式,豐富完善了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公開的方式和內容。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積極部署開展清廉村居建設,強化村級“微權力”監督,加強對村務監督委員會工作的指導,促進了農村集體資產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落實。

3.推進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發展活力不斷增強。積極推進村經濟合作社股份制改革,全面開展集體資產清產覈資,摸清了集體資產的家底和權屬關係,截止去年底全市完成產權制度改革的村社3409個,改革量化資產總額171.74億元,2019年實現股金分紅總額2.92億元,完成股份制改革村社比例達到97.6%。全面實施農村承包經營土地“三權分置”改革,確權登記頒證基本完成。義烏市、浦江縣獲批全國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試點單位,積極探索開展股權流轉和抵押貸款等,完善了農村資產各項權能,激活了農村生產要素潛能。

4.發展壯大集體經濟,“消薄”工作成效顯著。積極創新集體經濟發展載體,先後開展“富村五年計劃”、“新一輪發展集體經濟三年行動”等活動,農村集體經濟收入總量、經營性收入、高收入村佔比等得到不斷提升。2019年,全市村級集體經濟總收入達到65.27億元,比“十三五”末的2015年38.39億元增長了70.02%,年均增長達到了14.3%。認真實施“全面消除集體經濟薄弱村三年行動計劃”,完善“消薄”工作農村發展用地、財政資金、金融信貸、稅費優惠等政策措施,全省率先建立“2+1”結對幫扶機制,加快實施飛地抱團、異地物業等消薄項目建設,總結推廣“消薄”經驗,努力促進持續增收,全面完成了第一階段省定“消薄”任務。同時,各地高度重視村級債務管控和化解工作,認真開展村級債務的調查清理,嚴格控制新增債務,對負債嚴重、化解有困難的村,落實“一村一策”幫扶化解舉措。

二、我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對標鄉村治理方式、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目標和“重要窗口”建設的定位,我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依然存在不少矛盾問題和短板,必須引起各級政府高度重視。

鄉鎮代理中心運行機制需要不斷完善。

村財鄉管是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一項有效的手段,2003年實施以來已經運行近二十年,有的方面已經不適應發展要求。一是代理中心監管力量薄弱。目前仍有不少縣(市、區)的代理中心會計由於工資待遇偏低,人員流動頻繁,年輕骨幹留不住,不穩定、不專業的問題較爲突出,直接影響到代理服務和監管能力。二是代理中心監管委託代理沒有實現全覆蓋。還有一些地方行政村下屬的自然村、隊(組),村老年協會、居家養老中心、村辦企業等村內其他組織掌握的部分集體資產,沒有全部納入代理中心的監管範圍。村屬企業集體資產監管還未破題,監督方式、監督職責不明確,存在有的村社爲規避“三資”管理的約束,專門註冊村屬企業,處理違規開支。三是代理中心制度執行還不嚴格。有的鄉鎮代理中心憑證審覈把關不嚴,對不規範、無效支出票據予以入賬;有的代理中心未嚴格執行限額審批制度。四是村級報賬員隊伍不適應發展要求。村級報賬員普遍存在年齡老化、文化素質偏低等情況,有的地方還有80多歲的報帳員在崗,難以適應行政村擴大、業務增多、推行智慧管理等需要。許多報賬員對票據審覈把關不嚴,對發現的問題不敢監督或者放棄監督。

2.村級建設項目管理還有待進一步規範。

一是村莊建設項目統籌規劃不夠。村級項目建設普遍缺少統籌規劃,預決算不嚴格,決策不規範,隨意上建設項目,隨意擴大建設項目;部分鄉鎮或者主管部門,對村級項目申報缺乏引導和監管,把關不夠嚴,造成績效較差、資源浪費或者村級過度負債。二是村項目建設監管不到位。有的未通過招投標,或者化整爲零規避招投標;有的無公司法人資質的社會個人違規承建;有的項目承包合同簽訂不規範;有的項目建設違規轉包分包;有的項目監理人員素質不高導致工程質量較差等。

