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產權調研報告

在當下這個社會中,報告與我們的生活緊密相連,我們在寫報告的時候要避免篇幅過長。相信許多人會覺得報告很難寫吧,下面是小編整理的農村產權調研報告,歡迎閱讀與收藏。

農村產權調研報告

自從我考入新都區清流鎮一村一名大學生自願者以來,接觸的工作主要就是關於農村產權制度改革。我所在的鄉鎮嚴格按照區委、區政府的工作部署,積極推進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各項工作開展順利,現已95%以上村民拿到了房屋和土地使用權證。對此,我圍繞產權流轉問題進行了調研,提出如下報告:

一、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存在的問題

首先,有些幹部羣衆思想認識還不統一。受傳統觀念影響,部分幹部和羣衆缺乏市場意識,對農村產權制度改革認識不到位。一些村幹部擔心改制後造成資產流失,甚至怕失去權力,改制後管不好,管不了;部分羣衆擔心改制後形成壟斷,得不到應有的利益;承包戶擔心產權或經營權買到手後,沒有效益,收不回成本;也有擔心政策不穩定,發生變化。這些認識上的誤區,影響了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的進程。其次,農村產權制度規定,農村宅基地只能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流轉,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房屋,使得農村產權難以在較大範圍內實現流轉,農民宅基地、承包地實現貨幣化、市場化較難。第三,農民房屋分佈零散,尤其在偏遠山區,靠自身力量難以實現流轉。加之受傳統觀念、價值觀念的影響,產權確權後農民已慢慢領會改革意義,會更會看重自己的土地和房屋,更看重土地、房屋的預期價值,因而不會輕易放棄自已的房屋和土地離開農村,這樣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了房屋的流轉。同時,《擔保法》第34、36和37條規定,除承包的農村“四荒”使用權可以抵押、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可

隨建築物抵押外,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流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這就意味着農民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不能作爲一種收入權益進行質押變現,國有商業銀行都不願介入農村產權抵押貸款業務。並且,農村產權制度缺乏土地、房屋交易配套政策。如在產權交易中成本收益評估、收益留成、交易稅費的收取等,沒有具體規定,希望能出臺政策。第四,“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這一政策是各地爲了保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變而實行的政策,該政策的實施有利於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係,鞏固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保障農民的承包權和對土地的長期投入。但是,隨着我國人口增加和土地減少,由於農業現代化使農村土地的利益逐步最大化等各種因素的綜合作用,人地矛盾異常尖銳。

二、關於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存在的問題的幾點建議

農村產權制度改革是統籌城鄉試點、推進城鄉一體化的系統性制度創新,是繼聯產承包責任制後的又一重大變革,與聯產承包責任制相比,它所面臨的問題雖然複雜。但是我個人認爲,農村產權制度改革應充分重視以下幾個問題:

1、 應充分發揮農民的主體作用

改革要充分調動農民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真正實現“讓民做主”,這既是推動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的內在需求,同時也是爲了規避政府風險的客觀要求。

農民究竟是身份還是職業?這是此次改革中遇到的第一個“頑症”。在現行的法律法規和制度框架下,農民長期以來被視爲一種身份,我國城鄉二元化的戶籍制度、勞動和社會保障制度、以及農村的承包地、宅基地、集體經濟組織等都是以身份爲基礎的。而要最終實現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的目標,應該逐漸淡化直至取消城鄉二元的戶籍制度,鼓勵城鄉之間的勞動力資源自主、自願流動和優化整合,最終將農民定位爲一種職業,即從事農業的第一產業工作者。“農民職業化”定位具有以下三個方面的意義:

(1)它是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的.切入點,是政府統籌城鄉發展、實現公共服務職能轉變的依託,可以爲改革中新制定的一系列規章制度提供新的理念和方向。

(2)可以把農民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就業培訓等全部納入到城鄉一體化中,保障農民的長遠生計,解除農民的後顧之憂。

