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供水管理制度(精選11篇)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二次供水的定義

二次供水是指單位或個人將城市公共供水或自建設施供水經儲存、加壓,通過管道再供用戶或自用的形式。二次供水主要爲補償市政供水管線壓力缺乏,保障寓居、生活在高層人羣用水而建立的。

二次供水設施是否按規定建設、設計及建設的優劣直接關係到二次供水水質、水壓和供水安全,與人民羣衆正常穩定的生活密切相關。比較原水供水,二次供水的水質更易被污染。

二次供水設備原理

二次供水設備,一般設在地上或地下室。有自來水的單位,運用該設備可以調度高峯用水量,增加水壓,能在高峯用水時,滿足大面積用水和高樓層用水。沒自來水的單位、工廠或村莊,只需將該設備接通水源電源,即可得到安穩的水量水壓,滿足用水需要。二次供水設備由氣壓罐、水泵及電控系統三部分組成,其超卓利益是,不需締造水塔,出資小、佔地少,組織活絡,建成投產快。選用水氣自動調度、自動作業、節能與自來水自動併網,停電後仍可供水,調試後不需看守。廣泛用於企業單位、立式無塔供水住宅區及村莊的出產、日子、作業供水。適用於供水戶在5000戶以內,日供水量在3000m3以內場所,供水高度達100米以上。

二次供水設備選用氣壓式供水。運用密封罐體,運用罐內高壓氣水壓力抵達供水目的。具體作業次第是由水泵將水通過逆止閥壓入罐體,使罐內氣體遭到緊縮,壓力逐漸增大。當壓力抵達指定上限時電接點壓力錶通過控制櫃使泵機自動接連。設備中的水壓高於外界管網壓力,自動送水至供水管網。當罐體內水位下降,變頻恆壓供水罐內氣體膨漲壓力減小到指定的下限方位時,電接點壓力錶通過控制櫃使水泵重新啓動。如此重複,使設備不斷供水。當罐內氣體缺少時,補氣閥可自動補氣。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精選11篇)

二次供水是指單位或個人將城市公共供水或自建設施供水經儲存、加壓,通過管道再供用戶或自用的形式。下面是小編爲你整理的二次供水管理制度(精選11篇),希望你喜歡!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1

爲確保二次供水水質符合國家衛生標準,保障業主身體健康,特制訂本制度:

一、認真學習國家對二次供水管理的各項法律、法規和要求,切實做好二次供水的衛生管理工作。

二、持有效衛生許可證供水,衛生許可證懸掛於醒目位置。

三、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和衛生知識培訓,取得健康證明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後方可上崗。

四、二次供水設施應加蓋加鎖,防止飲水安全事件發生。

五、保持周圍環境衛生,周圍10米內不得有污物等污染源。

六、每半年至少對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一次(全年不少於2次),並進行清洗消毒效果檢測。

七、專(兼)人負責二次供水管理,管理檔案完善,各項資料齊全。

八、當供水水質受到污染時,應立即採取措施,並及時向當地衛生、供水部門報告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2

一、二次供水設施及供應的飲用水必須符合國家《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範》(GB17051—1997)和《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範》。

二、二次供水設施的公共場所須建立用水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值班人員。

三、從事二次供水值班人員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上崗工作,並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四、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有礙飲用水衛生的疾病和病原攜帶者,不得直接從事二次供水工作。

五、二次供水水池應封蓋加鎖,並保持二次供水設施周圍的環境衛生,水池的排氣孔溢流管孔應加裝砂網,水箱周圍不得設有污水管線及污染源。

六、水池至少每年清洗消毒二次。從事清洗消毒人員必須取得衛生知識培訓證明及健康證明。

七、當二次供水水質受到污染時,應立即採取措施,並及時向當地衛生、供水部門報告。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3

一、水池結構堅實、牢固、光潔、不滲漏、耐腐蝕;水池人孔必須加蓋加鎖,鎖匙由值班人員保管;水池溢流管口、通氣孔口應有防蚊蟲進入的不鏽鋼網;溢流管、排空管不得與下水道直接相連。