3.民主管理民主監督需要不斷深化和創新。

一是村級民主決策制度執行不到位。各地村集體資產管理重大事項、重大項目建設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制度執行不夠剛性,一些村未按規定報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或者存在事後補村民代表會議記錄的現象;二是民主監督制度落實不到位。不少地方的村務監督委員會實際職能作用發揮不夠,參與村務決策、村級集體資產管理不深,存在監督不了或者不敢監督、不想監督等情況。三是集體資產管理信息公開不夠到位。許多地方的公開形式還比較單一,主要以村務公開欄定期紙質公開爲主,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公開的還不多;有的公開內容籠統,只有總開支,沒有明細;有的重大支出項目公開不及時,甚至不公開。

4.上級監督還需要進一步加強。

一是鄉鎮農經監管力量薄弱。鄉鎮農經隊伍是農村集體資產的主要監管力量,但各縣(市、區)鄉鎮農經員普遍缺乏,且兼職較多,精力難以集中,有的縣(市)的有些鄉鎮甚至沒有在編人員,與省裏要求的“1-3萬人配備2名,3萬人以上配備不少於3名”的要求差距很大。隨着鄉鎮農經工作內容不斷增多,包括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財務管理、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管理、“消薄”、土地流轉服務、農村經濟統計等等,鄉鎮農經員隊伍建設問題將日益凸顯。二是清帳理財、審計不夠到位,效果不明顯。目前的村級清帳理財、審計僅限於村級財務收支流水,未延伸至村級資產、資源以及決策和績效等,存在清帳理財(審計)不到位、結果運用不到位現象。

5.村級集體經濟發展的任務依然艱鉅。

一是集體經濟整體發展水平不高。村級集體經濟不平衡現象突出,不少縣(市、區)往往10%的村佔70%的收入。全市有近40%的村集體經濟經營性收入在10萬元以下,對照新一輪集體經濟鞏固提升攻堅三年行動要求,我市有近一半的村將是省定相對薄弱村,數量全省第一。當前村級集體剛性支出日益增多,較大比例的村集體收入難以支撐開支需要。二是“消薄”成果鞏固、持續提升難度大。發展集體經濟路徑不多,有許多村的經營性收入大部分來源於縣、鄉統籌的物業項目,本村無持續可增收的項目,雖然實現了前一個三年“消薄”計劃,但要實現倍增的目標則比較困難。三是部分村集體資產保值增值矛盾突出。各縣(市、區)都有一些富裕村,現金資產較大。因投資理財人才少、能力弱、渠道狹窄,同時上級部門管理較死等多種原因,村集體資產保值增值路子少、壓力大,矛盾突出。

6.依法管理觀念還亟需進一步增強。

一些政府部門和村幹部還沒有養成依靠法律、法規來規範管理農村集體資產的自覺。從《浙江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這部地方性法規的施行情況看,有許多明確規定未執行到位,如有的地方還未建立農村產權交易市場,有的地方還未將鄉鎮會計代理機構的辦公條件和人員工資等所需經費列入縣級財政預算,有的地方未及時兌現農村集體土地徵收政策,等等。同時,執法還不到位,自2016年5月1日以來,各縣(市、區)未依照《條例》的相關規定實施過相應的行政處罰,沒有發揮《條例》應有的規範、震懾作用。

三、對進一步加強我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意見建議

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是我市努力爲建設“重要窗口”交出高分答卷、打造更多“金”字招牌的重要着力點,要堅持以深入貫徹實施《條例》爲基礎,通過深化改革創新、智慧技術運用,進一步規範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不斷夯實農村基層組織經濟基礎,促進我市農業農村經濟和農村社會高質量發展。

1.認真貫徹實施《條例》,提高依法管理水平。

一是加大《條例》宣傳教育力度,努力提升依法管理農村集體資產的意識。二是加大《條例》貫徹實施情況自查自糾力度,全面對標《條例》規定要求,建立問題、整改、責任三個“清單”。各級政府部門要發揮好帶頭示範作用,加大投入、搭建平臺、配套制度、兌現政策等,加快補齊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短板,爲推進法治化管理夯實基礎。三是加大對違反《條例》行爲的執法力度,及時嚴格處理違法人員,真正起到查處一起、警示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

