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護調研報告-調研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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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護調研報告-調研報告

在農村,土地是農民最直接最根本最現實的利益。隨着國家對農業生產的支持和補貼力度不斷加入,農民的種糧積極性被充分調動,同時,徵地、流轉使農村土地日益增值,廣大農民對土地的關注度前所未有,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護出現了一系列新情況和新問題,維護農村婦女土地權益成爲當前工作的一個重點問題。

一、我縣農村土地承包現狀

1994年8月,我縣根據《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關於穩定和完善土地承包責任制的決定》(徐委發[1994]25號)文件精神,按照“強化所有權,穩定承包權,搞好使用權”的要求,在“大穩定,小調整”的基礎上,進一步延長土地承包期,耕地承包期從1982年算起,在原定20xx年的基礎上,再延長30年不變,即延長到20xx年。延長土地承包期後,在承包期內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辦法,以避免承包耕地的頻繁變動,防止耕地經營規模不斷被細分。

截至目前,全縣開展二輪土地延包農戶達25.56萬戶,延包面積114萬畝。爲進一步穩定完善土地承包關係,我縣又進一步完善了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機制。推廣使用了專業承包合同、土地流轉合同等標準化土地承包合同文本,從承包合同簽訂的源頭上最大限度地減少了因簽訂承包合同不規範而引發的糾紛。同時,各鎮以村爲單位建立土地承包原始檔案,設立土地登記臺帳,確保了土地承包經營權原始資料的完整,有效避免了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因流轉、住址、戶籍發生變動所產生的糾紛。在一定程度上維護了廣大農村婦女的土地承包權益,保障了農村社會的和諧穩定。

二輪土地調整20xx年來,因國家建設徵地,農田水利建設,村鎮建設用地,農戶內部成員出生、死亡和婚嫁等原因,使部分農戶承包的土地狀況發生了較大變化,農戶之間承包土地面積不均衡屬普遍現象。個別鎮村出於農業招商引資和農業規模經營的需要經常到市縣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反映,要求重新調整土地。特別是在當前我縣青壯年男子普遍外出打工的背景下,婦女毫無疑問的成了農村的主力軍。但是,隨着城市化進程的不斷推進,土地價值的大幅增加,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以及財產權益保護難度卻越來越大。

二、我縣農村婦女權益缺失的表現

1、土地承包經營權得不到落實。

一是部分行政村的“村規民約”侵害了出嫁女的土地承包權。受戶籍變遷決定農戶家庭承包耕地多寡和一些地方的男女不平等“村規民約”的影響,農村婦女結婚後,到男方家落戶,導致出嫁女面臨一次不可迴避的土地權益流失。如:“婦女如嫁出本村,農嫁非,仍保留土地;農嫁農,其土地收回”;有的地方每年有固定的時間對全村人口變動進行了解,已經出嫁或即將出嫁的女性土地將被收回。如果出嫁女在婆家沒有相應地調整到土地,則土地權益受到侵害。即使村集體堅持了土地“三十年不變”,由於出嫁女已經離開了村莊,其承包耕地使用權無償讓給自己的父母或兄弟,實際上已經喪失了承包耕地使用權。二是法院判決離婚時不把土地作爲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導致離婚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等不到保障。農村婦女離婚後,按照農村的習俗,很少繼續在婆家生活,土地不同於一般財物,無法遷移轉走。所以農村婦女在離婚過程中,很少有人對土地權益進行爭取,法院判決離婚時一般也不把土地作爲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即使對土地進行了分割,也很難執行。致使農村婦女在離婚後土地承包權難保。三是喪偶婦女的土地權益主要是由子女、是否改嫁、與夫家及其家族的“感情”等多種因素的作用而產生不同的後果,權益難以保障。喪偶婦女年齡較大、在夫家生活時間很長且子女已經成年或即將成年,這類婦女在夫家及其家族中的地位不會發生很大變化,土地權益在這股力量的庇護下得意保全;喪偶時子女尚小,改嫁的意願和可能性較大,原家庭和家族逐漸淡化對他們的感情,土地可能被村集體收回,也可能被夫家分割;喪偶婦女平常與婆家及其家庭摩擦不斷,甚至有糾紛,喪偶後即失去在婆家繼續生活和居住的條件,實體權益因失去家庭庇護而流失,甚至原有財產也可能被家族其他成員剝奪。