二、水池每年至少由專業清洗公司清洗消毒二次,並取得市水質檢測中心水質檢測合格證明。在水質二次污染高發期應適當增加清洗次數,定期投加適量消毒劑。

三、水池管道、閥門定期維護,發現跑、冒、滴、漏現象,應立即組織維修、更換。非管理人員不得隨意開啓或關閉水池閥門。

四、水池四周應保持清潔,定期消殺;周圍禁止設置旱廁或堆放垃圾堆。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4

一、每日做好二次供水水質檢測,檢測結果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配備餘氯比色計,定期對池水進行餘氯測定,當池水餘氯含量低於0.05mg/L時,應及時投加消毒藥物,並做好記錄。

二、做好水泵的輪換,每臺大泵、小泵分爲兩組執行每4小時輪換制,每2天定期給電機、水泵添加潤滑油。做好輪換記錄,記錄內容包括輪換時間、壓力、電壓、電機溫度、電機水泵是否有異常,如有異常及時向水電科管理人員報告。

三、負責供水管理,定期對設施周圍環境衛生是否整潔、水池周圍是否有污染源、水池檢修入口是否加蓋上鎖、透氣孔、溢水孔是否運轉正常等進行巡查,如有異常及時向水電科管理人員報告。

四、嚴禁閒雜人員進出水廠,做好水廠安全防護工作,如遇重大和突發問題及時向水電科管理人員報告。

五、按衛生監督部門要求必須每年進行一次體檢,合格後方可持證上崗工作。

六、應配合對水池的定期清洗,隨時掌握及查詢供水設備、儀表運行情況,瞭解水池(箱)及配套管道、閥門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向水電科管理人員報告,並協助維修人員維修。

七、水電科管理人員隨時抽查各類記錄,如發現未按時輪換水泵、爲及記錄的情況,將給予一定的處罰。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5

第一條、爲加強三臺縣城區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防止飲用水污染,保證飲用水二次供水水質,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供水條例》、《四川省城市供水條例》、《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及其它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簡稱二次供水)是指通過二次供水設施間接向用戶供給生活飲用水的行爲。

本規定所稱的二次供水設施是指將來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壓、貯存、處理,再送至水站或用戶的供水設施,包括高、中、低位蓄水池(塔、箱),管道,閥門,水泵機組,氣壓罐等。

第三條、凡在公司供水範圍內的二次供水設施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三臺縣城鄉規劃建設和住房保障局是我縣二次供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二次供水進行監督、管理。三臺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對二次供水進行水質監督和監測。

第五條、二次供水設施建設由公司根據市政管網布置情況進行水力計算爲依據,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築物對水壓要求超過市政供水能力的,建設單位應當建設二次供水設施,二次供水設施生活、消防應分別設置。

第六條、二次供水設施的選址、設計和建造除應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外,還應符合下列要求,並經城鄉規劃建設和住房保障局、衛生局、公司審查合格後方可施工。

(一)選定的場所周圍半徑10米範圍內不得有污染源;

(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必須取得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衛生許可批文,確保無毒、無害;

(三)水池壁堅實堅固、光滑、不滲漏,水池加蓋加鎖,池蓋密封性能好,透氣孔有防止蚊蟲、異物進入池內的裝置;

(四)機泵室與儲水池必須分建,儲水池溢水管、泄水管不得與下水道直接相通,溢水口、泄水口位置應高於下水道最高水位。

第七條、二次供水設施竣工後,必須經公司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公司纔對其安裝結算水錶,實行一戶一表,抄表到戶,直接向最終用水戶收取水費。屬於物業管理範圍的,由物業管理公司和開發商負責;其餘由產權單位、社區管理機構或住戶負責。二次供水設施如需移交公司管理其標準另行制定。

第八條、尚未移交給公司管理的二次供水設施的日常管理,屬於物業管理範圍的,由物業管理公司負責,其餘由產權單位、社區管理機構或住戶負責,並要指定專人管理。移交後的,應當由公司按照內部管理規範負責維護管理。房地產開發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在保修期限內對二次供水設施的質量負責。物業管理公司對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和維護應儘量提供方便。

第九條、二次供水設施每半年應至少清洗消毒一次,清洗消毒後,由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水質科進行清洗後的水質檢測。