2.深化拓展“後陳經驗”,強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一是規範民主決策、完善民主管理。要加強對《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落實情況的'督查,促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每年召開組織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聽取、審查集體經濟組織執行機構關於集體資產經營管理的工作報告和集體經濟組織監督機構關於集體資產經營管理的監督工作報告,討論決定農村集體資產年度經營管理和制度建設重大事項”等規定的執行,並要將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列爲對鄉、村主職幹部年度考覈的重要內容。二是強化村務監督委員會民主監督。要加強對村監委工作的指導,推動村監委對村內重要事務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監督;要前置村監委對報銷發票的簽字監督,讓村監委主任切實負起責任。三是提高村集體資產管理公開的質量。繼續完善公開的內容和方式,推行“點題公開”、“質詢公開”等方式,面對面接受羣衆質疑;積極推廣數字化公開,如手機APP、電視互動平臺等公開方式,讓羣衆查閱、監督更方便、更充分。

3.加強鄉鎮代理中心建設,完善代理服務機制。

要在堅持村財鄉管的基礎上,加強鄉鎮代理中心建設,提高代理服務和監管水平。一是提高代理中心會計服務能力。導入競爭機制,全面推廣與銀行等第三方專業機構合作的方法,共建鄉鎮“三資”代理中心,不斷提高代理中心會計隊伍的專業性、穩定性。同時,要加強對“三資”代理中心業務的考覈,以此作爲兌現政府購買服務政策的依據。二是繼續推進代理服務全覆蓋。要加強督查,認真落實“將行政村級以下集體組織的‘三資’管理統一納入農村集體‘三資’管理體系”的要求,將行政村下屬的自然村、隊(組),村老年協會、居家養老中心、村辦企業等村內其他組織掌握的集體資產,全部納入鄉鎮代理中心的監管。要研究落實村屬企業集體資產監管、實現保值增值的政策措施,保障村集體產業健康發展。三是完善代理服務運行機制。建立健全票據審覈機制,推廣村務監督委員會、代理會計、農經員分工協作的“三審覈”機制,並要建立鎮、村對爭議支出的及時協調解決機制。四是提高村報賬員隊伍水平。村報帳員是代理服務的基礎環節,要探索創新村級報賬員選用機制,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面向社會由鄉鎮統一招聘,提高報賬員隊伍的整體素質。

4.規範村級項目建設管理,提高集體資產運營績效。

一是強化村級項目建設的預決算約束。增強村級財務收支的計劃性,嚴控不合理支出,實現增收節支。要加強對村建設項目民主決策制度落實的檢查,克服隨意上項目;要加強村建設項目的預決算約束,克服隨意擴大項目;要建立村級建設項目庫,完善鄉鎮對村級建設項目申報立項的審查把關制度,確保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二是健全完善工程發包管理制度。既要防止村級建設工程拆分、肢解,化整爲零或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投標,又要降低村集體的負擔。如對村級同類建設項目,可以打包由鄉鎮統一招投標。三是建立健全村級資產運營制度。切實加強對外投資項目的經營管理和監督,規範集體產權交易,既要確保集體資金安全,又能實現村集體資產的保值增值。

5.健全上級監督機制,提高管控糾錯能力和水平。

一是強化鄉鎮農經隊伍建設。要按照中央農辦、農業農村部加強基層農村經營管理體系建設和《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的要求,加強鄉鎮農經員隊伍配備,確保每個鄉鎮至少有一名專職農經幹部;要定期對鄉鎮、村集體資產管理人員、財務人員進行業務培訓,提高業務能力。二是推行審計標準化,提高審計監督質量。積極構建村級清帳理財、鄉鎮(街道)組織清賬審計、委託中介機構審計、縣級重點清賬審計相結合的監督體系,完善村集體資產分級審計的監督制度,並要細化審計機構選擇、審計人員組成、審計工作標準等制度。注重審計(清帳)結果運用,督促做好問題整改。三是發展數字農經,落實智慧監管。全面推廣新省版“三資”系統,加快推進農村集體“三資”監督綜合管理平臺建設,積極推行村務卡等去現金化改革舉措,形成收支非現金結算的閉環管理。要按照監察全覆蓋的要求繼續加強對村級組織巡察監察,對反映集中事項要開展專項檢查。