2.宅基地分配權基本缺失。

在城鄉結合部,宅基地是一項重要的福利,包含很大的經濟利益,部分村在宅基地分配問題上按照男婚女嫁習俗,採取了男女不平等政策。有些地方的村規定男子成年或結婚後可單獨立戶批一份宅基地,而大齡女青年、戶口仍在本村的農嫁居婦女、離婚婦女包括孩子2人都不能單獨立戶批房,只能計入孃家或夫家大戶人口,這就導致了城鄉結合部的農嫁居婦女、離婚農村婦女都喪失了宅基地分配權。

3.徵地補償款和集體福利享有權得不到保障。

隨着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對土地的非農建設性需求不斷增大。土地被徵用後,雖然縣、鎮兩級政府都明確要求實行男女平等原則,但在實際操作中,婦女在分紅及其他社會福利方面的權益也受到損害。這主要表現爲外嫁女、農嫁非、離婚女、喪偶女、性別歧視等幾種。

(1)外嫁女。

一是多數地方在土地承包期內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土地分配政策,農村婦女出嫁後承包地仍然保留在孃家,造成土地承包權和使用權的分離。有些地方爲了保護出嫁女的土地,制定了“婦女出嫁時可以帶走土地”的地方法規,但由於傳統習俗和封建思想的影響,女兒出嫁後不能再回孃家爭地,否則被視爲一種不道德的行爲。實際上出嫁女很難在孃家爭取到屬於自己的土地權利。二是實行村民自治制度後,由於不同地區甚至不同村莊之間的土地分配和流轉方案不同,造成了農村婦女在婚姻的流動中失去了土地承包權。有的地方爲了土地使用公平,規定:“在土地承包期內,凡遷出或取消戶口退地,新增人口進地”,嫁到外村的婦女,其原居住地的土地被強行收回,但新居住地卻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土地分配政策,這些婦女的土地及相關利益因出嫁而完全失去。

(2)出嫁不出村婦女。

由於各地經濟條件不同,集體經濟發達的農村婦女與次發達或不發達的村農民結婚後,一般不願意把戶口遷移到夫家村,而是仍然滯留在孃家村,其子女戶口也在孃家村,這些村莊一般都會以“女嫁出”、“男娶進”的傳統習俗,責令其遷走戶口,同時強制收回其承包地。集體經濟組織分配利潤或土地補償費時,她們也得不到自己應有的那一份補償款。

(3)農嫁非婦女。

“農嫁非”是指農村女孩嫁給城鎮男子,由於傳統戶籍制度的影響,孃家村要強行取消她們的戶籍和土地承包權,但其本人及子女的戶口不能遷入城鎮,婆家村也不予落戶分田;其本人及其子女都不能享受村民待遇,也不能參加土地及其相關利益分配或只能分到一半;也有的地方出嫁不出村的婦女空掛戶不分田,還有的地方這些婦女必須交納一定數量的“農業發展基金”,否則不予落戶分田,其子女即使交納“農業發展基金”,14歲之前也只能享受半個村民的待遇。

(4)離婚喪偶婦女。

有的地方離婚婦女的承包土地被丈夫強行剝奪或被村集體強行收回,也有的婦女在離婚後,將戶口移回孃家,夫家所在地將土地收回,孃家村卻拒絕恢復其土地承包權;還有的在離婚後男方村裏強行取消女方戶口,並收回責任田,孃家村也不給分地;也有的是離婚後前夫再婚,對於前妻和後妻村裏只給其中一人落戶分田;有的地方農村婦女喪偶後,無論其能否從孃家或再婚夫家所在村獲得土地,村裏強行將其戶口取消,土地收回,只保留其子女的戶口、田地。

三、婦聯組織參與解決的我縣農村婦女權益缺失途徑

1.充分發揮政府在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障中的主導作用。

縣鎮政府應加強管理,努力協調各方關係,引導村民依法制定土地及集體經濟收益分配方案;充分發揮調解作用,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開展工作;健全和完善土地仲裁製度,加快仲裁機構的建設。