水質檢驗應現場取樣,檢測項目根據《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範》確定。

第十條、二次供水設施的清洗、消毒,由管理機構負責實施。並應作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二次供水設施的資料檔案,並把每次清洗消毒記錄歸檔;

(二)所使用的清潔工具、清潔劑、除垢劑、消毒劑等產品,必須經衛生部門檢驗合格;清潔劑、除垢劑、消毒劑等涉水產品必須取得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衛生許可批文,以防止飲用水二次污染;

(三)每次清洗消毒後須及時報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水質科由其派員檢驗。清洗、消毒人員要經過健康體檢、專業知識培訓和衛生知識培訓,取得合格證後方可上崗。

第十一條、二次供水設施的清洗、消毒收費標準,由縣物價部門制定。水質檢驗的收費標準,按四川省物價局《四川省疾病預防控制、衛生檢驗與技術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執行。設施已移交給公司的,由公司支付費用;尚未移交的,由產權單位、物業公司或住戶支付。

第十二條、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後的水質檢驗不合格的`,由公司責令重洗;水質檢驗未現場提取水樣的,其檢驗無效,應重新檢驗並不得再行收取檢驗費用。

第十三條、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機構違反本規定不組織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的,公司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清洗消毒的,由公司組織清洗消毒,費用由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機構承擔,並報行政主管部門按相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四條、違反本規定未經驗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二次供水設施的,不得安裝結算水錶並報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破壞二次供水設施造成二次供水水質不及格或水質污染的,按法律法規追究有關人員法律責任。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6

第一條、爲加強河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系統的安全運行和飲用水水質安全,維護供、用水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規及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全省城市公共供水區域內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維護和運行管理以及對二次供水水質的監督管理。

本規定所稱二次供水,是指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的水的水經過儲存、加壓、消毒等設施處理後爲用戶提供生活、生產用水的方式。

本規定所稱的二次供水設施,是指爲二次供水設置的水箱、儲水池、水泵、供水泵房、電機、氣壓罐、電控裝置、水處理設備、消毒設備、供水管道、閥門等設施。

第三條、城市人民政府明確的負責城市供水管理的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城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二次供水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新建、擴建、改建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施工和設備安裝應符合相關技術標準和規範,並有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五條、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施工除符合國家建築規範和衛生標準外,同時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和使用不得對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造成不利影響。

(二)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方案要經城市公共供水單位審查同意,設計方案必須滿足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連接的條件和管理要求。

(三)二次供水設施要有防止污染的具體措施,確保城市公共供水水質安全。

(四)二次供水設施所用材料必須符合國家質量標準,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管材、配件和設備,所用原材料必須是符合衛生要求的合格產品。

(五)新建住宅二次供水工程應按照水錶出戶、一戶一表、計到戶的要求設計和施工。

第六條、二次供水設施竣工後,要經城市建設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供水企業驗收,二次供水設施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條、二次供水設施應由產權單位(人)或其委託的管理單位(以下簡稱:二次供水管理單位)進行日常維護和運行管理,二次供水管理單位要與城市公共供水企業簽訂安全供水責任協議,確保二次供水的安全。

第八條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應承擔以下責任:

(一)二次供水管理單位要保證二次供水設施完好及周圍環境的清潔,保證供水水質不受污染,每半年不少於一次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並建立登記制度。二次供水設施的清洗消毒,必須有取得衛生資質,並在城市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的單位實施。

(二)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每季度要對水質和水壓進行監測,對供水設施進行檢修保養,無水質監測能力的應委託具有資質的專業單位進行水質監測,保證二次供水水質、水壓合格。

(三)二次供水管理單位要配備專(兼)職設施管理人員。從事二次供水設施管理人員應取得當地衛生部門發放的健康證,並定期接受健康檢查。城市建設主管部門要對二次供水設施管理人員組織專業技術培訓,確保二次供水安全穩定運營。

(四)二次供水管理單位要保證二次供水設施不間斷供水,由於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需要降壓供水或停水的,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告知用戶做好儲水準備;發生水質污染或水質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時,要及時向城市建設主管部門和相關主管部門報告,同時採取應急供水措施。

(五)二次供水管理單位要建立二次供水設施的運行、清洗、消毒和安全生產製度,建立資料檔案記錄歸檔制度,接受城市建設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九條、已建成並投入使用的二次供水設施,二次供水管理單位要到城市建設主管部門登記備案,並接受城市建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城市建設主管部門應建立管理制度和管理檔案。