6.深化改革激發活力,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

一是激發村集體經濟發展活力。要着力提高村集體經營能力,提高村級組織“造血”能力;要引導圍繞自身資源、自身優勢,積極探索美麗經濟、電商經濟等集體經濟發展的有效途經。二是鞏固提升“消薄”成果。進一步落實省裏新一輪加強村集體經濟發展政策,確保在責任落實、項目發展、資產盤活、結對幫扶、財政支持等方面有新的加強,不斷提高村集體經營性收入。同時,要繼續加大財政資金統籌保障力度,確保經濟薄弱村收入底線。三是繼續做好村級債務管控化解工作。各級政府要及時兌現獎勵扶持政策,並要建立村幹部報酬與村集體經濟發展、村債務化解相掛鉤的考覈激勵機制。要將應收賬款、應付賬款(債務)等情況全部納入“三資”管理範圍,實現源頭監管,並制定科學的債務化解計劃。四是深化產權制度改革激活潛力。要加快各縣(市、區)的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建設,構建農村綜合性產權流轉交易體系,推進農村集體“三資”要素自由流動、平等交換。要總結推廣義烏市、浦江縣全國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試點成功經驗,着力在農村集體產權賦權活權上有新的突破,激活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潛力。

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情況調研報告2

爲推動農村集體資產量化確權改革與法治建設,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探索農村集體經濟有效實現形式,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根據市人大常委會工作安排,市人大農委於今年6至7月組織開展了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情況調研,聽取了市農委、市水利局、市林業局、市財政局、市國土房管局等相關部門的情況彙報,到九龍坡區、璧山區、武隆縣、雲陽縣,進行了實地調研。38個涉農區縣(自治縣)人大常委會也開展了調研。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張定宇參加了調研。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全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主要做法和成效

農村集體資產是指依法屬於鄉(鎮)、村、組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的資金、資產、資源。我市已於20XX年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金和部分資產進行了清理。爲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盤活用好和規範監管農村集體資產,加快建立新型農村集體產權制度,20XX年8月市人民政府印發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清產覈資實施方案和市農村集體資產量化確權改革試點實施方案(渝府發〔20**〕41號),要求全市在充分運用20XX年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清理基礎上,組織開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清產覈資和量化確權改革試點工作,全面摸清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底數,探索建立與城鄉一體化發展相適應的農村集體產權及管理制度。

(一)認真開展清理,基本完成清產覈資

按照要求,清產覈資分爲啓動(20XX年9-10月)、清理(20XX年11月至20XX年1月)、總結(20XX年2月)三個階段,統計數據時點爲20XX年12月31日。截止目前,全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清產覈資工作已基本結束,已初步摸清了集體所有的資金、資產、資源存量、結構、分佈和管理使用情況,基本達到了賬款、賬實、賬賬相符,基本做到了本次清產覈資結果完整、真實、有效。

截至20XX年12月31日,全市38個涉農區縣(自治縣)(含萬盛經開區,下同)954個鄉鎮(含涉農街道,下同)中,共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88711個開展了清產覈資,其中:鄉鎮級集體88個,村(居)級集體9501個,組(社)級集體79027個,另有鄉鎮企業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獨辦、控股的企業及組織95個。全市農村集體資金、資產兩部分總額804.8億元,其中,貨幣資金55.0億元,固定資產577.7億元。全市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總面積爲10533.2萬畝,主要包括:

一是農用地面積9524.4萬畝,其中,耕地3668.2萬畝,園地397.7萬畝,林地5346.1萬畝,草地52.8萬畝。

二是建設用地550.5萬畝,包括城鎮村及工礦用地543.9萬畝,交通運輸用地1.3萬畝,水域及水利設施用地5.3萬畝。

三是未利用地面積458.3萬畝,其中草地409.9萬畝,水域及水利設施用地7.5萬畝,其他用地40.9萬畝。全市農村集體所有的道路設施(指鄉道、村道)10.3萬公里,其中鄉道1.5萬公里、村道8.7萬公里。全市農村集體所有的小型水庫2272座,小型水閘112座,小水電站665座,機電井1273眼,水土保持工程1198處,小型灌溉排水泵站7932處,農村飲水安全工程29597處,山坪塘16.2萬口,窖池11.1萬口,節水灌溉工程70.3萬畝,小型堤防830.4公里,小型渠道3.4萬公里,以及其他小微型水利工程7.1萬處。(見附表)

(二)深化重點改革,推進量化確權試點

農村集體資產量化確權改革是我市深化改革25項重點改革專項之一,是市委市政府關於農業農村改革發展的重大決策,是全市清產覈資工作的延續和深入,對於盤活集體資產,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壯大有着重要的作用。