2.發揮婦聯優勢,切實保護農村婦女土地權益。

縣鎮婦聯應當進一步發揮貼近婦女羣衆的組織優勢,採取多種手段,通過報紙、廣播、文藝巡演等羣衆喜聞樂見的形式大張旗鼓地宣傳有關法律和男女平等基本國策。通過宣傳提高基層組織和農村婦女自我維權的能力;加強調查研究,充分發揮各類協調機制的合作優勢,對於嚴重侵犯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益的重大、典型案件,配合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共同耐心細緻的做好羣衆工作,區分情況,推動問題的解決。

3.加強農村普法建設,貫徹男女平等。

就目前而言,農村村民法律意識普遍不高。尤其婦女文化水平較低,自己權益受到侵犯已習以爲常,很多時候,跟本意識不到權益受到了侵犯。在感受到自己受到侵害時,由於認知有限,他們也往往找不到合法途徑解決問題,由於社會、家庭地位不高又缺乏法律知識,農村婦女普遍存在“忍”的心理。針對這一問題,提高農村婦女法律意識,增加社會對他們的認可十分必要。

4.整合社會力量,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濟,形成維護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合力。

縣鎮政府要充分認識保障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重要性,加強對村規民約的規範和監督,要依法監督、審查村民自治的具體內容,對於與國家法律相牴觸的村規民約要及時責令其糾正,對於損害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案件要主動解決,及時化解矛盾。對於村民土地承包權與村民委員會土地所有權之間的糾紛案件,司法部門要暢通保障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司法渠道,通過多種渠道予以處理,不能以任何理由推諉。法院要以法律的形式明確規定村民委員會和村民代表大會作出決議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並明確規定此類案件法院應當依據民事訴訟程序或行政訴訟程序辦理,從而爲農村婦女維護土地合法權益敞開司法救濟之門。

四、維護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1)傳統思想觀念的影響。

長期以來,“男尊女卑”,“男娶女嫁從夫居”,“嫁出去的女潑出去的水”等舊觀念根深蒂固地影響着村民、村幹部、基層法院和相關部門,還有很多農村婦女自己。這使得婦女在很大程度上處於依附地位在土地權益問題上,很容易將出嫁女、離婚女、高齡女等排擠出局。

(2)村民自治缺乏監督與管理。

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村民依法辦理村內的事情。農村集體經濟利益分配土地徵用補償費分配等事務完全被作爲村民自治的內部事務,由村民委員會自行處理。雖然《憲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對保障農村婦女土地權益都有明確規定,但大部分村仍以貫徹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爲由,以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決議村委會決定或村規民約的形式,侵害甚至剝奪婦女的土地權益及經濟利益,出現村規民約與法律相牴觸的現象,而法律對村規民約缺少監督和管理體制。

(3)利益衝突。

近年來,利益分配人地關係壓力逐年加大,部分經濟發達村出嫁女不願意將戶口遷出,而嫁進來的婦女逐漸增加,導致農村資源和經濟利益增長速度有限性與人口增長速度急劇性的矛盾日益突出,在僧多粥少的局面下,村民的道德觀念和法律意識紛紛向利益低頭,爭取自身利益最大化,從根本上來說,這是農村經濟水平低下,農民生活水平不高造成的。

(4)法律政策存在缺陷。

這是造成司法救濟無法實現的主要原因。一是可操作性差。如《憲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上都有明確的規定,“婦女在土地權益方面享有與男子完全平等的地位,任何人不得侵犯。”但是卻沒有規定一旦出現權益受到侵犯該如何去處理。二是法律之間的可協調性差。如《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用於分配的土地補償費數額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與法律具有同等效力因此常常會出現法院不予受理的情況。三是法律本身不夠完善。相關法律政策缺乏性別視角,忽視了由於婚姻關係而流動的農村婦女的權益;法律對出嫁女是否仍有村民資格,以及村民資格應按照何種程序進行認定缺乏明確的規定;現代戶口制度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確定存在矛盾;產權分配製度的滯後;裁決機制的缺位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