第十條、城市建設主管部門每季度要委託河南省城市供水水質監測網地方站對二次供水管理單位進行水質檢測或抽查,並出具水質檢測報告,對二次供水水質檢測不合格的,下達整改通知書,並責令二次供水管理單位限期整改。

第十一條、城市建設主管部門對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未按規定進行清洗消毒的,責令其限期組織清洗消毒。逾期不清洗消毒的,有城市建設主管部門組織清洗消毒,費用由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承擔。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7

第一條、爲規範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的管理,確保供水安全,根據《汕頭市城市供水用水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金平區、龍湖區、濠江區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以下簡稱二次供水)的管理,適用本規定;居民住宅的建築高度超過一百米的除外。

第三條、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規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二次供水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物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房管、消防、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依法按各自職責做好二次供水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二次供水管理工作遵循確保供水安全、節約能源、規劃先行等原則。二次供水設施的規劃和建設應當充分利用現有公共供水設施和二次供水設施,實行區域加壓與獨立加壓相結合等措施。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通過規劃制約、財政配套、資產整合、費用減免、宣傳動員等多種措施發展城市供水事業,引導供水企業實行規模化、集約化、多元化經營,支持供水企業依法接管二次供水設施,並鼓勵產權人將原有二次供水設施移交供水企業管理維護。

供水企業應當加強公共供水設施改造和區域加壓設施建設以提高供水水壓,完善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維護以保障供水安全,所需投入可以依法計入供水定價成本。

第六條、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城鄉規劃、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物價等部門以及供水行業協會,編制城市供水發展專項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城市供水發展專項規劃應當包含發展城市供水事業、規範二次供水管理等內容,並規劃預留區域加壓建設用地。

第七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居民住宅對供水水壓要求超過公共供水管網服務壓力的,建設單位應當配套設計建設二次供水設施。公共供水管網服務壓力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標準,並由供水企業向社會公佈。

第八條、出讓使用權的國有土地用於居民住宅建設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設定出讓地塊的規劃條件時,明確建設單位依法配套設計建設二次供水設施並無償移交給供水企業的內容,並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九條、居民住宅依法應當配套設計建設二次供水設施的,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辦理建設工程報建手續時,將其在規劃條件中予以明確,並要求建設單位將二次供水設施無償移交給供水企業。

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方案(包括與建築物的位置、標高、用水量等相關的設計圖紙和資料)送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建設工程報建手續的辦理期限內。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十五日內,組織供水企業根據國家、行業或者地方的相關技術標準和規範審查提出意見。

第十條、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與居民住宅的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時交付使用。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方案應當包括水錶出戶、一戶一表、計量到戶等內容。居民住宅建設項目的總投資應當包含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投資。

第十一條、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應當由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施工、監理,並符合本市二次供水設施技術規範。鼓勵建設單位將二次供水設施交由有資質的供水企業施工。

從事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施工、監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二次供水設施的質量和安全承擔相應的責任。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本規定公佈之日起三十日內,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等部門制定二次供水設施技術規範,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二條、二次供水設施應當單獨建設,不得與消防、綠化、環境衛生等用水設施混建。

二次供水設施應當採用節能型供水設備和供水方式。

第十三條、竣工的二次供水設施,應當經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但隱蔽性工程的驗收工作可以在施工過程中進行。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供水企業參加驗收。

第十四條、二次供水設施竣工驗收前,應當由專業清洗消毒單位對蓄水池(箱)進行清洗消毒,並由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進行水質檢測,保證水質符合標準。

第十五條、二次供水設施應當經竣工驗收和水質檢測合格後方可移交給供水企業。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移交二次供水設施時,應當一併向供水企業移交設施的施工圖、竣工圖、設備原理圖等相關資料,並與供水企業簽訂移交協議,明確權利義務。

第十七條、本規定實施前的原有二次供水設施,可以按照自願原則移交給供水企業;產權人要求移交的,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依照前款規定移交二次供水設施的,應當簽訂移交協議,明確權利義務。二次供水設施需要進行改造的,應當符合本市二次供水設施技術規範。