改革試點工作由市政府牽頭,成立了市級部門聯席會議制度,由18家有關部門組成,統籌安排,落實工作職責。按照“全面清理、明晰歸屬、量化確權、依法治理、合理分配、健全制度”的總思路在各區縣(自治縣)選擇2個鄉鎮、每個鄉鎮選擇1-2個農村(組、社)集體經濟組織開展量化確權改革試點,並分爲準備(20XX年9-10月)、實施(20XX年11月至20XX年6月)、總結(20XX年7-8月)三個階段。具體做法:

一是資產界定。對集體經濟組織各類資產進行分類,準確界定適合量化的經營性資產、可轉化經營利用的非經營性資產。對行政類、公共服務類非經營性資產和已經確權到戶的農村“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和農戶宅基地使用權)土地資產,以及集體預留機動地、農民自留地、飼料地等土地資產,原則上不再量化確權到戶。

二是成員界定。主要採取綜合考慮歷史原因、戶籍變化、貢獻大小等因素,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充分民主討論後共同認定。

三是量化確股。將適合量化確股的資產,按照評估價值和股份數量量化到人,在股權設置上多數按照人口股和農齡股折股量化到人後,再發放股權證。

四是法人主體登記。有的是以公司名義進行登記,大多數未能登記,只是按照股份合作社原則,制定章程,完善有關管理制度。

全市38個涉農區縣選擇了320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開展試點,其中,村級180個,組(社)級140個。截止目前,已有308個試點集體經濟組織完成資產界定,220個試點集體經濟組織完成資產價值認定,193個試點集體經濟組織完成了成員界定,已界定成員人數36.5萬人,96個村集體完成股份設置,已設置股份787.2萬股。在量化確權改革的同時,試點集體經濟組織積極開展資產盤活和資產有效經營形式的探索,已通過租賃、流轉、地票交易等方式盤活農村集體資產2106萬元。調研中瞭解到,九龍坡區全面推進農村集體資產量化確權工作,轄區106個村中,具備條件的94個村全面開展並完成了資產量化確權改革。武隆縣白馬鎮鐵佛村鐵佛組以20XX年戶口關係爲基礎,明確成員身份,一人一股,將現金資產確權給股民,實行“生不增,死不減”的股權管理模式。璧山縣新堰村在改革中,股權確立後實行增人不增、減人不減、配置到人。

(三)促進規範管理,紮實搞好各項工作

各級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加強了農村集體資產的管理、指導和服務,着重推進委託代理、財務公開、財務規範化、審計監督、平臺建設以及產權改革試點等工作,取得較好成效。

1.加強制度建設,全面實行委託代理和財務公開。

一是全市推行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委託代理制度。多地成立了鎮級資金、資產、資源委託代理服務中心,堅持農村集體資產所有權、使用權、審批權、收益權和監督權不變,保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爲基本覈算單位的會計主體法律地位和理財機制不變。委託代理服務中心爲各村、社提供會計覈算服務,實行電算化管理,監督集體資產運作,促使財務管理走向民主化、制度化、規範化。截止到20XX年底,全市實行農村集體會計委託代理的鄉鎮(或涉農街道,下同)870個,佔鄉鎮總數的91.2%,涉及村級單位8549個,佔比達到92.6%。

二是實行財務公開制度。規定村和社財務收支預決算方案、財務收支明細、集體資產的出租、出借、重大經濟事項等必須及時定期公開。據統計,全市實行財務公開的的村達9227個,建立村民主理財小組的村數8784個,分別佔總數的99.9%和95.2%,除個別村外,村級的主要財務事項向全體村民作了公開。

2.加強平臺建設,建立農村資金、資產、資源監管信息平臺。

全市實行財務電算化的鄉鎮737個,佔鄉鎮總數的77.3%,涉及村(居)委6575個,佔村(居)委總數的71.2%。20XX年起在全市開展“三資監管信息平臺”建設,當年實施20個區縣(自治縣)。其中,九龍坡區、永川區、璧山區、綦江區、雲陽縣等區縣已建成了監管信息平臺,實現了對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運營適時記錄、分析、預測、預警的信息化和網絡化,加強了對村組固定資產、集體土地等資源監管,建立了區縣級監管彙總、鎮街級做賬錄入、村社報賬查詢的管理模式。