(3)將會使我國現存的戶籍制度鴻溝將不復存在,農民不再是二等國民,城鄉二元結構將逐漸彌合,農業產業發展與第二、第三產業統籌兼顧,城鄉差別將逐漸縮小,爲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奠定基礎。

我認爲,要使“農民職業化”,需要進行一系列制度創新,具體包括:

(1)戶籍制度創新,逐漸取消城鄉二元的戶籍制度,代之以城鄉一致的居民戶籍管理。

(2)勞動就業、社會保障、住房、醫療、子女教育等制度創新,爲農民提供平等的公共服務。只有實現公共服務的一體化,產權制度改革的目標方能實現。

(3)統籌兼顧,爲城鄉之間的勞動力自主、自願流動提供便利條件,鼓勵城市、農村之間的勞動者自由流動、自主擇業,推進各種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

2、 向村民滲透產權制度改革實質

一是進一步加強宣傳,讓羣衆全面瞭解產權制度改革的目的和意義,克服分光吃淨思想;二是樹立典型,推廣先進經驗,向羣衆介紹區內外集體經濟發展較好的先進事例,引導羣衆正確處理眼前利益和長遠利益的關係;三是建立完善集體經濟組織管理人員業績獎懲機制,調動其謀求發展的積極性,實現集體經濟不斷髮展壯大,集體資產穩步增值。

3、推進農村金融體制改革,實現產權與資本的結合。

農房產權制度的改革有利於金融和社會資本進入農村市場,但其更需要農村金融體制改革與創新的配合與支撐。因此,要加快建立適合農村資金需求特徵的組織體系、服務體系、擔保體系、保險體系和信用體系,拓寬農業農村直接融資渠道,引導金融、民間資金和社會資本進入農業農村,實現產權與資本的有機結合。

4、建立健全農房產權流轉的中介服務機構。

農房產權的流轉不僅需要供需雙方,而且還需要市場機制下的中介服務機構,如相關的價值評估機構與交易組織機構。長期以來農村土地及房屋價值的評估機構欠缺,流轉過程中土地及房屋價值的評估常常被忽視,而使其不能通過流轉得到充分的體現,同時,也給流轉中糾紛的解決造成了一定的障礙。因此,爲促進流轉的真正市場化,我們應建立農村土地及房屋價值的評估機構,爲合理估價農村土地及房屋價值,明確其商品性提供服務。同時,在農村市場體系尚不完備的前提下,農民獲取交易信息的途徑較爲閉塞,爲擴大流轉供求信息的獲取渠道,我們還應加大信息的共享渠道。

5、完善農村社會保障機制、探索農房儲備中心

農房產權制度改革不能單兵突進,必須綜合施治,配套改革。因爲在目前的改革中,不論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還是宅基地使用權、農房產權流轉,其最大的障礙就是:土地不是單純的生產資料,而是事實上的生活資料,房屋也是如此,是農民生老病死的基本保障。因此,要真正實現農村房屋產權的自由流轉,除了減輕農民的稅負外,還應建立多層次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以替代農地對農民的保障功能。逐步探索建立以“安身工程”爲主要內容的農村公共住房制度,創造條件推進城鄉社會保險制度接軌統一。換句話說,我們需要的是通過社保體系來保障宅基地使用權及農房產權的自由流轉,而不是以宅基地使用權及農房產權的流轉來換取社會保障。因爲只有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各種社會保障制度的健全,農民完全依賴土地和房屋而生存的現象纔會越來越弱化。另外也可以探索建立“農房儲備”等機構,通過收購農房進行儲備,比如收購一些集體土地上的閒置住房、農戶多餘住房、或部分放棄農村住房移居城內的住房等。可以用這部分儲備房屋,對農村的低保戶和五保戶、無房戶、極度危房戶可以實施住房保障機制,從而減輕農民生活負擔與壓力,也爲農民在融資方面取得突破,在生活方面也有所保障。也使得改革中的方方面面也纔會有突破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