第十八條、二次供水設施移交給供水企業的,由供水企業負責管理維護,並實行抄錄結算水錶到最終用戶,向最終用戶收取水費,但不得收取二次供水設施管理維護費。

第十九條、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保證二次供水設施完好,保證水質、水壓合格,並保障二十四小時連續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對設備進行檢修和清洗消毒需要停水的,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用戶做好蓄水儲存工作;停水時間超過二十四小時的,應當採取臨時供水措施。因發生緊急事故或者不可抗力,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並儘快恢復正常供水。

第二十條、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制度,配備專(兼)職人員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定期維護、保養,保證二次供水設施的正常、安全供水。

第二十一條、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至少每半年對二次供水設施的蓄水池、水箱等進行一次清洗消毒和維護,委託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檢測水質,並將檢測結果向用戶公佈。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可以委託專業隊伍承擔清洗消毒工作,但不得向用戶另行收取清洗消毒費。

第二十二條、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制訂日常供水應急預案。當水質受到污染或者出現異常,可能危及人體健康時,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立即採取應急控制措施,並及時向衛生、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協助衛生、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二次供水設施經採取應急控制措施消除污染或者異常,並經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後,方能恢復正常供水。

第二十三條、直接從事二次供水衛生管理和清洗、消毒等工作的人員,必須經過衛生等相關專業知識培訓,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患有礙飲用水衛生疾病的人員,不得直接從事二次供水的管理和清洗、消毒等工作。

第二十四條、二次供水清洗消毒所使用的清潔用具、清洗劑、除垢劑、消毒劑等必須符合有關規定和標準,不得對二次供水造成二次污染。

第二十五條、與二次供水設施相鄰的住戶和生產經營者,應當正確處理截水、排水等方面的相鄰關係,防止污染二次供水設施。

二次供水設施的蓄水池周圍十米範圍內不得有滲水坑和堆放的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周圍二米範圍內不得有污水管線及其他污染物。

第二十六條、涉及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向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查明供水管網情況,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予以配合。施工影響二次供水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與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商定相應的保護措施,由施工單位負責實施。

第二十七條、城市供水、衛生、價格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二次供水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定期或者不定期進行聯合檢查。城市供水、衛生、價格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投訴舉報電話,接受社會對二次供水管理違法行爲的投訴和舉報,及時受理並組織覈查、處理。

第二十八條、建設單位未按照本規定要求向供水企業移交二次供水設施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按照本規定要求移交,予以警告,可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土資源、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九條、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造成二次供水的水質、水壓不符合標準的,責令改正,可處三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未履行停水通知義務的,予以警告,並可處一千元罰款;

(三)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未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的,責令改正,可處三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未委託有資質的專業檢測機構進行檢測並公佈檢測結果的,責令改正,可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未履行水質異常報告義務的,責令改正,可處一千元罰款。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違反衛生管理、價格管理等法律、法規的,由衛生、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造成用戶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城市供水、衛生、價格等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中未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8

爲加強學校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的管理,預防生活飲用水質污染,保證二次供水水質符合國家《生活用水衛生標準》,防止腸道傳播疾病的發生,保障學校廣大師生健康,根據相關文件指示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學校二次供水的範圍主要包括教學區和生活區。二次供水的作用是在外部停水時,保障學校的教學、生活秩序正常進行。

二、學校二次供水設施由物業負責日常管理工作。二次供水的蓄水池應定期聘請專業公司進行清洗消毒。保持池內乾淨無污染物,清理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清洗程序對水池進行清洗消毒,並作相應記錄。

三、學校直接從事二次供水的管理人員和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的人員,都必須經過知識培訓,每年定期到區防疫中心進行健康檢查,在取得健康合格證後方可上崗。

四、二次供水設施的專管人員必須履行以下職責:

1、對水池進行封蓋進行加鎖,並保持二次供水設施周圍的環境衛生乾淨整潔,三十米內無一切污染物存在。

2、每年至少對二次供水水池進行2次全面的清洗、消毒和水質常規檢測。春秋兩季開學時送水樣到區疾控中心進行檢測,符合衛生標準方可供應。

3、監督二次供水設施清洗保潔經營單位所使用的清潔用具、清洗劑、除垢劑、消毒劑等材料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標準,以防止飲用水的二次污染。