3.加強民主監督,構建“事前、事中、事後”三位一體監督體制。事前,村級財務實行收、支預(決)算制度;事中,由村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村務監督委員會,監督審查集體資金、資產、資源及村務公開執行情況;事後,堅持實行定期審計與專項審計相結合的審計監督工作。20XX年全市開展了村幹部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專項審計,共審計單位14768個,全市除7個村因財務資料凍結等情況無法實施審計外,其餘村均進行了審計,共審計村(居)民委員會成員42831人,平均每個村(居)委會審計4人以上;審計資產125.3億元,負債34億元,所有者權益91.3億元。審計共發現違紀單位267個,違紀金額1016.3萬元。通過實施審計,增強了農村基層幹部遵紀守法意識,妥善處理了一批難點、熱點問題,震懾、教育了一大批幹部,深受廣大羣衆歡迎。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分析

(一)清產覈資中家底數的問題

雖然全市各區縣(自治縣)基本完成了本次清產覈資工作,但由於這項工作十分複雜,涉及面廣,分佈範圍廣,政策性強,加上農村集體資產種類繁多,統計標準、口徑不夠統一,價值認定難度大,審覈工作不細緻等原因,導致區縣(自治縣)上報彙總數據與市級相關部門行業認定數據不盡一致,部分統計數據差異較大,家底數不夠全面和清楚。部分資產如校舍、五保家園、村衛生室、村文化室(村文化服務中心)等,個別區縣未填報,需要進一步覈實。這次清理鄉鎮和村一級集體經濟組織資金、資產、資源比較清楚,但組(社)一級數據反映不夠全面。

(二)量化確權改革試點中反映出的問題

1.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界定問題。

一是由於國家法律法規未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作出明確的界定,加上歷史遺留等原因,對“農嫁女”、農轉非人員、輪換工、去逝者等人員在股東身份和股利享受等方面各地的規定都不一致,在實施中社員之間往往爭議較大。

二是三峽移民的確股確權問題。在調研中發現,涉及三峽移民的區縣(自治縣)普遍存在移民的確股確權問題。以雲陽縣青龍街道馬沱村爲例,該村涉及外遷移民、後靠安置到其它村的移民等特殊對象界定。

外遷移民和後靠安置到其它村的移民如果在本村確股確權,本村村民難以接受,如果不在遷出地確股確權,外遷移民對原有集體經營資產確實做過貢獻。針對這類人員的確權確股問題目前還沒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作出明確規定。社區股份合作制改革涉及到集體利益的再分配,如果在股東對象和股利享受上沒有妥當處理,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出現與土地徵收一樣大範圍的上訪,激化社會矛盾。

2.農村集體資產產權界定問題。

由於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形成時間長、跨度大、來源渠道多、歷經多次基層建制調整變化,導致在資產界定中,有的地方存在國家、集體、企業以及個人所有權性質混淆,甚至將集體經濟組織投工投勞和籌資興建的學校界定爲國有資產,有的把各級政府的財政支持建設的農村公益設施,簡單界定爲國有資產,造成部分集體資產歸屬不清,甚至改變歸屬。特別是農村學校校舍資產(包括校舍佔地和地上附着物),權屬爭議比較突出。

3.社區股份合作經濟組織登記問題。

由於目前國家還沒有社區股份合作經濟組織的專門法律法規,我市20XX年出臺的《重慶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僅對農村集體資產的經營管理做了相關規定,沒有規定法人註冊登記制度,且部分條款已不適應形勢發展。因此,以社區股份合作社名稱登記缺乏依據。如果以企業法人進行註冊登記,不但要交所得稅(原來集體經濟組織不用交所得稅),還要代交股民的“紅利稅”,還有增值稅、資產過戶費等。如果以社團法人進行登記,則不能正常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4.股權流通轉讓問題。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持有的股權證是由有關部門或單位監製,合作社內部制發的,僅作爲合作社收益分配的內部憑證。有關法律沒有對該項改革中所面臨的股權證等新問題做出具體規定,難以得到國家和有關部門的確認,更難得到市場和社會公衆的普遍認同。加上股份合作社的資產所有權仍爲成員集體所有,這意味着股權只作爲成員享受收益分配的依據,而不能在市場上流轉交易。

(三)管理體制不順且力量薄弱

一是管理機構不統一。

對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監督管理職責,區縣主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承擔,少數區縣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金監督管理由財政部門承擔;同一個區縣的鄉鎮卻由經發辦、黨政辦、財政所、以及農業服務中心等不同機構承擔,而同一個鄉鎮更存在由財政所、經發辦、農業服務中心三個部門各自承擔一部分的情況。