4、二次供水專管人員在每週應巡視蓄水池一次,並取水樣做餘氯對比分析,確保蓄水池水質符合飲用水標準。

5、當水質受到污染時,必須立即採取措施,並及時向學校後勤部門報告。

6、對二次供水設施使用、清洗、消毒、維護保養情況,要做好詳細記錄,記錄資料必須保存一年以上。

五、學校後勤部門定期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檢查,督促二次供水的專管工作落實到位,確保全校用水安全。

六、當二次供水水質受到污染時,學校後勤部門必須按《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緊急預案》的規定,立即採取應急措施,同時向當地相關部門報告,並協助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處理,保證儘快向全校師生提供符合衛生要求的日常生活飲用水。

七、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9

爲了確保生活飲用水安全和師生員工身體健康,加強對二次供水衛生管理,依據《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常州工程職業技術學院二次供水管理由後勤資產管理處工程(修繕)管理科水電保障中心負責,水電保障中心安排專人管理,對二次供水設備進行經常性的檢查、維修、保養,使其處於安全穩定的運行狀態,保證每天24小時供水。

2、二次供水從業人員必須持有《預防性健康體檢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每年進行一次身體體檢,具有身體合格證後上崗。

3、二次供水水池每年在寒暑假期間由專業公司進行清洗,保持乾淨無污物;清洗完畢後,由相關負責人取水樣送有關政府部門化驗,確保水質完全符合要求

4、除專業人員外,其他人員一般不得進入水池;

5、從業人員應嚴格按照清洗程序對水池進行消毒清洗,並作二次供水清洗及消毒等相應記錄;

6、每年定期檢查二次供水設施,做到有蓋加鎖,密封完好,防止意外發生,保持水池周圍環境整潔,溢水管及排氣孔網罩完好;

7、從業人員在水池內工作時着裝應符合衛生要求。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加強學校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的管理,預防水質污染,保證二次供水水質符合國家標準,防止腸道及各類傳染性疾病的發生,保障學校師生的健康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供水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校的實際情況,特制定管理辦法。

第二條總務處爲學校二次供水唯一管理單位,負責學校二次供水配套設備設施正常運行、水質監測、計量、繳費等工作,負責學校二次供水工作配套規章制度與檔案的建立。

第二章管理原則

第三條配合行業主管單位做好水質監測,接收大家監督,確保讓大家喝上“放心水”和“滿意水”。

第四條二次供水設備設施選址、設計、施工及所用材料,應保證不使飲用水水質受到污染,並有利於清洗和消毒。二次供水設計審查和工程驗收必須報衛生監督部門審查,合格後方能投入使用。

第五條水池或水箱應封蓋加鎖,並保持供水設備設施周圍的環境衛生,二次供水各級水池的人孔排氣孔溢流管孔應加裝砂網,水箱周圍2m內不得設有污水管線及污染源。

第六條二次供水的管線不得與市政管線直接接通,不得與非飲用水管直接連通,不得與大便器、小便斗直接連接。水池的排氣管和溢流管可是同一管,但不得與其他管相連,不得與排水池相連應離地面50cm以上。

第七條學校自行配備檢測儀器,每天對供水設施巡查和對水質監測,同時做好巡查監測記錄。

第八條做好二次供水工作環境清潔工作,同時做好供水設備設施及周邊環境的監控工作,針對取水、輸水、淨水、蓄水等可能發生污染的環節,制訂和落實防範措施,加強檢查,嚴防污染事件發生。

第九條嚴格控制水質消毒效果,保證水質餘氯達到《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並做好消毒登記工作。

第十條水池周邊要做到每日巡查,水質要保證每日檢測,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工作,由衛生管理人員或委託專業清洗隊伍進行,每年暑假、寒假消毒各一次,清洗消毒人員必須持有效健康體檢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並做好水質檢測,水質必須送當地疾控中心檢測,檢測合格後,方可繼續使用。接受衛生監督部門的抽樣監測,確保水質衛生安全。

第十一條水質監測發現嚴重的水質和健康危害問題,應當及時向轄區教育主管部門與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並配合調查處理,啓動應急預案。任何人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第十二條飲水機、熱水器設置專人管理,應放在固定、安全、衛生的位置,防止二次污染,必須定期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必須由專業人員進行,每學期不少於二次。