二是工作人員素質不高。

區縣、鄉鎮從事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的專業人員少,取得會計、審計等專業資格的更少;專職人員少,兼職人員佔絕大多數,鄉鎮工作安排較爲隨意,常常是年年培訓,年年新人。村(居)委會無專職崗位,財經法規和財經紀律觀念意識差等,影響了農村集體資產規範管理。

三、對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及其立法的幾點建議

下一步,要緊緊圍繞農業農村改革發展重點任務,進一步強化農村集體資產規範化、制度化、信息化管理,繼續探索農村集體資產量化確權改革,完善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體制,加強集體資產管理法制建設,促進農村集體經濟不斷髮展壯大,讓農民享受到改革發展的紅利。

(一)分類摸清家底,打好改革基礎

全面清產覈資是改革試點的基礎性工作,是量化確權的前提條件,是改革任務順利完成的保證。各級相關部門要統一資產統計標準、口徑,特別是目前市級部門掌握情況與區縣上報數據仍有較大差異的部分行業農村集體資產,要認真組織調查研究,妥善解決存在的問題。國土、交通、水利、林業、民政、衛計、文化、教育資產等數據,各相關部門要加大對清產覈資數據關聯性、準確性審覈和指導,確認清理數據,以物對賬、以賬查物,力求數據有來源、有出處,真實有效,不能模糊,經得起歷史的檢驗。

(二)繼續推進量化確權,總結經驗及擴大試點

繼續開展農村集體資產量化確權改革試點,對試點中出現的問題,加強政策研究,探尋破解的方法,加大督查指導力度,鞏固改革成果,按照“歸屬清晰、權責明確、利益共享、保護嚴格、流轉規範、監管有力”要求,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加強資產經營利用,嚴格落實章程規定的分配製度,讓廣大農民獲得更多的股權收益。在本次改革試點結束後,要認真總結經驗,提出進一步開展改革試點的工作建議,逐步擴大改革試點面。要健全農村產權交易平臺,規範和加強交易管理。市級相關部門要開展三峽移民後續問題專題調研,針對三峽移民人員股權問題制定相關政策。積極探索改革後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市場主體地位,工商部門要結合實際研究制定相關辦法,實現改革後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依法經營和集體資產的保值增值。

(三)強化資金、資產、資源管理,注重長效機制

一是加強集體資產管理。

建立健全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制度,加大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審計監督和查處力度,堅決制止和查處平調、挪用、擠佔、私分集體資產等違法違紀行爲。

二是規範集體財務管理。

建立健全財務收支預決算制度,嚴格收支審批,努力控制非生產性開支。完善財務或資金、資產、資源委託代理制度,建設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監管平臺。建立健全財務公開制度,規範村社幹部各項經費使用和開支。

三是加強民主管理。

建立健全民主決策機制,重大投資決策和建設項目須經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通過,真正讓農民擁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四是完善監督機制。

以村民爲主成立村務監督委員會,對集體資產使用運營情況進行全過程全方位監督。

五是進一步理順體制。

可借鑑北京的做法,探索成立各級農村集體資產指導服務中心,統一開展集體資產的指導、服務及監管,配備專門人員,落實必要經費,確保農村集體資產保值增值,推動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壯大,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

(四)加強立法工作,修訂相關法規

《重慶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出臺十多年了,部分條款已不適應當前改革發展需要,下一步修訂《重慶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時,建議重點考慮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明確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具體辦法。

《重慶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只是強調了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實施主體和重點對象,沒有對農村集體經濟審計作出全面的、系統的規定。近些年,全市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主要是依據《審計法》、《審計實施細則》等綜合性審計法律法規,借鑑了國有資產審計的有關操作規定和辦法組織開展的。目前全國已有十餘個省市出臺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法規。建議我市在充分總結歷次專項審計工作的經驗和做法的基礎上,在修訂《重慶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時,進一步明確審計內容和具體辦法。

二是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市場主體地位。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農村基本經營主體,隨着農村經濟體制改革深入,必須要研究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立法。在專門法規出臺前,建議在修訂《重慶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時,對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中建立的社區股份合作社,允許參照農民專業合作社進行登記註冊,使社區股份合作社獲得法人主體,確保全市量化確權改革規範、有序。

特此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