第十三條確保二次供水工作正常運行,遇有行業主管單位、學校停水的特殊情況,須及時通知學校辦公室院並在院網發佈通知。

第十四條凡新建、改建、擴建的涉水工程,總務處必須參與設計方案的研究,有責任提出合理化建議。施工單位在工程實施前應將設計方案提交總務處,竣工後總務處按方案參與驗收。對未收到設計方案的工程項目,總務處不予參與驗收,出現一切責任問題由工程負責部門負全責。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管理部門同意,不得在學校供水管網私接設備設施,否則以盜水盜電行爲予以處罰。

第三章供管水員工配置原則

第十六條直接從事供管水工作的人員,上崗前必須經過衛生、技術知識培訓考覈,合格後方可上崗。之後每年進行一次業務知識考覈,不合格者不得上崗工作。

第十七條供管水設施指定專人管理,從事供管水的人員在上崗前應取得行業行政單位下發的健康證明(書),每年進行一次健康體檢和衛生知識培訓,並按要求定期體檢、換證。

第十八條供管水工作人員必須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學校規章制度要求實施作業,必須嚴格遵照執行,不得違反。

第十九條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等病原攜帶者,不得從事直接供管水工作。

第二十條供管水人員凡有發熱、腹瀉、皮膚傷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病症的,應主動立即脫離工作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或病症治癒後,方可重新上崗。

第四章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一條在二次供水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學院視情況給予一定的'獎勵。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定的用水行爲,學校將依規定予以處罰。影響惡劣,情節嚴重,學校將追究直接責任人與單位主管領導責任,將依法追責,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從20xx年6月7日開始實施。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11

爲確保二次供水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範》,保護師生及員工的身體健康,根據國家和市衛生行政職能部門的規定和要求,現結合校園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認真學習國家和市衛生行政職能部門關於二次供水的法規和要求,切實做好二次供水的衛生管理工作。

二、按照國家規定辦理二次供水衛生許可證,每年複覈一次,四年有效期滿前六個月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換髮新證。

三、建立衛生管理機構,設置專(兼)職飲水衛生管理人員負責二次供水管理,形成年度二次供水專項檔案,作爲年度考覈依據。

四、二次供水設施要符合衛生標準,所用材料、塗料必須無毒、無異味,不得影響水質衛生,其材料應有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的有效衛生許可批文。

四、管理人員,維修人員及水箱清洗人員上崗前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並經衛生知識培訓才能上崗,以後應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若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皮膚病或健康帶菌者,不得從事管水,清洗等工作崗位。

五、二次供水設施不得與城市市政自來水管網直接連通,地下儲水的溢水管應高於下水道最高水位並有防污染設施。

六、高、低水箱(池)周圍10米內、無工業、生活污染,確保水質衛生。在地下儲水周圍半徑10米範圍內不得有污染源等存在,不得堆放在毒有害物質,樓頂水箱周圍應乾淨。

七、二次供水設施能正常運轉,設備整潔,地面乾淨。儲水處有消毒設施,儲水箱、池應加蓋上鎖。二次供水水箱、水池內壁應光滑,便於清洗,頂部有蓋,並設換氣孔套上紗網,周圍有防護措施。

八、每週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巡查和現場餘氯測定,有記錄備查,並做好環境清潔。

九、供水設施設備在維修、改造時,首先索要新設備的衛生許可批件,保證水質的安全衛生。每年必須用符合標準的消毒藥劑徹底清洗消毒二次,消毒前先向承擔清洗消毒的單位索取清洗人員的健康體檢合格證,和消毒藥物的衛生許可批件。消毒完畢後,水質由具備法定資格的檢驗檢測機構檢測合格,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規範》規定的標準方可飲用。

十、一旦發現飲用水水質有異常改變,不得隱瞞水質異常情況,應立即報告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和供水行政部門或衛生防疫機構,防止介水傳染的流行。

十一、積極、主動配合區衛生監督職能部門、加強對本單位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並接受監督檢查。

十二、嚴格按照國家衛生監督執法機構要求,認真做好其他關於二次供水的相關工作。